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洪美滿

共找到 2 筆結果(第 1-2 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42號 原 告 黃靜雪 被 告 楊謝榮美 張廖阿照 盧羅彩蓮 游正守 黃瑞琇 盛陳鳳珠 林月琴 郭自強 鄭完香 張林碧桃 李林賀 羅日秀 徐春嬌 游宗雄 李膻彄 洪陳安妹 高秀雄 陳王桂香 楊張喜妹 呂芳連 呂芳衛 謝楊送妹 陳謝吉子 張林金細 王金龍 艾鍾葉 徐巧保 李俊雄 張李彩鳳 陳源昌 鄭賴桂蘭 黃張黎卿 陳寶月 溫超鳳 陳秋華 羅新榮 徐江員 李盧順序 江程阿花 黃清正 劉葉有妹 羅葉奔妹 戴靜妹 官春惠 陳木春 羅順清 張秀琴 賴中川 范德盛 范瑞娥 范彭玉蘭 徐邱美慧 朱清旗 徐秀蓉 巫金妹 張羅茶妹 陳木連 鄭石灶 楊淑貞 陳羅貴英 劉陳有妹 許蘭英 徐阿元 呂阿會 陳羅双妹 楊坤南 徐土耀 林瓊玉 蔡子文 吳彩琴 鄭葉森妹 易陳玉霞 黃玉珠 徐長壽 吳徐春美 王聖春 蘇榮利 葉許春妹 林阿文 邱暉訓 林萬順 劉曾金杏 劉文政 劉文凌 范洪淇 吳燦民 吳燦文 徐源承 邱月珠 黃彩容 陳裕榮 賴程庠 宋金葉 李周阿珠 羅紹松 羅紹煌 新竹縣竹東鎮三重里14鄰中興路一段10 羅紹斌 羅云秀 羅湯金枝 張謙文 林文泉 周靜芬 劉文琪 廖俊雄 林傑勇 鄭貴元 柯吳味妹 羅玉嬌 吳俊賢 吳俊鴻 劉世民 翁光政 魏韶軍 魏韶強 魏釗鈴 魏芳梅 魏夢飛 林潔宜 邱益忠 陳葉素玉 侯安進 呂有田 基督教得勝靈糧堂 張堂鉁 張堂錡 張堂鈺 温范鑑 温范鐘 羅仕柯 謝鎮陽 周基正 張黎玲 黃瑞珍 李淳皓 張萬倉 羅宥驛 蔡惠琴 蔡李水利 蔡慧如 楊秉森 陳秀蓮 陳美蓉 陳秋蓉 陳錦文 陳吳玉里 黃千瑜 林文雄 林建村 魏大鈞 吳聲芳 吳聲毅 吳聲鉅 林文薏 王素嬌 曾林森妹 葉信宏 賴順釧 彭建彰 范記華 劉張阿素 鍾洪玉女 王曉薇 魏齊 王裕煊 張瑞蓉 張瑞媛 魏釗鈴 魏韶強 魏芳梅 魏夢飛 魏辰芝 魏韶軍 張寶珠 楊士賢 莊筱萍 莊珮芳 羅啓明 羅金玉 宋璧光 林泓穎 黃信凱 黃崇泉 柯傳威 黃筱鈞 林利靜 張素惠 洪智芬 葛素芳 李益鋒 陳勝龍 柏宣建設 游振彥 王韻茹 賴旻辰 簡玉玲 趙世泳 李立鈞 李金龍 李金熹 林國立 林國成 謝李彩勤 簡林彩華 鍾騰武 陳錦文 楊秉森 陳秀蓮 陳美蓉 陳秋蓉 莊庭瑜 劉戴璟 陳屬金 陳丁碧 陳續典 陳續進 陳秀鳳 陳秀每 洪美滿 李采寧 李梓森 李采妡 黃戎瑍 羅雪萍 莊曉竹 陳寬睿 曾允 龍惠珠 劉學樑 劉定壅 張芷嫣 王德銘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請求分割系爭房地,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分割之房地價 值及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7,175,033元【計算式:房屋價額1,008,900元(課稅 現值合計)+土地價額16,166,133元(578×67,300×1020/10000+177 7×67,300×1020/1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184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2025-02-17

