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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09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怡婷 選任辯護人 蕭仁杰律師 游泗淵律師 被 告 余啟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4750號、第12487號、第35789號、第48981號),因被告自白 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怡婷犯如附表十四編號1至12「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罪, 各處如附表十四編號1至12「罪名與宣告刑」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余啟民犯如附表十四編號13「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罪,處如 附表十四編號13「罪名與宣告刑」所示之刑。 如附表二至十三「偽造之印文」欄所示偽造之印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王怡婷部分:   緣王怡婷前因失眠問題,至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之劉 建輝診所就醫,經劉建輝醫師為王怡婷看診後,開立Zolpid em F.C.10mg(中文名:柔拍膜衣錠10毫克、下稱柔拍膜衣 錠)含第四級管制藥品Zolpidem(佐沛眠)10mg成分製劑之 自費處方箋予王怡婷。詎王怡婷為取得柔拍膜衣錠供己服用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或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 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或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之犯意 ,先偽刻「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劉建輝診所 0000000000門診章」之印章,再分別於如附表二至十三「領 取時間」欄所示日期前某時,以其自己或所蒐集親友之姓名 、出生日期及身分證字號等資料,或以不詳方式取得他人之 姓名、生日、身分證字號,充作病患資料,並製作如附表二 至十三所示不實處方箋,復以前開偽造印章蓋用如附表二至 十三「偽造之印文」欄所示之印文於其上,用以表示該等處 方箋係劉建輝醫師所開立,嗣於如附表二至十三「領取時間 」欄所示日期,由其親自或委由余啟民(即如附表三編號11 、16、21、30、34、44、49、55、58、66、71、80共12次, 詳後述)前往如附表二至十三所示藥局,將偽造之處方箋出 示予如附表二至十三所示調劑藥師,並表示係自己或代他人 領藥云云,使前開調劑藥師誤認該處方箋為真實,而將如附 表二至十三所示數量之柔拍膜衣錠藥品交付王怡婷或余啟民 ,足以生損害於劉建輝醫師、如附表二至十三所示調劑藥師 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對藥物管理之 正確性。  ㈡余啟民部分:   余啟民明知其未經劉建輝醫師診治,亦未取得劉建輝醫師開 立之柔拍膜衣錠處方箋,竟與王怡婷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王 怡婷偽造如附表三編號11、16、21、30、34、44、49、55、 58、66、71、80所示之以余啟民為病患之不實處方箋,余啟 民再於如附表三編號11、16、21、30、34、44、49、55、58 、66、71、80所示日期,前往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祐全大藥 局,出示前開偽造之處方箋予如附表三編號11、16、21、30 、34、44、49、55、58、66、71、80所示之調劑藥師,並向 該藥師表示要領藥云云,致前開調劑藥師陷於錯誤,將如附 表三編號11、16、21、30、34、44、49、55、58、66、71、 80所示數量之柔拍膜衣錠藥品給予余啟民,余啟民續將取得 之藥品交與王怡婷,足以生損害於劉建輝醫師、前開調劑藥 師及食藥署對藥物管理之正確性。 二、證據  ㈠被告王怡婷於警詢時之供述以及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之 自白。  ㈡被告余啟民於警詢時之供述以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㈢證人即告訴人或被害人陳有仁、林澤良、謝佳樺、陳旭、陳 永昇、許建國、劉建輝、梁佑全、黃神綜、林博鈞、王建德 、張金蓮、吳阿益、張耀中、蔡聰來、林修安、王欽義、王 伯溫、張竣豪於警詢時或偵查中之證述。  ㈣告訴人林博鈞提供之被告王怡婷領藥監視器影像截圖、偽造 之處方箋、藥袋照片、被告王怡婷使用電腦留存之處方箋、 印章電子檔案截圖。  ㈤如附表二至十三所示偽造之處方箋影本;食藥署112年5月29 日FDA管字第1129029022號函暨所附偽造之處方箋影本。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王怡婷如事實欄㈠、附表二至附表十三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 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至如附表二至十三中,被告王怡婷以其 自己為病患部分,以及如附表三編號11、16、21、30、34、 44、49、55、58、66、71、80部分,因被告王怡婷未利用他 人之個人資料,或係經同意而利用同案被告余啟民之個人資 料,故均不構成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併此指明 。  ㈡核被告余啟民如事實欄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 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㈢被告王怡婷偽造如事實欄所示之印章,以及被告二人以前開 印章在處方箋上蓋用如附表二至十三所示印文之行為,均係 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其等偽造私文書後加以行使,偽 造行為各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  ㈣被告王怡婷、余啟民多次持偽造之處方箋前往「同一」藥局 領藥,各係出於向「同一」藥局領藥之單一詐欺取財、行使 偽造私文書或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 、地點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 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 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 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公訴意旨認「同一日、同一藥 局」即應論以一罪,容有未洽。  ㈤被告王怡婷所犯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或非公務機關非 法利用個人資料等罪間;被告余啟民所犯詐欺取財、行使偽 造私文書等罪間,行為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 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故均屬想 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被告王怡婷應從一重之非公 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被告余啟民應從一重之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㈥被告王怡婷、余啟民就事實欄㈡所示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 書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㈦被告王怡婷如附表二至附表十三所示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犯行 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共12罪)。  ㈧辯護人雖為被告王怡婷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等語 。惟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 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 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查被告王怡婷 所犯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之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並非重罪,且其前因偽 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994號、第1995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共11次),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前開判決在卷可按,被告王怡婷 既有前案經驗,竟不知記取教訓,於本案再犯情節高度雷同 之犯罪,殊難認有特殊原因或堅強事由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 顯然可憫,自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是辯 護意旨上開請求,尚非有據,難以准許。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王怡婷為滿足自身用藥 之需求,不思以正當途徑看診以合法取得藥物,竟冒用他人 個人資料,偽造不實之處方箋,復獨自或夥同被告余啟民向 不知情之藥師詐取如附表二至十三所示藥物,足生損害於劉 建輝醫師、各該藥師及食藥署對藥物管理之正確性,所為應 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王怡婷、余啟民尚知坦認犯行,且被告 王怡婷業與到庭之被害人即被害人劉建輝醫師、南雅藥局許 建國藥師、祥好大藥局林顯祥藥師、被害人林修安、蔡聰來 、告訴人林博鈞、被害人王建德、楊芸涵、王伯溫、吳阿益 、王欽義達成調解,並已履行完畢,此有本院調解筆錄附卷 可憑,另被害人朱鳳美、王佳琪、張蕙怡、王雅瑩亦具狀表 示宥恕之意,是被告二人之態度良好;兼衡被告二人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分工與參與程度、素行暨其 等於本院準備程序自陳之教育程度、生活狀況與身體狀況等 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㈩基於罪責相當原則,審酌被告王怡婷本案所犯均為詐欺取財 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或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罪質相同,犯罪手段相似,責任非難之重複程度相對較高, 再考量各罪之犯罪動機、目的、行為所生危害、行為間隔時 間,兼衡所犯各罪所反映被告王怡婷之人格特性、刑事政策 、犯罪預防等因素,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就被告王怡婷本案 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四、沒收  ㈠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如附表二至十三「偽造之印文」欄 所示由被告二人所偽造之印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 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另如附表二至十三所示偽造之 處方箋,因已於其等領藥時交付各該調劑藥師而非屬被告二 人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至被告王怡婷偽刻「主治醫師劉 建輝」、「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之 印章,無證據顯示仍存在而未滅失,且未扣案,價值又屬輕 微,倘予沒收、追徵,除另使刑事執行程序開啟之外,對於 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罪責評價並無影響,對於沒收制度所 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亦無任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 ,是本院認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被告王怡婷詐得如附表二至十三所示藥品,未據扣案,亦未 實際合法發還各被害藥師,然考量被告王怡婷業與許建國藥 師、林顯祥藥師達成調解,且藥物均有一定時效性,過期或 開封即不應再服用,是被告王怡婷難再保有此部分不法利得 ,若仍宣告沒收,容有過苛之餘,亦欠缺刑法上之沒收重要 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王佑瑜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建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 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 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 金。 附表一 編號 藥局名稱 藥局地址 1 南雅藥局 新北市○○區○○○路0段0巷00號1樓 2 祐全大藥局 新北市○○區○○街00號 3 祥好大藥局 新北市○○區○○路000號 4 皇安藥局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5 國光藥師藥局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6 廣益藥局 新北市○○區○○路00號 7 楓康藥局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8 建安藥局 新北市○○區○○街000號 9 廣安健保藥師藥局 新北市○○區○○路000號 10 廣欣藥師藥局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11 福安藥局 新北市○○區○○街00巷00○00號 12 幸福健保藥局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附表二(向南雅藥局之藥師行使偽造處方箋部分) 編號 病患 領取時間 處方籤所載藥品之劑型、劑量 調劑藥師 偽造之印文 1 王怡婷 109年7月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 林修安 109年7月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 李培綺 109年7月1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 余啟民 109年7月1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 王怡婷 109年7月3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 林修安 109年7月3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 李培綺 109年8月1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 朱鳳美 109年8月1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9 王佳琪 109年8月2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0 余啟民 109年8月2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1 朱鳳美 109年8月2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2 林修安 109年9月1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3 王怡婷 109年9月1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4 朱鳳美 109年10月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5 余啟民 109年10月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6 林修安 109年10月1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7 王怡婷 109年10月1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8 林修安 109年10月2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9 王怡婷 109年10月2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0 蔡聰來 109年10月2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1 朱鳳美 109年10月2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2 王佳琪 109年11月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3 林博鈞 109年11月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4 王佳琪 109年11月2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5 余啟民 109年11月2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6 李培綺 109年11月2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7 林修安 