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1號
原 告 菲洛蕬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妮
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渼邦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664,7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5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TCDV-114-補-261-20250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