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0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佩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08,46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向債權人借款,借
款利率依年利率11.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
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
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02,845元
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
貸款契約書,向債權人借款,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0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17,89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三、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向債權人借款
,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1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
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
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7,729
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四、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
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
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五、
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
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30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2845元 林佩妤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03% 002 新臺幣317895元 林佩妤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03% 003 新臺幣87729元 林佩妤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1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2845元 林佩妤 暨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317895元 林佩妤 暨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87729元 林佩妤 暨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MLDV-114-司促-1309-202503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