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484號
聲 請 人 蔡宗隆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諸耀光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伍萬元,代
墊費用新臺幣伍仟陸佰玖拾肆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由被繼承人諸耀光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
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
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諸耀光
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遺產之調查、管
理、聲請公示催告、查找繼承人等事宜,現遺產管理事務已
近終結,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請求本院核定遺產管理人報
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聲請狀並敘明處理被繼承人諸耀
光遺產管理案辦理之相關事務,及提出遺產清冊相關文件與
墊付費用明細及單據、銀行帳務明細、繼承人戶籍資料等件
影本為據。本件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為
此聲請人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
報酬,自屬有據。本院依聲請人所陳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證物
,參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
公示催告、查找繼承人、確認遺產狀況等)尚非繁雜,復斟
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及聲請人嗣後尚有遺產移交等
相關事務須待完成,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下同
)50,000元。又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業已墊付之費用
,聲請人提出數份單據影本為據。經本院核對聲請人提出之
單據資料後,聲請人代墊之費用共計5,694元(含本件聲請
費用1,000元),應予准許。又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本
院已就遺產管理人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綜合審理
,並為一次性核給報酬,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TPDV-113-司繼-3484-202503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