TYDV-113-補-1342-20250217-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76號 原 告 彭成洪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 被 告 彭成桓 (彭明幸承受訴訟人) 彭成旭 (彭明幸承受訴訟人) 彭吉興 (彭明幸承受訴訟人) 彭武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彭成汀 被 告 范姜盡妹 訴訟代理人 廖鳳嬌 被 告 彭美莉 彭康偉 彭成永之遺產管理人郭淳頤律師 彭雯琦 彭裕仲 (彭阿祥之繼承人) 彭裕滿 (彭阿祥之繼承人) 黃彭櫻保 (彭阿祥之繼承人) 張古竹英(彭阿祥之繼承人兼張勝清承受訴訟人) 張明瑞 (彭阿祥之繼承人兼張勝清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0號 張銀藏 (彭阿祥之繼承人) 張文乾 (彭阿祥之繼承人) 張文棋 (彭阿祥之繼承人) 張月春 (彭阿祥之繼承人) 彭壽春 (彭阿祥之繼承人) 徐孝廉(彭阿祥之繼承人兼彭嬌妹承受訴訟人) 徐孝芳(彭阿祥之繼承人兼彭嬌妹承受訴訟人) 徐金蘭(彭阿祥之繼承人兼彭嬌妹承受訴訟人) 黃金淡 (彭阿祥之繼承人) 黃金水 (彭阿祥之繼承人) 黃金吉 (彭阿祥之繼承人) 黃金森 (彭阿祥之繼承人) 黃金川 (彭阿祥之繼承人) 黃金彩 (彭阿祥之繼承人) 黃玉蘭 (彭阿祥之繼承人) 彭惠英 (彭阿祥之繼承人) 彭旭銘 (彭阿祥之繼承人) 朱秀鈺 (彭阿祥之繼承人) 彭思瑋 (彭阿祥之繼承人) 彭柏諭 (彭阿祥之繼承人) 彭浩宇 (彭阿祥之繼承人) 林端玉 (彭阿祥之繼承人) 卓林碧英 (彭阿祥之繼承人) 林長榮 (彭阿祥之繼承人) 林長霖 (彭阿祥之繼承人) 莊素萍 (彭阿祥之繼承人) 莊衍盛 (彭阿祥之繼承人) 莊衍松 (彭阿祥之繼承人) 楊朱碧瑾 (彭阿祥之繼承人) 朱碧玉 (彭阿祥之繼承人) 朱正仁 (彭阿祥之繼承人) 朱碧美 (彭阿祥之繼承人) 朱碧秋 (彭阿祥之繼承人) 朱正東 (彭阿祥之繼承人) 張立軒 (彭阿祥之繼承人) 張晏毓 (彭阿祥之繼承人) 張明進 (彭阿祥之繼承人) 張烈堂 (彭阿祥之繼承人) 張温桂英 (彭阿祥之繼承人) 張玉蓉 (彭阿祥之繼承人) 張文流 (彭阿祥之繼承人) 張黃玉蘭 (彭阿祥之繼承人) 張建興 (彭阿祥之繼承人) 張淑芬 (彭阿祥之繼承人) 張子茜 (彭阿祥之繼承人) 張淑美 (彭阿祥之繼承人) 呂秀英 (彭阿祥之繼承人) 呂阿甜 (彭阿祥之繼承人) 呂文忠 (彭阿祥之繼承人) 呂文鉅 (彭阿祥之繼承人) 呂秋香 (彭阿祥之繼承人) 林春成(彭阿祥之繼承人兼呂春蘭承受訴訟人) 林世偉(彭阿祥之繼承人兼呂春蘭承受訴訟人) 林建甫(彭阿祥之繼承人兼呂春蘭承受訴訟人) 呂珍珠 (彭阿祥之繼承人) 呂理政 (彭阿祥之繼承人) 呂理宗 (彭阿祥之繼承人) 趙張鳳英 (彭阿祥之繼承人) 黃仲生 (彭阿祥之繼承人) 黃仲良 (彭阿祥之繼承人) 洪美滿 (彭阿祥之繼承人) 黃紹凡 (彭阿祥之繼承人) 黃紹欣 (彭阿祥之繼承人) 彭成傳 (彭武傑承受訴訟人) 彭成垣 (彭武傑承受訴訟人) 彭是捷 (彭武詮承受訴訟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潘美影 訴訟代理人 廖鳳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更正增列「被告彭康偉 住○○市 ○○區○○里00鄰○○路○段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訴訟代理人於民國112年12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因被 繼承人彭成永死亡經本院選任郭淳頤律師為遺產管理人,而 撤回彭成永部分之訴(即撤回彭成永之繼承人張梅桂、彭康 偉、彭志明、彭志文為被告之訴,見本院卷二第129頁), 並追加郭淳頤律師為被告。而就被告彭永康非自彭成永所繼 承,以贈與為原因取得之應有部分則未予撤回,並經本院合 法通知後辯論終結。故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有漏列被告 彭康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鍾宜君

2025-02-05

TYDV-110-訴-1476-20250205-3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