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楊詠誼

共找到 23 筆結果(第 1-10 筆)

家繼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7號 原 告 林哲宇(即被繼承人林懷宗之遺囑執行人) 訴訟代理人 管昱律師 廖于清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楊詠誼律師 被 告 吳餘裕 訴訟代理人 吳彩瑄 被 告 聶文珍 吳孟儒 吳培鈺 吳秋鳳 吳瑞香 蔡長翰 蔡佳格 蔡育璇 關 係 人 向銘南 林宏輝 林宏仁 林雲龍 林清棋 林榮章 林寶郎 陳林麗華 張林彩雲 林雪娥 楊林英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吳玉霞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分割如附表一 「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 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被繼承人 吳玉霞之配偶林懷宗於民國112年5月11日起訴提起本件請求 分割遺產,而林懷宗於112年7月30日死亡,即由林懷宗之遺 囑執行人兼受遺贈人林哲宇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卷一第70 頁),有林懷宗112年5月8日代筆遺囑及其除戶謄本在卷可 稽(見卷一第72至74頁)。經查:  ㈠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繼承 人於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中,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之遺產, 並不得妨礙其職務之執行,民法第1215條第1項、第1216條 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就與遺囑有關之遺產,其管理、處分 權應歸屬於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就關於受遺贈人請求履行遺 贈義務之訴訟,即無訴訟實施權,受遺贈人僅得以遺囑執行 人為被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872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林懷宗生前立有代筆遺囑,其上記載:「…在本人過 世後,遺贈本人全部財產給弟弟林寶郎之子即姪子林哲宇… 本人指定遺囑執行人為林哲宇…若日後因公同共有分割之訴 仍在進行中而本人過世,由遺囑執行人林哲宇續行訴訟…」 等語(卷一第73頁),堪認林懷宗就其所遺遺產含本件被繼 承人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之應繼分部分均遺贈予林哲宇, 並指定遺囑執行人林哲宇續行訴訟。揆諸前揭說明,林哲宇 既為林懷宗之遺囑執行人,對於本件所涉被繼承人所遺如附 表一所示遺產之分割訴訟,既包括林懷宗按應繼分取得之遺 產分割部分,此部分林懷宗所遺遺產之管理、處分權應歸屬 於遺囑執行人林哲宇,意即林哲宇於本件自有續行訴訟之訴 訟實施權,是本件得以林哲宇為原告,其聲明承受訴訟,揆 諸前揭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再按限定繼承之繼承人,就被繼承人之債務,僅負以遺產為 限度之物的有限責任,並在民法第1157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 滿前,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於該期限 屆滿後,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 債權,除有害及優先權人之利益外,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 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且非依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 贈人交付遺贈,此觀民法第1148條第2項、第1158條、第115 9條第1項、第1160條規定自明。本件雖因林懷宗所立遺囑之 授權,使林哲宇得為原告而續行本件訴訟,然林懷宗之繼承 開始後而其全體繼承人尚未完成上開義務前,關於本件遺產 林懷宗可得繼承取得部分應先歸如附表二所示之林懷宗全體 繼承人所得再為繼承,非係受遺贈人可代為僭之,意即林哲 宇仍非本件權利義務之歸屬主體,關於林懷宗於本件對被繼 承人遺產按應繼分取得之遺產分割部分仍歸由附表二所示之 林懷宗全體繼承人取得公同共有(原告僅有請求林懷宗之全 體繼承人交付遺贈物之請求權而已),林哲宇雖經林懷宗所 立遺囑指定為遺囑執行人,於林懷宗亡後,得於本件為訴訟 之承受而為形式上之當事人,但實際上關於承繼林懷宗之權 利義務者仍為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全體,故於本件以關係 人列之。 二、被告聶文珍、吳孟儒、吳培鈺、吳秋鳳、吳瑞香、蔡長翰、 蔡佳格、蔡育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被繼承人吳玉霞於民國89年12月29日死亡,林懷宗為被繼承 人之配偶,查無第一、二順位繼承人,故應由第三順位繼承 人即兄弟姊妹吳餘裕、吳餘豐、吳秋鳳、吳瑞香及吳玉蘭, 與林懷宗為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嗣吳餘豐於108年6月9 日歿,其再轉繼承人為其配偶聶文珍及子女吳培鈺、吳孟儒 ;吳玉蘭於104年10月29日歿,其現存之再轉繼承人為子女 即蔡佳格、蔡長翰及蔡育璇。又林懷宗於112年7月30日死亡 ,依法由原告即林懷宗之遺囑執行人兼受遺贈人林哲宇承受 並續行訴訟,並由附表二所示之林懷宗全體繼承人即林懷宗 之配偶向銘南及兄弟姊妹林宏輝、林宏仁、林雲龍、林清棋 、林榮章、林寶郎、陳林麗華、張林彩雲、林雪娥、楊林英 琴繼受林懷宗之應繼分,而應於本件受分配。而被繼承人遺 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其全體繼承人為附表二所示之林懷宗 繼承人及被告,應繼分如附表三所示。被繼承人之遺產無不 能分割之情,兩造亦無不分割之協議,惟兩造無法就分割方 式取得共識,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 分割被繼承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復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 房地(下合稱中壢區房地)為林懷宗及被繼承人生前共同居 住所用,係林懷宗購入並登記在被繼承人名下,原告有意續 為居住;而附表一編號3土地及其上坐落之編號4至6未辦保 存登記建物(下合稱八德區房地)為被吿娘家親屬所共有, 因八德區房地與被吿關係密切,而原告欲完整取得中壢區房 地之所有權,爰提出分割方法為原告取得中壢區房地、被吿 取得八德區房地及附表一編號7至18之存款及投資,若按如 此,被吿取得之遺產價值高於林懷宗全體繼承人所得,此分 割方法不僅無有不公,甚對被吿更為有利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所示。 二、被吿吳餘裕則以:對於原告主張之遺產項目及遺產分割方法 均無意見等語。 三、被吿聶文珍、吳孟儒、吳培鈺、吳秋鳳、吳瑞香、蔡長翰、 蔡佳格、蔡育璇即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及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同一順序 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 41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吳玉霞於89年12月29日死 亡,其配偶為林懷宗,被繼承人生前膝下無子女、父母均歿 ,第三順位繼承人即被吿,故起訴時林懷宗與被吿為吳玉霞 之全體繼承人,且應繼分如附表三所示等事實,有其所提繼 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林懷宗及被吿戶籍謄本 附卷可稽(見卷一第9至10頁、第19至30頁)。而被繼承人 所遺之遺產詳如附表一所示,有原告所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第一類土地及建物謄本、中華郵政儲金 存款餘額證明書、集保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表等件及本院職 權調閱附表一編號4至6所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房屋稅籍證 明書附卷可佐(見卷一第11、31至36頁,卷二第95至109頁 )。又分割共有物(公同共有之遺產)既對物之權利有所變 動,即屬處分行為之一種,凡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 物權者,其取得雖受法律之保護,不以其未經繼承登記而否 認其權利,但繼承人如欲分割其因繼承而取得公同共有之遺 產,因屬於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自非先經繼承 登記,不得為之。林懷宗逝後,其全體繼承人業已辦畢繼承 登記,有原告所提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不動產第一類土地 及建物謄本在卷可稽(見卷二第69至89頁),是以,依上開 登記謄本所載,可知林懷宗提起本件亡後,關於被繼承人所 留遺產,林懷宗全體繼承人業已完成繼承登記在案,被繼承 人所遺之遺產即無不能分割之狀況,且兩造無法協議分割, 是原告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裁判分割遺產。且上情並為被吿 吳餘裕所不爭執,此外其他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是依上開事證調查結果,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真正。   ㈡按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 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及經濟效用、 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 適之判決。而遺產分割,依民法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之 規定,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 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569號判決先例 要旨參照)。本院審酌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兩造之利益 及對於分割方法之意見,及下述各項,認依附表一「分割方 法」欄所示分割遺產:  ⒈原告主張中壢區房地為林懷宗生前所居住,而請求分割由林 懷宗全體繼承人取得,以利所有權歸屬單純而得以完整使用 ,而八德區房地為被繼承人手足及手足之子女所共有,與被 吿關係較為密切,故由被吿取得八德區房地,復再由被吿分 得附表一編號7至18之存款及投資,被吿因此取得之遺產價 值將高於林懷宗全體繼承人所得,此分割方法對被吿更為有 利,亦有利雙方對於不動產之使用等語。本院衡酌八德區房 地由被繼承人與被吿吳餘裕、吳孟儒、吳瑞香及吳培鈺分別 共有,有八德區房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 可參(見卷二第69至77、95至109頁),堪認八德區房地確 實長年為被吿即被繼承人娘家親族長年以來所使用(此房地 亦為被吿聶文珍所經營之豐珍食品有限公司設立地址),故 為增進房地利用之效益,並使該房地所有權關係單純化以促 進經濟效用,復考量被吿目前仍繼續持有並使用,又對於八 德區房地利用亦較熟悉,故認八德區房地應分歸由被告取得 較易於使用及發揮其經濟價值,並由原告取得中壢區房地以 利後人得以完整使用此一住居處所,以利消滅過於複雜之共 有關係,避免兩處之所有權受細分而無從利用。  ⒉再本院審酌繼承人所遺遺產之各別價值本應以繼承發生時之 市場價值為斷,然被繼承人於89年12月29日亡,迄今已24年 有餘,不僅認定不易,且若不將目前市價納入考量,亦難認 符合兩造利益,也與常情有違,因此認為應以遺產於卷內可 茲顯示之經濟價值予以判斷遺產各別之價格。經查,中壢區 房地坐落於「太子盛世」社區1樓,原告及被告吳餘裕均主 張可參考同社區1樓之歷史交易資料,並經原告提出內政部 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實價登錄資料為據(見卷二第 9頁),本院以原告所提之109年1月5日至113年7月24日期間 為計算範圍,得每坪平均15萬8,700元換算,中壢區房地市 值約507萬8,400元(中壢區房地面積為105.78平方公尺,換 算約32坪,計算式:32x158700=0000000)。而八德區房地 之應有部分4分之1曾經強制執行,於本院民事執行處111年 度司執字第78791號給付票款案件為價格鑑定,八德區房地 應有部分4分之1之鑑估價格為750萬4,300元(見卷二第8頁 ),復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執行卷宗,查核相符。基此, 上開鑑估價格換算成被繼承人所有之八德區房地應有部分6 分之1,價值則為5,002,867元(計算式:0000000×4÷6=0000 000)。而附表一編號7至18所示之存款及股票總價值則計有2 2萬8,080元(見卷一第34至36頁,集保查詢資料日期為112 年6月5日),是以,縱被繼承人所遺中壢區房地之市價略高 於八德區房地,若復由被吿取得被繼承人所遺存款及投資, 則原告所提分割方法,確實使被吿取得之價值(共計523萬0 ,947元)較林懷宗之全體繼承人所得(計507萬8,400元)為 高。  ⒊末按「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 轉登記。」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定有明文。 本件林懷宗全體繼承人因係再轉繼承自林懷宗本件可得繼承 取得之部分,原告雖陳已辦畢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不動產關 於林懷宗部分之繼承登記,然就其所提之土地建物謄本資料 於其等所有權登記項下載明欠繳書狀費等語,此項註記是否 意謂雖經登記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然林懷宗繼承人全體尚 未完備繳清遺產稅之義務,上情迄今未據原告陳明,仍屬有 疑,若是如此,林懷宗之繼承人即尚不得就林懷宗所遺遺產 即林懷宗本件可得繼承取得之部分逕予分割。揆諸前開規定 ,林懷宗全體繼承人於本件尚不得分割、處分其等所繼承自 林懷宗之遺產,林懷宗全體繼承人因再轉繼承取得之遺產應 由其等維持公同共有狀態始為適法,爰將附表一編號1至2中 壢區房地分割為「由附表二所示林懷宗之全體繼承人取得並 維持公同共有」始為適當,併此敘明。  ㈢綜上,本院審酌被告吳餘裕到庭並同意就被繼承人所遺如附 表一所示之遺產按附表一所示「分割方法」欄分配(見卷二 第94頁背面頁),而其餘被吿經本院合法通知,然其等屆期 無正當理由均未到院,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堪 認除吳餘裕以外之其餘被吿對原告所主張之分割方法並無反 對之意,且與物之使用目的及經濟目的無不利影響。從而, 本院參酌系爭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當事人之意願等情事 ,認被繼承人之遺產以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予 以分割為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如附表一所示 之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 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 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由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 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是分割遺產之訴,核其性 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原告請求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然 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兩造顯均因本件訴訟而 互蒙其利,為求公允,爰以兩造分配遺產之比例即兩造如附 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酌定本件訴訟費用之分擔,應屬公 允,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劉家祥                 法 官 陳可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品蓉                                  附表一:被繼承人吳玉霞遺產及其分割方法: 編號 財產項目 權利範圍或金額 (以新臺幣為單位) 分割方法 1 桃園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1/1 由附表二所示林懷宗之全體繼承人取得並維持公同共有 2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34/100000 由附表二所示林懷宗之全體繼承人取得並維持公同共有 3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6 由被吿按附表三所示「應受分配比例」欄分割為分別共有 4 桃園市○○區○○路00號(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事實上處分權) 1/6 由被吿按附表三所示「應受分配比例」欄分割為分別共有 5 桃園市○○區○○路00號(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事實上處分權) 1/6 由被吿按附表三所示「應受分配比例」欄分割為分別共有 6 桃園市○○區○○路00號(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事實上處分權) 1/6 由被吿按附表三所示「應受分配比例」欄分割為分別共有 7 中華郵政存款 407元(含所生孳息) 由被吿按附表三所示「應受分配比例」欄分配 8 中華郵政存款 256元(含所生孳息) 由被吿按附表三所示「應受分配比例」欄分配 9 中國農民銀行中壢分行 824元(含所生孳息) 由被吿按附表三所示「應受分配比例」欄分配 10 國化股票 222股(含股利等孳息) 由被吿按附表三所示「應受分配比例」欄分配 11 中工股票 1591股(含股利等孳息) 由被吿按附表三所示「應受分配比例」欄分配 12 陽明股票 206股(含股利等孳息) 由被吿按附表三所示「應受分配比例」欄分配 13 國泰金股票 270股(含股利等孳息) 由被吿按附表三所示「應受分配比例」欄分配 14 開發金股票 1978股(含股利等孳息) 由被吿按附表三所示「應受分配比例」欄分配 15 兆豐金股票 398股(含股利等孳息) 由被吿按附表三所示「應受分配比例」欄分配 16 新光金股票 323股(含股利等孳息) 由被吿按附表三所示「應受分配比例」欄分配 17 國票金股票 10798股(含股利等孳息) 由被吿按附表三所示「應受分配比例」欄分配 18 台聚股票 13股(含股利等孳息) 由被吿按附表三所示「應受分配比例」欄分配 附表二:被繼承人林懷宗之全體繼承人  編 號 繼 承 人 1 向銘南 2 林宏輝 3 林宏仁 4 林雲龍 5 林清棋 6 林榮章 7 林寶郎 8 陳林麗華 9 張林彩雲 10 林雪娥 11 楊林英琴 附表三:被繼承人吳玉霞之繼承人  編 號 繼 承 人 應 繼 分 比 例 應受分配比例 1 吳餘裕 10分之1 5分之1 2 聶文珍 30分之1 15分之1 3 吳培鈺 30分之1 15分之1 4 吳孟儒 30分之1 15分之1 5 吳秋鳳 10分之1 5分之1 6 吳瑞香 10分之1 5分之1 7 蔡佳格 30分之1 15分之1 8 蔡育璇 30分之1 15分之1 9 蔡長翰 30分之1 15分之1 10 被繼承人林懷宗之全體繼承人 2分之1      X

2025-03-28

TYDV-112-家繼訴-77-20250328-1

審金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6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義涵 選任辯護人 廖于清律師 楊詠誼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95 7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 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吳義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至8行「基於三人 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更正為「基於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特種 文書之犯意聯絡」;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吳義涵於本院準 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 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公訴意旨漏未論及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210條之罪 名,然被告此部分之犯行與上揭論罪科刑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為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且本院 於審理時已當庭向被告諭知可能涉犯刑法第212條、第210條 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 文書等罪名,而無礙其防禦權之行使,附此敘明。   ㈡被告與孫培豪暨其等所屬詐欺集團就本案犯行間,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及所屬詐欺集團偽造印文及署押之行為,均係偽造私文 書之階段行為,且就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 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㈣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  ㈤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已著手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實 行,惟未能實際詐得財物,其犯罪仍屬未遂,爰依刑法第25 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其刑。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賺取財物 ,竟圖一時金錢之利,竟加入詐欺集團,以起訴書所載方式 侵害告訴人財產法益,助長詐騙歪風,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及 交易秩序,所為殊值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暨被告之素行(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智識程度 (見其個人戶籍資料)、自陳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以及被告 犯後坦承犯行,且因共犯孫培豪己意中止犯罪行為之實行, 故告訴人雖遭詐騙但並未受有財產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沒收:   經查,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其本案沒有得到利潤等語明確(見 偵卷第113頁反面),且卷內事證缺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所 參與本案之犯行部分曾獲取何利益,自無從逕認被告因本案 犯行獲有犯罪所得,爰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其價額。至本案 偽造之ATFX公司專員工作證及收據,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投簡字第119號判決宣告沒收,爰不重複沒收,併此 敘明。 四、不另為無罪部分:     公訴意旨固認被告本案所為亦同時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 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嫌等語。然共犯孫培豪前往向 告訴人取款前,已主動聯繫警方自首,嗣後其假意向告訴人 取款並依指示與詐騙集團收水上手見面,旋即遭埋伏在旁之 警方逮捕,是被告尚未著手於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洗錢行為 ,自難認已構成洗錢犯行,起訴意旨容有誤會。因前開部分 如成立犯罪,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 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兆佑偵查起訴,由檢察官朱柏璋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維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 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9578號   被   告 吳義涵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義涵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前某日起,加入不詳詐欺集團 (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並邀同孫培豪(所涉詐欺、洗錢等 罪嫌部分,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3年度投簡字第119號 判決確定)擔任「提領車手」工作,以不詳代價從事與被害 人面交款項並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之工作。詎吳義 涵、孫培豪與所屬本案詐欺集團之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 絡,先由吳義涵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幹部可 樂」及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飛機)暱稱「噗噗」指示孫 培豪於112年11月28日23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統 一超商龍濱門市外,向吳義涵拿取偽造之ATFX公司專員工作 證及收據等遂行詐欺等犯行之工具及資料,復指示孫培豪前 往指定地點與被害人面交款項,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林炫佐,致林炫 佐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所示之地點, 將如附表所示金額之現金交付與受吳義涵指示前往面交之孫 培豪,後由吳義涵指示孫培豪將收取之詐欺款項交付與指定 之不詳車輛內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欲以此方式掩飾特 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惟後續因故尚未交付上開 詐欺款項,孫培豪旋即為警方查獲逮捕,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炫佐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吳義涵與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㈠坦承其所使用之通訊軟體暱稱曾為「噗噗」、「幹部可樂」之事實。 ㈡坦承於112年11月28日23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至新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龍濱門市外,與證人即同案共犯孫培豪見面之事實。 2 告訴人林炫佐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證人即同案共犯孫培豪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4 告訴人所提供之ATFX公司收據2紙、匯款紀錄、遭詐欺之LINE對話紀錄1份 佐證告訴人遭本案詐欺集團詐騙之事實。 5 證人即同案共犯孫培豪提供之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上游成員之飛機對話紀錄、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及飛機對話紀錄各1份、手機照片翻拍畫面數張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㈠監視器錄影畫面7張 ㈡證人即同案共犯欲交付詐欺款項與被告所指定之不詳車輛之照片4張 ㈠佐證被告與證人即同案共犯孫培豪於112年11月28日23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龍濱門市外見面之事實。 ㈡證明證人即同案共犯孫培豪原欲將收取之詐欺款項交付與不詳車輛內之不詳詐欺集團上游成員之事實。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 於113年7月31日公布施行,除第6條、第11條之施行日期由 行政院定之外,其餘條文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修正前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 ,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 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 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 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 ,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 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之法定 最重本刑降低為5年有期徒刑,應認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 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 定,應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 項、第1項後段之洗錢未遂等罪嫌。被告與同案共犯孫培豪 及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 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 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 取財未遂罪嫌處斷。另被告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且尚未 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 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6  日              檢 察 官 孫兆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面交時間 面交地點 金額(新臺幣) 面交車手 1 林炫佐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9日前某日許,以LINE暱稱「林筱君」、「黃國華」向告訴人佯稱:可將資金轉移至黃金進行投資獲利等語,擴大投資可以專員收取現金款項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交付現金。 112年11月29日15時50分許 南投縣○○市○○街00巷00號前 50萬元 孫培豪

