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30號
原 告 林詠婕
被 告 謝仁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CYDV-113-補-630-20241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