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542號
債 權 人 温家程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鄒玉禾即林資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具有貸與人姓名及簽章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書影
本。㈡確認本件支付命令究係基於「金錢消費借貸契約關係
」或是「票據關係」而為聲請?(請擇一)㈢承上,若為借貸
關係,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13年6月12日」是否有誤?如有
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
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利
息應自約定清償日翌日即113年6月13日起算)。㈣提出債務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
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㈤確認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
號英文字母H之記載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併
陳報債務人最新姓名、住所。」,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2
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
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TCDV-113-司促-30542-202411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