2025-03-20

PCDM-113-審金訴-3636-20250320-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治雄 陳芳萍 戚光明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洪大明律師 被 告 潘明暄 選任辯護人 楊詠誼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 偵字第19266號、112年度他字第3087號、112年度他字第3418號 、112年度偵字第21907號、112年度偵字第21908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一、陳治雄共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 刑壹年拾月,均褫奪公權肆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褫奪 公權肆年。緩刑伍年,並應於檢察官指定之期間內向公庫支 付新臺幣參拾萬元。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柒拾玖萬零肆佰零壹元沒收。 二、陳芳萍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 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均褫奪公權參年。應執行有 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緩刑肆年,並應於檢察官 指定之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三、戚光明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 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均褫奪公權貳年。應執行有期徒 刑壹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緩刑參年,並應於檢察官指定 之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四、潘明暄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 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均褫奪公權貳年。應執行有期徒 刑壹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緩刑參年,並應於檢察官指定 之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事 實 一、陳治雄自民國103年12月25日迄今,擔任新竹市議會第9至11 屆議員,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 職務權限之公務員,陳芳萍為陳治雄之女友,戚光明為陳治 雄之友,潘明暄為陳芳萍子鄭宇修之女友。陳治雄明知縣( 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2人至4人,公費助理補助 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 24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8萬 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8萬元。公費助理適 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 ,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與陳 芳萍、戚光明均明知市議員之公費助理補助費用均由新竹市 議會編列預算支付,並非議員薪資之一部分,亦非對議員個 人之實質補貼,應實際支付與實際擔任公費助理工作之人。 詎陳治雄、陳芳萍、戚光明均明知戚光明並非陳治雄之助理 ,亦未實際支領助理薪資,竟共同按屆次分別利用陳治雄擔 任新竹市議會第10屆、第11屆議員之職務上機會詐欺取財、 使公務員將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犯意聯絡, 於108年8月1日前取得戚光明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帳戶 存摺影本等基本資料後,由陳芳萍製作內容略為陳治雄聘用 戚光明為陳治雄擔任新竹市議員第10屆、第11屆之公費助理 ,聘期則分別自108年8月1日至111年12月24日、111年12月2 5日起,每月酬金(薪資)4萬元、撥款帳戶均為第一銀行新竹 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等不實事項之「新竹市議會第1 0屆議員自聘公費助理聘用異動表」、「新竹市議會第11屆 議員自聘公費助理聘用異動表」、「聘書」,並檢附戚光明 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分別於108年8月 1日、111年12月25日前送交新竹市議會,致使不具實質審查 權之新竹市議會行政組人員、辦理會計及出納業務之承辦公 務員陷於錯誤,為形式之審查,誤認陳治雄自108年8月1日 起以每月4萬元薪資僱用戚光明為公費助理,將戚光明每月 支領4萬元薪資及年終獎金之不實事項,按月登載於職務上 所掌之108年8月至112年8月之「新竹市議會議員公費助理發 放清冊」、108年至111年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按月匯款4萬元至戚光明上開帳戶,陳芳萍則持戚光明上 開帳戶提款卡提領戚光明上開帳戶款項供陳治雄使用,共詐 得216萬724元(如附表編號1),足生損害於新竹市議會對於 補助議員遴用公費助理費用管理、核銷之正確性。 二、陳治雄明知上揭規定,與陳芳萍、潘明暄亦均明知市議員之   公費助理補助費用均由新竹市議會編列預算支付,並非議員   薪資之一部分,亦非對議員個人之實質補貼,應實際支付與   實際擔任公費助理工作之人。詎陳治雄、陳芳萍、潘明暄均 明知潘明暄並非陳治雄之助理,亦未實際支領助理薪資,竟 共同按屆次分別利用陳治雄擔任新竹市議會第10屆、第11屆 議員之職務上機會詐欺取財、使公務員將不實事項登載於職 務上所掌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於111年5月9日前取得潘明暄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帳戶存摺影本等基本資料後,由陳芳 萍製作內容略為陳治雄聘用潘明暄為陳治雄擔任新竹市議員 第10屆、第11屆之公費助理,聘期則分別自111年5月9日至1 11年12月24日、111年12月25日起,每月酬金(薪資)4萬元、 撥款帳戶為第一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等不 實事項之「新竹市議會第十屆議員自聘公費助理聘用異動表 」、「新竹市議會第十一屆議員自聘公費助理聘用異動表」 、「聘書」,並檢附潘明暄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撥款帳戶存摺 封面影本,於111年5月9日、111年12月25日前送交新竹市議 會,致使不具實質審查權之新竹市議會行政組人員、辦理會 計及出納業務之承辦公務員陷於錯誤,為形式之審查,誤認 陳治雄自111年5月9日起以每月4萬元薪資僱用潘明暄為公費 助理,將潘明暄每月支領4萬元薪資及年終獎金之不實事項 ,按月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111年5月至112年8月之「新竹市 議會議員公費助理發放清冊」、111年之「各類所得扣繳暨 免扣繳憑單」,按月匯款4萬元至潘明暄上開帳戶,陳芳萍 則持潘明暄上開帳戶提款卡提領潘明暄上開帳戶款項供陳治 雄使用,共詐得62萬9,677元(如附表編號2),足生損害於新 竹市議會對於補助議員遴用公費助理費用管理、核銷之正確 性。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被告陳治雄、陳芳萍、戚光明、 潘明暄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檢察官、被告 4人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均未爭執證據能力(院卷第1 09頁),復於辯論終結前未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 (院卷第301-331頁),本院復審酌前揭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是本案 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等供述證據,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均得為證據。至其餘非供 述證據部分,本院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復經 本院於審理中踐行證據調查程序,亦應認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4人對於前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院卷第106、32 5-326頁),且有附件所示之證據可佐,足認被告4人自白與 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4人所為均足堪認定,應 分別依法論科。 二、法律適用: (一)按刑法第214條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作為犯罪構成要件,所侵害之法益係社會法益,乃為保障公務員所掌公文書內容真實、正確之公信力而設,故行為人既以虛偽聲明或陳述方法,利用公務員之不知、不察或不明就裏,而據以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足致該文書不真實、不正確,公信力即受影響,其行為乃具可罰性(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89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因公費助理係由議員自行遴選,無集中上班,議會業務承辦人員本難以查核助理是否為人頭助理,故議員聘用助理僅須提供助理名單予議會,議會承辦人員並無實質之審查。本案被告陳治雄並未實際聘用戚光明、潘明暄為公費助理,卻出具如事實欄所示之不實文書送交新竹市議會辦理,表徵陳治雄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期間,各以上開不實文書中所載之薪資聘用戚光明、潘明暄,致使無實質審查權限之新竹市議會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將此等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新竹市議會議員公費助理發放名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足以生損害於新竹市議會對於市議員遴用助理補助費用管理之正確性,自已構成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 (二)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之成立,係以刑法上所規範之詐欺行為為基準,而行為人於犯罪時具有公務員身分,且利用其職務上之機會,因勢乘便而詐取財物者,自足當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955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係指公務員為圖取不法之所得,而假借其職務上可利用之機會,以欺罔等不實之方法,獲取不應或不能取得之財物,即足當之。直轄巿或縣(市)議員等公職人員既屬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自應受上開刑罰之規範。又前開規定所謂「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係指假借職務上之一切事機,予以利用者而言,其所利用者,職務本身固有之事機,固不論矣,即使由職務上所衍生之機會,亦應包括在內,要不以職務上有最後決定權者為限(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79號、95年度台上字第435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2人至4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8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揆其立法本旨係因議員所司地方自治立法等業務龐雜,且常涉及專業,乃有補助期使遴用優質助理,協助問政,提高議事品質之必要。惟既係補助性質,爰衡量政府財政負擔,於縣(市)議會議員,以補助其助理4員、每議員月支又以8萬元為上限,超此部分,當由議員自費處理;如實際遴用員額或所支月薪,未達該上限,則僅予覈實補助,非謂一律給予每月8萬元之補助費,任由議員將其間差額挪作他用,甚或納入私囊,此由該條例並非直接規定縣(市)議會議員每月均有8萬元之助理補助費自明。準此,倘議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虛報助理名額或月薪方式,詐領助理補助費,自應構成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732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99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陳治雄、陳芳萍、戚光明、潘明暄分別就事實一、二所示 之犯行時,陳治雄為新竹市議會第10屆、第11屆議員,屬刑 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所稱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 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且其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 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6條規定,向新竹市議會 提報助理人員名冊,憑以給付助理費用,雖非行使地方制度 法第35條之議決直轄市法規、預算、提案、審議直轄市決算 之審核報告、接受人民請願等職權,仍為由其議員身分所衍 生之職務(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79號判決意旨參照) ,況議員為順利行使其職權而有遴用助理輔助其事務推展之 需要,則提報公費助理俾得獲取報酬,自與其職務行為有密 切關連性。被告陳治雄實際上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期間既無 實際支薪以聘僱戚光明及潘明暄擔任公費助理之事實,則新 竹市議會本毋庸支付此部分公費助理補助費(含春節慰勞金 ),詎被告陳治雄卻虛構不實之事實,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向新竹市議會申報戚光明、潘明暄為其公費助理,使新竹市 議會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詐領之公費助理補助費(含春節 慰勞金),顯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及施用詐術之犯行,應構 成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 (四)按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   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非公務員與公務   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刑法第31條第1項、 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陳芳萍、戚光明 、潘明暄雖不具公務員身分,但與被告陳治雄分別共同為本 件事實一、二(陳芳萍為事實一、二;戚光明為事實一;潘 明暄為事實二)所示之犯行,依上開規定,亦應論以正犯, 是被告陳芳萍就事實一、二所為;被告戚光明就事實一所為 ;被告潘明暄就事實二所為,亦均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 項第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公文書罪。 (五)被告4人係利用不知情之新竹市議會承辦人事、出納職員, 而為本案犯行,應構成間接正犯。 (六)又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 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 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 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 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查被告4人於陳治雄於擔任新竹 市議會第10屆、第11屆議員之各屆任期內,所為利用職務上 之機會詐取公費助理補助款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數行為, 均各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於擔任議員之同一屆任期內,使承 辦之公務員將不實之事項接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並藉此接續詐領助理補助費,係利用同一機會接續而為同一 性質之行為,在時間、場所上極為密接而無間斷,持續侵害 相同法益,各次行為之獨立性甚低,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 價,為接續犯,各僅成立一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 財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 (七)另按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2到4人,公費助理 均與議員同進退,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 費補助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有關「不實申報公費助 理或其薪酬」應以是否同屆作為是否另行起意之判斷依據。 因之,被告4人前揭事實所示犯行,應分別按陳治雄擔任第1 0屆、第11屆新竹市議會議員期間予以區分犯行之罪數。再 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的 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則自然意義之數 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 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 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如具 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 ,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犯論 擬(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意旨參照)。被 告4人為前揭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 實罪之犯行,具有局部之同一性,且所為無非係以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之方式,達到詐領款項之目的,則就其主觀意思活 動加以觀察,應認其係基於單一目的而為前開犯行,揆諸前 揭說明,被告4人於各屆議員任期所為前開犯行,均係以一 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各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 前段規定,各應從一重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 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 (八)被告陳治雄、陳芳萍於陳治雄擔任新竹市議會第10屆、第11 屆議員期間內,先後4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犯行, 犯意各別,時間有異,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戚光明、潘明暄 於陳治雄擔任新竹市議會第10屆、第11屆議員期間內,分別 先後2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犯行,犯意各別,時間 有異,應予分論併罰。 (九)刑之減輕:  1.貪汙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   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   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   其刑。經查,被告4人於偵查中均自白犯行(偵19266卷二第 81、96頁),由被告陳治雄主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279萬401 元,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偵19266卷二第8 7、97頁)在卷可稽,是被告4人均核符上開規定,均應減輕 其刑。  2.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   被告陳芳萍、戚光明、潘明暄均不具公務員身分,與具公務 員身分之被告陳治雄相較,其可罰性顯然較輕,爰就各次犯 行均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 減之。    3.刑法第59條:   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 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 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 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 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最低 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 (1)陳治雄部分:   茲審酌被告陳治雄所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之法定刑為 「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刑 度甚重,縱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後 ,法定最輕刑度仍為有期徒刑3年6月。然同為利用職務機會 詐取財物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 圖己私利、詐取公帑以中飽私囊者,亦有為圖便宜,而將職 務上機會取得財物轉作他用者之分,其貪污行為所造成危害 社會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法定最低本刑 卻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有期徒刑,即足 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非不可依客觀犯行與主觀 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 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 符合比例原則。本案被告陳治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犯行 ,無視國家法紀及身為市議員更應自持本份,其行為固屬不 當,應予非難,然考量被告陳治雄犯後係主動到案自白且坦 認犯行,並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足見其已切勵自省深感悔悟 ;又其供稱:我因為是專職的民意代表,沒有投資,入不敷 出,這些助理費用都是用在選民服務、人事開銷及服務處的 租金,有時地方活動如廟會等要求贊助,有許多看不到的開 銷,才會這樣使用等語(院卷第326-330頁)。是綜合被告 陳治雄擔任新竹市議員期間,非無建樹,然為支應議員服務 或服務處等龐大開銷而詐得助理費用,犯罪情節非惡性重大 ,其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該等犯行縱經減刑科以最輕法定本 刑,仍屬過重,且無從與中飽私囊而收受大量賄賂金額者之 惡行區別,亦未免過苛,是衡其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應足 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確有法重情輕之失衡情狀,爰依刑法 第59條規定,就被告陳治雄4次所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 之犯行,均予以酌量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之。 (2)陳芳萍、戚光明、潘明暄部分:   茲審酌其等所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之法定刑為「7年 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刑度甚 重,縱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刑法第31條第 1項但書遞減其刑後,法定最輕刑度仍為有期徒刑1年9月。 其等與被告陳治雄共同為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犯行,行為 固屬不當,然考量其等犯後分別係主動到案自白或均坦認犯 行,且無證據證明所詐領之款項供其等花用,並已由被告陳 治雄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足見其等均已切勵自省深感悔悟; 又陳芳萍供稱:這些錢就是用來供應服務處的房租、水電、 瓦斯等,陳治雄是專職的議員沒有其他收入,才需要這些錢 來支付開銷等語(院卷第326-327頁);被告戚光明供稱: 我跟陳治雄是好朋友,我本來有在陳治雄的服務處幫忙,因 為我看他常常要貼錢,才願意幫他掛名等語(院卷第327頁 );被告潘明暄供稱:我不太認識陳治雄,是因為我男友的 媽媽是陳芳萍,陳芳萍請我幫忙,我才答應等語(院卷第32 7頁)。是綜合其等供述,其等為本案犯行均係為供陳治雄 支應議員服務處龐大之開銷而詐得助理費用,犯罪情節顯非 惡性重大,其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該等犯行縱經減刑科以最 輕法定本刑,仍屬過重,且無從與中飽私囊而收受大量賄賂 金額者之惡行區別,亦未免過苛,是衡其犯罪之情狀,在客 觀上應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確有法重情輕之失衡情狀, 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就被告陳芳萍4次;戚光明、潘明暄 各2次所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之犯行,均予以酌量減輕 其刑,並依法遞減輕之。 三、量刑審酌:   爰審酌被告陳治雄身為新竹市議員,於社會上具有相當之知 名度,且為民喉舌,本應恪遵法令,並體察國家補助議員助 理補助費之用意,誠實報領,竟知法違法,以人頭助理方式 詐領補助費,危害政府機關對於人事預算之控管,更辜負選 民所託,傷害人民對於民意代表之信賴,本應嚴予非難;被 告陳芳萍、戚光明、潘明暄與陳治雄之關係而為本案犯行, 所為均屬不該;然考量被告4人犯後均坦承犯行,被告陳治 雄則全數繳回犯罪所得,兼衡被告4人於本院所自陳之智識 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 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各就被告4人分別定 應執行刑,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項之 規定,分別對被告4人宣告褫奪公權,及依刑法第51條第8款 規定,另就被告4人諭知褫奪公權期間。 四、緩刑:   被告4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茲念被告4人犯後坦認全 案犯罪事實經過,被告陳治雄於案發後繳交全部犯罪所得, 足見其等已切勵自省深感悔悟,本院認被告4人因一時失慮 致罹刑章,歷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判決之教訓,當知所警惕, 信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本案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 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分別為被告4人宣告緩刑 期間如主文所示。另本院斟酌被告4人本案犯罪之情節、及 為促使其等日後得以自本案確實記取教訓,認為仍有課予一 定程度負擔之必要,是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 告4人應於檢察官指定之期間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 額,以啟自新。嗣被告4人如有違反上開負擔,且情節重大 者,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撤銷其緩刑之 宣告,執行宣告刑。 五、沒收: (一)犯罪所得:   本件被告陳治雄於偵查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之總額已如 前述,是被告4人之犯罪所得既已全數繳回,自無庸再為追 徵之諭知,惟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二)至其餘遭扣案之物,依卷附之證據資料無從認定與本案有何 關聯性,爰不予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遠志提起公訴,由檢察官馮品捷、張馨尹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附表(貨幣為新臺幣) 編號 助理姓名 向新竹市議會申請之任職期間 新竹市議會撥款經額(總額) 新竹市議會撥款經額 詐領金額 1 戚光明 108年8月1日至112年8月31日(第10屆、第11屆) 208萬724元 1.108年部分:20萬元(5個月X4萬元)。 2.109年部分:48萬元(12個月X4萬元)+2萬4522元(108年之年終春節慰勞金)=50萬4,522元。 3.110年部分:48萬元(12個月X4萬元)+5萬8734元(109年之年終春節慰勞金)=53萬8,734元。 4.111年部分:48萬元(12個月X4萬元)+5萬8734元(109年之年終春節慰勞金)=53萬8,734元。 5.112年部分:32萬元(8個月X4萬元)+5萬8734元(110年之年終春節慰勞金)=37萬8,734元。 6.合計:20萬元+50萬4,522元+53萬8,734元+53萬8,734元+37萬8,734元=216萬724元。 216萬724元。 2 潘明暄 111年5月9日至112年8月29日(第10屆、第11屆) 62萬9,677元 1.111年部分:26萬9,677元(2萬9677元+6個月X4萬元)。 2.112年部分:32萬元(8個月X4萬元)+4萬元(108年之年終春節慰勞金)=36萬元。 3.合計:26萬9,677元+36萬元=62萬9,677元。 62萬9,677元 附件 壹、人之陳述 甲、被告之供述: 一、陳治雄(新竹市議會第9至11屆議員)  ①112/09/02偵訊:他3418卷第3-5頁  ②112/09/11調詢:他3087卷四第93-101頁  ③112/09/11偵訊:他3087卷四第141-143頁  ④112/12/13偵訊:偵19266卷二第80-82頁  ⑤112/12/22偵訊:偵19266卷二第96-97頁  ⑥113/04/26本院準備:院卷第101-113頁  ⑦113/08/20本院準備:院卷第201-203頁 二、陳芳萍(陳治雄之特助)  ①112/09/02偵訊:他3418卷第3-5頁  ②112/09/11調詢:他3087卷四第145-154頁  ③112/09/11偵訊:他3087卷四第197-199頁  ④112/12/13偵訊:偵19266卷二第80-82頁  ⑤113/04/26本院準備:院卷第101-113頁  ⑥113/08/20本院準備:院卷第201-203頁 三、戚光明(陳治雄之友人)  ①112/09/11調詢:他3087卷四第1-11頁  ②112/09/11偵訊:他3087卷四第89-92頁  ③112/12/13偵訊:偵19266卷二第80-82頁  ④113/04/26本院準備:院卷第101-113頁  ⑤113/08/20本院準備:院卷第201-203頁 四、潘明暄(鄭宇修之女友)  ①112/09/01調詢:他3087卷三第9-14頁  ②112/09/04偵訊:他3087卷三第16-17頁  ③112/12/13偵訊:偵19266卷二第80-82頁  ④113/04/26本院準備:院卷第101-113頁  ⑤113/08/20本院準備:院卷第201-203頁 乙、證人之證述 一、檢察官提出: (一)證人陳思妤(陳治雄之女)  ①112/09/11調詢:他3087卷四第200-213頁  ②112/09/11偵訊:他3087卷四第250-251頁 (二)證人吳碧珠(陳治雄之助理)  ①112/09/11調詢:他3087卷三第58-65頁 (三)證人廖正祥(閎基建設之工務經理)  ①112/09/11調詢:他3087卷三第35-37頁  ②112/09/11偵訊:他3087卷三第52-53頁 (四)證人鄭宇修(陳芳萍之子,潘明暄之男友)  ①112/09/11調詢:他3087卷三第21-25頁  ②112/09/11偵訊:他3087卷三第55-56頁 貳、物證:  1.(陳治雄)贓款新臺幣2,710,401元、80,000元 (113年度院保字第112、113號,扣押物品清單見院卷第35、41 頁) 2.(陳治雄)iPhone手機1支、vivo手機1支、信函1本、記事本2 本、公文處文件1本、札記1本 (113年度院保字第115號,扣押物品清單見院卷第47-48頁) 3.(潘明暄)第一銀行存摺1本、提款卡1張、印章1個、議員助 理識別證1個 (113年度院保字第12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院卷第51頁) 4.(戚光明)筆記本1本、第一銀行存摺、提款卡及印章1組、名 片2張、閎基建築聯絡名單1張、閎基投資合約書4張、iPhone1 4手機1支、iPhone銀色手機1支 (113年度院保字第125號,扣押物品清單見院卷第55頁) 5.(陳芳萍)iPhone13 pro max手機1支、iPhone14 pro max手 機1支 (113年度院保字第126號,扣押物品清單見院卷第59頁) 參、書證: 甲、檢察官出證  1.被告戚光明之新竹市議會第10、11屆議員聘用公費助理聘書 、撥款帳戶存摺封面、聘用異動表:偵19266卷一第5-6、31 -32頁  2.被告潘明暄之新竹市議會第10、11屆議員聘用公費助理聘書 、撥款帳戶存摺封面、聘用異動表:偵19266卷一第6-7、31 -34頁  3.108年8月至112年8月之新竹市議會議員公費助理發放清冊、1 09年至112年之春節慰勞金印領清冊:偵19266卷一第8-30、 38-46頁  4.被告陳治雄之財產所得線上查調結果、勞保與就保、健保資 料:偵19266卷一第48-55頁  5.被告陳芳萍之財產所得線上查調結果、勞保與就保、健保資 料:偵19266卷一第55、57-61頁  6.被告戚光明之財產所得線上查調結果、勞保與就保、健保資 料:偵19266卷一第62-69頁  7.被告潘明暄之財產所得線上查調結果、勞保與就保、健保資 料:偵19266卷一第74-76頁  8.第一商業銀行新竹分行於110年7月8日出具之一新竹字第153號 函檢送被告戚光明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9266卷一 第77-102頁  9.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4月28日出具之一總營集 字第1120007528號函檢送被告潘明暄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 細、提款紀錄:偵19266卷一第103-111頁 10.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作業部於112年4月7日出具之國世卡 部字第1120000440號函檢附被告陳芳萍之客戶基本資料、金 融卡交易明細及繳款明細表:偵19266卷一第112-116頁 11.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於112年5月31日出具之玉 山卡(信)字第1120001966號函檢附被告陳治雄之繳款紀錄及 傳票:偵19266卷一第117-119頁 12.被告陳芳萍之ATM提領畫面翻拍照片:偵19266卷一第120-23 2頁 13.行動蒐證作業報告表(含蒐證照片):偵19266卷二第1-49頁 14.被告戚光明助理費及春節慰勞金之入戶及提款時間、金額統 計表:偵19266卷二第51-1-52頁 15.被告潘明暄助理費及春節慰勞金之入戶及提款時間、金額統 計表:偵19266卷二第52-53頁 16.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繳納通知單、贓證物款收據:偵19266 卷二第87-88、97-98頁 17.(被告潘明暄)法務部調查局新竹調查站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他3087卷三第4-7頁 17-1.被告戚光明之筆記本內頁翻拍照片:他3087卷四第13頁 17-2.被告陳治雄之記事本、札記:他3087卷四第110-113頁 18.證人鄭宇修之手機畫面翻拍照片:他3087卷三第26-34頁 19.服務處現場照片:他3087卷三第65-70頁 20.被告戚光明之手機畫面翻拍照片:他3087卷四第38-52頁 21.被告陳治雄之手機畫面翻拍照片:他3087卷四第113-138頁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千萬元 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   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者。 前項第1款及第2款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 元以下罰金。

