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81號
上 訴 人 林洋守
被 上訴人 林祐仲
訴訟代理人 林浩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
11日斗六簡易庭第一審判決(112年度六簡字第391號)提起上訴
,本院於113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主張:
㈠上訴人強迫被上訴人必需以被上訴人名義在臉書上發表文章
,惟被上訴人認為可能有妨害他人名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
法的問題,因而於臉書貼文後,將臉書上內容不妥之文章刪
除。豈料上訴人因看不到被上訴人臉書貼文,因而火冒三丈
,於民國112年7月31日中午11時撥打電話給被上訴人,在電
話中上訴人口氣凶悍,並以三字經辱罵被上訴人,對被上訴
人為附件所示內容之辱罵及恐嚇言詞,揚言「要來我家找我
,要追殺,說他是瘋子、神經病,別惹他,要追殺」等語。
㈡被上訴人因上訴人上開恐嚇言語,致心生恐懼、陰影不斷,
於112年8月1日起至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精神暨身心
科就診,發現罹患調適障礙並焦慮、緊張、失眠等病症,足
認被上訴人健康權已遭受不法侵害,且被上訴人所罹患之病
症與上訴人之恐嚇言詞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此,被上訴人
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新
臺幣(下同)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
㈢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於本院除引用原審之陳述及舉證外,並
補稱:如果人沒有違法,其實都不用擔心是否有錄音錄影的
問題,再者,就算被上訴人是否是代書或與上訴人之間有無
合約糾紛,都可以透過法律或是其他合法管道解決,而不是
只要有糾紛,就可以強制或恐嚇的方式逼迫他人,且本件會
將PO文下架也是因為被上訴人擔心會有涉嫌妨害名譽的問題
,因為上訴人不敢用自己的名義,卻要求被上訴人PO文,如
果不違法,為何要這樣做?另鈞院也可以聽錄音中上訴人的
口氣,及今日上訴人當庭的口氣,會讓人感到害怕而不得不
PO文的感覺等語。
二、上訴人即原審被告則以:
㈠上訴人於112年間委任被上訴人處理購買不動產事宜,因被上
訴人未盡注意義務,致上訴人取得之不動產有占用公有地之
情形,被上訴人一方面自願協調上訴人與他人間之財產糾紛
,一方面又向他人提出不利於上訴人之條件,有背信之舉,
且上訴人發現被上訴人隱瞞其不具備地政士資格之事後,被
上訴人與上訴人達成協議,由被上訴人撰寫自白書發布於被
上訴人臉書,揭露不動產仲介交易中之缺失,被上訴人並將
臉書貼文內容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上訴人,然上訴人於11
2年7月31日致電被上訴人詢問為何上訴人看不到臉書貼文兩
造因而發生爭執,上訴人因情緒激動,在對話中夾雜髒話,
僅係個人情緒之發洩,至對話中所提「追殺」係指上訴人會
追究被上訴人隱瞞其實際上不具備代書資格、背信之情事,
上訴人未曾為任何加害被上訴人生命、身體、自由之惡害通
知,何來恐嚇之說?被上訴人提出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
院之診斷證明書記載調適障礙並焦慮、緊張、失眠等語,僅
能證明被上訴人疑似有調適障礙並焦慮、緊張、失眠等情形
,不足以證明上訴人上開行為與被上訴人至身心科就診有相
當因果關係。上訴人並未對被上訴人有任何侵權行為,上訴
人雖於兩造通話過程中口出不雅之語,然被上訴人與上訴人
通話長達1小時,倘被上訴人心生恐懼,豈有可能於112年8
月10日主動打電話給上訴人?又上訴人所為情緒性之言語,
難認有侵害被上訴人人性尊嚴之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之情形
,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之行為侵害被上訴人之身體健康,請
求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顯無理由。
㈡上訴人即原審被告於本院除引用原審之陳述及舉證外,
並補稱:被上訴人於一審所提出的診斷證明書,不能證明與
伊有關,因為兩造在電話中的討論口氣相當平和,且被上訴
人是從112 年8 月1 日才開始看醫生,但兩造間的糾紛是在
112 年5 月、6 月間開始。被上訴人在112 年5 月26日在伊
住家承諾,要幫伊處理四件事情,所以伊才打電話給被上訴
人,在電話中伊被激怒了,而且被上訴人還有偷錄音,可見
被上訴人沒有心生畏懼,本件根本沒有侵權行為等語,資為
抗辯。
三、本件原審為上訴人部分勝訴之判決,即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
上訴人100,000元,及自112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其餘之訴駁回,並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並未上訴,是該部分業
已確定),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
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
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
負擔。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上訴費用由上訴
人負擔。
四、按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又判決書內
應記載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
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5
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同
法第436條之1第3項,於簡易程序之第二審亦有準用。本院
對兩造所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意見,與第一
審判決相同,爰引用第一審判決關於理由之記載。以下僅就
兩造在第二審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加以判斷。
五、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一審所提出的診斷證明書,不能證
明與伊有關,因為兩造在電話中的討論口氣相當平和,且被
上訴人是從112 年8 月1 日才開始看醫生,但兩造間的糾紛
