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小調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林富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柳景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TLEV-114-六小調-118-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