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1-15
案號
ULDV-113-司拍-108-20241115-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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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楊瓊齡 相 對 人 吳佳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佳翰於民國111年8月25日向第 三人黃佳慧借用新臺幣(下同)8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1年11月25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8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黃佳慧將對相對人之債權及抵押權讓與聲請人楊瓊齡,亦依法完成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借款契約書、郵局存證信函暨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08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虎尾鎮 下溪 21 1333.75 6分之1 002 雲林縣 虎尾鎮 下溪 22 3742.46 6分之1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