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繼續審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44號
請 求 人
即 被 告 林清玉
訴訟代理人 王振崑
上列請求人請求分割遺產繼續審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按
訴訟上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並應繳納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項所定退還之裁判費,民事訴訟
法第380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經查,兩造前於111年6月16日本院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分割遺產事件成立訴訟上和解成立,並
於111年6月16日依原告之聲請退還原告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5,507元(計算式:8,260元 ×2/3 = 5,507元,四捨五入至
元),此有本院111年6月16日屏院惠家濟字第111家繼訴14號函
在卷可稽(見家繼訴字第14號卷二第219頁),並經本院依職權
調閱上開案號卷宗查核屬實,故請求人應繳納退還之裁判費5,50
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限請求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如數繳納,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PTDV-114-家補-44-20250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