109年12月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8 王怡婷 109年12月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9 林博鈞 109年12月1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0 李培綺 109年12月2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1 張蕙怡 109年12月2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2 朱鳳美 110年1月2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3 王怡婷 110年1月2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4 林博鈞 110年2月2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5 李培綺 110年2月2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6 朱鳳美 110年2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7 王怡婷 110年2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8 王佳琪 110年2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9 王怡婷 110年3月1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0 朱鳳美 110年3月1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1 朱鳳美 110年4月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2 林博鈞 110年4月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3 林修安 110年4月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4 余啟民 110年4月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5 王怡婷 110年4月1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6 林博鈞 110年4月2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7 李培綺 110年4月2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8 朱鳳美 110年5月1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9 王怡婷 110年5月1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0 王佳琪 110年5月1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1 林修安 110年5月1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2 林博鈞 110年5月2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3 余啟民 110年5月2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4 李培綺 110年5月2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5 朱鳳美 110年6月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6 王怡婷 110年6月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7 張蕙怡 110年6月2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8 王佳琪 110年6月2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9 林博鈞 110年6月2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0 李培綺 110年6月2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1 王怡婷 110年7月1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2 余啟民 110年7月1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3 林修安 110年7月1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4 林博鈞 110年7月2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5 張蕙怡 110年7月2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6 李培綺 110年7月2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7 王佳琪 110年7月2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8 朱鳳美 110年7月2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9 王建德 110年7月2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0 林修安 110年8月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1 王雅瑩 110年8月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2 王怡婷 110年8月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3 陳致銘 110年8月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4 余啟民 110年8月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5 蔡聰來 110年8月1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6 楊涵芸 110年8月1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7 王佳琪 110年8月2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8 李培綺 110年8月2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9 林修安 110年9月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0 王怡婷 110年9月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1 張蕙怡 110年9月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呂逸羚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2 朱鳳美 110年9月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呂逸羚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3 余啟民 110年9月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呂逸羚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4 王伯溫 110年9月1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5 李秀芬 110年9月1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6 楊涵芸 110年9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7 蔡聰來 110年9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8 林博鈞 110年9月3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9 王雅瑩 110年9月3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90 王建德 110年9月3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91 王怡婷 110年10月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92 朱柏忠 110年10月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93 李培綺 110年10月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94 王佳琪 110年10月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呂逸羚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95 張蕙怡 110年10月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96 廖永坤 110年10月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97 陳致銘 110年10月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98 王建德 110年10月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99 張建濃 110年10月1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00 伍俊雄 110年10月1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01 吳阿益 110年10月1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02 蔡聰來 110年10月2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03 楊涵芸 110年10月2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04 張素琴 110年10月2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05 張榮森 110年10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06 張榮進 110年10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07 吳慧怡 110年10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08 張玉穎 110年10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09 朱陳素 110年10月3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10 莊春堂 110年10月3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11 王俊淵 110年10月3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12 林博鈞 110年10月3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13 蔡榮江 110年11月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14 李培綺 110年11月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備註 領藥地點:南雅藥局 附表三(向祐全大藥局之藥師行使偽造處方箋部分) 編號 病患 領取時間 處方籤所載藥品之劑型、劑量 調劑藥師 偽造之印文 1 王怡婷 108年7月2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 王怡婷 108年8月2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 林修安 108年8月2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 王怡婷 108年9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 林修安 108年9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 王怡婷 108年8月1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 林修安 108年10月1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 王怡婷 108年10月1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9 林修安 108年11月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0 王怡婷 108年11月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1 余啟民 108年11月1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2 李培綺 108年11月1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3 朱鳳美 108年11月2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4 王怡婷 108年12月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5 林修安 108年12月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6 余啟民 108年12月1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7 李培綺 108年12月1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8 王怡婷 109年1月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9 林修安 109年1月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0 李培綺 109年2月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1 余啟民 109年2月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2 林修安 109年2月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3 王怡婷 109年2月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4 朱鳳美 109年2月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5 朱鳳美 109年2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6 王佳琪 109年2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7 林修安 109年3月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8 王怡婷 109年3月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9 王佳琪 109年3月2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佑全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0 余啟民 109年3月2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佑全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1 李培綺 109年3月2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佑全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2 王怡婷 109年4月1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3 林修安 109年4月1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4 余啟民 109年4月3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5 李培綺 109年4月3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6 林修安 109年5月2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7 朱鳳美 109年5月2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8 王怡婷 109年5月2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9 王佳琪 109年5月2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0 林博鈞 109年6月1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1 王怡婷 109年6月1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2 林修安 109年6月1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3 李培綺 109年6月3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佑全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4 