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號
原 告 楊先林
被 告 楊文源
鄧桂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則訴訟標的金額為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