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059號
原 告 楊皓鈞
被 告 姚柏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9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00元,並加計自本
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附表
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
機械腳踏車】之耐用年數為3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
之536,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 固定
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
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
滿1月者,以1月計」,本件原告機車係110年1月出廠,迄本件車
禍發生時即113年6月23日止,已使用3年6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
之修復費用估定為459元(詳下列計算式)。
零件折舊計算式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4,600×0.536=2,466
第1年折舊後價值 4,600-2,466=2,134
第2年折舊值 2,134×0.536=1,144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134-1,144=990
第3年折舊值 990×0.536=531
第3年折舊後價值 990-531=459
第4年折舊值 0
第4年折舊後價值 459-0=459
TCEV-113-中小-4059-20241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