余啟民 109年6月3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佑全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5 朱鳳美 109年6月3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6 林修安 109年7月1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7 王怡婷 109年7月1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8 朱鳳美 109年8月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9 余啟民 109年8月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0 林博鈞 109年8月2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1 王怡婷 109年8月2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2 林修安 109年8月2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3 朱鳳美 109年9月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4 李培綺 109年9月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5 余啟民 109年9月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6 王佳琪 109年9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7 李培綺 109年9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8 余啟民 109年9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9 朱鳳美 109年9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0 蔡聰來 109年10月2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1 楊芸涵 109年10月2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2 王佳琪 109年10月2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3 林修安 109年10月2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4 王怡婷 109年10月2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5 朱鳳美 109年11月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6 余啟民 109年11月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7 李培綺 109年11月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8 王怡婷 109年12月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9 林修安 109年12月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0 李培綺 109年12月1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1 余啟民 109年12月1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2 朱鳳美 109年12月1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3 王佳琪 109年12月1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4 林博鈞 109年12月1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5 蔡聰來 109年12月2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6 王怡婷 109年12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7 吳阿益 110年1月2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8 楊芸涵 110年1月2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9 林博鈞 110年1月2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0 余啟民 110年1月2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1 林修安 110年1月2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2 蔡聰來 110年1月2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3 林修安 110年4月2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4 王怡婷 110年4月2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5 王雅瑩 110年7月1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佑全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6 張蕙怡 110年7月1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7 張耀中 110年7月1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佑全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8 王佳琪 110年7月1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佑全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9 朱柏忠 110年8月1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90 王雅瑩 110年8月1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佑全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91 朱鳳美 110年8月3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佑全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92 李培綺 110年8月3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佑全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93 張蕙怡 110年8月3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佑全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備註 領藥地點:祐全大藥局 附表四(向祥好大藥局之藥師行使偽造處方箋部分) 編號 病患 領取時間 處方籤所載藥品之劑型、劑量 調劑藥師 偽造之印文 1 朱鳳美 110年5月1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林顯祥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 王怡婷 110年5月1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林顯祥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 林修安 110年5月1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林顯祥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 蔡聰來 110年5月1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林顯祥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 蔡聰來 110年5月2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林顯祥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 王建德 110年5月2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林顯祥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 王怡婷 110年5月2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林顯祥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 陳致銘 110年5月2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林顯祥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9 吳慧怡 110年6月1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林顯祥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0 楊貽婷 110年6月1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林顯祥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1 張榮森 110年6月1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林顯祥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2 吳慧怡 110年6月1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林顯祥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3 伍俊雄 110年6月1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林顯祥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4 朱鳳美 110年7月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林顯祥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5 張蕙怡 110年6月1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林顯祥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6 王佳琪 110年6月1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林顯祥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7 伍凱達 110年7月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林顯祥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8 王怡婷 110年7月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林顯祥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9 林修安 110年7月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林顯祥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0 王建德 110年7月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林顯祥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備註 領藥地點:祥好大藥局 附表五(向皇安藥局之藥師行使偽造處方箋部分) 編號 病患 領取時間 處方籤所載藥品之劑型、劑量 調劑藥師 偽造之印文 1 王怡婷 109年12月2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吳冠儀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 蔡聰來 109年12月2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吳冠儀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 王佳琪 110年1月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吳冠儀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 朱鳳美 110年1月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吳冠儀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 楊芸涵 110年1月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吳冠儀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備註 領藥地點:皇安藥局 附表六(向國光藥師藥局之藥師行使偽造處方箋部分) 編號 病患 領取時間 處方籤所載藥品之劑型、劑量 調劑藥師 偽造之印文 1 林修安 108年11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李翎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 朱鳳美 108年11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李翎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 余啟民 108年12月1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李翎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 林修安 109年1月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 王怡婷 109年1月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 林博鈞 109年1月1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 王佳琪 109年2月1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李翎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 李培綺 109年2月1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李翎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9 朱鳳美 109年2月1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李翎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0 林博鈞 109年3月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有仁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1 王佳琪 109年3月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有仁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2 朱鳳美 109年3月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有仁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3 余啟民 109年3月1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有仁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4 李培綺 109年3月1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有仁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5 王怡婷 109年3月3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李翎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6 林博鈞 109年3月3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李翎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7 李培綺 109年3月3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李翎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8 朱鳳美 109年4月1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9 王佳琪 109年4月1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0 李培綺 109年4月1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1 余啟民 