2025-03-18

SCDM-113-訴-83-20250318-1

重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國字第4號 原 告 洪〇妤 洪〇翔 兼 上二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洪〇永 原 告 江文彬 黃彩雲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俊和律師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簡湘盈 廖于清律師 楊詠誼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奇正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律師 複代理人 吳俊芸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法定代理人 鍾鳴時 訴訟代理人 楊展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新北市板橋區公所、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應連帶給付原告 洪〇永新臺幣70萬6,890元,及均自民國112年6月2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或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應給付原告洪〇永新臺幣70萬6,890元 ,及自民國112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如其中一人已為給付,他人於同額之範圍內即免其給付 義務。 二、被告新北市板橋區公所、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應連帶給付原告 乙○○新臺幣116萬9,232元,及均自民國112年6月2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或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116萬9,232元 ,及自民國112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如其中一人已為給付,他人於同額之範圍內即免其給付 義務。 三、被告新北市板橋區公所、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應連帶給付原告 甲○○新臺幣104萬9,573元,及均自民國112年6月2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或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104萬9,573元 ,及自民國112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如其中一人已為給付,他人於同額之範圍內即免其給付 義務。 四、被告新北市板橋區公所、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應連帶給付原告 洪〇妤新臺幣128萬5,053元,及均自民國112年6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或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應給付原告洪〇妤新臺幣128萬5,05 3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如其中一人已為給付,他人於同額之範圍內即免其 給付義務。 五、被告新北市板橋區公所、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應連帶給付原告 洪〇翔新臺幣138萬3,709元,及均自民國112年6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或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應給付原告洪〇翔新臺幣138萬3,70 9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如其中一人已為給付,他人於同額之範圍內即免其 給付義務。 六、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七、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八、本判決第一至五項於原告洪〇永、乙○○、甲○○、洪〇妤、洪〇 翔各以新臺幣23萬6,000元、39萬元、35萬元、42萬9,000元 、45萬2,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新北市板橋區 公所、新北市政府交通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 電信分公司如各以新臺幣70萬6,890元、116萬9,232元、104 萬9,573元、128萬5,053元、138萬3,709元分別為原告洪〇永 、乙○○、甲○○、洪〇妤、洪〇翔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九、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 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 資訊: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 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3款 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 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 第1項第4款、第2項定有明文規定。查,本件少年洪〇妤、洪 〇翔(各為民國101年10月、000年00月生,完整姓名詳卷) 為原告、原告洪〇永為其等之父親,其等均為本院111年度審 交訴字第51號之被害人,為免揭露足資識別該等少年之身分 資訊,本件判決書關於其等僅顯露部分姓名,其詳細身分識 別資料則詳卷所載,合先敘明。 二、次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 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 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 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國賠法第10條第1項、 第11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前於111年4月1 8日具狀向被告新北市板橋區公所(下稱板橋區公所)請求 損害賠償,為板橋區公所所拒絕,有板橋區公所111年4月22 日新北板秘字第1112040129號函及111年新北板法賠字第2號 拒絕賠償理由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59至62頁);原告 另於111年4月18日向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局(下稱新北市交 通局)請求國家賠償,該局於111年5月2日函復移請板橋區 公所逕復,嗣板橋區公所於111年5月10日再次函復原告拒絕 賠償,有板橋區公所111年5月10日新北板秘字第1112043570 號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75頁),是原告提起本件國家 賠償訴訟,程式並無不合。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訴外人江季穎(於110年10月1日歿)為原告洪〇永之配偶、原 告洪〇妤、洪〇翔之母、原告甲○○、乙○○之女(各原告下逕稱 其名,合稱原告),江季穎於110年10月1日10時22分許騎乘 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行經新北 市板橋區大觀路3段與金門街交岔路口,適有板橋區公所所 委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下稱中 華電信)之委外廠商應發標線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應發標線 公司)之僱用人即訴外人陳俊熙受託執行公務從事標線工程 (下稱系爭標線工程);陳俊熙當時係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第111條第3款規定及第112條第2款規定及道路交通標誌標 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45條規定第1項等規定,駕駛車號0000-0 0號自用小客車於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3段與金門街口禁止臨 時停車處臨時停車,且執行公務未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以避 免車輛伸降板侵入車道以保障往來車輛行車安全,而貿然將 施工車輛伸降鐵板侵入車道,妨礙他車通行(下稱前揭如另 案判決所述之過失行為),致江季穎騎乘機車行經該路段時 ,猝不及防而撞擊到陳俊熙違規臨停放路旁紅線處之自小客 車侵入車道伸降鐵板,因而使江季穎碰撞後機車左倒,適有 訴外人黃羽鋒駕駛KNA-2387號營業半聯結車經過該處而閃避 不及、遂當場撞擊江季穎致其死亡(下稱系爭事故)。  ㈡又陳俊熙因系爭事故,經本院111年度審交訴字第51號判決認 定犯過失致死罪確定在案(下稱另案),足見陳俊熙確實受 委託而為板橋區公所執行公務,核屬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 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因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 利之情況,板橋區公所自應依國家賠償法第4條第1項、第2 條第2項負國家賠償責任;又新北市交通局雖非系爭標線工 程之委託機關,惟其與板橋區公所依市區道路條例第4條、 第5條、公路法第6條第2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設置管理規 則第4條第1項、第5條、新北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3條第 3款等規定,其等係發生系爭事故之道路管理及維護機關, 系爭事故發生路段存有前揭情事以致江季穎發生車禍而身故 ,自屬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之情況,其等自應依國 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負國家賠償責任;又本件係由中華電信 取得板橋區公所核發之道路挖掘許可證及展延許可證,中華 電信復將該檢修管道工程轉包予訴外人緯鑫營造有限公司( 下稱緯鑫公司),緯鑫公司復轉包予應發工程行、並同意應 發工程行轉包予應發標線公司,足見陳俊熙及應發標線公司 實際上為中華電信服勞務之人,中華電信自應依民法第188 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與應發標線公司及陳 俊熙連帶負賠償責任。是被告就系爭事故,應負連帶賠償責 任。  ㈢至各原告請求賠償項目部分,分列如下:  ⒈喪葬費用:係由洪〇永支付合計64萬6,890元,此部分被告應 連帶賠償洪〇永。  ⒉扶養費用:江季穎為00年00月0日出生,過世時為39歲,距強 制退休年紀65歲尚有26年,且其過世前半年平均月薪約4萬 元,洪〇妤、洪〇翔為江季穎之子女,甲○○、乙○○為江季穎之 父母、且於江季穎過世時年紀各為65歲、61歲,江季穎本對 其等負有扶養之法定義務,則就子女部分依其等距離成年之 年數每月受江季穎承擔1萬元之扶養費用,父母部分依其等 距臺灣男性女性平均餘命之年數每月受江季穎承擔8,000元 扶養費用計算,其等之扶養費用各為洪〇妤132萬元、洪〇翔1 46萬元、甲○○124萬8,000元、乙○○220萬8,000元。  ⒊系爭機車修繕費用:係由洪〇永支付合計1萬元,此部分被告 應連帶賠償洪〇永。  ⒋精神慰撫金:原告因系爭事故痛失至親,自受有莫大之精神 上痛苦,各請求50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  ㈣爰依民事侵權行為、國家賠償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 明求為判決:㈠被告應連帶賠償洪〇妤632萬元(計算式:扶 養費132萬元+精神慰撫金500萬元=63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 應連帶賠償洪〇翔646萬元(計算式:扶養費146萬元+精神慰 撫金500萬元=64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連帶賠償洪〇永565 萬6,890元(計算式:喪葬費用64萬6,890元+系爭機車修繕 費1萬元+精神慰撫金500萬元=565萬6,89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㈣被告 應連帶賠償甲○○624萬8,000元(計算式:扶養費124萬8,000 元+精神慰撫金500萬元=624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㈤被告應連 帶賠償乙○○720萬8,000元(計算式:扶養費220萬8,000元+ 精神慰撫金500萬元=720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㈥原告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各以:  ㈠板橋區公所則以:板橋區公所僅參與核發新北市道路挖掘展 延許可證予中華電信,並未與中華電信成立任何私法或公法 上契約,亦未授權中華電信行使公權力,故中華電信並非受 其委託行使公權力者,系爭事故因陳俊熙未樹立警告標示、 伸降板侵入車道所致,自與板橋區公所無涉,原告依民事侵 權行為、國家賠償規定請求其連帶負責,自屬無據;就請求 賠償項目部分,因陳俊熙已實際賠償原告370萬元、原告另 獲得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200萬元,則就此部分應不得再 請求賠償;又扶養費用部分,江季穎之子女應計算至成年18 歲、非20歲,且因江季穎應與其夫洪〇永共同負擔對子女之 扶養義務,則數額部分應僅為二分之一,且就江季穎之父母 部分,其等應證明不得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始有請求江 季穎扶養之餘地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 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免為假執行。  ㈡新北市交通局則以:系爭標線工程屬中華電信檢修管道工程 ,乃由板橋區公所依道路交通維持作業規定核發道路挖掘許 可證路權(許可證字號:0000000000),新北市交通局並未 委託中華電信辦理系爭標線工程,系爭事故應與新北市交通 局無涉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 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 行。  ㈢中華電信則以:中華電信為定作人,委由緯鑫公司承攬「AFR 1XK071D新北一客110年度零星增援土木積點工程」,緯鑫公 司再將上開工程部分轉包應發工程行,應發工程行再將其中 道路挖掘完工後之銑刨加鋪、標線等工項交由應發標線公司 施作,足見應發標線公司並非中華電信所委託辦理該工程之 承攬廠商,中華電信與應發標線公司間並無契約關係,亦無 指揮監督之餘地,原告主張中華電信為民法第188條之僱用 人,從而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與其餘被告連帶負賠償責任 云云,應非有理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 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認定:  ㈠板橋區公所、新北市交通局應就系爭事故連帶負國家賠償責 任:  ⒈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 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設施委 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 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國家賠 償法第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市區道路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 縣(市)政府;市區道路之修築、改善及養護,其在縣轄區 內者,得由各有關鄉(鎮、市)公所辦理之;市道、區道由 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管理;縣道、鄉道由縣(市)公路主管 機關管理,市區道路條例第4條、第5條、公路法第6條第2項 前段亦有明文。查,系爭事故發生地點位於新北市板橋區大 觀路3段與金門街交岔路口(下稱系爭路段),依上揭法規 之內容,應由板橋區公所、新北市交通局進行管理、養護, 此觀新北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3條第3款載明其轄下之交 通管制工程科負責掌理標誌、標線及號誌等交通管制設施之 規劃設計、設置與管理維護等事項、板橋區公所於網頁上課 室業務部分亦顯示其轄下之工務課係負責辦理道路養護等其 他土木相關工程事項即可知。  ⒉參以本件兩造對於系爭事故之案發經過,即如原告所主張之 情節,並經另案判決認定屬實,自始並無爭執,足見系爭事 故發生之原因,即為陳俊熙在系爭事故發生之路段違法臨時 停車,且於施作系爭標線工程之際貿然將施工車輛伸降鐵板 侵入車道,而有該等經另案判決認定成立之過失致死行為, 以致江季穎閃避不及而碰撞倒地後遭後車撞擊而亡;本院審 酌系爭路段之管理、維護既為板橋區公所、新北市交通局之 權責,即便係由他人進行劃設標線工程時存有前揭過失情況 ,惟系爭路段之標線設置既屬其等應管理、執掌之事務,當 認板橋區公所、新北市交通局就該道路公共設施管理有所欠 缺,導致該道路之公有設施存有使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 遭受侵害之情事,其等徒以系爭事故係因他人過失違法行為 所致等語置辯,難認有理,系爭路段於本件車禍發生時之狀 況,已因前揭陳俊熙於劃設標線時之過失行為,足生往來之 危險而欠缺通常應具備之安全性,其等就系爭路段之管理維 護應有欠缺,自應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負國家賠償 責任。復按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法第5條、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各有明文,本件 板橋區公所、新北市交通局俱有未善盡管理、監督系爭路段 標線設置施工之責任,自應依該等規定連帶負責。本件板橋 區公所既已依該規定應負國家賠償責任,則原告另依國家賠 償法第4條第1項、第2條第2項規定而為請求,則無加以審酌 認定之必要,附此敘明。  ㈡中華電信應就系爭事故負僱用人侵權行為責任:    ⒈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 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 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 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民法第188條僱用人責任之規定,係為保護被害人而設 ,故此所稱之受僱人,應從寬解釋,不以事實上有僱傭契約 者為限。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係 受僱人。亦即依一般社會觀念,認其人係被他人使用為之服 務而受其監督之客觀事實存在,即應認其人為該他人之受僱 人(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151號、92年度台上字第779 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本件就原告依民法第188條、第184條規定請求中華電信應與 陳俊熙、應發標線公司連帶賠償,經中華電信以其並非陳俊 熙、應發標線公司之僱用人、與其等欠缺僱傭關係等詞置辯 ,查,系爭標線工程,原先係由板橋區公所以新北市道路挖 掘許可證、展延許可證(下合稱系爭挖掘許可證)之方式准 予業主即中華電信施作金門街檢修中華電信管道工程,且承 包商記載為緯鑫公司,緯鑫公司復將系爭標線工程部分轉包 予應發工程行、並同意應發工程行再轉包予應發標線公司, 且陳俊熙為應發標線公司之員工,而系爭管道工程進行尾聲 階段需要將施工路段恢復原狀,因而有於系爭事故發生路段 施作標線工程之情況,且陳俊熙因有前揭如另案判決所述之 過失行為,導致江季穎之生命權遭受侵害,其因不法侵害他 人之權利,自應依侵權行為規定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等節 ,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三第128至129頁),並有另案 判決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 各1份、系爭挖掘許可證2份、中華電信陳報與緯鑫公司之工 程契約(下稱中華電信與緯鑫公司之契約)、緯鑫公司之陳 報狀暨檢附其與中華電信就系爭工程締結之合約書各1份存 卷可查(見本院卷一第77至87頁、第237至240頁,卷二第27 頁以下,卷三第23至27),足見陳俊熙確實因執行職務不法 侵害他人之權利,而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需負損害 賠償責任,惟其與中華電信間似不存在直接之勞務契約,故 此部分應認定之重點,即為中華電信是否屬民法第188條第1 項之僱用人,從而應與行為人陳俊熙連帶負侵權行為之賠償 責任。  ⒊依中華電信與緯鑫公司之契約約定之內容,緯鑫公司倘發現 圖說錯誤、遺漏或與施工現場實際狀況不符、或有疑問時, 均應報請中華電信裁決,不得擅自更改,亦不得在中華電信 裁決前進行有關工作(即契約第6條第3項,該契約第2頁) ;且緯鑫公司負有遵守相關安全與衛生、環境保護、個資保 護與保密義務之規範(即契約第8至10條,該契約第3至5頁 );於履約期限內,中華電信並會指派相關檢查員代表其監 督緯鑫公司履行契約之各項約定應辦事項,且緯鑫公司於工 程期間應確實遵守相關規範,中華電信並得隨時實施記點考 核,於考核期間內適時做出適當之處置措施,並要求緯鑫公 司應妥善管理其員工作為,避免違反相關規定,暨監督工作 人員依契約規定及施工規則完成符合工程品質之各工程項目 (即契約第12條,該契約第7至8頁);緯鑫公司應提報參與 本工程施工人員名冊,並經中華電信核准後,方可據此調派 施工,異動時亦同(即契約第14條第2項,該契約第8頁); 工地負責人或作業人員若有不稱職或工作技能低劣、不聽指 揮或其他違規行為之情況,經中華電信書面通知後,緯鑫公 司即應於期限內予以撤換(即契約第15條,該契約第10頁) ,則綜觀該契約之約定可知,中華電信實際上應知悉於系爭 事故發生時該路段正在進行者為系爭標線工程,且實際施工 者為應發標線公司之員工,並得透過前揭契約所定對緯鑫公 司之要求改善、裁決後更改、通知後撤換等權限,達到對實 際施工者即應發標線公司暨其員工為管理、監督之效果,故 依一般社會觀念,中華電信應可本諸於其與緯鑫公司之契約 ,亦即透過要求緯鑫公司應履行該契約所定之義務,藉此知 悉並管理、監督實際上施作系爭工程之人,客觀上應認應發 標線公司暨其實際負責施作之員工,屬於客觀上得受中華電 信監督之人。  ⒋況且,根據系爭挖掘許可證顯示之內容,亦對外呈現系爭工 程之申請人員、業主、監造單位均為中華電信,堪認依一般 社會觀念,他人依系爭挖掘許可證、中華電信與緯鑫公司之 契約及顯現於外之情境,客觀上得合理認為於現場施工之員 工(包含陳俊熙在內),即為被中華電信使用為之服勞務之 人;蓋中華電信與承包商即緯鑫公司、其他轉包或再承包業 者之實質契約關係、以及轉包或再承包之其他廠商為何,實 非外人所得輕易知悉、釐清,若謂與中華電信具有直接契約 關係之承包商緯鑫公司,其復將工程全部或一部轉包或再轉 包予其他廠商進行施作,即可解免中華電信就系爭工程之監 督、管理責任,並據此免除所生之侵權行為賠償責任,殊非 事理之平,本院因而認為,此種將工程轉包予其他第三方廠 商之風險,既可由中華電信透過與第一手承包商締結之契約 加以約定並控管,並藉此達到客觀上可監督實際施作者之效 果,則因之而來之過失侵權行為風險,自應由原始業主即中 華電信承擔,以確保其有能履行系爭道路挖掘許可證上所載 明為確保施工安全而應遵守相關規範之責。是原告主張中華 電信應就系爭事故基於僱用人之身分,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 規定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應認有理。  ㈢至於原告得請求賠償之項目、金額,分敘如下:  ⒈喪葬費用:本件原告主張因江季穎死亡而由洪〇永支付喪葬費 用64萬6,890元乙節,業經其提出彌陀世界會館費用明細表 、江季穎之禮儀服務細項費用表、各式殯葬費用申請表等單 據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95至101頁),足見原告此部分 主張核屬有據,洪〇永自得請求被告連帶賠償64萬6,890元。  ⒉系爭機車修繕費用:本件原告雖主張系爭機車因事故受損, 修繕費用為1萬元,惟並未提出相關修繕單據或費用支出證 明以實其說,難認其此部分主張為真,故就系爭機車修繕費 用部分無從准許。  ⒊扶養費用:   ⑴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 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 ,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 養權利者之需要與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民 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7條第1項、第2項、第1119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扶養義務 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祇須有不能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 之情形,即有受扶養之權利,不以無謀生能力為必要(最 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1504號、87年度台上字第1696號判 決意旨參照),故本件甲○○、乙○○為江季穎之父母,其等 請求賠償江季穎對其等之扶養費,以不能維持生活者為限 ;至其餘原告洪〇妤、洪〇翔則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 力者為限,合先敘明。   ⑵就乙○○部分,其為江季穎之母,00年00月生,於110年10月 間江季穎死亡時年滿61歲,於109、110年間僅有利息所得 各86,357、54,774元,且名下雖有房屋、土地、汽車各1 筆,惟房屋、土地依其自陳係提供家人居住使用等情,有 個人戶籍資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本院 公務電話紀錄表等件在卷可參(見限閱卷),而參諸勞動 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勞工強制退休年齡為65歲 ,是合理推論,乙○○於年滿65歲後,將無工作所得,且其 財產亦無從為其獲得額外之收入,依其目前工作、資產、 生活狀況以觀,即堪認難以既有財產收入獨立維持其生活 ,而有受江季穎扶養之權利,其請求被告賠償於65歲後之 扶養費,即屬有據;參以乙○○依內政部公布之110年臺灣 新北市地區女性簡易生命表,尚有之平均餘命為26.27年 ,故其於年滿65歲後可享有之受扶養年限為22年又99日( 計算式:26.27年-4年=22.27年,0.27×365=99日,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且衡諸111年家庭收支調查報告,新北 市平均每人每月支出24,663元,乙○○除育有江季穎外,尚 有2名成年子女,且有配偶甲○○亦為扶養義務人,則江季 穎按月應負擔之扶養費用應為6,166元(計算式:24,663 元÷4=6,1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乙○○請求被告連帶 賠償江季穎每月之扶養費用,應以6,166元為計算基礎, 其請求依8,000元為計算基礎,核屬過高,礙難准許。準 此,乙○○得請求之扶養費用,依霍夫曼計算法扣除中間利 息後(首期給付不扣除中間利息),核計其金額為1,109, 232元【計算方式為:6,166×179.00000000+(6,166×0.3)× (180.00000000-000.00000000)=1,109,231.0000000000。 其中179.00000000為月別單利(5/12)%第267月霍夫曼累計 係數,180.00000000為月別單利(5/12)%第268月霍夫曼累 計係數,0.3為未滿一月部分折算月數之比例(99/30=0.3) 。採四捨五入,元以下進位】。   ⑶就甲○○部分,其為江季穎之父,00年00月生,於110年10月 間江季穎死亡時年滿65歲,於109、110年間有利息、薪資 所得各為509,018、551,826元,然於111、112年所得總額 降為72,718元、44,336元,名下雖有房屋、土地、汽車各 1筆,惟房屋、土地依其自陳係其與配偶乙○○自行居住使 用等情,有個人戶籍資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細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等件在卷可參(見限閱),而 參諸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勞工強制退休年 齡為65歲,自甲○○於年滿65歲後總所得銳減,以及111年 家庭收支調查報告,新北市平均每人每月支出24,663元, 暨其另需負擔配偶乙○○之每月扶養費用6,166元(詳如前 述)等節以觀,其自111年以降每年個人及扶養費用支出 已達369,948元,顯有財產收入難以獨立維持其生活之情 形,而有受江季穎扶養之權利,其請求被告賠償於65歲後 之扶養費,即屬有據;參以甲○○依內政部公布之110年臺 灣新北市地區男性簡易生命表,尚有之平均餘命為18年又 358日(計算式:0.98×365日=358日,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即為其可享有之受扶養年限;且衡諸111年家庭收 支調查報告,新北市平均每人每月支出24,663元,其除育 有江季穎外,尚有2名成年子女,且有配偶乙○○亦為扶養 義務人,則江季穎按月應負擔之扶養費用應為6,166元( 計算式:24,663元÷4=6,1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其 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江季穎每月之扶養費用,應以6,166元 為計算基礎,其請求依8,000元為計算基礎,核屬過高, 礙難准許。準此,甲○○得請求之扶養費用,依霍夫曼計算 法扣除中間利息後(首期給付不扣除中間利息),核計其 金額為989,573元【計算方式為:6,166×160.00000000+(6 ,166×0.00000000)×(160.00000000-000.00000000)=989,5 72.0000000000。其中160.00000000為月別單利(5/12)%第 227月霍夫曼累計係數,160.00000000為月別單利(5/12)% 第228月霍夫曼累計係數,0.00000000為未滿一月部分折 算月數之比例(358/30=0.00000000)。採四捨五入,元以 下進位】。   ⑷就洪〇妤、洪〇翔部分,其等為江季穎之子女,各為101年10 月、000年00月生,於江季穎死亡時年僅8歲、7歲,顯係 在學中而無工作之可能,此觀其等於109、110年間均無收 入、亦無財產即可知(個人戶籍資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等見限閱卷),自屬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 生能力者,而有受江季穎扶養之權利,其請求被告賠償自 該時起至成年即18歲止之扶養費(即各為10年、11年), 即屬有據;且衡諸111年家庭收支調查報告,新北市平均 每人每月支出24,663元,洪〇妤、洪〇翔另有江季穎之配偶 甲○○為扶養義務人,則江季穎按月應負擔之扶養費用各應 為1萬2,332元(計算式:2萬4,663元÷2=1萬2,332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準此,洪〇妤、洪〇翔得請求之扶養費用 ,依霍夫曼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後(首期給付不扣除中間 利息),核計其金額各為122萬5,053元、132萬3,709元( 洪〇妤之計算方式為:147,984×8.00000000=1,225,053.00 00000000。其中8.00000000為年別單利5%第10年霍夫曼累 計係數;洪〇翔之計算方式為:147,984×8.00000000=1,32 3,709.00000000。其中8.00000000為年別單利5%第11年霍 夫曼累計係數。均採四捨五入,元以下進位)。  ⒋精神慰撫金:   按精神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 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而所謂相當金額 ,應以實際加害之情形、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賠 償權利人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並斟酌賠償義務人之經濟 狀況、可歸責之程度等定之(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 、51年台上字第223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各為 江季穎之父、母、子女、配偶,因板橋區公所、新北市交通 局就系爭事故現場之道路管理有所欠缺、陳俊熙之前揭過失 侵權行為而痛失至親,其精神上所受之痛苦程度自屬極為嚴 重,且板橋區公所、新北市交通局為國家機關、理應善盡提 供國民安全之公共設施之義務而未為之,中華電信為民法第 188條第1項所定之僱用人、亦得以前揭方式為適當之監督、 選任,並審酌原告陳報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及本院調取 之收入、財產資料(如限閱卷所示)、中華電信從事者為電 信事業相關產業,登記資本額為1,200億元(見經濟部商工 登記公示資料)等其他一切情狀,認原告之精神慰撫金應各 以120萬元為適當。  ⒌從而,各原告得請求之賠償數額,應為洪〇永184萬6,890元( 計算式:64萬6,890元+120萬元=184萬6,890元)、乙○○230 萬9,232元(計算式:110萬9,232元+120萬元=230萬9,232元 )、甲○○218萬9,573元(計算式:98萬9,573元+120萬元=21 8萬9,573元)、洪〇妤242萬5,053元(計算式:122萬5,053 元+120萬元=242萬5,053元)、洪〇翔252萬3,709元(計算式 :132萬3,709元+120萬元=252萬3,709元)。  ㈣上開賠償金額應扣除原告已受領陳俊熙、應發標線公司之賠 償金及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金:  ⒈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係指數債務人以同一目的,本於各別之 發生原因,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因債務人其中一 人為給付,他債務人即應同免其責任之債務而言。故不真正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所為之清償,如已滿足債權之全部,即 應發生絕對清償效力,債權人不得再向他債務人請求清償(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48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保險 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 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 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⒉查,本件原告已自陳俊熙、應發標線公司獲得370萬元之賠償 ,並領取強制汽車責任險200萬元,該等金額均由各原告平 均分受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70至71頁), 並有另案判決內容存卷可查(見本院卷一第85頁),足見原 告已各取得114萬元之給付【計算式:(370萬元+200萬元) ÷5=114萬元】,揆諸上開說明意旨可知,此部分自應於上開 損賠償額中扣除,故各原告得請求之賠償數額,依序為洪〇 永70萬6,890元(計算式:184萬6,890元-114萬元=70萬6,89 0元)、乙○○116萬9,232元(計算式:230萬9,232元-114萬 元=116萬9,232元)、甲○○104萬9,573元(計算式:218萬9, 573元-114萬元=104萬9,573元)、洪〇妤128萬5,053元(計 算式:242萬5,053元-114萬元=128萬5,053元)、洪〇翔138 萬3,709元(計算式:252萬3,709元-114萬元=138萬3,709元 )。  ㈤板橋區公所及新北市交通局,與中華電信之間為不真正連帶 責任,其中一方為給付後,他方即免其給付義務:   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發生,係因相關之法律關係偶然競合所 致,多數債務人之各債務具有客觀之同一目的,而債務人各 負有全部之責任,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向債權人為給付者 ,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48號 判裁判意旨參照);國家機關基於國家賠償法規定負擔賠償 責任,與普通自然人間並無行為關連共同,無同負民法第18 5條共同侵權行為連帶賠償責任之餘地,亦即普通自然人與 國家機關給付目的雖屬同一,然係本於不同之法律原因,其 等間僅為不真正連帶債務,亦無內部分擔之問題,合先敘明 。本件板橋區公所及新北市交通局係依國家賠償法3條第1項 規定,連帶負國家賠償責任;中華電信則係依民法第188條 規定負僱用人連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本具各別之發生 原因,而各屬獨立之請求,乃因法律關係偶然競合所致,各 債務具有客觀之同一目的,則板橋區公所及新北市交通局, 與中華電信之間乃屬不真正連帶債務。從而,原告主張被告 連帶負賠償責任云云,此部分難認有據,板橋區公所及新北 市交通局,與中華電信之間應僅負不真正連帶責任,亦即其 中一方為給付後,他方即免其給付義務,爰准許如主文第1 至5項所示。 四、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 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損害,係以 給付金錢為標的,無約定期限或利率,則其請求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即中華電信自112年6月18日起、板橋區公所及新 北市交通局自112年6月20日起(見本院卷一第121至125頁) ,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於法有據,應 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事侵權行為、國家賠償法等規定,請求 如主文第1至5項所示之內容,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 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 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 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至原告敗訴部分, 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又勻

