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855號
原 告 柯彥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駱慧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786,9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2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TYEV-113-桃補-855-20241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