109年4月1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2 朱鳳美 109年4月2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有仁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3 林修安 109年5月1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有仁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4 林博鈞 109年5月1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有仁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備註 領藥地點:國光藥師藥局 附表七(向廣益藥局之藥師行使偽造處方箋部分) 編號 病患 領取時間 處方籤所載藥品之劑型、劑量 調劑藥師 偽造之印文 1 王怡婷 108年8月3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黃神綜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 林修安 108年8月3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黃神綜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 余啟民 108年9月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黃神綜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 林修安 108年9月1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 王怡婷 108年9月1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 余啟民 108年10月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 王怡婷 108年10月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 林修安 108年10月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黃神綜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9 林博鈞 108年10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0 余啟民 108年10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1 林修安 108年10月2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2 王怡婷 108年10月2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3 李培綺 108年11月1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4 張晶蓮 108年11月1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備註 領藥地點:廣益藥局 附表八(向楓康藥局之藥師行使偽造處方箋部分) 編號 病患 領取時間 處方籤所載藥品之劑型、劑量 調劑藥師 偽造之印文 1 王怡婷 108年11月1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 林博鈞 108年11月2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 余啟民 108年11月2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 李培綺 108年11月2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 王佳琪 108年11月2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 王怡婷 108年11月3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 林修安 108年12月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 王怡婷 108年12月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9 李培綺 108年12月2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0 余啟民 108年12月2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1 王怡婷 109年1月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2 林修安 109年1月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3 余啟民 109年1月1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4 王佳琪 109年1月2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5 朱鳳美 109年1月2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6 林修安 109年1月3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7 王怡婷 109年1月3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8 余啟民 109年2月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9 李培綺 109年2月1日 柔拍膜衣錠30錠 趙子豪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0 朱鳳美 109年2月1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1 李培綺 109年2月1日 柔拍膜衣錠30錠 (註記實際給60錠) 趙子豪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2 王佳琪 109年2月1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3 王怡婷 109年2月2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4 朱鳳美 109年2月2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5 林修安 109年2月2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6 余啟民 109年2月2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7 李培綺 109年2月2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8 王怡婷 109年3月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9 林修安 109年3月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0 王佳琪 109年3月1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1 朱鳳美 109年3月1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2 李培綺 109年3月1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3 余啟民 109年3月1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4 王佳琪 109年3月1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5 朱鳳美 109年3月1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6 朱鳳美 109年3月2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7 王佳琪 109年3月2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8 林博鈞 109年4月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9 林修安 109年4月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0 王怡婷 109年4月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1 余啟民 109年4月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2 李培綺 ①109年4月4日 ②109年4月7日 ①柔拍膜衣錠41錠 ②柔拍膜衣錠19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3 朱鳳美 109年4月1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4 王佳琪 109年4月1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5 林博鈞 109年4月1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6 余啟民 109年4月1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7 林修安 109年4月2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8 王怡婷 109年4月2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9 李培綺 109年5月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0 朱鳳美 ①109年5月1日 ②109年5月8日 ①柔拍膜衣錠33錠 ②柔拍膜衣錠27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1 王佳琪 109年5月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2 余啟民 109年5月1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3 林博鈞 109年5月1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4 朱鳳美 109年5月2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5 王佳琪 109年5月2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6 林修安 109年5月2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7 王怡婷 109年5月2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8 余啟民 109年6月1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9 李培綺 109年6月1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0 朱鳳美 109年6月2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1 王佳琪 109年6月2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2 王怡婷 109年6月2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3 林修安 109年6月2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4 余啟民 109年7月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5 李培綺 109年7月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6 余啟民 ①109年7月11日 ②109年7月14日 ①柔拍膜衣錠17錠 ②柔拍膜衣錠43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7 朱鳳美 109年7月1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8 李培綺 109年7月1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9 王佳琪 109年7月1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0 林修安 109年7月1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1 王怡婷 109年7月1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2 林修安 109年8月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3 李培綺 109年8月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4 王佳琪 109年8月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5 朱鳳美 109年8月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6 余啟民 109年8月1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7 朱鳳美 109年8月1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8 王怡婷 109年8月1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9 王佳琪 109年8月2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0 林博鈞 109年8月2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1 李培綺 109年9月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2 王怡婷 ①109年9月5日 ②109年9月9日 ①柔拍膜衣錠29錠 ②柔拍膜衣錠31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3 王佳琪 109年9月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4 余啟民 109年9月1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5 林修安 109年9月1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備註 領藥地點:楓康藥局 附表九(向建安藥局之藥師行使偽造處方箋部分) 編號 病患 領取時間 處方籤所載藥品之劑型、劑量 調劑藥師 偽造之印文 1 王怡婷 109年3月1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廖健宏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 林修安 109年3月1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廖健宏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 余啟民 109年3月2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廖健宏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 李培綺 109年3月2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廖健宏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 朱鳳美 109年3月2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廖健宏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 王怡婷 109年4月3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廖健宏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 林修安 109年4月3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廖健宏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備註 領藥地點:建安藥局 附表十(向廣安健保藥師藥局之藥師行使偽造處方箋部分) 編號 病患 領取時間 處方籤所載藥品之劑型、劑量 調劑藥師 偽造之印文 1 王怡婷 108年10月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葉哲宏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 林修安 108年10月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葉哲宏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 林修安 108年10月3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葉哲宏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 王怡婷 108年10月3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葉哲宏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 林修安 109年1月1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 王怡婷 109年1月1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 朱鳳美 