2025-03-13

PCDV-112-重國-4-20250313-1

北簡
臺北簡易庭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237號 原 告 賴玫郁 訴訟代理人 楊瀚瑋律師 廖于清律師 複 代理人 楊詠誼律師 被 告 李宗翰 訴訟代理人 魏禾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刑事起訴或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 實所受之損害為限,而是否符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要件,係以 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時之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準,關於因 犯罪所受損害之金額若干,亦應以該刑事判決所認定之金額為據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79號判決意旨參照);於刑事訴訟 程序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須限於被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其私權 ,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16號裁 定意旨參照)。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 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 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已以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 53號裁定就是類案件之法律爭議,作出前揭統一見解(最高法院 110年度台抗字第1220號、109年度台抗字第816號裁定意旨參照 )。經查,本件原告係以被告涉犯過失傷害罪,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113年度審交簡字第242號刑事簡易判決以被告犯 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並於民國113年10 月30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此有原告113年3月15日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起訴狀、113年度審交簡字第242號刑事簡易判決、113年 度審交簡附民字第54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及113年11月13日 刑事庭通知等在卷可稽。據上,依前開說明,本件原告不符刑事 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要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0,000元(即機車修理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 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2025-03-10

TPEV-114-北簡-1237-20250310-1

重上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69號 上 訴 人 謝俊馨 謝國卿 謝妙明 謝燈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家緯律師 視同上訴人 余景登律師即謝水之遺產管理人 謝俊文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楊詠誼律師 蔡垂良律師 被上訴人 許銀葉 許子昌 許銀樹 許文清 許銀英 許桂英 許弘祥 王郁萍 許書軒 上9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戴榮聖律師 李宇軒律師 被上訴人 張建原(即張謝秀鳳之承受訴訟人,及張寶、張建 福之被選定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2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 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昭吟

2025-02-26

KSHV-113-重上-69-20250226-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706號 原 告 黃琪倚 訴訟代理人 詹以勤律師 被 告 朱紫彤 黃詣程 呂思帆 劉泊枋 林瑋婕 洪鋌晳 徐仲暐 吳陳奕 吳志彰 劉冠麟 林嘉玲 吳柏叡 鄭嘉展 周晴慧 俞詠祥 鄭博譽 劉文傑 胡嘉玲 戴耀霆 訴訟代理人 楊瀚瑋律師 廖于清律師 複 代 理人 楊詠誼律師 被 告 曲德新 楊惠如 林子杰 曾士豪 杜紫宸 陳志彥 林昱智 林進富 謝健傑 郭勁宏 曾仲彥 張鈞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七日上午十時 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經查被告洪鋌晳 、林嘉玲、周晴慧、劉文傑、楊惠如未合法送達,認本件應 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芮渟

2025-02-25

TPDV-112-訴-4706-20250225-1

臺灣高等法院

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上字第751號 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胡大健 江雅鳳 謝翰儀 劉佩聰 被 上訴 人 林裕盛 訴訟代理人 蔡垂良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世鴻 被 上訴 人 林裕剛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楊詠誼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筱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3年1月31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59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尚瑞強,已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林 淑真,且新任法定代理人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陳報狀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13年7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13022 0857號函可稽(見本院卷第159至161頁),核與民事訴訟法 第170條、第175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且 依同法第463條,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查上訴人於原審聲 明請求:㈠被上訴人林筱萍、林裕盛、林世鴻、林裕剛(下分 稱姓名,合稱被上訴人)就訴外人林廖美月所遺如附表之遺 產,於110年9月21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就前 述遺產分割協議於登記日期110年10月18日所為之物權行為 ,均應予撤銷。㈡林裕盛、林世鴻、林裕剛(下合稱林裕盛等 3人)應將訴外人林廖美月所遺之不動產,於登記日期110年1 0月18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原審駁回上訴人全部請 求。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原為請求廢棄原判決 並改判如前述原審聲明所示,嗣於本院審理中將上訴聲明修 正為如後述(見本院卷第217頁),茲審酌上訴人之請求權 基礎仍係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並無變更,係因林廖 美月所遺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 ,於依遺產分割協議辦理分割繼承登記時,編號1係登記於 林世鴻、林裕剛名下(權利範圍各2分之1),編號2、4(編號4 建物坐落於編號2土地上)均登記於林裕盛名下,編號3(編號 3建物坐落於編號1土地上)係登記於林世鴻名下,有登記資 料及異動索引可參(見本院卷第113至124頁),故依登記實 況而修正關於請求辦理塗銷登記之聲明,此僅屬更正法律上 之陳述,應予准許。 三、被上訴人林筱萍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林筱萍對伊積欠現金卡、信用卡及貸款債務未 還,伊執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核發104年 度司執字第36772號債權憑證、103年度司執字第895號債權 憑證、97年度執字第1258號債權憑證,截至起訴日前1日止 累計積欠伊新臺幣(下同)287萬2996元未清償。林筱萍之 母林廖美月於110年9月21日死亡,留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 全體繼承人即被上訴人簽訂遺產分割協議書,由林裕盛等3 人取得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系爭不動產,於110年10月18日 以分割繼承為原因辦妥移轉登記,惟林筱萍放棄繼承登記, 等同於將林筱萍之應繼分無償移轉予林裕盛等3人。林筱萍 為不利己之分割協議,將繼承財產上權利無償處分予林裕盛 等3人,使林筱萍陷於無資力而害及伊前述債權,爰依民法 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判決撤銷被上訴人間遺產 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及林裕盛等3人應將附表 所示系爭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塗銷(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 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於本院上訴聲明:㈠原判決 廢棄。㈡被上訴人就訴外人林廖美月所遺如附表之遺產,於1 10年9月21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就前述遺產 分割協議於登記日期110年10月18日所為之物權行為,均應 予撤銷。㈢林世鴻、林裕剛應將附表編號1之不動產於110年1 0月18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㈣林裕盛應將附表編號2 、4之不動產於110年10月18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㈤ 林世鴻應將附表編號3之不動產於110年10月18日之分割繼承 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上訴人之抗辯:  ㈠林裕盛等3人則以:林筱萍曾向母親林廖美月借款179萬元, 斯時係由林廖美月提供名下如附表編號1、3房地為擔保物予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下稱渣打銀行),於99年3月16日設定 最高限額抵押權,並以林裕盛為借款債務人,經渣打銀行於 翌(17)日撥款240萬元入林裕盛帳戶內,而林筱萍於3月17日 及3月19日分別提領現金30萬元及149萬元,以此方式向林廖 美月借得共179萬元均未償還。又林廖美月長期係由林裕盛 等3人照顧,林筱萍則因債務纏身,從未支付林廖美月生活 上任何費用。林廖美月生前指示就遺產中之系爭不動產由林 裕盛等3人取得,被上訴人係依林廖美月生前意願,以遺產 分割協議書分配系爭不動產。被上訴人間所為遺產分割協議 及分割繼承登記之行為,係林筱萍對林廖美月負債未還且未 分擔扶養費,被上訴人間口頭協議以林筱萍之應繼分抵償, 乃全體繼承人間基於之前債權債務關係、身分關係所為,非 屬林筱萍之無償贈與行為,伊等於進行遺產分割協議時亦不 知悉林筱萍對外積欠其他債務,上訴人訴請撤銷及塗銷登記 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於本院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㈡林筱萍於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均未到庭,亦 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三、兩造之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194頁準備程序筆錄,並依 判決格式增刪修改文句):  ㈠林筱萍對上訴人積欠債務未還,上訴人執有新竹地院執行處 核發之104年度司執字第36772號債權憑證、103年度司執字 第895號債權憑證、97年度執字第1258號債權憑證。  ㈡林廖美月於110年9月21日死亡,法定繼承人為被上訴人4人。  ㈢系爭不動產為林廖美月之遺產,被上訴人就系爭不動產作成 遺產分割之協議,林世鴻及林裕剛於110年10月18日以「分 割繼承」為原因登記為新興段1731-2地號土地所有權人(權 利範圍各2分之1),林世鴻於同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登 記為○○段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人(權利範圍全部),林裕盛 於同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登記為○○段000地號土地、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人(權利範圍均為全部)。  ㈣林筱萍對林廖美月積欠債務未還。林廖美月生前曾提供○○段0 000-0地號及0000建號(即附表編號1、3之不動產),於99 年3月16日為渣打銀行設定擔保債權總額288萬元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並以林裕盛擔任借款人,向渣打銀行借款,林廖美 月以此資金借款予林筱萍。   四、得心證之理由:   兩造就本件之爭點應為:被上訴人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遺產 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係屬 無償或有償行為?上訴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 而為本件請求,有無理由?茲析述如下:  ㈠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債權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 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上開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 原因時起,1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10年而消滅 。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本文及第245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上訴人於110年9月24日就系爭不動產簽立遺產分割協 議書(見原審卷一第155頁),分割繼承登記於110年10月18 日辦竣登記,上訴人曾於111年9月7日、112年3月3日申領○○ 段0000-0地號及0000建號之登記謄本,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資訊技術分公司113年10月4日資交加字第1130001555號 函暨所附地籍謄本核發紀錄清冊可稽(見本院卷第211至216 頁),並於112年5月31日遞狀提起本件訴訟(見原審卷一第 9頁收狀章),堪認上訴人行使撤銷訴權並無逾前述除斥期 間,合先敘明。  ㈡又按民法第244條第1、2項所稱之無償或有償行為,係以債務 人與第三人間之行為有無互為對價關係之給付為其區別標準 。倘債務人將其不動產廉價出售予第三人,債權人僅於有同 條第2項之情形時,始得以訴請求撤銷買賣行為,尚不能認 其行為為無償,而逕指債務人之換價為同條第1項之詐害行 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3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 債務人所有之財產除對於特定債權人設有擔保物權外,應為 一切債務之總擔保,故債務人明知其財產不足清償一切債務 ,而竟將財產出賣於人,及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 債權人即得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之規定,訴請法院撤銷。縱 令債務人將其不動產廉價賣與債權人中之一人,以所得價金 對於該債權人清償債務,其他債權人亦僅於有同法條第2項 情形時,得以訴請撤銷買賣行為,究不能認其行為為無償, 尤難逕指債務人之換價為同法條第1項之詐害行為,俾以保 全法定撤銷權之行使,兼資防免妨害交易之安全(最高法院 101年度台上字第49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上訴人主張被 上訴人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分割 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係屬「無償」行為,援引民法第244條 第1項、第4項規定訴請撤銷前述法律行為及辦理塗銷登記, 主要係以林筱萍未分得系爭不動產其中任何部分,等同於林 筱萍將應繼分無償移轉予林裕盛等3人為由。惟衡諸常情, 繼承人間分配遺產時,往往考量被繼承人生前意願、繼承人 對被繼承人之貢獻(有無扶養之事實)、財產取得來源及出 資、家族成員間感情、被繼承人生前已分配予各繼承人之財 產、承擔祭祀義務、喪葬費支出、財產維護支出等諸多因素 ,始達成遺產分割協議,尚無從因某一繼承人未分得積極財 產而由其他繼承人取得財產,即遽認遺產分割行為係無償。 上訴人僅憑林筱萍未分得系爭不動產分毫為由,逕謂被上訴 人間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係 屬無償云云,難認可採。  ㈢林裕盛等3人抗辯因尊重林廖美月生前指示系爭不動產由林裕 盛等3人取得,又因林筱萍對林廖美月負債未還且未分擔扶 養費,被上訴人間口頭協議以林筱萍之應繼分抵償,應屬有 償行為等情。查有關「林筱萍對林廖美月積欠債務未還。林 廖美月生前曾提供附表編號1、3之不動產於99年3月16日為 渣打銀行設定擔保債權總額288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並以 林裕盛擔任借款人,向渣打銀行借款,林廖美月以此資金借 款予林筱萍」,為上訴人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㈣),林裕 盛等3人並曾提出渣打銀行核給貸款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明 細為證(見原審卷一第153頁,內有3月17日及3月19日分別 提領現金30萬元及149萬元之紀錄);參酌上訴人所提其員 工與林世鴻進行電話對話之錄音譯文中,林世鴻提及以為林 筱萍就180萬都拿去將帳務處理掉(見本院卷第75頁),與 林裕盛等3人陳稱林筱萍提領現金30萬元及149萬元而向林廖 美月借得共179萬元等情,就金額數字大致相符;林筱萍與 上訴人所屬員工進行電話對話,亦表達當時銀行貸款係匯至 弟弟帳戶內由伊提領取款等情,有上訴人所提錄音譯文足參 (見本院卷第73頁),與林裕盛等3人所述林廖美月交付借 款予林筱萍之方式相符,堪認林裕盛等3人前揭陳述應屬真 實可信。  ㈣林裕盛等3人於原審提出林世鴻與林筱萍以電話聯繫之對話錄 音光碟及逐字譯文(見原審卷一第159至167頁),上訴人不 爭執形式真正(見原審卷一第218頁)。觀察譯文內容,林 世鴻詢問「當初母親拿房子去抵押借約2百萬給妳,妳有拿 嗎」,林筱萍回稱「是我當初我跟媽借的、那一筆是媽媽生 前我跟她借的」,於對話中承認有向母親借款,且不否認係 由林裕盛向銀行清償繳款,自己並未償還(見原審卷一第16 1頁),林世鴻稱「當初母親走的時候,妳說華江那邊要給 阿盛、這邊這間我們兩個人分,都母親說對嗎」,林筱萍答 稱「恩,那是母親說的阿」,林世鴻另稱「媽媽的遺產,她 的遺囑已經講清楚是我們三個兄弟分的不是嗎」、「我先不 管法律怎麼講,媽媽當初講好是不是我們三個兄弟去分」, 林筱萍均答稱「對」、「我從頭到尾我沒有講說媽媽分的不 公阿」(見原審卷一第161、163頁),可知林筱萍確實承認 母親林廖美月生前曾明確指示系爭不動產歸由林裕盛等3人 分配取得,參以2人對答中顯示,林筱萍係因銀行向伊表示 伊在法律上亦有分配遺產(系爭不動產)之權利,且銀行提及 若該月願積極處理債務、尚未開庭前處理僅需150萬元,毋 庸還至200萬元,故詢問林世鴻能否代伊清償、當作伊向林 世鴻借款;伊有向銀行詢問可否先撤回起訴,伊分期慢慢清 償,銀行不願意等情(見原審卷一第161、163頁),可知在 林廖美月過世後,林筱萍係基於尊重並認同母親生前指示系 爭不動產由林裕盛等3人取得之遺願,依自由意志而同意簽 立遺產分割協議書,然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於訴訟外向林 筱萍表示其依法律規定可分配遺產,倘積極還款一次清償完 畢方可避免後續訴訟,林筱萍遂有前述言語。上訴人雖執其 員工與林筱萍進行電話對話之錄音譯文,指稱林筱萍提及「 我說當初老的(母親)是這樣講沒錯,…我還沒有講說那老的 也有說你要給我多少錢吶」,質疑被上訴人間之遺產分割協 議有價金不對等之虞。惟林筱萍對上訴人積欠之3筆債務係 含現金卡、信用卡及貸款債務,依債權憑證可知各筆債務本 金均在30萬元以內,然因均自94、95年間起計按年息20%至1 5%不等之利息,累計至112年5月29日(本件起訴繫屬日前1日 )本息已高達287萬2996元(見本院卷第41頁),林筱萍於99 年3月向林廖美月借得179萬元後竟未清償前述債務而任令遲 延利息不斷升高,面對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並向其催討欠款 且稱其依法亦可分得遺產之際,難免基於減輕自身負擔心態 而向上訴人表述失真言語之可能,且倘確有其事,林筱萍豈 會甘願配合林裕盛等3人而簽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並辦竣登記 ,足徵上訴人前揭主張不可採。基上可知,林筱萍於簽立遺 產分割協議書時,對系爭不動產均由林裕盛等3人取得並無 異議,林裕盛等3人陳稱因尊重母親生前指示系爭不動產由 兄弟3人取得,致有前述遺產分割協議一節,確屬有據,足 堪採信為真實。   ㈤按繼承人中如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 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民法第1172條 定有明文。林筱萍既承認確有向林廖美月借款且積欠未還之 客觀事實,則於遺產分割之際本即應於應繼分內扣還。林廖 美月對遺產之安排既指示將不動產均分歸林裕盛等3人,自 然寓有林筱萍對母親所欠債務於扣還時相當於應繼分數額之 意,則被上訴人達成遺產分割協議,林筱萍雖未取得不動產 分毫,難認係屬無償行為。另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 義務;「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 務之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 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 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5 條第1項第1款、第1117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林廖美月 係00年0月生(見原審卷一第69頁),於101年7月滿65歲, 於110年9月21日過世,繼承人為子女即被上訴人4人,參以 林廖美月過世時僅有零星存款,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 免稅證明書足參(見原審卷一第61頁),可推知林廖美月於 滿強制退休年齡即101年7月以後,因欠缺工作能力以致無從 獲取收入。林裕盛等3人抗辯林廖美月長期由其等照顧,林 筱萍從未支付林廖美月生活上任何費用等情,依林筱萍前述 債務狀況觀之,無悖於常情,上訴人亦未舉證證明林筱萍有 分擔扶養費之事實,則於林廖美月應受扶養之9年期間,林 裕盛等3人有為林筱萍代墊扶養費之情事,且被上訴人基於 母親生前指示系爭不動產歸由林裕盛等3人取得之遺願,並 考量林筱萍對母親所欠債務本即應在應繼分內扣還,暨繼承 人間有前述代墊扶養費狀況,共同形成就系爭不動產分歸林 裕盛等3人取得之共識,而作成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 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於法律上自應評價為有償行為。 上訴人僅憑林筱萍未就系爭不動產取得權利之外觀情狀,質 疑林筱萍係就繼承之財產上權利無償處分,主張前開債權與 物權行為係無償行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 訴請撤銷及塗銷登記云云,要無可採。  ㈥上訴人另主張進行遺產協議分割時,林裕盛等3人應知悉林筱 萍對外仍積欠債務等情,並提出其員工與林世鴻進行電話對 話之錄音譯文為證(見本院卷第75頁)。惟查,上訴人於本 院程序始終主張被上訴人間係無償之詐害債權行為,表明請 求權基礎為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見本院卷第170、30 2頁),關於林裕盛等3人是否知悉林筱萍債務狀況一節,本 即非屬民法第244條第1、4項撤銷訴訟所需審酌之事項,且 綜觀上訴人所提前述譯文內容,林世鴻係多次表明不知道林 筱萍債務狀況,以為林筱萍早已將對外債務處理完畢等情, 實無從憑此認定林裕盛等3人係知悉林筱萍對外負債而仍進 行遺產協議分割及移轉登記事宜,無從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 定。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間係無償而詐害上訴人對林 筱萍債權之行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 以判決撤銷被上訴人間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分割繼承 登記之物權行為,並命林世鴻、林裕剛應將附表編號1之不 動產、林裕盛應將附表編號2、4之不動產、林世鴻應將附表 編號3之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均予塗銷,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原審駁回上訴人全部請求,經核並無違誤。上訴論旨 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結果,爰不予逐一 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張婷妮                附表(林廖美月所遺財產): 編號 種類 財產所在(地號或建號)或名稱 持分 1 土地 ○○市○○市○○段000000地號 面積101㎡ 全 2 土地 ○○市○○市○○段000地號 面積89.84㎡ 全 3 建物 新竹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市○○市○○段0000○號 面積119.68㎡ 全 4 建物 新竹市○○區○○街0巷0號 ○○市○○市○○段000○號 面積82.28㎡ 全 備註:上訴人書狀之附表雖尚列有存款2筆(新竹西大路郵局-活存89,632元、台新銀行-活存58,937元),惟於本院程序修正上訴聲明時,表明因被上訴人未就存款列入遺產分割協議書中,故就被繼承人林廖美月所遺存款部分不列入本件請求範圍(見本院卷第219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 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 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 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英彥

