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楊瓊齡
相 對 人 吳佳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佳翰於民國111年8月25日向第
三人黃佳慧借用新臺幣(下同)8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
11年11月25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800,00
0元之普通抵押權,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黃佳慧將
對相對人之債權及抵押權讓與聲請人楊瓊齡,亦依法完成登
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
書、借款契約書、郵局存證信函暨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
執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08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虎尾鎮 下溪 21 1333.75 6分之1 002 雲林縣 虎尾鎮 下溪 22 3742.46 6分之1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ULDV-113-司拍-108-20241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