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YEV-113-桃補-855-20241224-1
字號
桃補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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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855號 原 告 柯彥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駱慧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786,9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2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