2025-02-19

TPHV-113-上-751-20250219-1

簡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簡上字第763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月娟 選任辯護人 廖于清律師 楊詠誼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 1年10月6日111年度簡字第248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 :108年度偵字第11253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111年度 偵字第51785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認不應適用簡易程 序,改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陳月娟犯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附表二主 文欄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陳月娟於民國102年9至10月間某日起受託辦理址設桃園市○○區○○ ○路0段000巷0號11樓之禾金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禾金公司)之記 帳、申報稅捐等會計事務,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稱依法 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蔡秋麟(業經本院以110年度 重訴字第14號判決論處罪刑確定)則為禾金公司之負責人,為商 業會計法上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陳月娟共同與蔡秋麟為下列行 為: ㈠、陳月娟明知禾金公司未向附表三編號12至28、32至36、41至4 6所示各營業人進貨之事實,竟於附表三編號12至28、32至3 6、41至46所示各期營業稅期,與蔡秋麟共同基於逃漏營業 稅之犯意聯絡,分別取得該等營業人所開立如附表三編號12 至28、32至36、41至46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由蔡秋麟分別 指示陳月娟在不詳地點,以每二個月為1期,於禾金公司申 報附表三編號12至28、32至36、41至46所示之各期營業稅時 ,分別將上開不實之進貨發票充當各期進項憑證,分別持以 申報扣抵禾金公司各期銷項稅額,禾金公司因而分別逃漏如 附表三編號12至28、32至36、41至46所示各期營業稅(發票 月份、號碼、金額、申報扣抵營業稅之稅期、稅額,詳如附 表三編號12至28、32至36、41至46所示),均足以生損害於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額查核之正確性。 ㈡、陳月娟明知禾金公司並無向如附表四編號10至89所示之各營 業人銷貨之事實,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他人 逃漏各期稅捐之犯意聯絡,由蔡秋麟以每二個月為1期,於 附表四編號10至89所示開立發票時間所屬各期營業稅期,分 別指示陳月娟以禾金公司名義,於附表四編號10至89所示開 立發票時間所屬各期營業稅期,各別開立如附表四編號10至 89所示之統一發票,再分別交付予如附表四編號10至89所示 未實際與禾金公司為任何交易事實之該等公司,經如附表四 編號10至89所示之公司將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 供扣抵各期銷項稅額之用,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附表四編 號10至89所示之營業人分別逃漏應繳納之各期營業稅(發票 月份、號碼、金額、稅額、開立時間所屬營業稅之稅期,詳 如附表四編號10至89所示),均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 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陳月娟前固因單獨在桃園市○○區○○街000號1樓之比威力 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康倖瑄,下稱比威力公司) 以比威力公司名義,分別於103年3、4月期、103年7、8月期 營業稅期開立不實發票予漢祥行銷有限公司(下稱漢祥公司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神港公司)分別申報之事 實,經本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1530號判決論犯商業會計法 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確定(下稱A案),有法 院前案紀錄表及A案判決附卷可參(見本院簡上卷三第286頁 、第329至336頁),然本案係被告與蔡秋麟共同以禾金公司 名義,分別於103年3、4月期、103年7、8月期營業稅開立如 附表四編號18至20、23至28所示不實發票予漢祥公司、神港 公司,該等公司再持之分別扣抵營業稅,本案與A案上開不 實發票開立之營業稅期雖然相同,然犯罪行為人組合並不相 同,且禾金公司與比威力公司為不同營業人,營業人之負責 人、登記地址、不實發票開立過程均不相同,尚難認被告共 同與蔡秋麟開立禾金公司上開不實發票犯行,與其單獨開立 比威力公司上開不實發票犯行,犯罪目的單一而為法律概念 之一行為,應認係各別起意之數行為,自難認被告單獨以比 威力公司名義開立上開不實發票犯行罪刑之A案判決效力, 及於被告共同與蔡秋麟以禾金公司名義開立上開不實發票犯 行部分。 二、被告前固因單獨以閎展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 00號6樓之2,負責人黃千倫,下稱閎展公司)名義於103年1 1、12月營業稅期,開立不實發票予聯傑資訊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聯傑公司)之事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 臺北地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252號判決論犯商業會計法第7 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確定(下稱B案),有閎展 公司開立不實發票明細、法院前案紀錄表及B案判決附卷可 參(見本院簡上卷一第395頁、第410頁,簡上卷三第262頁 、第417至428頁),然本案係被告與蔡秋麟共同以禾金公司 名義於103年11、12月期營業稅開立如附表四編號33至35、4 1不實發票予聯傑公司申報營業稅,本案與B案上開部分開立 發票之營業稅期雖然相同,然犯罪行為人組合並不相同,且 禾金公司與閎展公司為不同營業人,負責人、登記地址、不 實發票開立過程均不相同,尚難認被告共同與蔡秋麟開立禾 金公司上開不實發票犯行,與其單獨開立閎展公司上開不實 發票犯行,犯罪目的單一而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認係各 別起意之數行為,自難認被告以閎展公司名義開立上開不實 發票犯行罪刑之B案判決效力,及於被告共同與蔡秋麟以禾 金公司名義開立上開不實發票犯行部分。 三、被告前固因單獨以天賦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 ○○區○○路0段000巷00號1樓,負責人朱紀穎,下稱天賦公司 )名義於104年9、10月營業稅期,開立不實發票予神港公司 之事實,經臺北地院以111年度審簡字第268號判決論犯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確定(下稱C案) ,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C案判決附卷可參(見本院簡上卷三 第270頁、第377至386頁),然本案係被告與蔡秋麟共同以 禾金公司名義於104年9、10月營業稅期開立如附表四編號66 至82不實發票予神港公司申報營業稅,本案與C案上開不實 發票開立之營業稅期雖然相同,然犯罪行為人組合並不相同 ,且禾金公司與天賦公司為不同營業人,負責人、登記地址 、不實發票開立過程均不相同,尚難認被告共同與蔡秋麟開 立禾金公司上開不實發票犯行,與其單獨開立天賦公司上開 不實發票犯行,犯罪目的單一而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認 係各別起意之數行為,自難認被告單獨以天賦公司名義開立 上開不實發票犯行罪刑之C案判決效力,及於被告共同與蔡 秋麟以禾金公司名義開立上開不實發票犯行部分。 四、被告前固因單獨以星倫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街0號 ,負責人夏沛蓁,下稱星倫公司)名義於102年9、10月、10 2年11、12月、103年1、2月、103年5、6月、103年7、8月、 103年11、12月營業稅期開立不實發票予葳寶寶資源回收有 限公司(下稱葳寶寶公司)、藝麗欣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藝 麗欣公司)、宏瑋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宏瑋公司)、奇毅實 業有限公司(下稱奇毅公司)、神港公司、英琦包裝企業有 限公司(下稱英琦公司)之事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 稱新北地院)112年度簡字第4323號判決論犯商業會計法第7 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確定(下稱D案),有星倫 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法院前案紀錄表及D案判決附卷 可參(見本院簡上卷一第393至394頁,簡上卷三第261頁、 第409至416頁),然本案係被告與蔡秋麟共同以禾金公司名 義於102年9、10月、102年11、12月、103年1、2月、103年5 、6月、103年7、8月、103年11、12月營業稅期開立如附表 四編號10至17、21至28、38至39所示不實發票予葳寶寶公司 、藝麗欣公司、宏瑋公司、奇毅公司、神港公司、英琦公司 申報營業稅,本案與D案上開不實發票開立之營業稅期雖然 相同,然犯罪行為人組合並不相同,且禾金公司與星倫公司 為不同營業人,負責人、登記地址、不實發票開立過程均不 相同,尚難認被告共同與蔡秋麟開立禾金公司上開不實發票 犯行,與其單獨開立星倫公司上開不實發票犯行,犯罪目的 單一而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認係各別起意之數行為,自 難認被告單獨以星倫公司名義開立上開不實發票犯行罪刑之 D案判決效力,及於被告共同與蔡秋麟以禾金公司名義開立 上開不實發票犯行部分,合先敘明。 貳、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見本院簡上卷三第196 頁),核與證人蔡秋麟於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下稱北局國稅 局)桃園分局、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人黃莉雯、溫武霖、 戴五美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之情節(偵字第11253號卷 一第99至103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379頁及背面,偵字 第11253號卷三第51頁及背面、第193頁及背面、第223至225 頁)相符,並有玹勝法律事務所107年12月11日(107)玹律字 第12001號函、北區國稅局108年4月1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800 03553號函暨函附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營業稅籍資料、營業稅 年度資料、公司、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資料、經濟部函、 房屋租賃契約書、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營業人扣繳單位 稅籍查詢資料、全國營業人網路申報報繳紀錄、申報IP明細 表、綜合所得稅給付清單、申報書查詢資料、營業人進銷項 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 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禾金公司進項發票、銷項發票明細表 、統一發票、現金支出傳票、轉帳傳票、物料單、估價單及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證據附卷可參(見偵字第1125 3號卷一第5至29頁背面、第35至79頁、第127至173頁、第18 3至213頁、第245至263頁、第275至299頁、第321至327頁、 第363至381頁、第389至393頁、第397至405頁,偵字第1125 3號卷二第5至21頁背面、第25至37頁、第39頁背面至61頁背 面、第65至77頁、第79頁背面至103頁、第133頁及背面、第 155至173頁背面、第203頁背面,本院訴字第379號卷一第18 3至209頁,簡上卷一第249至252頁),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 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二、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部分: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部分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並自000年0月0日生效。另被告行 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47條規定,均於110年1 2月17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110年12月17 日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 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110年12月17日修正後則 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犯前 項之罪,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 逃漏稅額在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新 法提高併科罰金之數額,刪除拘役、罰金之刑,並將過往選 科罰金之立法模式,修正為應併科罰金,復增列逃漏稅額達 一定金額以上者之加重其刑規定,修正後之規定顯未較有利 於被告。103年6月4日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教 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 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 分之一。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 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110年12月17 日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 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 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 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稅務稽徵人員 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110 年12月17日修正後則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 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 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 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103年6月4日將本條第3項之「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予 以刪除,而與論罪科刑無涉,尚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 而110年12月17日修正後新法除提高併科罰金之數額,刪除 拘役、罰金之刑,就該條第1項部分並將過往選科罰金之立 法模式,修正為應併科罰金,修正後之規定亦顯較不利於被 告。至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 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 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 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前項規定之人與實 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修 正後則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 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 負責人。二有限合夥法規定之有限合夥負責人。三民法或其 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四商業登記法規定 之商業負責人。五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前項 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 為準。」,修正後新法增列第1項第2款之「有限合夥法規定 之有限合夥負責人」,並相應為條項款次之修正,對被告本 案犯行不生有利或不利之影響。是以,本案經綜合前開比較 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 第1項前段規定,就被告本案違反稅捐稽徵法犯行,自應適 用110年12月17日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論處。至於公 司法第8條第3項於107年8月1日修正為「公司之非董事,而 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 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 及行政罰之責任。」不再限於「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祇須 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即可成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犯 罪主體。公司法前開修正,影響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有關「 商業負責人」之構成要件解釋,是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固 未修正,實際上已擴張處罰範圍,然因同案被告蔡秋麟為禾 金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不問依修正前後之規定,均屬公司法 第8條所定之公司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 人,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併予敘明。 二、核被告犯罪事實㈠所為,均係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款、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犯罪事實㈡所為,均係犯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 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 三、共同正犯部分:   被告雖不具禾金公司負責人之身分,然其與禾金公司負責人 蔡秋麟共犯附表一所示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 、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部分,屬無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與有 身分特定關係之人共同實施,此部分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 定仍應論以共同正犯。又刑法第31條第1項固規定,因身分 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 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惟本院審 酌被告對本案犯行之貢獻及其犯罪情節,均非輕於本案共犯 即禾金公司負責人蔡秋麟等情,認被告不得依刑法第31條第 1項但書規定減刑。另被告為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 之人員,與禾金公司負責人蔡秋麟共犯附表二所示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部分,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為共同正犯。又按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係指2人以上共 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而言。幫助他人犯罪,並非實行正犯,在 事實上雖有二人以上幫助實行犯罪,要亦各負幫助責任,仍 無適用該條之餘地(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360號判決意 旨參照),是數人雖均有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但應各負其幫助逃漏稅捐罪責,無適用刑法第28條之餘地。 故被告與蔡秋麟就附表二所示幫助逃漏稅捐犯行,自無論以 共同正犯之必要。 四、犯罪次數: ㈠、按商業會計法上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為及稅捐稽徵法之幫 助逃漏稅捐行為,各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行 為,顯無不可分之情形,並非集合犯(最高法院111年度台 上字第212號判決參照)。又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 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 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 ,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 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 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 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 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1 期」作為認定逃漏 營業稅次數之計算(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15號判決 參照)。是本件應以營業稅繳納期間即每二個月為1期,就 各期逃漏稅捐、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或開立發票以幫助逃漏 稅捐之行為,以申報營業稅、統一發票開立「期別」之不同 ,作為認定罪數之計算基準。 ㈡、附表三編號12至28、32至36、41至46部分:     查被告為禾金公司取具如附表三編號12至28、32至36、41至 46所示營業人所開立不實之各期統一發票,以每二個月為1 期,分別扣抵禾金公司如附表三編號12至28、32至36、41至 46所示共計7期營業稅期之營業稅。就同一報稅期間為禾金 公司取得各營業人所開立不實發票申報扣抵逃漏稅捐,應認 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在時空密接狀態下,接續實行相同構 成要件之行為,由於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 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而應各論以接續犯。另各營業稅期之逃漏稅捐犯 行,其行為客觀上係逐次實行,在時間差距上,並非不能切 割,應認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論以逃漏稅捐罪共7罪。起 訴書就此部分認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見本院簡上卷一第33 頁),尚有未合。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 )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1785號移送其中111年度偵字第5 1785號附表編號13併辦部分,核與起訴附表一編號8部分( 即本案附表三編號44至46部分)為同一犯罪事實,為起訴效 力所及,本院已一併審究如上。 ㈢、附表四編號10至89部分:   查被告以禾金公司名義分別於每二月為1期之各期營業稅期 ,於附表四編號10至89所示開立發票時間所屬共12期營業稅 期,開立附表四編號10至89所示不實發票。就同一報稅期間 以禾金公司名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犯行,均 應認係各基於單一犯罪決意,在時空密接狀態下,接續實行 相同構成要件之行為,由於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 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 評價,較為合理,而應各論以接續犯。被告以禾金公司名義 開立如附表四編號10至89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旨在幫助他 人逃漏營業稅,在同一犯罪決意與預定計畫下,所為虛開發 票、幫助逃漏稅捐行為之時間、地點均有所重疊,而有局部 之同一性,是於各營業稅期間虛開發票交付各該營業人而幫 助他人逃漏稅捐,應認屬同一行為。被告均以一行為觸犯上 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 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被告將禾金公司開立之上開 共計12期營業稅期統一發票,分別交付各該營業人扣抵各期 銷項稅額,各營業稅期所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客觀上 係逐次實行,在時間差距上,並非不能切割,應認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論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12罪。起訴書就此 部分認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見本院簡上卷一第33頁),尚 有未合。 肆、撤銷改判之理由:   原審以被告本案事證明確,而為有罪之諭知,並予科刑,固 非無見,惟查: 一、原審適用修法後稅捐稽徵法規定,而未為新舊法比較,以適 用修法前稅捐稽徵法規定,尚有未合。 二、被告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犯行,分屬不同期逃漏營業稅犯行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彼此間獨立性甚強,難以不分期別 論以接續犯,原審認被告所犯逃漏營業稅之各次犯行,為接 續犯之包括一罪(見本院簡上卷一第11至12頁),尚有誤會 。 三、被告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犯行,分屬不同期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幫助逃漏營業稅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彼此間獨立 性甚強,難以不分期別論以接續犯,原審認被告所犯幫助逃 漏營業稅之各次犯行,為接續犯之包括一罪(見本院簡上卷 一第11至12頁),尚有誤會。 四、原審就下述不另為免訴諭知部分未及審酌及不另為無罪諭知 部分,均遽為有罪之認定,仍有未合,且上開部分既應為不 另為免訴諭知、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即應改以通常程序審結 ,原判決就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上亦與法有違。 五、基上,檢察官上訴意旨雖未指摘及此(見本院簡上卷一第41 至42頁),原判決既有前揭不當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 予以撤銷,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9條第2 項規定意旨適用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 伍、科刑部分: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逃漏稅捐、填載不實會 計憑證及幫助營業人逃漏稅捐,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及稅賦之 公平性,所為非是,守法觀念欠缺,應予非難,然被告犯後 坦承犯行,良有悔意,參酌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見本院簡 上卷三第196頁),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涉 案程度、參與情節、品行,及逃漏稅捐數額、所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數量、幫助逃漏稅捐數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另 衡酌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手段、所侵害法益、 責任非難程度及犯罪時間,再斟酌被告各犯數罪所反應之人 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多數犯罪責任遞減、罪刑 相當原則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後,定應執行之刑 如主文所示。 陸、不另為免訴、無罪諭知部分: 一、不另免訴諭知部分: ㈠、按案件有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 ㈡、附表三編號1至11部分: 1、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為禾金公司收受星倫公司虛偽開立如起 訴書附表一編號6即本案附表三編號1至3、5、10至11所示不 實發票,以及收受逢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逢懋公司) 開立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記載禾金 公司取具扣抵逢懋公司開立之不實發票1張、銷售額26萬1,0 00元、營業稅額1萬3,050元,應更正為禾金公司取具扣抵逢 懋公司開立如本案附表三編號4、7至9所示不實發票共4張、 銷售額共151萬7,000元、營業稅額7萬5,850元)即本案附表 三編號4、7至9所示不實發票、萬鴻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萬 鴻公司)開立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中於102年10月開立即 本案附表三編號6所示不實發票部分,亦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 1條、第47條第1項第1款之公司負責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 捐罪嫌等語。 2、然查被告前已因開立星倫公司如附表三編號1至3、5、10至11 所示不實發票予禾金公司之事實,而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業經新北地院112年度簡 字第4323號判決論處罪刑確定(下稱甲案;此部分與前開D 案不同),有禾金進項發票明細表、星倫公司開立銷項發票 明細表、法院前案紀錄表及甲案判決附卷可參(見本院簡上 卷一第249頁、第393至394頁,簡上卷三第261頁、第409至4 16頁),甲案上開部分與本案上開起訴部分所指之不實發票 完全相同,均係指星倫公司如附表三編號1至3、5、10至11 所示不實發票,應認被告係基於單一之犯意先開立星倫公司 上開不實發票,進而以上開不實發票為禾金公司逃漏營業稅 ,亦即被告為使禾金公司逃漏營業稅之主觀意思活動內容始 終同一,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可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 件相合,應認被告甲案與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 一罪關係,是甲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自及於本案被告為禾金 公司收受星倫公司開立如附表三編號1至3、5、10至11所示 不實發票逃漏稅捐犯行部分。再被告先後取得如附表三編號 3至11所示星倫公司、逢懋公司及萬鴻公司於102年9、10月 間開立之不實發票,嗣申報扣抵禾金公司102年9、10月期營 業稅,係以單一犯意,於緊密相接之時、地接續為之,侵害 國家稅收之正確性之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為實質上一罪。 被告本案如附表三編號3、5、10至11所示星倫公司部分,既 為甲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其於本案如附表三編號4、6 至9所示逢懋公司及萬鴻公司部分,自同為甲案確定判決之 既判力所及。是附表三編號1至11部分本應諭知免訴。惟上 開部分依起訴意旨認與被告如附表一所示犯行,有接續犯之 一罪關係(見本院簡上卷一第33頁),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 ㈢、附表三編號29至31、37至40部分: 1、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共同與蔡秋麟為禾金公司收受英琦公司 開立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即附表三編號30、40所示不實發 票,以及為禾金公司收受藝寶有限公司(下稱藝寶公司)、 雷音軒有限公司(下稱雷音軒公司)、元城興業有限公司( 下稱元城公司)開立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9、10即附表三 編號29、31、37至39所示不實發票部分,亦涉犯稅捐稽徵法 第41條、第47條第1項第1款之公司負責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 稅捐罪嫌等語。 2、然被告因單獨開立英琦公司如附表三編號30、40所示不實發 票予禾金公司之事實,而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業經新北地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15 0號判決論處罪刑確定(下稱乙案),有禾金進項發票明細 表、法院前案紀錄表及乙案判決附卷可參(見本院簡上卷一 第249頁,簡上卷三第264至265頁、第397至407頁)。乙案 上開部分與本案上開起訴部分所指之不實發票完全相同,均 係指附表三編號30、40所示不實發票,應認被告係基於單一 之犯意先開立英琦公司上開不實發票,進而以上開不實發票 為禾金公司逃漏營業稅,即被告為使禾金公司逃漏營業稅之 主觀意思活動內容始終同一,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可認與一 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合,應認被告乙案與起訴部分具有 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是乙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自 及於本案被告為禾金公司收受英琦公司開立如附表三編號30 、40所示不實發票犯行部分。再被告先後取得如附表三編號 29至31、37至40所示英琦公司、藝寶公司、雷音軒公司、元 城公司分別於104年1至2月間或104年9至10月間開立之不實 發票,嗣分別申報扣抵禾金公司104年1、2月期或104年9、1 0月期營業稅,均係以單一犯意,於緊密相接之時、地接續 為之,侵害國家稅收之正確性之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 極為薄弱,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屬接續犯,均 為實質上一罪。被告本案如附表三編號30、40所示英琦公司 部分,既為乙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其於本案如附表三 編號29、31所示藝寶公司、雷音軒公司部分、附表編號37至 39所示元城公司部分犯行,自同為乙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 及。是附表三編號29至31、37至40部分本應諭知免訴。惟上 開部分依起訴意旨認與被告如附表一所示犯行,有接續犯之 一罪關係(見本院簡上卷一第33頁),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 二、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明知禾金公司並無向如附表四編號1至9 所示之葳寶寶公司、富士達數位科技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富 士達公司)銷貨之事實,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幫 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於102年1月至8月,由蔡秋麟 指示被告以禾金公司名義,虛偽製作開立如起訴書附表二編 號12中如本案附表四編號1、3、5至9所示7張不實發票、起 訴書附表二編號16即如本案附表四編號2、4所示之會計憑證 統一發票,再分別交付予如附表四編號1至9所示未實際與禾 金公司為任何交易事實之該等公司,經如附表四編號1至9所 示之公司將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供扣抵銷項稅 額之用,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附表四編號1至9所示之公司 營業人逃漏應繳納之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 稅之公平及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涉違反商業會 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 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 ㈡、經查,被告係擔任禾金公司102年9、10月期以後營業稅申報 之代理人,禾金公司102年2至8月間各期營業稅申報之代理 人為陳素卿等情,有禾金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附卷可參(見本院訴字第379號卷一第181至209頁、第425至 454頁),被告既非禾金公司102年7、8月期以前營業稅申報 之代理人,即難認被告有為禾金公司處理102年7、8月期以 前相關稅務及發票業務。而附表四編號1至9所示之不實發票 開立期間係於102年1月至8月間,自難認係被告所開立。故 無從逕認被告有以禾金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四編號1至9所示 之不實發票,再分別交付予如附表四編號1至9所示公司作為 進項憑證供扣抵銷項稅額之犯行,是此部分自不得為被告不 利之認定,此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與前揭經論 罪科刑部分,檢察官認具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 罪之諭知,併予敘明。 柒、退併辦之說明: 一、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6946號部分: ㈠、併辦意旨略以:被告係記帳業者,於103年3月至107年12月間 受弘升實業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號4樓,負責 人郭安當,下稱弘升公司)委任辦理營業稅申報之記帳事務 ,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人員。被告明知弘升公司並無與 如111年度偵字第46946號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實際交易, 1、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 犯意,於111年度偵字第46946號附表一所示日期,以弘升公 司名義,取得如111年度偵字第46946號附表一所示之公司開 立之不實統一發票16張,進貨額共計1,085萬9,365元,並向 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弘升公司之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 法幫助弘升公司逃漏應繳納之營業稅共計1萬3,856元;2、 另以弘升公司名義,於111年度偵字第46946號附表二所示之 日期,開立如111年度偵字第46946號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 發票共99張,銷售額共計2,317萬3,436元,銷項稅額共115 萬8,678 元,交予如111年度偵字第46946號附表二所示之公 司作為其等進項憑證,並經111年度偵字第46946號附表二所 示公司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如111年度偵字第46946號 附表二所示之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111年度偵 字第46946號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逃漏應繳納之營業稅共計1 05萬2,007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 管理及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且與本案有接續犯關係,應移送併辦 等語(見本院簡上卷一第125至129頁)。 ㈡、然併辦1部分係被告單獨為弘升公司名義取得普曜公司等5家 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本案係被告與蔡秋麟共同為禾金 公司取得泰鈿公司等17家公司開立之不實發票不實統一發票 ;併辦2部分係被告單獨以弘升公司名義開立不實之統一發 票提供冠森公司等5家公司,本案係被告與蔡秋麟共同以禾 金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發票提供予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下稱 五木町公司)等17家公司。併辦與本案之犯罪行為人組合、 併辦1部分取得不實發票公司或併辦2部分開立不實發票公司 即弘升公司與禾金公司之負責人、登記地址均不相同,且併 辦1中如弘升公司取得進項發票明細表編號2至3、6至16所示 不實發票開立時間所屬營業稅期與被告有罪部分即附表一所 示營業稅期完全不同;併辦2中如弘升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 細表編號29至109所示不實發票開立時間所屬營業稅期與被 告開立禾金公司不實發票有罪部分即附表二所示營業稅期完 全不同,自應係分別起意為之,無從視為有接續犯之實質一 罪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 處理。 二、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1782號部分: ㈠、併辦意旨略以:緣鄭雅蘋係址設新北市○○區○○路0號4 樓之1 之康禾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禾公司)之登記負責 人,被告則受託辦理康禾公司記帳、申報稅捐,為稅捐稽徵 法第43條第2項所稱之合法代理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1款所稱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被告明知 康禾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予如111年度偵字第51782號附表所示 之公司,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以康禾公司名義,開立如 111年度偵字第51782號附表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18張,銷售 額共計466萬1,805元,交予如111年度偵字第51782號附表所 示之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並經111年度偵字第51782號附表所 示公司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 法幫助如111年度偵字第51782號附表所示之公司營業人逃漏 應繳納之營業稅共計23萬3,092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 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管理及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 亦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且與本案有 接續犯關移送併辦等語(見本院簡上卷一第159至162頁)。 ㈡、然併辦部分係被告單獨以康禾公司名義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 提供予五木町公司等9家公司,本案係被告與蔡秋麟共同以 禾金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發票提供予五木町公司等17家公司, 併辦與本案之犯罪行為人組合、開立不實發票公司即康禾公 司與禾金公司之負責人、登記地址均不相同,不實發票交付 之對象亦非完全相同,且併辦中如康禾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 細表編號1至2所示不實發票開立時間所屬營業稅期與被告開 立禾金公司不實發票有罪部分即附表二所示營業稅期完全不 同,自應係分別起意為之,無從視為有接續犯之實質一罪關 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 三、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1783號部分: ㈠、併辦意旨略以:被告為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之洋陞 興業有限公司(下稱洋陞公司)之記帳士,係受託辦理洋陞 公司記帳、申報稅捐事務,為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 項所稱 之合法代理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稱依法受託 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被告與洋陞公司之名義負責人 楊世麒(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783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3月確定) 、實際負責人許應時(經新北地院108年度 審訴字第16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均明知洋陞公 司並未與111年度偵字第51783號附表所示營業人有商品或勞 務交易,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 之犯意,自105年5月起至105年12月間止,虛偽開立如111年 度偵字第51783號附表所示銷售額共計510萬9,530元之統一 發票共31張予111年度偵字第51783號附表所示營業人,由11 1年度偵字第51783號附表所示營業人全數持以申報作為抵扣 銷項稅額之用,因而幫助111年度偵字第51783號附表之營業 人逃漏營業稅25萬5,478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 於稅捐核課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涉違反業會 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 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且與本案有接續犯關移送併 辦等語(見本院簡上卷一第165至168頁)。 ㈡、然併辦部分係被告與楊世麒、許應時共同以洋陞公司名義開 立不實之統一發票提供予東美公司等3家公司,本案係被告 與蔡秋麟共同以禾金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發票提供予五木町公 司等17家公司,併辦與本案之犯罪行為人組合、開立不實發 票公司即洋陞公司與禾金公司之負責人、登記地址均不相同 ,不實發票交付之對象亦非完全相同,且併辦如洋陞公司開 立銷項發票明細表所示不實發票開立時間所屬營業稅期與被 告有罪部分即附表二所示營業稅期完全不同,自應係分別起 意為之,無從視為有接續犯之實質一罪關係,本院自無從併 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四、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1784號部分: ㈠、併辦意旨略以:被告自102年擔任弘升公司之記帳士,每月記 帳費用2,000元,負責為弘升公司處理記帳、申報營業稅、 購買統一發票、繳稅等事務,為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項所 稱之合法代理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稱依法受 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被告明知弘升公司並未與冠 森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冠森公司)、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億通公司)、明映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明映公司)、神港 公司、星倫公司等營業人有商品或勞務交易,竟基於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違背任務致生損害之背 信犯意,自103年3月起至107年12月止,以弘升公司名義虛 偽開立111年度偵字第51784號附表所示之不實如統一發票予 上開冠森公司等5家營業人作為扣抵進項稅額之用,因而幫 助上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 稅捐核課之正確性,並生損害於弘升公司,因認被告此部分 所為,亦涉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刑法第342條 第1項背信罪嫌,且與本案有接續犯關移送併辦等語(見本 院簡上卷一第213至216頁)。 ㈡、然併辦部分係被告單獨以弘升公司名義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 提供予冠森公司等5家公司,本案係被告與蔡秋麟共同以禾 金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發票提供予五木町公司等17家公司,併 辦與本案之犯罪行為人組合、開立不實發票公司即弘升公司 與禾金公司之負責人、登記地址均不相同,不實發票交付之 對象亦非完全相同,且併辦中如弘升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 表編號29至109所示不實發票開立時間所屬營業稅期與被告 開立禾金公司不實發票有罪部分即附表二所示營業稅期完全 不同,自應係分別起意為之,無從視為有接續犯之實質一罪 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 理。 五、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1785號部分: ㈠、併辦意旨略以:緣郭汨澐、蔡榮宗係址設新北市○○區○○路○段 00○0號之澤誠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澤誠公司)之前、後任負 責人,被告則受託辦理澤誠公司記帳、申報稅捐,為稅捐稽 徵法第43條第2項所稱之合法代理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所稱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被告明 知澤誠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予如111年度偵字第51785號附表編 號1至12、14至15所示之公司,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以澤 誠公司名義,開立如111年度偵字第51785號附表編號1至12 、14至15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予如111年度偵字第51785 號附表編號1至12、14至15所示之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並經1 11年度偵字第51785號附表編號1至12、14至15所示公司持向 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11 1年度偵字第51785號附表編號1至12、14至15所示之公司營 業人逃漏應繳納之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 稅捐稽徵之管理及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涉違反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 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且與已起訴之本案有接 續犯關移送併辦等語(見本院簡上卷一第171至174頁)。 ㈡、然併辦部分係被告單獨以澤誠公司名義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 提供予天賦公司等14家公司,本案係被告與蔡秋麟共同以禾 金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發票提供予五木町公司等17家公司,併 辦與本案之犯罪行為人組合、開立不實發票公司即澤誠公司 與禾金公司之負責人、登記地址均不相同,不實發票交付之 對象亦非完全相同,併辦中如澤誠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 編號1至21、91至93所示不實發票開立時間所屬營業稅期與 被告開立禾金公司不實發票有罪部分即附表二所示營業稅期 完全不同,自應係分別起意為之,無從視為有接續犯之實質 一罪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 之處理。 六、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1786號部分: ㈠、併辦意旨略以:緣陳欽城(業經新北地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0 50號判決論處罪刑確定)為址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 號3樓之元城公司之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上所規定之商 業負責人,依交易情形製作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為其經營商 業附隨之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被告則受託辦理元城公司 記帳、申報稅捐,為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項所稱之合法代 理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所稱依法受託代他人處 理會計事務之人員:1、被告與陳欽城自103月1月間某日至1 04年12月間某日止,明知元城公司未向如111年度偵字第517 86號附表一所示各營業人進貨之事實,竟共同基於逃漏稅捐 之犯意聯絡,由陳欽城指示被告取得該等營業人所開立如11 1年度偵字第51786號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28紙、銷售 額共850萬1,003元充當進項憑證,於被告申報103年1月至10 4年12月營業稅時,將上開不實之進貨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並 以上開不實之資料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元城公司銷項稅額 ,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共42萬5,052元,而以此不正當方 法逃漏元城公司營業稅合計4萬2,186元。2、另於103年2月 起至104年11月間,明知元城公司並無實際銷售貨物予如111 年度偵字第51786號附表二所示之神港公司等營業人,竟與 被告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 聯絡,指示被告接續虛偽填載如111年度偵字第51786號附表 二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共51張,銷售金額合計1,539萬7,419元 ,交付予111年度偵字第51786號附表二所示營業人,充作各 該營業人之進項憑證,持向所屬各地國稅局稽徵單位申報營 業稅,以扣抵銷項稅額,此以方式幫助如111年度偵字第517 86號附表二編號1、4至6、8所示之神港公司等5家營業人逃 漏營業稅合計58萬1,747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核 課稅捐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涉違反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 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第47條第1項第1款逃漏稅捐罪嫌 ,且與已起訴之本案有接續犯關移送併辦等語(見本院簡上 卷一第177至181頁)。 ㈡、然併辦1部分係被告與陳欽城共同為元城公司取得承億工程行 等8家商號或公司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本案係被告與蔡秋 麟共同為禾金公司取得泰鈿公司等17家公司開立之不實發票 ;併辦2,其中如111年度偵字第51786號附表二編號1至6、8 部分係被告與陳欽城共同以元城公司名義開立不實之統一發 票提供予神港公司等7家公司,本案係被告與蔡秋麟共同以 禾金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發票提供予五木町公司等17家公司。 併辦與本案之犯罪行為人組合並不相同、併辦1部分取得或 併辦2上開開立不實發票公司即元城公司與禾金公司之負責 人、登記地址亦不相同,且併辦1中如元誠公司取得進項發 票明細表編號5至9、13至23所示不實發票申報營業稅期與被 告有罪部分即附表一所示營業稅期完全不同;併辦2中如元 誠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編號9至11所示不實發票開立時 間所屬營業稅期與被告開立禾金公司不實發票有罪部分即附 表二所示營業稅期完全不同,自應係分別起意為之,無從視 為有接續犯之實質一罪關係。至於併辦2,其中元城公司開 立如111年度偵字第51786號附表二編號7即元城公司開立銷 項發票明細表編號45至47(同本案附表三編號37至39)所示 不實發票予禾金公司犯行部分,因禾金公司取得元城公司開 立上開不實發票犯行為乙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應不另為免 訴之諭知,業如前述,而併辦2上開部分與本案上開起訴部 分所指之不實發票完全相同,均係指元城公司開立如本案附 表三編號37至39所示不實發票,應認被告係基於單一之犯意 先開立元城公司上開不實發票,進而以上開不實發票為禾金 公司逃漏營業稅,亦即被告為使禾金公司逃漏營業稅之主觀 意思活動內容始終同一,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可認與一行為 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合,應認併辦2上開部分與起訴部分具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是乙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 自亦及於併辦2中被告以元城公司名義開立如111年度偵字第 51786號附表二編號7所示不實發票幫助逃漏稅捐犯行部分。 而若未起訴部分不構成犯罪,或原應諭知免訴或不受理者, 即與已起訴部分根本上不生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關係, 故併辦2其中如111年度偵字第51786號附表二編號7部分,與 本案上開有罪部分,自無一罪之關係。綜上,本院自均無從 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七、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988號部分: ㈠、併辦意旨略以:被告係記帳業者,詎竟與達新威科技有限公 司(址設新北市○○區○○街00號1樓,下稱達新威公司)之實 際負責人蕭富榮(所涉違反稅捐稽徵法犯行,業經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834號判決確定)共同基於行使 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幫助神港公司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 明知達新威公司並未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務予神港公司,竟自 104年8月間起,迄105年6月間止,接續由被告開立以達新威 公司為售貨人、銷售總金額547萬4,484元之不實發票33紙, 交付予神港公司做為進項憑證,使神港公司持以向稅捐機關 行使申報進項扣抵,而逃漏應繳之營業稅27萬3,725元,足 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管理及正確性,因 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 捐罪嫌,且與本案有接續犯關係,應移送併辦等語(見本院 簡上卷一第121至122頁)。 ㈡、然併辦部分係被告與蕭富榮以達新威公司名義開立不實之統 一發票提供予神港公司,本案係被告與蔡秋麟共同以禾金公 司名義開立不實發票提供予五木町公司等17家公司,併辦與 本案之犯罪行為人組合、開立不實發票公司即達新威公司與 禾金公司之負責人、登記地址均不相同,且併辦中如達新威 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編號30至33所示不實發票開立時間 所屬營業稅期與被告開立禾金公司不實發票有罪部分即附表 二所示營業稅期完全不同,自應係分別起意為之,無從視為 有接續犯之實質一罪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 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八、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989號部分: ㈠、併辦意旨略以:被告為址設新北市○○區○○街00號2樓、由吳森 永(已歿)擔任負責人之八馬國際開發事業有限公司(下稱 八馬公司)所委任之記帳士,受託辦理八馬公司記帳、申報 稅捐,為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項所稱之合法代理人,亦為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稱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 之人員。被告明知八馬公司並未與冠森公司有商品或勞務交 易,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於106年7、8月間, 虛偽開立銷售不實之統一發票共16張、銷售額合計750萬1,4 00元、稅額合計37萬5,070元予冠森公司,惟冠森公司並未 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 ,亦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且與本案 有接續犯關係,應移送併辦等語(見本院簡上卷一第199至2 01頁)。 ㈡、然併辦部分係被告單獨以八馬公司名義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 提供予冠森公司,本案係被告與蔡秋麟共同以禾金公司名義 開立不實發票提供予五木町公司等17家公司,併辦與本案之 犯罪行為人組合、開立不實發票公司即八馬公司與禾金公司 之負責人、登記地址均不相同,不實發票交付之對象亦不完 全相同,且併辦如八馬公司開立上開不實發票即八馬公司開 立銷項發票明細表編號20至35所示不實發票開立時間所屬營 業稅期與被告開立禾金公司不實發票有罪部分即附表二所示 營業稅期完全不同,自應係分別起意為之,無從視為有接續 犯之實質一罪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 另為適法之處理。 九、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990號部分: ㈠、併辦意旨略以:緣林修毅(業經新北地院以105年度簡字第26 59號判決論處罪刑確定)為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之奇 毅公司負責人,被告則受託辦理奇毅公司記帳、申報稅捐, 為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項所稱之合法代理人,亦為商業會 計法第71條第1款所稱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 。被告明知奇毅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予如111年度偵緝字第499 0號附表所示之公司,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以奇毅公司 名義,自102年9月起至103年10月止,推由被告接續虛偽開 立如111年度偵緝字第4990號附表所示銷售額共計2,029萬6, 216元之統一發票共56張予111年度偵緝字第4990號附表所示 營業人,由111年度偵緝字第4990號附表所示營業人持其中5 2張統一發票申報作為抵扣銷項稅額之用,因而幫助111年度 偵緝字第4990號附表所示營業人逃漏營業稅97萬7,270元, 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核課之正確性,因認被 告此部分所為,亦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嫌,且與本案有接續犯關係,應移送併辦等語(見本院簡上 卷一第133至136頁)。 ㈡、然併辦部分係被告單獨以奇毅公司名義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 提供予行義企業社等商號或公司,本案係被告與蔡秋麟共同 以禾金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發票提供予五木町公司等多家公司 ,併辦與本案之犯罪行為人組合、開立不實發票公司即公司 與禾金公司之負責人、登記地址均不相同,不實發票交付之 對象亦非全部相同,且併辦中如奇毅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 表編號50至56所示不實發票開立時間所屬營業稅期與被告開 立禾金公司不實發票有罪部分即附表二所示營業稅期完全不 同,自應係分別起意為之,無從視為有接續犯之實質一罪關 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 十、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991號部分: ㈠、併辦意旨略以:緣陳諭(原名陳昱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 09年度上訴字第865號判決論處罪刑確定)係址設新北市○○ 區○○街00號之漢祥公司負責人,被告為經辦漢祥公司會計人 員,二人分別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 人員,陳諭與被告竟基於登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 之犯意,自101年1月起至103年6月止,二人均明知漢祥公司 與111年度偵緝字第4991號附表所示營業人並無交易之事實 ,竟推由被告接續以漢祥公司之名義虛偽開立如111年度偵 緝字第4991號附表所示銷售額合計2,882萬3,075元之統一發 票共186紙予附表所示營業人,由111年度偵緝字第4991號附 表所示營業人持其中140張統一發票申報作為抵扣銷項稅額 之用,因而幫助111年度偵緝字第4991號附表所示營業人逃 漏營業稅142萬3,530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 捐核課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涉違反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 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且與本案有接續犯關係,應移 送併辦等語(見本院簡上卷一第139至142頁)。 ㈡、然併辦部分係被告與陳諭共同以漢祥公司名義開立不實之統 一發票提供予奇特興業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本案係被告與 蔡秋麟共同以禾金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發票提供予五木町公司 等17家公司,併辦與本案之犯罪行為人組合、開立不實發票 公司即漢祥公司與禾金公司之負責人、登記地址均不相同, 不實發票交付之對象亦非完全相同,且併辦中如漢祥公司開 立銷項發票明細表編號1至126所示不實發票開立時間所屬營 業稅期與被告開立禾金公司不實發票有罪部分即附表二所示 營業稅期完全不同自應係分別起意為之,無從視為有接續犯 之實質一罪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 為適法之處理。 十一、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992號部分: ㈠、併辦意旨略以:緣鄭憲欽(業經新北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1 23號判決論處罪刑確定) 為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7樓之 陽億有限公司(下稱陽億公司)登記負責人,被告則受託辦 理陽億公司記帳、申報稅捐,為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項所 稱之合法代理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稱依法受 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被告、鄭憲欽均明知陽億公 司並未與111年度偵緝字第4992號附表所示營業人有商品或 勞務交易,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 捐之犯意,自103年1月起至104年8月止,推由被告虛偽開立 如111年度偵緝字第4992號附表所示銷售額共計1,296萬7,97 7元之統一發票共59張予111年度偵緝字第4992號附表所示營 業人,由111年度偵緝字第4992號附表所示營業人持其中57 張以申報作為抵扣銷項稅額之用,因而幫助111年度偵緝字 第4992號附表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59萬4,968元,足以生損 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核課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 所為,亦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且與 本案有接續犯關係,應移送併辦等語(見本院簡上卷一第14 5至148頁)。 ㈡、然併辦部分係被告共同與鄭憲欽以陽億公司名義開立不實之 統一發票提供予五木町公司等14家公司,本案係被告共同與 蔡秋麟以禾金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發票提供予五木町公司等17 家公司,併辦與本案之犯罪行為人組合、開立不實發票公司 即陽億公司及禾金公司之負責人、登記地址均不相同,不實 發票交付之對象亦非完全相同,且併辦中如陽億公司開立銷 項發票明細表編號5至19、49至52所示不實發票開立時間所 屬營業稅期與被告開立禾金公司不實發票有罪部分即附表二 所示營業稅期完全不同自應係分別起意為之,無從視為有接 續犯之實質一罪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 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十二、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993號部分: ㈠、併辦意旨略以:緣黃可婕、李中平分別自102年9月起、107年 2月14日起,擔任址設新北市○○區○○街0○0號之3號及址設新 北市○○區○○街00號14樓之2之陞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陞保公司)負責人,而均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 被告為址設新北市○○區○○街00號2樓、由吳森永(已歿)擔 任負責人之八馬公司所委任之記帳士及陞保公司委任之記帳 士,為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項所稱之合法代理人,亦為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稱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 人員。1、被告明知八馬公司並未與111年度偵緝字第4993號 附表所示營業人有商品或勞務交易,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自103年9月起至106年8月間 止,虛偽開立如111年度偵緝字第4993號附表一所示銷售額 共計1,067萬5,314元之統一發票共35張予111年度偵緝字第4 993號附表一所示營業人,由111年度偵緝字第4993號附表一 所示營業人持其中19張以申報作為抵扣銷項稅額之用,因而 幫助111年度偵緝字第4993號附表一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15 萬8,692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核課之正 確性。2、被告明知陞保公司並未與冠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有商品或勞務交易,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 漏稅捐之犯意,自106年3月起至12月止,虛偽開立銷售如11 1年度偵緝字第4993號附表二編號1所示共計2,177萬8,000元 之統一發票共8張予冠森公司,由冠森公司全數持以申報作 為抵扣銷項稅額之用,因而幫助冠森公司逃漏營業稅108萬8 ,900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核課之正確性 。3、被告、李中平明知陞保公司並未與冠森公司有商品或 勞務交易,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自107年3 月起至4月止,虛偽開立如111年度偵緝字第4993號附表二編 號2所示銷售額共計2,126萬7,200元之陞保公司統一發票共4 6張予冠森公司,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涉違反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 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且與本案有接續犯關係,應移 送併辦等語(見本院簡上卷一第151至155頁)。 ㈡、然併辦1、2部分係被告單獨分別以八馬公司或陞保公司名義 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提供予冠森公司等6家公司或冠森公司 ;併辦3部分,係被告共同與李中平以陞保公司名義開立不 實之統一發票提供予冠森公司,本案係被告共同與蔡秋麟以 禾金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發票提供予五木町公司等17家公司, 併辦與本案之犯罪行為人組合、開立不實發票公司即八馬公 司、陞保公司與禾金公司之負責人、登記地址均不相同,且 併辦1中八馬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編號1至3、19至35所 示不實發票開立時間所屬營業稅期與被告開立禾金公司不實 發票有罪部分即附表二所示營業稅期完全不同;併辦2、3中 如陞保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所示不實發票開立時間所屬 營業稅期與被告開立禾金公司不實發票有罪部分即附表二所 示營業稅期完全不同,自應係分別起意為之,無從視為有接 續犯之實質一罪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 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9條第2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 法第41條、第43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條第1項 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堯樺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魏子凱移送併辦,經檢 察官李亞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芷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申報之營業稅期 主文 1 附表三編號12至17 103年1、2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附表三編號18至20 103年5、6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附表三編號21 103年7、8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附表三編號22至28 103年11、12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附表三編號32至33 104年3、4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附表三編號34至36 104年7、8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附表三編號41至46 104年11、12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開立年月之營業稅期 主文 1 附表四編號10至12 102年9、10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附表四編號13 102年11、12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附表四編號14至17 103年1、2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附表四編號18至20 103年3、4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附表四編號21 103年5、6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附表四編號22至28 103年7、8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附表四編號29至41 103年11、12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附表四編號42至44 104年1、2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附表四編號45至54 104年3、4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附表四編號55至65 104年7、8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附表四編號66至82 104年9、10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附表四編號83至89 104年11、12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三 禾金公司取具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發票年月 營業稅申報稅期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稅額 證據出處 1 6 星倫有限公司 10205 102年5、6月期 MJ00000000 10,000 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2 6 星倫有限公司 10206 102年5、6月期 MJ00000000 10,000 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3 6 星倫有限公司 10209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30,000 1,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4 17 逢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209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417,800 20,89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0頁 5 6 星倫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10,000 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6 14 萬鴻實業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190,476 9,524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7 17 逢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430,000 21,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0頁 8 17 逢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290,000 14,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0頁 9 17 逢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379,200 18,96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0頁 10 6 星倫有限公司 10211 102年11、12月期 QC00000000 10,000 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11 6 星倫有限公司 10212 102年11、12月期 QC00000000 10,000 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12 1 泰鈿國際有限公司 10301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776,200 38,810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13 16 台灣碧水源國際有限公司 10301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423,800 21,19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0頁 14 1 泰鈿國際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625,008 31,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15 14 萬鴻實業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590,780 29,539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16 14 萬鴻實業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638,715 31,936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17 14 萬鴻實業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336,500 16,8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18 11 隆凱工業有限公司 10305 103年5、6月期 AQ00000000 646,579 32,329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19 11 隆凱工業有限公司 10306 103年5、6月期 AQ00000000 79,980 3,999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20 11 隆凱工業有限公司 10306 103年5、6月期 AQ00000000 755,967 37,798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21 2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305 103年7、8月期 AQ00000000 489,636 24,482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22 11 隆凱工業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453,822 22,691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23 11 隆凱工業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408,636 20,432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24 15 宏瑋實業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256,700 12,83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0頁 25 3 宏亞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10312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538,560 26,928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26 3 宏亞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10312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505,764 25,288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27 11 隆凱工業有限公司 10312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400,297 20,015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28 11 隆凱工業有限公司 10312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373,870 18,694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29 5 藝寶有限公司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646,770 32,339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30 12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85,000 4,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31 10 雷音軒有限公司 10402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155,000 7,7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32 7 藝麗欣實業有限公司 10403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328,442 16,422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33 7 藝麗欣實業有限公司 10403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262,355 13,118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34 13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台北營業所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24,327 16,216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35 13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台北營業所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39,890 16,995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36 13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台北營業所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57,485 17,874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37 9 元城興業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453,865 22,693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38 9 元城興業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369,550 18,478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39 9 元城興業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428,670 21,434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40 12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398,255 19,913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41 4 宏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539,200 26,960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42 4 宏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528,000 26,4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43 4 宏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534,400 26,720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44 8 澤誠國際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304,522 15,226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45 8 澤誠國際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41,655 22,083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46 8 澤誠國際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28,910 21,446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附表四 禾金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取具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發票年月 開立發票年月所屬營業稅期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稅額 證據出處 1 12 葳寶寶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10201 102年1、2月期 KN00000000 283,815 14,19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2 16 富士達數位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10201 102年1、2月期 KN00000000 40,808 2,0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3 12 葳寶寶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10202 102年1、2月期 KN00000000 829,448 41,47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4 16 富士達數位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10203 102年3、4月期 LL00000000 10,728 53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5 12 葳寶寶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10204 102年3、4月期 LL00000000 421,485 21,07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6 12 葳寶寶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10205 102年5、6月期 MJ00000000 212,905 10,64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7 12 葳寶寶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10206 102年5、6月期 MJ00000000 267,885 13,39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8 12 葳寶寶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10207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501,980 25,099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9 12 葳寶寶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10208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1,393,115 69,65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10 12 葳寶寶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10209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511,644 25,58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11 12 葳寶寶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10209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620,124 31,00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12 12 葳寶寶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807,600 40,3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13 12 葳寶寶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10212 102年11、12月期 QC00000000 476,168 23,80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14 8 藝麗欣實業有限公司 10301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495,600 24,7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15 12 葳寶寶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10301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1,385,010 69,25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16 8 藝麗欣實業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438,265 21,913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17 8 藝麗欣實業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509,776 25,489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18 9 漢祥行銷有限公司 10303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31,500 1,57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19 9 漢祥行銷有限公司 10304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41,600 2,0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20 9 漢祥行銷有限公司 10304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39,800 1,99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21 15 宏瑋實業有限公司 10305 103年5、6月期 AQ00000000 1,318,600 65,93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22 13 奇毅實業有限公司 10307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553,030 27,65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23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08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72,800 3,6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25頁背面 24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08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86,250 4,313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27頁背面 25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08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78,400 3,92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29頁背面 26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08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60,500 3,0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31頁背面 27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08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52,400 2,62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33頁背面 28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08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82,000 4,1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35頁背面 29 1 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173,924 8,69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 30 1 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243,100 12,15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 31 1 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128,950 6,44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 32 1 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292,500 14,6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 33 10 聯傑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303,250 15,163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34 10 聯傑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147,330 7,367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35 10 聯傑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182,650 9,13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36 11 康禾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124,100 6,20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37 11 康禾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164,400 8,22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38 14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462,702 23,13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39 14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458,600 22,93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40 1 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 10312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186,200 9,31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 41 10 聯傑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12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443,880 22,19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42 14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01 104年1、2月期 QA00000000 189,500 9,47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43 4 宏其實業有限公司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547,950 27,39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 44 4 宏其實業有限公司 10402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541,000 27,0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 45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3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41,080 2,05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41頁背面 46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3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26,500 1,3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43頁背面 47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3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93,840 4,69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45頁背面 48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3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54,800 2,7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47頁背面 49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3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35,720 1,78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51頁 50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3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93,725 4,68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53頁 51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3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86,304 4,31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55頁 52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3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39,280 1,96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57頁 53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3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79,112 3,95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59頁 54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3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99,120 4,95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61頁 55 3 傑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80,000 19,0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一第397頁背面 56 17 尚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60,000 18,0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57 5 東美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88,226 4,41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5頁 58 5 東美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5,080 75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7頁 59 5 東美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79,375 3,96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9頁 60 5 東美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0,640 1,53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11頁 61 5 東美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23,925 1,19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13頁 62 5 東美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2,402 62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15頁 63 5 東美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91,770 4,58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17頁 64 5 東美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3,930 1,69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19頁 65 5 東美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13,410 5,67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21頁 66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76,020 3,80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65頁背面 67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208,425 10,42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67頁背面 68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71,000 3,5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69頁背面 69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75,915 3,79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71頁背面 70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84,240 4,21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73頁背面 71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71,450 8,573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75頁背面 72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67,520 8,37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81頁背面 73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26,680 6,33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83頁背面 74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98,210 4,91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85頁背面 75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38,080 