109年2月2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葉哲宏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 王佳琪 109年2月2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葉哲宏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9 王怡婷 109年3月1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0 林修安 109年3月1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1 林修安 109年4月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2 王怡婷 109年4月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3 李培綺 109年4月2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張恩慈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4 王怡婷 109年5月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旭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5 林修安 109年5月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旭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6 林博鈞 109年5月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旭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7 林修安 109年5月3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8 朱鳳美 109年5月3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葉哲宏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9 余啟民 109年5月3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0 王佳琪 109年5月3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1 王怡婷 109年6月1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2 朱鳳美 109年7月1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3 朱鳳美 109年6月1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4 王佳琪 109年6月1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5 王佳琪 109年7月1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6 朱鳳美 109年7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7 王佳琪 109年7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8 余啟民 109年11月1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9 林修安 109年8月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0 朱鳳美 109年8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旭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1 余啟民 109年8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旭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2 朱鳳美 109年9月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旭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3 余啟民 109年9月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4 王佳琪 109年9月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5 余啟民 109年9月2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6 李培綺 109年9月2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7 李培綺 109年9月2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8 林修安 109年10月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9 余啟民 109年10月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0 王怡婷 109年10月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1 朱鳳美 109年10月1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旭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2 蔡聰來 109年10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3 楊芸涵 109年10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4 林博鈞 109年11月1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5 李培綺 109年11月1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6 林博鈞 109年11月1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7 林修安 109年11月3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8 王怡婷 109年11月3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9 林修安 109年12月2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0 楊芸涵 109年12月2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1 林修安 110年1月1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2 林博鈞 110年1月1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3 林博鈞 110年1月1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4 王怡婷 110年1月2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5 林修安 110年1月2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6 楊芸涵 110年2月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7 蔡聰來 110年2月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8 朱鳳美 110年2月1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葉哲宏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9 王佳琪 110年2月1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葉哲宏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0 王怡婷 110年2月2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1 林修安 110年2月2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2 王怡婷 110年3月1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3 林修安 110年3月1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4 王怡婷 110年3月2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5 蔡聰來 110年3月2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6 朱鳳美 110年3月2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7 林博鈞 110年3月2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8 王怡婷 110年4月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9 林修安 110年4月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0 朱鳳美 110年4月2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1 王佳琪 110年4月2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旭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2 王怡婷 110年5月2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3 林修安 110年5月2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4 王伯溫 110年6月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5 王怡婷 110年6月2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6 林修安 110年6月2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7 王怡婷 110年1月1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8 楊涵芸 110年7月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9 蔡聰來 110年7月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0 吳阿益 110年7月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1 林博鈞 110年7月1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2 朱鳳美 110年7月1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3 王建德 110年7月1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4 李培綺 110年7月1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5 王建德 110年7月1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6 王怡婷 110年7月2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7 王欽義 110年7月3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8 吳阿益 110年7月3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9 李培綺 110年8月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90 林博鈞 110年8月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91 李培綺 110年8月1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92 張耀中 110年8月1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93 王建德 110年8月1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94 林修安 110年8月2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95 王怡婷 110年8月2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96 朱鳳美 110年8月3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葉哲宏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備註 ⒈領藥地點:廣安健保藥師藥局 ⒉編號44、46;編號52、53;編號83、85為同一次,起訴書未予載明,應予補充 附表十一(向廣欣藥師藥局之藥師行使偽造處方箋部分) 編號 病患 領取時間 處方籤所載藥品之劑型、劑量 調劑藥師 偽造印文 1 林修安 108年9月1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 王怡婷 108年9月1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 王怡婷 108年10月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楊歲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 林修安 108年10月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楊歲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 王怡婷 108年10月3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楊歲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 林修安 108年11月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楊歲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 林博鈞 108年11月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楊歲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 王怡婷 108年12月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9 林修安 108年12月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0 王怡婷 109年1月1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1 林修安 109年1月1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2 王怡婷 109年3月2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3 林修安 109年3月2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4 林修安 109年4月1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莉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5 王怡婷 109年4月1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莉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6 林修安 109年6月2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7 王怡婷 109年6月2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8 余啟民 109年8月1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9 朱鳳美 109年8月1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0 王怡婷 109年9月1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1 林修安 109年9月1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2 林修安 109年10月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楊歲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3 朱鳳美 109年10月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楊歲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4 王怡婷 109年10月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5 蔡聰來 109年10月3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林澤良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6 楊芸涵 109年10月3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7 朱鳳美 