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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楊瓊齡 相 對 人 吳佳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佳翰於民國111年8月25日向第 三人黃佳慧借用新臺幣(下同)8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 11年11月25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800,00 0元之普通抵押權,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黃佳慧將 對相對人之債權及抵押權讓與聲請人楊瓊齡,亦依法完成登 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 書、借款契約書、郵局存證信函暨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 執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08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虎尾鎮 下溪 21 1333.75 6分之1 002 雲林縣 虎尾鎮 下溪 22 3742.46 6分之1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2024-11-15

ULDV-113-司拍-108-20241115-1

司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楊瓊齡 相 對 人 曹永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祇須就抵押 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 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 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曹永田向原抵押權人陳素玲借款新台 幣(下同)60萬元,並以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額60 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原抵押權人將債權及 抵押權讓與本件聲請人楊瓊齡,且債權已屆清償期未為清償 ,為此依民法第873條規定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 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郵局存證 信函、掛號回執等件影本,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經 核本件普通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外觀上有抵押權所擔 保之債權存在。復查上開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之債務清償日期 為民國113年7月13日已屆至,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 期而未獲清償。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依首揭規定,應予准許。至於相對人如對抵押債權存否或 其數額有實體上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非於本件 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所能處置,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72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員林市 中東段 0000-0000 1930.50 144分之18 002 彰化縣 員林市 中東段 0000-0000 3212.0 24分之3

2024-10-22

CHDV-113-司拍-172-2024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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