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16號
原 告 林篤
被 告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按所謂交易價格,應以市價為準,法院亦非不得以
政府逐年檢討調整之公告現值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最高
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83號、105年度台抗字第504號裁定參照)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其所有坐落臺東縣○○市○○段000
地號、臺東縣○○市○○○段000地號、臺東縣○○鄉○○段0000地號、臺
東縣○○鄉○○段0000地號、臺東縣○○鄉○○段0000地號、臺東縣○○鄉
○○段0000地號之土地(合稱系爭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
爭土地所有權全部價額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
幣4,279,205元(詳如附表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
3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占用面積 公告現值 核定價額 1 臺東縣○○市○○段000地號 880.48㎡ 490元/㎡ 431,435元 2 臺東縣○○市○○○段000地號 499.16㎡ 810元/㎡ 404,320元 3 臺東縣○○鄉○○段0000地號 1669㎡ 610元/㎡ 1,018,090元 4 臺東縣○○鄉○○段0000地號 1511㎡ 610元/㎡ 921,710元 5 臺東縣○○鄉○○段0000地號 1590㎡ 610元/㎡ 969,900元 6 臺東縣○○鄉○○段0000地號 875㎡ 610元/㎡ 533,750元 合計 4,279,205元
TTDV-113-補-416-20241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