6,90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87頁背面 76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65,950 3,29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89頁背面 77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93,778 9,689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91頁背面 78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28,250 6,413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93頁背面 79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61,825 3,09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95頁背面 80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07,200 5,36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97頁背面 81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02,600 5,13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99頁背面 82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48,250 7,413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101頁背面 83 2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605,724 30,28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 84 2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544,390 27,22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 85 2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514,330 25,717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 86 2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732,853 36,643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 87 7 八馬國際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356,285 17,81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第326頁 88 7 八馬國際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375,440 18,77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89 7 八馬國際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22,840 21,14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6946號附表一(弘升公司取得) 編號 營業人名稱 時間 發票張數 進貨額 營業稅額 1 普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11月至105年12月 6 5,670,800 283,540 2 永豐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104年7月至106年6月 5 2,874,280 143,714 3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1月至106年6月 2 1,174,035 58,702 4 藝麗欣實業有限公司 103年5月至6月 1 595,630 29,782 5 澤誠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5月至105年2月 2 544,620 27,231 合計 16 10,859,365 542,969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6946號附表二(弘升公司開立) 編號 營業人名稱 時間 開立發票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5年11月至107年2月 30 20,297,520 1,014,876 22 18,164,100 908,205 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9月至106年3月 37 6,300,863 315,048 37 6,300,863 315,048 3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年3月至12月 25 3,392,583 169,630 25 3,392,583 169,630 4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與弘升同IP) 107年5月至8月 16 2,206,042 110,303 16 2,206,042 110,303 5 星倫有限公司 103年4月 1 318,528 15,926 1 318,528 15,926 小計 109 32,515,536 1,625,783 101 30,382,116 1,519,112 減:銷貨退回及折讓 10 9,342,100 467,105 10 9,342,100 467,105 合計 99 23,173,436 1,158,678 91 21,040,016 1,052,007 弘升公司取得進項發票明細表(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6946 號、111年度偵字第51784號) 編號 銷項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年月 扣抵發票期別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營業稅額 證據出處 1 藝麗欣實業有限公司 10306 AQ00000000 595,630 29,78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5頁 2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10 RN00000000 534,825 26,74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5頁 3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10 RN00000000 639,210 31,96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5頁 4 澤誠國際有限公司 10411 SG00000000 468,800 23,4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5頁 5 澤誠國際有限公司 10412 SG00000000 75,820 3,79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5頁 6 普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511 ED00000000 892,000 44,6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5頁 7 普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511 ED00000000 905,500 45,27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5頁 8 永豐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10511 ED00000000 495,000 24,7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5頁 9 永豐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10511 ED00000000 604,000 30,2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5頁 10 普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512 ED00000000 937,600 46,8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5頁 11 普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512 ED00000000 973,000 48,6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5頁 12 普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512 ED00000000 967,000 48,3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5頁 13 普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512 ED00000000 995,700 49,78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5頁 14 永豐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10512 ED00000000 596,000 29,8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5頁 15 永豐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10512 ED00000000 619,000 30,9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5頁 16 永豐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10512 ED00000000 560,280 28,01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5頁 弘升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6946 號、111年度偵字第51784號) 編號 買受人(扣抵)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年月 扣抵發票期別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營業稅額 證據出處 1 星倫有限公司 10304 ZV00000000 318,528 15,92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252,210 12,61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216,150 10,80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225,060 11,253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254,00000000 12,74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204,710 10,23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208,340 10,417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248,160 12,40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204,050 10,203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80,070 9,00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86,560 9,32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63,130 8,157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94,480 9,72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76,550 8,82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89,310 9,46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98,770 9,939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73,030 8,65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12,740 10,637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00,970 10,04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2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06,250 10,31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2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91,290 9,56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2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97,010 9,8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2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07,130 10,35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2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08,560 10,42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2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92,720 9,63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2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47,840 7,39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2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39,480 6,97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2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59,720 7,98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29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511 105年11、12月期 ED00000000 836,000 41,8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30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511 105年11、12月期 ED00000000 822,000 41,1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31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511 105年11、12月期 ED00000000 785,000 39,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32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511 105年11、12月期 ED00000000 632,000 31,6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33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511 105年11、12月期 ED00000000 758,000 37,9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34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511 105年11、12月期 ED00000000 725,000 36,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35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511 105年11、12月期 ED00000000 708,000 35,4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36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512 105年11、12月期 ED00000000 683,000 34,1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37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512 105年11、12月期 ED00000000 723,000 36,1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38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512 105年11、12月期 ED00000000 735,000 36,7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39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512 105年11、12月期 ED00000000 885,000 44,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40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512 105年11、12月期 ED00000000 530,000 26,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4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603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121,410 6,07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4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603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127,710 6,38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4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603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45,298 2,26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4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603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130,340 6,517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4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603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95,760 4,78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4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603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108,570 5,429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4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603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96,425 4,82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4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603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130,340 6,517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4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603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29,400 1,47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5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603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76,450 3,823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51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7 106年7、8月期 PL00000000 697,400 34,87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52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7 106年7、8月期 PL00000000 905,700 45,28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53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7 106年7、8月期 PL00000000 872,000 43,6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54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7 106年7、8月期 PL00000000 937,000 46,8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55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8 106年7、8月期 PL00000000 1,104,000 55,2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56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8 106年7、8月期 PL00000000 898,000 44,9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57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8 106年7、8月期 PL00000000 948,000 47,4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58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8 106年7、8月期 PL00000000 922,000 46,1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59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8 106年7、8月期 PL00000000 973,000 48,6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60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8 106年7、8月期 PL00000000 1,085,000 54,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61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1 未扣抵 YR00000000 308,200 15,41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62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1 未扣抵 YR00000000 290,420 14,52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63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1 未扣抵 YR00000000 225,000 11,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64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1 未扣抵 YR00000000 230,800 11,5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65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2 未扣抵 YR00000000 244,000 12,2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66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2 未扣抵 YR00000000 255,000 12,7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67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2 未扣抵 YR00000000 273,000 13,6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68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2 未扣抵 YR00000000 307,000 15,3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69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4 107年5、6月期 AN00000000 85,330 4,267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70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4 107年5、6月期 AN00000000 92,255 4,613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71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4 107年5、6月期 AN00000000 93,520 4,67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72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4 107年5、6月期 AN00000000 86,320 4,31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73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4 107年5、6月期 AN00000000 85,700 4,28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74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4 107年5、6月期 AN00000000 83,200 4,16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75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4 107年5、6月期 AN00000000 88,300 4,41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76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4 107年5、6月期 AN00000000 83,300 4,16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77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4 107年5、6月期 AN00000000 90,388 4,519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78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4 107年5、6月期 AN00000000 92,255 4,613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79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 10705 107年5、6月期 CL00000000 141,645 7,08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80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 10705 107年5、6月期 CL00000000 101,184 5,059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81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 10705 107年5、6月期 CL00000000 86,154 4,30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82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 10705 107年5、6月期 CL00000000 95,535 4,777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83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 10705 107年5、6月期 CL00000000 97,020 4,85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84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 10705 107年5、6月期 CL00000000 98,010 4,90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85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 10705 107年5、6月期 CL00000000 99,876 4,99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86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 10705 107年5、6月期 CL00000000 101,146 5,057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87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 10705 107年5、6月期 CL00000000 104,092 5,20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88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6 107年7、8月期 CL00000000 147,101 7,35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89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6 107年7、8月期 CL00000000 144,047 7,20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90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6 107年7、8月期 CL00000000 144,556 7,22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91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6 107年7、8月期 CL00000000 142,011 7,10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92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 10708 107年7、8月期 EH00000000 157,680 7,88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93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 10708 107年7、8月期 EH00000000 182,048 9,10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94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 10708 107年7、8月期 EH00000000 107,000 5,3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95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 10708 107年7、8月期 EH00000000 192,234 9,61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96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 10708 107年7、8月期 EH00000000 213,526 10,67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97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 10708 107年7、8月期 EH00000000 210,456 10,523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98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 10708 107年7、8月期 EH00000000 218,436 10,92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99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8 107年9、10月期 EH00000000 292,230 14,61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00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8 107年9、10月期 EH00000000 140,993 7,0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01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8 107年9、10月期 EH00000000 105,872 5,29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02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9 107年11、12月期 GE00000000 166,066 8,303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03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9 107年11、12月期 GE00000000 126,205 6,31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04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9 107年11、12月期 GE00000000 160,949 8,047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05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9 107年11、12月期 GE00000000 177,504 8,87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06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9 107年11、12月期 GE00000000 186,147 9,307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07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9 107年11、12月期 GE00000000 165,206 8,26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08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10 107年11、12月期 GE00000000 186,233 9,31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09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12 107年11、12月期 JB00000000 226,895 11,34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1782號附表(康禾公司開立)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統一發票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 3 566,325 28,317 3 566,325 28,317 2 承億工程行 2 579,800 28,990 2 579,800 28,990 3 元城興業有限公司 3 488,000 24,400 3 488,000 24,400 4 聯傑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60,000 3,000 1 60,000 3,000 5 貝勒府國際有限公司 2 640,500 32,026 2 640,500 32,026 6 陽億有限公司 3 1,066,500 53,325 3 1,066,500 53,325 7 隆凱工業有限公司 1 310,000 15,500 1 310,000 15,500 8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 402,680 20,134 1 402,680 20,134 9 飛裕科技有限公司 2 548,000 27,400 2 548,000 27,400 小計 18 4,661,805 233,092 18 4,661,805 233,092 康禾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111年度偵字第51782號) 編號 買受人(扣抵)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年月 扣抵發票期別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營業稅額 證據出處 1 飛裕科技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240,000 12,0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2 飛裕科技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308,000 15,4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3 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171,000 8,5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4 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240,500 12,0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5 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 10312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154,825 7,742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6 承億工程行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326,000 16,3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7 承億工程行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253,800 12,69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8 元城興業有限公司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125,600 6,2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9 元城興業有限公司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156,800 7,8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10 元城興業有限公司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205,600 10,2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11 聯傑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60,000 3,0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12 隆凱工業有限公司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310,000 15,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13 陽億有限公司 10402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292,500 14,6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14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03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402,680 20,13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15 陽億有限公司 10403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368,200 18,41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16 貝勒府國際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303,450 15,17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17 貝勒府國際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337,050 16,85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18 陽億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405,800 20,29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1783號附表(洋陞公司開立)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時間 開立統一發票明細 (新臺幣)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新臺幣)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東美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10月1日 1 77,330元 3867元 1 77,330元 3867元 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9月至同年10月 12 939,540元 4萬6978元 12 939,540元 46978元 3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年6月起至同年8月止 18 4,092,660元 20萬4633元 18 4,092,660元 204,633元 小計 31 5,109,530元 25萬5478元 31 5,109,530元 255,478元 洋陞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111年度偵字第51783號) 編號 買受人(扣抵)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年月 扣抵發票期別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營業稅額 證據出處 1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6 105年5、6月期 CD00000000 195,000 9,7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2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6 105年5、6月期 CD00000000 198,000 9,9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3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6 105年5、6月期 CD00000000 192,600 9,63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4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6 105年5、6月期 CD00000000 197,300 9,86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5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6 105年5、6月期 CD00000000 266,088 13,30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6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6 105年5、6月期 CD00000000 150,783 7,539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7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7 105年7、8月期 CV00000000 198,370 9,919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8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7 105年7、8月期 CV00000000 131,600 6,5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9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7 105年7、8月期 CV00000000 163,450 8,17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10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7 105年7、8月期 CV00000000 218,050 10,90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11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7 105年7、8月期 CV00000000 225,693 11,28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12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7 105年7、8月期 CV00000000 181,467 9,07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13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7 105年7、8月期 CV00000000 224,289 11,21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14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7 105年7、8月期 CV00000000 257,283 12,86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15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7 105年7、8月期 CV00000000 331,467 16,57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16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7 105年7、8月期 CV00000000 294,882 14,74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17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8 105年7、8月期 CV00000000 311,874 15,59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18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8 105年7、8月期 CV00000000 354,464 17,72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1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509 105年9、10月期 DM00000000 84,480 4,22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2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509 105年9、10月期 DM00000000 87,120 4,356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21 東美股份有限公司 10510 105年11、12月期 DM00000000 77,330 3,867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2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510 105年9、10月期 DM00000000 93,035 4,652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2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510 105年9、10月期 DM00000000 44,415 2,221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2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510 105年9、10月期 DM00000000 79,560 3,97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2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510 105年9、10月期 DM00000000 70,980 3,549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2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510 105年9、10月期 DM00000000 29,200 1,46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2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510 105年9、10月期 DM00000000 19,825 991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2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510 105年9、10月期 DM00000000 42,720 2,136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2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510 105年9、10月期 DM00000000 111,650 5,58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3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510 105年9、10月期 DM00000000 164,025 8,201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3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510 105年9、10月期 DM00000000 112,530 5,627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1784號附表(弘升公司開立) 編號 營業人名稱 時間 開立發票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5年11月至107年2月 30 20,297,520 1,014,876 22 18,164,100 908,205 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9月至106年3月 37 6,300,863 315,048 37 6,300,863 315,048 3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年3月至12月 25 3,392,583 169,630 25 3,392,583 169,630 4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與弘升同IP) 107年5月至8月 16 2,206,042 110,303 16 2,206,042 110,303 5 星倫有限公司 103年4月 1 318,528 15,926 1 318,528 15,926 小計 109 32,515,536 1,625,783 101 30,382,116 1,519,112 減:銷貨退回及折讓 10 9,342,100 467,105 10 9,342,100 467,105 合計 99 23,173,436 1,158,678 91 21,040,016 1,052,007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1785號附表(澤誠公司開立)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統一發票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天賦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6 1,832,896 91,646 6 1,832,896 91,646 2 法而宜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4 1,908,247 95,412 4 1,908,247 95,412 3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7 4,415,400 220,771 7 4,415,400 220,771 4 玉山事業有限公司 1 352,920 17,646 1 352,920 17,646 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25 2,613,974 130,701 25 2,613,974 130,701 6 吉秝實業有限公司 5 796,722 39,837 5 796,722 39,837 7 友通企業社 1 81,905 4,095 0 0 0 8 弘升實業有限公司 2 544,620 27,231 2 544,620 27,231 9 菁英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61,925 3,096 1 61,905 3,095 10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3 4,670,088 233,504 13 4,680,088 234,004 11 飛裕科技有限公司 1 326,500 16,325 1 326,500 16,325 12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台北營業所 13 6,105,227 305,264 13 6,105,227 305,265 13 禾金科技有限公司 3 1,175,087 58,755 3 1,175,087 58,755 14 達新威科技有限公司 10 4,376,690 218,835 10 4,376,690 218,835 15 冠志股份有限公司 1 500,000 25,000 1 500,000 25,000 小計 93 29,762,201 1,488,118 92 29,690,276 1,484,523 澤誠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111年度偵字第51785號) 編號 買受人(扣抵)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年月 扣抵發票期別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營業稅額 證據出處 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61,089 3,05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83,300 4,16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43,200 2,16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35,840 1,792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61,768 3,08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86,160 4,30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42,380 2,119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93,495 4,67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25,225 1,261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1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48,450 2,42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1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32,280 1,61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1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59,280 2,96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1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86,940 4,347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14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189,600 9,4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15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91,500 4,57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16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63,000 3,1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17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126,800 6,3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18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134,000 6,7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19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360,700 18,03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20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413,400 20,67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21 飛裕科技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326,500 16,3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22 玉山事業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52,920 17,646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23 吉秝實業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06,800 15,3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24 吉秝實業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80,952 4,04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25 吉秝實業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82,500 4,1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26 吉秝實業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209,650 10,48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27 吉秝實業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16,820 5,841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28 菁英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61,925 3,09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29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595,000 29,7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30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68,060 18,40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31 達新威科技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27,620 16,381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32 達新威科技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50,985 17,549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33 達新威科技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44,580 17,229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34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718,410 35,921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35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730,275 36,51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36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739,830 36,992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37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台北營業所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740,080 37,00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38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台北營業所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773,535 38,677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39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台北營業所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652,995 32,6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40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729,120 36,456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41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761,565 38,07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42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425,600 21,2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43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310,600 15,53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4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62,673 3,13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4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64,750 8,23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4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98,000 4,9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4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65,600 8,2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4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87,587 9,3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4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66,140 8,307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5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90,250 9,51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5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212,102 10,60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5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47,735 7,387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5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12,360 5,61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5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84,050 9,20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5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63,320 8,166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56 友通企業社 10410 RN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57 天賦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302,550 15,12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58 天賦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04,295 10,21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59 天賦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84,752 14,23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60 天賦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74,651 13,73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61 法而宜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98,654 24,93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62 法而宜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89,567 24,47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63 法而宜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94,846 24,742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64 法而宜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25,180 21,259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65 弘升實業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68,800 23,4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66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台北營業所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37,250 21,86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67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台北營業所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54,718 12,736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68 達新威科技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89,633 24,482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69 達新威科技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93,984 24,699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70 達新威科技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88,972 24,449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71 天賦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364,928 18,246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72 天賦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01,720 20,086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73 弘升實業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75,820 3,791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74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581,604 29,0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75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600,413 30,021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76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612,389 30,619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77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543,622 27,181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78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台北營業所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325,352 16,26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79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台北營業所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63,250 23,16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80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台北營業所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83,910 24,196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81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台北營業所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92,775 24,639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82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台北營業所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87,644 24,382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83 禾金科技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41,655 22,08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84 禾金科技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304,522 15,226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85 禾金科技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28,910 21,446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86 達新威科技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27,606 21,3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87 達新威科技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65,355 23,26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88 達新威科技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92,185 24,609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89 達新威科技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95,770 24,789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90 冠志股份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500,000 25,0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91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台北營業所 10501 105年1、2月期 AU00000000 453,998 22,7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92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台北營業所 10501 105年1、2月期 AU00000000 374,600 18,73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93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台北營業所 10501 105年3、4月期 AU00000000 165,120 8,257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1786號附表一(元城公司取具) 編號 營業人名稱 發票年月 發票張數 進貨額 提出扣抵營業稅額 1 承億工程行 103年2月至104年4月  9 3,366,501元 168,326元 2 康禾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2月  3   488,000元  24,400元 3 陽億有限公司 104年2月至104年8月  5 1,350,888元  67,544元 4 奇毅實業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2   572,000元  28,600元 5 雷音軒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1   246,000元  12,300元 6 隆凱工業有限公司 104年2月  1   95,238元   4,762元 7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12月至104年2月  5 1,665,805元  83,291元 8 宏瑋實業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2   716,571元  35,829元 合計  28 8,501,003元 425,052元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1786號附表二(元城公司開立)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統一發票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開立期間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11~10407 24 2,001,399 100,071 24 2,001,399 100,066 2 承億工程行 10307~10409 3 1,036,000 51,800 3 1,036,000 51,800 3 晟旺國際有限公司 10411 4 1,474,298 73,715 4 1,474,298 73,715 4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08 1 602,000 30,100 1 602,000 30,100 5 弘异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10302~10404 12 7,587,092 379,355 12 7,587,092 379,355 6 坤岳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10304~10402 2 1,212,747 60,637 2 1,212,747 60,637 7 禾金科技有限公司 10409 3 1,252,087 62,605 3 1,252,085 62,605 8 達盟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10404~10405 2 231,796 11,589 2 231,796 11,589 合計 51 15,397,419 769,872 51 15,397,417 769,867 元城公司取得進項發票明細表(111年度偵字第51786號) 編號 銷項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年月 發票扣抵年月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營業稅額 證據出處 1 承億工程行 10301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494,428 24,721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2 承億工程行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246,300 12,31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3 承億工程行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362,800 18,1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4 承億工程行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476,190 23,81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5 奇毅實業有限公司 10309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210,000 10,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6 奇毅實業有限公司 10309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362,000 18,1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7 宏瑋實業有限公司 10309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288,000 14,4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8 雷音軒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246,000 12,3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9 宏瑋實業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428,571 21,429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10 承億工程行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165,200 8,26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11 承億工程行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134,300 6,71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12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879,060 43,95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13 康禾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125,600 6,2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14 康禾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0401 105年1、2月期 NN00000000 156,800 7,8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15 康禾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0401 106年1、2月期 NN00000000 205,600 10,2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16 隆凱工業有限公司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95,238 4,762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17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193,608 9,6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18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182,755 9,13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19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190,752 9,53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20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219,630 10,982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21 承億工程行 10402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348,200 17,41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22 承億工程行 10402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283,450 14,17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23 陽億有限公司 10402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304,820 15,241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24 承億工程行 10403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855,633 42,782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25 陽億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276,760 13,83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26 陽億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12,523 15,626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27 陽億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45,825 17,291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28 陽億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10,960 5,54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元城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111年度偵字第51786號) 編號 買受人(扣抵)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年月 扣抵發票期別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營業稅額 證據出處 1 弘异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736,000 36,8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2 弘异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10303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553,000 27,6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3 坤岳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10304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48,500 2,4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4 承億工程行 10307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138,000 6,9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5 弘异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10307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630,000 31,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6 弘异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10307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587,000 29,3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7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08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602,000 30,1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8 弘异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10308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767,500 38,37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9 弘异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10309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635,000 31,7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10 弘异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595,000 29,7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11 弘异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265,000 13,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1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94,600 4,73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1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28,035 1,402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1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43,420 2,171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1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95,280 4,76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1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71,000 3,5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1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56,480 2,82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1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60,800 3,0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1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47,880 2,39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2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43,750 2,18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2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14,600 73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2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95,260 4,76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23 弘异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769,920 38,496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24 弘异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10402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768,497 38,4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25 坤岳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10402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1,164,247 58,212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26 弘异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10403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594,800 29,7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27 弘异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685,375 34,269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28 達盟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166,348 8,317 本院簡上卷一第280頁 29 達盟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3、4月期 QA00000000 65,448 3,272 本院簡上卷一第280頁 3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63,250 3,162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3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08,570 5,42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3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88,232 9,412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3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9,305 96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3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56,970 7,849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3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8,340 1,917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3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51,840 2,592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3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53,670 7,68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3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3,920 1,696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3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87,137 9,357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4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57,080 7,85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4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62,070 3,10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4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29,910 6,49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43 承億工程行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363,800 18,19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44 承億工程行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534,200 26,71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45 禾金科技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453,865 22,69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46 禾金科技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369,552 18,47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47 禾金科技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428,670 21,43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48 晟旺國際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10,844 10,542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49 晟旺國際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321,655 16,08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50 晟旺國際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536,725 26,836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51 晟旺國際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05,074 20,25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達新威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111年度偵緝字第4988號) 編號 買受人(扣抵)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年月 扣抵發票期別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營業稅額 證據出處 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40,640 2,03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73,025 8,65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47,580 2,379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66,125 3,30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84,806 9,2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38,820 6,94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7,400 1,87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23,640 1,18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45,920 2,29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1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75,218 8,76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1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26,425 1,32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1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61,440 3,07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1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71,520 3,57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1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74,340 13,717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1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59,820 12,99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1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41,670 12,08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1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53,550 12,67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1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43,980 12,199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1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60,040 13,00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2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60,810 13,0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2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74,230 13,71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2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43,760 12,18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2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43,760 12,18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2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37,270 11,86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2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21,980 11,099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2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00,750 10,03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2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12,630 10,63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2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03,390 10,17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2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91,840 9,59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3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505 105年5、6月期 CD00000000 129,580 6,479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3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505 105年5、6月期 CD00000000 108,110 5,40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3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505 105年5、6月期 CD00000000 178,200 8,91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3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505 105年5、6月期 CD00000000 142,215 