109年11月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林澤良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8 王佳琪 109年11月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9 王怡婷 109年11月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0 林修安 109年11月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林澤良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1 王怡婷 110年1月1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楊歲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2 王佳琪 110年1月1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楊歲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3 林修安 110年1月1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楊歲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4 朱鳳美 110年1月1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楊歲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5 王怡婷 110年2月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林澤良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6 蔡聰來 110年2月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林澤良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7 林博鈞 110年2月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林澤良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8 朱鳳美 110年2月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林澤良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備註 領藥地點:廣欣藥師藥局 附表十二(向福安藥局之藥師行使偽造處方箋部分) 編號 病患 領取時間 處方籤所載藥品之劑型、劑量 調劑藥師 偽造之印文 1 王怡婷 110年1月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謝佳樺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 蔡聰來 110年1月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謝佳樺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 朱鳳美 110年1月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謝佳樺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 王佳琪 110年1月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謝佳樺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備註 領藥地點:福安藥局 附表十三(向幸福健保藥局之藥師行使偽造處方箋部分) 編號 病患 領取時間 處方籤所載藥品之劑型、劑量 調劑藥師 偽造之印文 1 李培綺 109年4月2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 王怡婷 109年4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 朱鳳美 109年4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 王佳琪 109年4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 王怡婷 109年5月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 林修安 109年5月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 林博鈞 109年5月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 余啟民 109年5月2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9 朱鳳美 109年5月2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0 李培綺 109年5月2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1 朱鳳美 109年6月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2 王佳琪 109年6月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3 朱鳳美 109年6月1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4 王佳琪 109年6月1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5 王怡婷 109年7月2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6 王佳琪 109年7月2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7 朱鳳美 109年7月2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8 李培綺 109年7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9 李培綺 109年8月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0 余啟民 109年8月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1 王佳琪 109年8月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2 林修安 109年9月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3 王怡婷 109年9月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4 林博鈞 109年9月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5 朱鳳美 109年9月1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6 王怡婷 109年9月1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7 王佳琪 109年9月1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8 李培綺 109年9月2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9 王怡婷 109年10月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0 李培綺 109年10月1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1 余啟民 109年10月1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2 林博鈞 109年10月1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3 林修安 109年10月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4 楊芸涵 109年10月3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5 蔡聰來 109年10月3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6 李培綺 109年11月1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7 余啟民 109年11月1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8 蔡聰來 109年11月1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9 王怡婷 109年12月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0 林博鈞 109年11月1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1 林修安 109年12月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2 張蕙怡 109年12月1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3 朱鳳美 109年12月1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4 王佳琪 109年12月1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5 林修安 109年12月1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6 林博鈞 109年12月1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7 王怡婷 109年12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8 王怡婷 109年12月1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9 蔡聰來 109年12月2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0 林修安 109年12月2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1 余啟民 110年1月1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2 林博鈞 110年1月1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3 王怡婷 110年1月1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4 林修安 110年1月1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5 林博鈞 110年1月1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6 林修安 110年1月1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7 李培綺 110年1月1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8 余啟民 110年1月1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9 蔡聰來 110年2月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0 王怡婷 110年2月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1 林修安 110年2月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2 林博鈞 110年2月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3 張蕙怡 110年2月1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4 張素琴 110年2月1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5 李培綺 110年2月1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6 余啟民 110年2月1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7 林博鈞 110年2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8 蔡聰來 110年2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9 楊芸涵 110年2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0 王佳琪 110年3月1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1 李培綺 110年3月1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2 林修安 110年3月1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3 林博鈞 110年3月1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4 王怡婷 110年3月1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5 王雅瑩 110年4月1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6 林修安 110年5月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7 朱鳳美 110年5月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8 王怡婷 110年5月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9 余啟民 110年7月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0 林修安 110年7月1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1 王建德 110年7月1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2 林修安 110年7月2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3 王怡婷 110年7月2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4 林修安 110年8月2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5 王怡婷 110年8月2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6 李培綺 110年7月1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備註 領藥地點:幸福健保藥局 附表十四(罪名及宣告刑)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犯罪事實欄㈠、附表二 王怡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2 犯罪事實欄㈠、附表三 王怡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3 犯罪事實欄㈠、附表四 王怡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4 犯罪事實欄㈠、附表五 王怡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5 犯罪事實欄㈠、附表六 王怡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6 犯罪事實欄㈠、附表七 王怡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7 犯罪事實欄㈠、附表八 王怡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8 犯罪事實欄㈠、附表九 王怡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9 犯罪事實欄㈠、附表十 王怡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0 犯罪事實欄㈠、附表十一 王怡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 犯罪事實欄㈠、附表十二 王怡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2 犯罪事實欄㈠、附表十三 王怡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3 犯罪事實欄㈡ 余啟民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2025-01-02

PCDM-113-簡-2096-20250102-1