是在112 年5 月、6 月間開始。被上訴人在112 年5 月26日
在伊住家承諾,要幫伊處理四件事情,所以伊才打電話給被
上訴人,在電話中伊被激怒了,而且被上訴人還有偷錄音,
可見被上訴人沒有心生畏懼,本件根本沒有侵權行為等語,
為被上訴人所否認,經查:
㈠上訴人因不滿被上訴人處理房地買賣事宜所衍生之瑕疵,致
其權利受損,於112年5、6月間要求被上訴人於臉書發文說
明交易過程之缺失,被上訴人於臉書貼文後,因恐涉及妨害
他人名譽,因而刪除貼文,詎上訴人因此心生不悅,竟於11
2年7月31日撥打電話予被上訴人,在長達近1小時之電話通
話中,上訴人不斷口出「幹你娘」「幹你娘機歪」等粗鄙之
言語,並以「我覺得你在搞鬼。你在做啥小,你在搞我」「
現在換我追殺你哦」「我可能會去追殺你所有的人」「反正
我賭爛起來,我就是每個人都想要幹,我都是恩仇必報的,
大家都閃不掉,你要閃就儘量閃,但被我找到,我就累積的
更多」「不要搞我,我不是一般人,我是神經病,我要追殺
這事,你聽懂了嗎」等語恐嚇被上訴人,有112年7月31日電
話錄音譯文在卷可考。按所謂恐嚇,係指以將來惡害之通知
恫嚇他人,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人生畏怖心者均屬之,
且恐嚇之手段,並無限制,危害通知之方法,亦無限制,無
論明示之言語、文字、動作或暗示之危害行為,苟已足使對
方理解其意義之所在,並使人發生畏怖心即屬之。上訴人於
電話中稱「換我追殺你哦」「我可能會去追殺你所有的人」
等語,顯係以加害生命之惡害恫嚇被上訴人,足以使被上訴
人心生畏佈,自屬故意侵權行為。上訴人主張:其在電話中
語氣平和,並未對被上訴人有任何侵權行為云云,顯與事實
不符,洵不足採。
㈡被上訴人因上訴人上開恐嚇言語,心生畏懼,因此罹患調適
障礙焦慮、緊張、失眠等病症,有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
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在卷可佐;且被上訴人嗣後陸續於11
2年8月1日、8月5日、8月19日、9月16日、10月18日、10月2
1日、11月18日、12月16日持續至精神暨身心內科就診近4個
月,倘非被上訴人確實罹患上開病症,被上訴人豈有於4個
月內陸續8次往返醫院掛號、就診、領藥之必要?由此足證
被上訴人精神受創非輕。而被上訴人於112年8月1日前無精
神暨身心科就診紀錄,此有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113
年9月11日院醫病字第1130003891號函文1份在卷可稽。堪認
被上訴人係因遭上訴人言語恐嚇追殺以後,始開始至醫院精
神暨身心科就診,是被上訴人係因上訴人恐嚇言語,以致精
神健康受有損害,應堪認定。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所提出
之診斷證明書不能證明與上訴人有關云云,顯不足採。
㈢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
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
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
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原判例、110年度台上
字第234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上訴人國中畢業,每月收入
約8萬元,被上訴人大學畢業,擔任代書助理,每月收入約1
0萬元,業經兩造於原審時陳明在卷,本院審酌上訴人因房
地買賣糾紛,在與被上訴人之電話對話中不斷口出粗鄙不堪
之三字經等言語,並一再以言語恐嚇被上訴人,致被上訴人
健康受損,及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及被上訴人所
受精神上痛苦等一切情狀,認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賠償精神
慰撫金100,000元,應屬適當。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
付1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9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原審
判決就此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
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9條、第454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如
法 官 黃偉銘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附件:
1.【11:18】林洋守「我咧幹你娘,我覺得你在搞鬼。你在做啥
小,你在搞我」
2.【13:25-14:29】林佑仲「我很害怕,我又沒有怎樣」;林洋
守「你現在在哪裡?你現在在哪?換我過去找你,你現在人
在哪裡?」;林佑仲「我不要,我不要這樣子啦,你這樣很恐
佈」;林洋守「你會生心恐懼哦,好,那我知道你要做什麼,
現在換我電你」
3.【18:00】林洋守「我今天跟你講這個,覺得很白爛,你講啥
小,我咧幹你娘機歪,你是在講啥小,你在灰什麼,你在討啥
小,我咧幹你娘機歪,你跟我討論5、6年前的事做什麼,你跟
您爸在灰啥小。
4.【18:45-20:00】林洋守「幹你娘,現在換我追殺你哦,你試
試看啦,你娘機歪咧,你現在跟您爸講啥小,你在講啥小」
5.【31:15】林洋守「因為8月5日要到了,時間接近我會越來越
緊繃,但過了我會怎麼我不知道,我可能會去追殺你所有的人
,或怎麼我不理解,你也不用問我,反正我賭爛起來,我就是
每個人都想要幹,我都是恩仇必報的,大家都閃不掉,你要閃
就儘量閃,但被我找到,我就累積的更多」
6.【37:19】林洋守「幹你娘,你跟您爸灰啥小啦,幹你娘機歪
,你娘機歪」
7.【39:24】林洋守「幹你娘機歪,你在兇什麼,幹你娘機歪」
8.【40:08】林洋守「我跟你的朋友不一樣,我是瘋子,我有神
經病」
9.【41:48】林洋守「不要搞我,我不是一般人,我是神經病,
我要追殺這事,你聽懂了嗎」
10.【46:45】林洋守「幹你娘機歪,你神經病了你」
11.【47:06】林洋守「你第二封我等到現在都還沒有,再來的
你還沒有寫出來,你今天告訴我不想寫,那我告訴你,你給我
拖過這段時間,我會追究你,我不知道你要怎麼還給我」
12.【47:55】林洋守「我覺得你很機歪,你知道嗎?我覺得你
很機歪,你知道嗎?」
13.【51:02】林洋守「幹你娘機歪(大聲吼),你現在跟您爸講
啥小啦,你他媽的,幹你娘機歪,你跟我灰啥小,我咧幹你娘
機歪啦,你在灰啥小(大聲吼)」
ULDV-113-簡上-81-2024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