7,11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八馬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111年度偵緝字第4989號、111年 度偵緝字第4993號) 編號 買受人(扣抵)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年月 扣抵發票期別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營業稅額 證據出處 1 玉山事業有限公司 10309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245,700 12,28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2 玉山事業有限公司 10309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258,300 12,91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3 陽億有限公司 10309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145,700 7,28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4 盈德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90,800 4,5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5 盈德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88,000 4,4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6 盈德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98,000 4,9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82,400 9,12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99,640 9,98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88,825 9,44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1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86,645 9,33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1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57,120 7,856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1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85,265 9,263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1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83,489 9,17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1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56,475 7,823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1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95,480 9,77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1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93,050 9,65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1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02,695 10,13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1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66,330 8,316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19 勁毅科技有限公司 10508 105年7、8月期 CV00000000 50,000 2,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20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7 未扣抵 PL00000000 465,000 23,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他字第3017號卷第15頁 21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7 未扣抵 PL00000000 473,000 23,6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他字第3017號卷第15頁 22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7 未扣抵 PL00000000 472,000 23,6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他字第3017號卷第15頁 23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7 未扣抵 PL00000000 470,000 23,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他字第3017號卷第15頁 24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7 未扣抵 PL00000000 469,000 23,4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他字第3017號卷第15頁 25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7 未扣抵 PL00000000 467,000 23,3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他字第3017號卷第16頁 26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7 未扣抵 PL00000000 474,000 23,7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他字第3017號卷第16頁 27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8 未扣抵 PL00000000 476,000 23,8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他字第3017號卷第16頁 28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8 未扣抵 PL00000000 471,000 23,5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他字第3017號卷第16頁 29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8 未扣抵 PL00000000 468,900 23,44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他字第3017號卷第16頁 30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8 未扣抵 PL00000000 462,000 23,1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他字第3017號卷第16頁 31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8 未扣抵 PL00000000 468,000 23,4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他字第3017號卷第17頁 32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8 未扣抵 PL00000000 465,000 23,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他字第3017號卷第17頁 33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8 未扣抵 PL00000000 469,500 23,47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他字第3017號卷第17頁 34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8 未扣抵 PL00000000 465,000 23,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他字第3017號卷第17頁 35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8 未扣抵 PL00000000 466,000 23,3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他字第3017號卷第17頁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990號附表(奇毅公司開立)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統一發票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行義企業社 1 198,000 9,900 1 198,000 9,900 2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 4,234,000 211,700 10 4,234,000 211,700 3 旭威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2 655,971 32,799 2 655,971 32,799 4 亞欣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1 500,000 25,000 1 500,000 25,000 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5 406,890 20,345 5 406,890 20,345 6 潔貝爾有限公司 2 123,810 6,190 2 123,810 6,190 7 星倫有限公司 4 2,045,562 102,278 4 2,045,562 102,278 8 藝麗欣實業有限公司 1 318,600 15,930 1 318,600 15,930 9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5 477,505 23,875 5 477,505 23,875 10 元城興業有限公司 2 572,000 28,600 2 572,000 28,600 11 辰龍財金科技有限公司 8 2,809,522 140,478 8 2,809,522 140,478 12 碩建國際有限公司 1 142,858 7,143 0 0 0 13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2 771,688 38,585 2 771,688 38,585 14 飛裕科技有限公司 2 617,500 30,875 2 617,500 30,875 15 新典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7 245,463 12,274 4 243,500 12,175 16 泰億企業社 3 6,176,847 308,843 3 6,176,847 308,843 總計 56 20,296,216 1,014,815 52 19,545,333 (20,151,395-銷貨退回及折讓606,062)  977,270 奇毅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111年度偵緝字第4990號)   編號 買受人(扣抵)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年月 扣抵發票期別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營業稅額 證據出處 1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9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935,000 46,7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2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209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100,000 5,0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3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236,000 11,8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4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452,000 22,6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5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506,200 25,31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6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283,200 14,16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7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363,000 18,1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8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350,000 17,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9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420,000 21,0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10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476,000 23,8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11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212,600 10,63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12 旭威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155,971 7,799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13 潔貝爾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78,000 3,9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14 潔貝爾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45,810 2,29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15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144,762 7,23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16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112,381 5,619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17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211 102年11、12月期 QC00000000 91,676 4,58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18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211 102年11、12月期 QC00000000 28,686 1,43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19 星倫有限公司 10212 102年11、12月期 QC00000000 482,000 24,1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20 星倫有限公司 10212 102年11、12月期 QC00000000 485,000 24,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21 星倫有限公司 10212 102年11、12月期 QC00000000 472,500 23,6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22 辰龍財金科技有限公司 10212 102年11、12月期 QC00000000 285,714 14,28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263頁 23 辰龍財金科技有限公司 10212 102年11、12月期 QC00000000 285,714 14,28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263頁 24 辰龍財金科技有限公司 10212 102年11、12月期 QC00000000 333,333 16,667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264頁 25 碩建國際有限公司 10212 未扣抵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26 辰龍財金科技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557,143 27,857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265頁 27 辰龍財金科技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350,476 17,52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266頁 28 辰龍財金科技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274,762 13,73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265頁 29 辰龍財金科技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401,047 20,053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266頁 30 辰龍財金科技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321,333 16,067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267頁 31 新典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38,000 1,9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0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300頁 32 新典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10302 ZA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0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300頁 33 新典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10302 ZA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0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301頁 34 新典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10302 ZA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0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301頁 35 新典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30,000 1,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0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302頁 36 新典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52,000 2,6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0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302頁 37 新典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123,500 6,17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0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303頁 38 旭威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10303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500,000 25,0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39 亞欣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10303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500,000 25,0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40 泰億企業社 10304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1,201,200 60,06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0頁 41 泰億企業社 10304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1,365,831 68,29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0頁 42 泰億企業社 10304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3,609,816 180,49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0頁 43 星倫有限公司 10306 103年7、8月期 AQ00000000 606,062 30,303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44 藝麗欣實業有限公司 10307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318,600 15,93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4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08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88,140 4,407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218頁 4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08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85,000 4,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220頁 4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08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72,000 3,6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222頁 4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08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74,250 3,713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224頁 4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08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87,500 4,37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226頁 50 元城興業有限公司 10309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210,000 10,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51 元城興業有限公司 10309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362,000 18,1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52 飛裕科技有限公司 10309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296,500 14,8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0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293頁 53 行義企業社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198,000 9,9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54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336,396 16,82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0頁 55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435,292 21,76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0頁 56 飛裕科技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321,000 16,0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0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296頁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991號附表(漢祥公司開立)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統一發票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6 7,121,834 356,090 16 7,121,834 356,090 2 財團法人台灣文創平台發展基金會 11 49,019 2,455 9 44,924 2,250 3 囍聚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3 49,617 2,481 1 34,571 1,729 4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57 3,911,557 195,573 18 3,606,789 180,341 5 台灣國際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4 40,284 2,016 4 40,284 2,016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40 2,873,089 143,660 40 2,873,089 143,660 7 育勝事業有限公司 4 124,154 6,207 1 95,238 4,762 8 承億工程行 1 105,000 5,250 1 105,000 5,250 9 星倫有限公司 8 3,782,340 189,117 8 3,782,340 189,117 10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3 5,401,617 270,080 13 5,401,617 270,080 11 天愛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1 61,905 3,095 1 61,905 3,095 12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5 1,518,299 75,916 5 1,518,299 75,916 13 詠晉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7 2,838,664 141,934 7 2,838,664 141,934 14 比威力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95,238 4,762 1 95,238 4,762 15 鈦山有限公司 2 779,986 39,000 2 779,986 39,000 16 台灣艾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3 70,472 3,528 13 70,472 3,528 小計 186 28,823,075 1,441,164 140 28,470,250 1,423,530 漢祥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111年度偵緝字第4991號)   編號 買受人(扣抵)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年月 扣抵發票期別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營業稅額 證據出處 1 囍聚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0101 101年1、2月期 YU00000000 34,571 1,729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2 囍聚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0101 YU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2 101年1、2月期 YU00000000 121,750 6,08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56頁 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2 101年1、2月期 YU00000000 113,360 5,66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56頁 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2 101年1、2月期 YU00000000 97,200 4,86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57頁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2 101年1、2月期 YU00000000 121,800 6,09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57頁 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2 101年1、2月期 YU00000000 144,180 7,209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58頁 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2 101年1、2月期 YU00000000 114,075 5,70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58頁 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2 101年1、2月期 YU00000000 106,250 5,313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59頁 1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2 101年1、2月期 YU00000000 143,250 7,163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59頁 1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2 101年1、2月期 YU00000000 114,180 5,709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0頁 1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2 101年1、2月期 YU00000000 153,912 7,696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0頁 1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2 101年1、2月期 YU00000000 150,939 7,547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1頁 1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2 101年1、2月期 YU00000000 141,593 7,0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1頁 1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2 101年1、2月期 YU00000000 163,350 8,16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2頁 1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2 101年1、2月期 YU00000000 141,020 7,05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2頁 1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3 101年3、4月期 AH00000000 59,640 2,98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4頁 1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3 101年3、4月期 AH00000000 53,000 2,6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4頁 1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3 101年3、4月期 AH00000000 93,100 4,65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5頁 2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3 101年3、4月期 AH00000000 55,160 2,75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5頁 21 台灣艾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03 101年3、4月期 AH00000000 1,429 7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327頁 22 台灣艾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03 101年3、4月期 AH00000000 7,619 38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330頁 2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4 101年3、4月期 AH00000000 31,150 1,55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6頁 2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4 101年3、4月期 AH00000000 26,784 1,339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6頁 2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4 101年3、4月期 AH00000000 19,422 97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7頁 2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4 101年3、4月期 AH00000000 39,250 1,963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7頁 2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4 101年3、4月期 AH00000000 27,040 1,35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8頁 2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4 101年3、4月期 AH00000000 96,000 4,8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8頁 2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4 101年3、4月期 AH00000000 32,500 1,6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9頁 3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4 101年3、4月期 AH00000000 43,250 2,163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9頁 3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4 101年3、4月期 AH00000000 43,680 2,18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70頁 3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4 101年3、4月期 AH00000000 27,200 1,36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70頁 33 台灣艾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04 101年3、4月期 AH00000000 6,476 32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333頁 34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05 101年5、6月期 BW00000000 42,000 2,1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35 台灣艾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07 101年7、8月期 DK00000000 7,619 38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336頁 3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8 101年7、8月期 DK00000000 18,550 92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72頁 3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8 101年7、8月期 DK00000000 34,000 1,7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72頁 3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8 101年7、8月期 DK00000000 14,160 70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73頁 3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8 101年7、8月期 DK00000000 72,375 3,619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73頁 4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8 101年7、8月期 DK00000000 32,361 1,61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74頁 4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8 101年7、8月期 DK00000000 26,598 1,33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74頁 4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8 101年7、8月期 DK00000000 22,800 1,1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75頁 4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8 101年7、8月期 DK00000000 60,600 3,03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75頁 4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8 101年7、8月期 DK00000000 43,040 2,15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76頁 4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8 101年7、8月期 DK00000000 44,415 2,22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76頁 4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8 101年7、8月期 DK00000000 19,640 98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77頁 4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8 101年7、8月期 DK00000000 10,515 526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77頁 48 台灣艾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08 101年7、8月期 DK00000000 5,523 277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340頁 49 台灣艾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08 101年7、8月期 DK00000000 7,904 396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340頁 50 財團法人台灣文創平台發展基金會 10109 101年9、10月期 EY00000000 1,428 7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51 育勝事業有限公司 10109 EY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52 育勝事業有限公司 10109 EY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53 育勝事業有限公司 10109 EY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54 育勝事業有限公司 10109 101年9、10月期 EY00000000 95,238 4,76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55 天愛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10109 101年9、10月期 EY00000000 61,905 3,09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56 台灣艾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09 101年9、10月期 EY00000000 5,714 286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344頁 57 台灣艾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09 101年9、10月期 EY00000000 6,190 31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346頁 58 台灣艾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09 101年9、10月期 EY00000000 5,523 277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346頁 59 財團法人台灣文創平台發展基金會 10110 101年9、10月期 EY00000000 30,000 1,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60 財團法人台灣文創平台發展基金會 10110 101年9、10月期 EY00000000 1,500 7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61 財團法人台灣文創平台發展基金會 10110 101年9、10月期 EY00000000 1,904 96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62 財團法人台灣文創平台發展基金會 10110 EY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63 財團法人台灣文創平台發展基金會 10110 EY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64 囍聚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0110 EY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65 台灣國際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10 101年11、12月期 EY00000000 1,238 6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66 台灣國際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10 101年11、12月期 EY00000000 36,666 1,83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67 台灣國際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10 101年11、12月期 EY00000000 1,428 7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68 太珊有限公司(原名:鈦山有限公司) 10110 101年11、12月期 EY00000000 388,390 19,42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 69 太珊有限公司(原名:鈦山有限公司) 10110 101年11、12月期 EY00000000 391,596 19,5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 70 台灣艾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10 101年9、10月期 EY00000000 5,714 286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350頁 71 財團法人台灣文創平台發展基金會 10111 101年11、12月期 GM00000000 1,428 7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偵字第37212號卷一第238頁 72 財團法人台灣文創平台發展基金會 10111 101年11、12月期 GM00000000 1,428 7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偵字第37212號卷一第238頁 73 財團法人台灣文創平台發展基金會 10111 101年11、12月期 GM00000000 952 4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偵字第37212號卷一第239頁 74 財團法人台灣文創平台發展基金會 10111 101年11、12月期 GM00000000 1,523 77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偵字第37212號卷一第240頁 75 財團法人台灣文創平台發展基金會 10111 101年11、12月期 GM00000000 4,761 239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偵字第37212號卷一第239頁 76 台灣國際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11 101年11、12月期 GM00000000 952 4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77 台灣艾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11 101年11、12月期 GM00000000 2,666 13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355頁 78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12 101年11、12月期 GM00000000 221,350 11,06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79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12 101年11、12月期 GM00000000 267,140 13,357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80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12 101年11、12月期 GM00000000 309,505 15,47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81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12 101年11、12月期 GM00000000 217,360 10,86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82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12 101年11、12月期 GM00000000 197,600 9,8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83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12 101年11、12月期 GM00000000 306,628 15,33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84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12 101年11、12月期 GM00000000 156,870 7,84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85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1 102年1、2月期 KN00000000 42,857 2,143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86 比威力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01 102年1、2月期 KN00000000 95,238 4,76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 87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3 LL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88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3 LL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89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3 LL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90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3 LL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91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3 LL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92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3 LL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93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3 LL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94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3 LL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95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3 LL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96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3 LL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97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3 LL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98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3 LL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99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3 LL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00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3 LL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01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3 LL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02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3 LL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03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5 102年5、6月期 MJ00000000 114,286 5,71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04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6 102年5、6月期 MJ00000000 136,000 6,8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05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207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361,179 18,059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06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207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409,140 20,457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107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207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492,648 24,63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108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207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483,144 24,157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109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207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438,046 21,90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10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207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451,440 22,57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11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207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469,224 23,46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12 詠晉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10207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462,809 23,1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 113 詠晉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10207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443,118 22,156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 114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208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441,378 22,069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115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208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447,873 22,39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116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208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395,824 19,79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117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208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440,022 22,00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18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208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413,952 20,69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19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208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432,978 21,649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20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208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419,902 20,99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21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208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487,168 24,35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22 詠晉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10208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447,884 22,39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 123 詠晉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10208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393,052 19,653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 124 詠晉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10208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394,612 19,73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 125 詠晉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10208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458,036 22,90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 126 詠晉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10208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239,153 11,95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 127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316,236 15,81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28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284,900 14,24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29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230,871 11,54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30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153,456 7,673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31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236,952 11,84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32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306,111 15,306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33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34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35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36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37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38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39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40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41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42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43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44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45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46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47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48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49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50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51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52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53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54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55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56 台灣艾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102年11、12月期 QC00000000 5,238 26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360頁 157 台灣艾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102年11、12月期 QC00000000 2,857 143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360頁 158 星倫有限公司 10301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260,500 13,0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59 星倫有限公司 10301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390,820 19,54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60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66,667 3,333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61 承億工程行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105,000 5,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62 星倫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411,855 20,593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63 星倫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428,700 21,43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64 星倫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216,000 10,8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65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303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467,124 23,356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166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303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605,739 30,287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167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303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552,636 27,63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168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303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360,248 18,01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69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303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422,313 21,116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70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304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238,206 11,91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171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304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620,487 31,02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172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304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465,346 23,267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173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304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679,089 33,95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174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304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160,446 8,02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175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304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301,575 15,079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176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304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358,488 17,92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77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304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385,283 19,26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78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304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322,553 16,12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79 星倫有限公司 10305 103年5、6月期 AQ00000000 654,286 32,71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80 星倫有限公司 10305 103年5、6月期 AQ00000000 806,361 40,31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81 星倫有限公司 10305 103年5、6月期 AQ00000000 613,818 30,69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82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05 103年5、6月期 AQ00000000 255,690 12,78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 183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05 103年5、6月期 AQ00000000 326,716 16,336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 184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05 103年5、6月期 AQ00000000 422,994 21,1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 185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06 103年5、6月期 AQ00000000 285,882 14,29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 186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06 103年5、6月期 AQ00000000 227,017 11,35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992號附表(陽億公司開立)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統一發票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 6 1,028,280 51,415 6 1,028,280 51,415 2 京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 360,000 18,000 1 360,000 18,000 3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3 1,056,890 52,845 2 680,190 34,009 4 宏亞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2 557,935 27,897 2 557,935 27,897 5 宏其實業有限公司 2 1,041,000 52,050 2 1,041,000 52,050 6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 230,600 11,530 2 230,600 11,530 7 玉山事業有限公司 3 587,620 29,381 3 587,620 29,381 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8 969,834 48,494 18 969,834 48,494 9 能火文創有限公司 1 262,000 13,100 1 262,000 13,100 10 元城興業有限公司 5 1,350,888 67,544 5 1,350,888 67,544 11 隆凱工業有限公司 2 563,500 28,175 2 563,500 28,175 12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8 2,061,730 103,088 8 2,061,730 103,088 13 飛裕科技有限公司 5 2,485,700 124,285 4 1,793,700 89,685 14 比威力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412,000 20,600 1 412,000 20,600 小計 59 12,967,977 648,404 57 11,899,277 594,968 陽億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111年度偵緝字第4992號) 編號 買受人(扣抵)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年月 扣抵發票期別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營業稅額 證據出處 1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55,600 2,7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2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175,000 8,7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3 能火文創有限公司 10308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262,000 13,1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4 比威力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08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412,000 20,6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6頁 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09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88,750 4,43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偵字第11525號卷第234頁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09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76,400 3,82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偵字第11525號卷第234頁 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09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90,500 4,5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偵字第11525號卷第235頁 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09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93,000 4,6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偵字第11525號卷第235頁 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09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80,184 4,009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偵字第11525號卷第236頁 10 宏亞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309,760 15,48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11 宏亞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248,175 12,409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12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218,500 10,9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6頁 13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272,200 13,61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6頁 14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312,400 15,62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6頁 15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290,310 14,516 本院簡上卷一第266頁 16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311,280 15,56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6頁 17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217,210 10,86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6頁 18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247,280 12,36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6頁 19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192,550 9,62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6頁 20 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 10312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265,300 13,26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21 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 10312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193,250 9,663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22 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 10312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176,260 8,813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23 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 10312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163,800 8,19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24 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 10312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69,170 3,459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25 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 10312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160,500 8,0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26 飛裕科技有限公司 10312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726,200 36,31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6頁 27 飛裕科技有限公司 10312 CZ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6頁 28 飛裕科技有限公司 10312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293,000 14,6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6頁 29 飛裕科技有限公司 10312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456,500 22,8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6頁 30 飛裕科技有限公司 10312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318,000 15,9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6頁 31 宏其實業有限公司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504,000 25,2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32 隆凱工業有限公司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98,500 4,9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33 宏其實業有限公司 10402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537,000 26,8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34 元城興業有限公司 10402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304,820 15,24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3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43,700 2,18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偵字第11525號卷第239頁 3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31,760 1,58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偵字第11525號卷第239頁 3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44,250 2,213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偵字第11525號卷第240頁 3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12,780 639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偵字第11525號卷第240頁 3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43,250 2,163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偵字第11525號卷第241頁 4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22,185 1,109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偵字第11525號卷第241頁 4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46,400 2,32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偵字第11525號卷第242頁 4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61,000 3,0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偵字第11525號卷第242頁 4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22,950 1,14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偵字第11525號卷第243頁 4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23,775 1,189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偵字第11525號卷第243頁 4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60,400 3,02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偵字第11525號卷第244頁 4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89,400 4,47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偵字第11525號卷第244頁 4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39,150 1,95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48 隆凱工業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465,000 23,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6頁 49 京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0406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360,000 18,0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50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406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388,340 19,417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51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406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291,850 14,59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52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406 QA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53 玉山事業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206,820 10,34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54 玉山事業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237,500 11,87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55 玉山事業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43,300 7,16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56 元城興業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276,760 13,83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57 元城興業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12,523 15,626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58 元城興業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45,825 17,29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59 元城興業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10,960 5,54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993號附表一(八馬公司開立)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統一發票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冠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6 7,501,400 375,070 0 0 0 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2 2,197,414 109,867 12 2,197,414 109,867 3 玉山事業有限公司 2 504,000 25,200 2 504,000 25,200 4 盈德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3 276,800 13,840 3 276,800 13,840 5 陽億有限公司 1 145,700 7,285 1 145,700 7,285 6 勁毅科技有限公司 1 50,000 2,500 1 50,000 2,500 合計 35 10,675,314 533,762 19 3,173,914 158,692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993號附表二(陞保公司開立) 1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8 21,778,000 1,088,900 8 21,778,000 1,088,900 2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46 21,267,200 1,063,360 0 0 0 陞保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111年度偵緝字第4993號) 編號 買受人(扣抵)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年月 扣抵發票期別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營業稅額 證據出處 1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3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2,573,000 128,6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2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3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2,526,000 126,3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3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3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2,839,000 141,9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4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3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2,735,000 136,7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5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3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3,024,000 151,2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6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4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3,227,000 161,3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7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4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2,733,000 136,6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8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4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2,121,000 106,0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9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85,000 24,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10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72,000 23,6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11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87,000 24,3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12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82,000 24,1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13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81,000 24,0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14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83,000 24,1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15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86,000 24,3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16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89,000 24,4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17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76,000 23,8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18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45,000 22,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19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56,000 22,8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20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73,000 23,6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21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78,000 23,9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22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81,000 24,0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23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77,000 23,8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24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245,000 12,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25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92,000 24,6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26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398,500 19,9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27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68,000 23,4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28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75,000 23,7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29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93,000 24,6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30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89,000 24,4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31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63,000 23,1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32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87,000 24,3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33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91,000 24,5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34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93,000 24,6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35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55,000 22,7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36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63,000 23,1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37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66,000 23,3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38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50,000 22,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39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72,000 23,6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40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82,000 24,1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41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35,000 21,7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42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29,000 21,4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43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33,000 21,6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44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45,000 22,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45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57,000 22,8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46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66,000 23,3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47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63,000 23,1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48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72,000 23,6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49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90,600 24,53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50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93,200 24,66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51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95,600 24,7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52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02,500 20,1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53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56,800 22,8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54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395,000 19,7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 下列之人 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 為準。