金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109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保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 偵緝字第436、437號),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 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原案號:113年度 金訴字第521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   主   文 李保賢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李保賢已預見向金融機構申設之帳戶係個人理財 之重要工具,攸關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若有一真實身分 不詳、與其不具有堅強信賴基礎之人,提供代價向其收購其 所申辦之金融帳戶之金融卡、密碼使用者,常與財產犯罪具 有密切關係,且極可能係利用他人帳戶作為取得財產犯罪所 得之人頭帳戶使用,將財產犯罪所得製造金流斷點,達到掩 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與所在之結果,竟仍基於縱然如此亦 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於民國112年4月19日15時8分許前之不詳時點,與不詳之 人(下稱甲男)約定以新臺幣(下同)50,000元之代價,出 售其申辦使用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金融卡、密碼予甲男使用( 無證據證明李保賢有實際因此獲得50,000元),使甲男得以 完整使用本案帳戶之收款及金融卡提領功能。嗣甲男及所屬 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及掩飾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由不詳 詐欺集團成員分別為以下行為:㈠偽裝為客服人員向謝俊彥 佯以簽署金流保障協議需開通網路銀行功能云云,致謝俊彥 陷於錯誤,而於112年4月19日15時8分許,匯款49,987元至 本案帳戶內;復於同日15時11分許,匯款49,981元至本案帳 戶內,上開款項旋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金融卡提領一空。㈡偽 裝為客服人員向王佳琪佯以需處理金流云云,致王佳琪陷於 錯誤,而於112年4月19日15時42分許,匯款49,002元至本案 帳戶內,旋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金融卡提領一空。因謝俊彥、 王佳琪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 訴人謝俊彥、王佳琪於警詢時之指訴大致相符,並有告訴人 謝俊彥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等報案資料及告訴人謝俊彥提 供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 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王佳琪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健康派出所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等報案資料及告訴人王佳琪提供之網路轉帳交易 明細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本 案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清單等件附卷足憑, 足見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本案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先後於112 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0日生效實行),及於113 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就有關於 洗錢防制法新舊法規範何者對被告有利,分述如下:  ⒈有關於「洗錢行為之處罰」: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規定(112年6月14日之修法並未針對 本條項規定進行修正):「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 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 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 後即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則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 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 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 下罰金。」  ⒉有關於「自白減刑之條件」: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 者,減輕其刑。」112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 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 減輕其刑。」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為:「犯前4 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犯罪所得並自 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 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之利益,或查獲 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⒊經本院就被告本案僅為幫助犯(詳後述),而洗錢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又特定犯罪即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 欺取財罪所定最重本刑得科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被告於 偵查中即已自白犯行,本案亦無取得任何財物等情節進行審 酌,綜合比較後,認依112年6月14日修正前之規定,宣告刑 得科處之有期徒刑範圍為1月未滿至5年以下;依112年7月31 日修正前之規定,宣告刑得科處之有期徒刑範圍為1月未滿 至5年以下;依現行規定,宣告刑得科處之有期徒刑範圍為 超過1月、未滿2月至4年11月以下,112年6月14日修正前及1 12年7月31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均未較有利於被告,是依 前揭規定,應適用現行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  ㈡又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 之行為者而言。經查,被告本案僅有於112年4月19日15時8 分許前之不詳時點,將本案帳戶之金融資料提供予甲男使用 ,其所為尚不能與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行為等同視之 ,復無證據證明其有何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構成要件 行為,是其乃基於幫助之不確定故意,對於甲男及所屬之詐 欺集團成員資以助力,而參與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罪構成 要件以外之行為,均應認屬幫助犯。是核被告本案所為,係 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以一提供本案帳戶之金融資料之行為,幫助甲男及所屬 之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謝俊彥、王佳琪詐取財物,並完成 洗錢犯行,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乃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㈣刑之減輕部分:  ⒈被告乃基於幫助之犯意而實行一般洗錢之幫助行為,為幫助 犯,考量其犯罪情節較諸正犯為輕,爰就其所犯罪刑依刑法 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⒉被告自始於偵查時即自白犯行,且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因本案 有何所得財物,應依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減輕 其刑。  ⒊被告具上開二種以上刑之減輕規定適用,應依法遞減之。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政府機關、金融機構為遏止 犯罪,已大力宣導民眾切勿將個人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以免 成為犯罪集團之幫兇,且新聞媒體亦時有犯罪集團利用人頭 帳戶作為犯罪工具之報導,詎被告竟為賺取不法之蠅頭小利 ,與甲男約定出售本案帳戶之金融資料,旋即將本案帳戶之 金融卡、密碼率然交付予甲男使用,讓甲男得以任意使用該 帳戶之收款及金融卡提領等功能,容任本案帳戶淪為詐欺集 團之犯罪工具,以此方式幫助甲男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 行,致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造成犯罪偵查、追訴之困難 ,紊亂金融交易秩序,並令告訴人謝俊彥、王佳琪因遭詐欺 而受有財產上之損害,其迄今仍未能與渠等調解成立,賠償 渠等之財產損失,所為當予非難。惟本院慮及被告於偵查中 即坦認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又考量其於本案發生以前,並 未有任何犯罪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佐,素行堪佳,復酌以本案遭受詐騙之告訴人共計2人 ,所受損害金額合計約為150,000元,此一法益侵害程度當 為本院衡酌罪刑相當過程予以參考,以避免量刑失衡。基此 ,再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以及本院前已寄送陳述意見表予 告訴人謝俊彥、王佳琪就被告科刑範圍表示意見,渠等迄今 仍未回覆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有期 徒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就併科罰金刑部分諭 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因本案犯行而獲取報酬,自無犯罪 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至本案帳戶之金融卡,雖經被 告交付甲男作為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所用,惟上開 帳戶已被列為警示帳戶,無法再供交易使用,且金融卡本身 價值甚低,復未扣案,尚無沒收之實益,亦不具刑法上之重 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㈡另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 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公布,並自同年8 月2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後該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犯第 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此規定之立法理由為:「考量澈 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 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 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1項 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並將所定行為修正為『洗 錢』」,由此可知新修正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就經「查 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應為沒收之諭知,然倘若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經 查獲,則自無該規定之適用。告訴人謝俊彥、王佳琪所匯入 本案帳戶之款項,已由不詳之人控制上開帳戶之使用權並進 而提領一空,難認屬經查獲之洗錢財物,揆諸新修正洗錢防 制法第25條第1項之立法意旨,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立夫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玉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壽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附記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 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024-12-18

ULDM-113-金簡-109-20241218-1

投簡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投簡字第627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皇志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271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 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李皇志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李皇志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 三、被告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年度聲 字第111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另因妨害公務案件, 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1972號判決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上開刑期接續執行,並於民國109年7月4日保護管 束期滿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依累犯規定加重其 刑,並無釋字第775號所指有超過被告所應負擔之罪責,而 有其人身自由遭受過苛侵害之虞,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 規定,加重其刑。 四、被告基於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 為,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 輕之,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五、審酌被告貪圖小利,任意申辦預付卡出售予他人使用,使詐 欺集團成員得利用該門號假借他人身分為詐欺犯行,且難以 追查詐欺集團成員之真實身分,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惟 未與告訴人葉德純成立和解或賠償,及被告之智識程度、工 作、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被告以新臺幣1,500元之價格將預付卡出售予邱君明,業據 邱君明於偵查中證述明確(偵卷第95頁),此為被告之犯罪 所得,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 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敘述具體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 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改行簡易程序前由檢察官洪英丰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宣憲到 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育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5271號   被   告 李皇志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另案於法務部○○○○○○○臺中             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皇志前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5月、8月、1年 、1年1月、3月、5年5月(判2次)、5年6月、6月確定,再經 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9年確定(下稱第1案);另因妨害公務案 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7年簡字第1972號判決有期徒 刑2月確定(下稱第2案),第1、2案接續執行,於民國109年1 月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109年7月4日保護管 束期滿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 二、其知悉行動電話門號為個人通訊工具,申請使用並無任何特 殊限制,一般民眾憑身分證件皆可隨時向電信公司申請使用 ,並能預見將自己所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交付予他人使用, 或提供自己之身分證件為他人代辦門號,將可能淪為他人實 施財產犯罪之工具,竟為賺取酬勞,基於縱有人持以犯罪亦 不違背其本意,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113 年3月10日,在臺中市某通訊行,申辦台灣大哥大電信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公司)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號預付卡(下稱本案門號)後,隨即以每支門號新臺幣(下同) 500元之價格,將本案門號及另4支門號不詳之SIM卡出售予 邱君明(另簽分偵辦),容任邱君明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將 本案門號作為從事詐欺取財之工具使用。