2025-02-14

TYDM-111-簡上-763-20250214-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905號 原 告 游黃富美 黃玲玲 黃文乾 黃俊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楊瀚瑋律師 楊詠誼律師 被 告 黃文慶 訴訟代理人 張子特律師 呂秋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 依附表二「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共有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土地(下依序稱 系爭305、306地號土地,並合稱系爭土地)及坐落其上之如 附表一編號3所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下合稱系爭建物,並 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如附表二「應有部 分比例」欄所示。系爭不動產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 之情形,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惟未能達成分割協議,爰依 民法第823 條第1項、第824條第5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系 爭不動產等語。並聲明:兩造共有之系爭不動產准予變價分 割,所得價金按附表二「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比例分配。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請求變價分割系爭不動產沒有意見等語 。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 在此限;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 人得請求合併分割,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5項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系爭不動產為兩造共有,應有部 分如附表二「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系爭不動產之共有人 相同,系爭不動產依其使用目的並無不能分割情形,且無不 分割之約定等情,有系爭土地之登記謄本、系爭建物之房屋 稅籍證明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26至129、154至172頁),且 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07頁),是原告依前開規定 ,請求合併分割系爭不動產,自屬有據。 ㈡、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 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 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 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 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 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 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分割共 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為適當,法院應斟酌當事人意 願、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 形而為適當之分割法(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00號判決 意旨參照)。經查,系爭建物為2層樓之建物,第一層面積 為132.37平方公尺(如附圖編號A至G所示)、第二層(含露 台)面積為150.37平方公尺,系爭305、306地號土地為系爭 建物坐落之基地,面積依序為73、22平方公尺,系爭不動產 現由被告占有等情,有系爭不動產之現場照片、土地登記謄 本、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113年12月19日函檢附之土地複 丈成果圖可稽(見本院卷第106至114、126至129、278至282 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07頁),參以系爭 不動產之共有人為5人,倘採原物分割,兩造按其應有部分 所分得之面積均非甚大,不僅使各共有人不易按其分得部分 單獨使用,同時亦將使系爭不動產細分,無法發揮整體經濟 效用。復衡諸兩造均無取得系爭不動產之全部,並以金錢補 償對造之意願(見本院卷第225頁),自不宜採取將系爭不 動產以原物分配予兩造之其中一人單獨所有,再以金錢補償 未取得原物分配之其他共有人之分割方式。另被告對於原告 主張之變價分割方案表示並無意見(見本院卷第100頁), 足見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符合全體共有人之意願。再酌諸系 爭不動產位處臺北市北投區,步行1分鐘可達關渡宮,附近 交通、生活機能尚佳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0 7頁),堪認系爭不動產具有一定之市場價值,如以變價方 式出售,除可由公眾或兩造間有意願之人以自由、公開程序 競標,亦可使系爭不動產在自由市場競爭之情形下反應出合 理及適當之價值,對於全體共有人而言,皆屬有利。從而, 本院斟酌兩造之意願、系爭不動產之性質、使用情形、經濟 效用及兩造之利益等情形,認本件應以變賣系爭不動產,並 將價金依兩造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變價分割方式為適當。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5項規定, 訴請合併分割系爭不動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應予分 割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 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 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係因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共 有物之協議,原告始提起本件訴訟,且法院決定共有物分割 之方法時,應斟酌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 尚不因何造起訴有所不同,兩造亦因本件訴訟而各蒙其利, 故本件原告訴請裁判分割系爭不動產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 費用應由兩造按附表二「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始符公平,併予敘明。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附表一 編號 不動產名稱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2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3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建物 【第一層面積:132.37平方公尺(如附圖編號A至G所示)、第二層(含露台)面積:150.37平方公尺(如附圖編號a至o所示)】 全部 附表二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1 游黃富美 16分之1 2 黃玲玲 16分之1 3 黃文乾 16分之5 4 黃俊祐 16分之4 5 黃文慶 16分之5

2025-02-12

SLDV-113-訴-905-20250212-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