該詐欺集團不詳成 員於取得本案門號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13年5月21日17時21分許,假冒葉 德純之子葉受昌以本案門號撥打電話與居住於南投縣南投市 之葉德純,向葉德純佯稱:其聯絡電話改為本案門號,因急 用需借款10萬元云云,致葉德純陷於錯誤,於113年5月22日 11時2分許,臨櫃匯款10萬元至王佳琪(另案偵辦中)之元大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旋遭提領,致生 損害於葉德純。嗣葉德純向葉受昌求證始知受騙。 三、案經葉德純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李皇志於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有申辦本案門號之事實。 2 證人邱君明於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以每支行動電話門號500元之價格,向被告收購行動電話門號,被告於113年3月10日申辦本案門號及另4支行動電話門號,隨即在該通訊行外,將該5支門號SIM卡均交付證人邱君明,證人邱君明再支付1,500元予被告,證人邱君明再將上開5支門號轉售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使用之事實。 3 證人即告訴人葉德純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詐騙集團成員以本案門號與告訴人聯繫詐騙告訴人,致告訴人受騙並匯款至詐騙集團成員指定之人頭帳戶之事實 。 告訴人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LINE對話紀錄 4 台灣大哥大公司通聯調閱查詢單、資料查詢 證明本案門號係被告所申辦,並交付證人邱君明,再轉售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使用,用以詐騙告訴人匯款10萬元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又被告所犯為幫助犯,其並未實際參與 詐欺取財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請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其所犯本罪與前所犯 構成累犯要件之罪質雖不盡相同,但其對刑罰反應薄弱之情 況並無二致,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並參酌大法官釋 字第775號解釋意旨,酌情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檢察官 洪英丰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朱寶鋆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第1項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2024-12-17

NTDM-113-投簡-627-20241217-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2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龍圖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44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龍圖犯竊盜罪,處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易口舒無糖薄荷糖貳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得手後藏放 其口袋內」更正為「得手後藏放其外套衣袖內」;證據部分 「被告許龍圖於警詢中之自白、告訴人王佳琪於警詢中之指 訴」更正為「被告許龍圖於警詢中之供述、告訴代理人王佳 琪於警詢中之指訴」;並另補充不採被告許龍圖抗辯之理由 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不採被告抗辯之理由:   被告於警詢時固供承有於附件犯罪事實所示時、地,拿取易 口舒無糖薄荷糖2盒(下稱本案商品)之事實,然否認有何 竊盜犯行,辯稱:我是忘記結帳等語。惟查:被告左手提案 發商店提供予顧客使用之購物籃,其右手自貨架上拿取本案 商品後,便以手提之購物籃遮擋,並將本案商品放入所著外 套之衣袖內,嗣僅結帳其他商品後即離去案發商店等節,有 監視錄影畫面擷圖在卷可憑,被告刻意將本案商品藏放在其 衣袖內,而非與其他所選購之商品併同放置在購物籃內,堪 認被告係故意盜取本案商品。被告前詞所辯,尚非可採。綜 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財 物,為供己使用以徒手行竊,其動機非屬可取,手段尚稱平 和;並審酌被告得手財物為尋常食品,價值尚非貴重,尚未 與告訴代理人王佳琪達成和解或調解共識,或予以適度賠償 ,其所致實害雖非重大然未獲填補;兼考量被告前有因竊盜 案件曾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考,及其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暨被告自述大 學畢業之教育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竊得之易口舒無糖薄荷糖2盒,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 案,被告亦未返還或賠償予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内提起上訴狀(須 附繕本),上訴於本院之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濬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4472號   被   告 許龍圖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龍圖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5月8日11時12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全聯福利 中心橋頭隆豐店,利用店內員工疏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 內商品「易口舒無糖薄荷糖」2盒,價值新臺幣114元,得手 後藏放其口袋內,再另取其他商品至櫃檯結帳後離去。嗣該 店副理王佳琪發現上開商品遭竊,隨即調閱監視器並報警處 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橋頭隆豐分公司委託王佳琪訴由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許龍圖於警詢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王佳琪於警詢中之指訴。  ㈢監視器影像檔擷取照片2張、收銀機銷售查詢資料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檢 察 官 林濬程

2024-11-25

CTDM-113-簡-2282-20241125-1

司養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認可收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王靖閔 許馨予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王品羲 法定代理人 王佳琪 上列聲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丁○○(女,民國年70年1 2月2日)於民國113年3月6日共同收養乙○○(女,民國000年00月 00日生)為養女。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丙○○、丁○○(下分別以 姓名稱之,合稱收養人)願共同收養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乙○○ 為養女。因被收養人為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經其法定代理 人甲○○同意,雙方立有收養契約書與收養同意書,爰檢具收 養人、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收養契約書、 收養同意書、收養人之健康檢查報告、丁○○之111年度綜合 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收執聯影本、丁○○之土地與建物所有權 狀影本、丁○○之商業登記抄本影本、丙○○之在職證明書、收 養人之人壽保險之保費明細表影本、收養人之警察刑事紀錄 證明及收養人之銀行存摺影本等件,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 解釋施行法第20條準用民法第1079條第1項聲請本院准予裁 定認可等語。 二、按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 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 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第20條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 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 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夫妻收養子 女時,應共同為之。另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父母之一方或雙方 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 絕同意;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前項 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 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 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被收養者之父母已 依前二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或為 同意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我國民法第1073條第1項 、第1074條、第107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1076條之2第1 項、第3項定有明文。復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 請認可;法院依第1079條之1規定為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 佳利益,審酌一切情形,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 意左列事項:㈠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㈡子女 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㈢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 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㈣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 及態度;㈤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 之感情狀況;㈥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 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㈦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 觀,我國民法第1079條第1項、第1079條之1、第1083條之1 準用第1055條之1亦規定甚明。另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 養前,得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 構、其他適當之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提出訪視報告及 建議,供決定認可之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7條第2項第1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丙○○、丁○○於112年9月20日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 法第4條之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為配偶關係,被收養人為 上開收養行為係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行使 負擔被收養人之權利義務等情,有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稽。而收養人願共同收 養被收養人為養女,雙方訂立書面收養契約,經法定代理 人代為表示同意並代受意思表示等情,業據其共同提出收 養契約書與收養同意書為證,並經收養人與法定代理人到 庭陳述綦詳,堪認其等確有成立收養及同意收養之真意。   ㈡本院為審酌本件是否有出養之必要性及收養人是否適合收 養,依職權函請財團法人忠義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與財團 法人臺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金會分別訪視收 養人、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訪視結果略以:    ⒈出養必要性     據訪視了解,被收養人為其生母第5名子女,而被收養 人母為臨時清潔工,但工作時間及薪資均不固定,雖有 社會福利補助支持,但被收養人生母尚有12歲次子,7 歲次女需要養育,故被收養人生母認無力再養育年幼之 被收養人。因此在被收養人出生6天後,便由收養人們 帶回照顧及同住。本會評估在訪視時被收養人生母無法 具體提出每月收入金額,故在其經濟狀況上仍有待商榷 ,被收養人出生不久,便由收養人們照顧。因此被收養 人生母並未實際照顧被收養人,而被收養人處於嬰幼兒 期,需專人長時間照顧,然被收養人生母仍有其次子及 次女需照顧,恐親職能力即時間有所限制。惟在出養意 願上,被收養人生母雖表示同意,但仍有諸多不捨,亦 期望在法院裁定文書中,可記載其與被收養人之會面交 往方式,建請法院確認被收養人生母之出養意願後,自 為裁定。    ⒉收養人現況     2名收養人現共同經營電子業工作室,年資長達7年,每 月工作收入若逢旺季為30萬元,淡季則為15萬元。目前 收養家庭每月收支狀況若於旺季可有盈餘,若逢淡季則 偶有赤字。然2名收養人表示尚可負擔,無造成收養家 庭生活狀況與品質變差等情形。評估若2名收養人所述 屬實,則2名收養人基本條件與經濟狀況整體無不適任 收養人之虞。2名收養人與彼此原生家庭成員皆相互熟 識,不定期會相聚於彼此家鄉,原生家庭成員知悉與支 持本次收養人被收養人之聲請。2名收養人對彼此了解 程度高,經過長年的相處及共同創業,彼此現已相當了 解對方的作息與脾氣,生活中家務為彼此分工協助,若 欲衝突或不愉快,收養人丁○○會主動停下來,待彼此都 冷靜後邀請收養人丙○○進一步溝通,評估2名收養人家 庭關係佳,婚姻關係穩定度高。2名收養人教養態度尚 屬民主,現階段較重視與被收養人培養正向親子關係, 未來希冀透過就讀幼兒園建立被收養人分享與團體生活 之概念與技能,未來學業則期待被收養人依自身興趣發 展,收養人們會在一旁給予其所需之協助。社工詢問未 來是否會規劃與被收養人共同的休閒時間,2名收養人 表示無特別規劃,屆時會依被收養人需要給與陪伴,另 因現居住空間較小,故收養人家庭預計未來會進行搬遷 ,評估收養家庭親職能力與照顧計畫可行性尚可。2名 收養人的原生家庭成員皆可提供2名收養人情感支持, 被收養人外祖母雖與收養家庭居住較遠,然可提供被收 養人臨時照顧、托育與情感等多元支持。2名收養人表 示同事們皆為已婚母親,可提供收養家庭許多養育的經 驗與概念。目前除兔女郎同志家庭網紅粉專外,尚無參 與過其他同志家庭支持網絡,評估收養家庭非正式支持 系統略為薄弱,對於社工所提供的正式資源之使用意願 與接受度較低。    ⒊試養情況     被收養人現6個月大,無先天性疾病,健康狀況良好。2 名收養人於被收養人出生後曾短暫在被收養人原生家庭 擔任實習照顧者,接著便將被收養人接回桃園共同居住 生活及親自照顧迄今。2名收養人分享被收養人現已開 始食用副食品,喜歡有味道的食物,平時喜愛對人笑、 會透過哭表達需求,最喜歡的玩具為兔子、狗狗及有聲 音的玩偶。社工訪視期間觀察被收養人願意與人對視超 過5秒並露出微笑,可以自己手握奶瓶或爬行靠近收養 人丁○○。2名收養人亦可觀察出被收養人肚子餓、需換 尿布或想睡覺等生理需求及時給與協助,評估2名收養 人與被收養人正逐漸建立穩定的依附關係,且被收養人 目前無發展遲緩的情形。    ⒋綜合評估     本院為國內近親收養案,收養人丙○○與生母為手足關係 。生母現無工作平時透過單親補助金及子女津貼支付其 與被收養人姊之生活開銷,自認難再扶養非預期懷孕出 生的被收養人。因此2名收養人在與生母討論過後決定 不進行人工流產,由2名收養人收養被收養人,代替其 母職角色成為被收養人之家人。2名收養人實際與被收 養人共同生活並擔任被收養人主要照顧者時長近6個月 ,彼此正逐漸建立親子依附關係,評估2名收養人性格 與工作等基本條件整體無不適任收養人之虞。然2名收 養人表示對被收養人與生母之尋親態度開放,平時被收 養人與生母亦常有接觸之機會,然2名收養人對被收養 人未來身世告知尚無明確規劃且認為可待被收養人年紀 更長時再思考與規劃即可,故社工建議若法院評估收養 家庭有上課及學習需求,可參與臺北市兒童及少年收出 養服務資源中心於8月24日辦理的「同志家庭身世告知 分享暨資源應用」課程,增進身世告知之概念與技巧, 亦了解同志家庭可能面臨的挑戰與可應用的資源。另因 收養家庭過往無教養未年子女經驗,且現多為有需求時 求助親友經驗等資源,社工建議收養家庭平時可多透過 閱覽教養書籍、上網蒐集親子教養相關資訊或參與親子 教養等課程,為成為母親做更充裕的準備。建請法院參 考收出養訪視調查報告及兩造當庭陳述,並依兒童最佳 利益與相關事證裁定等語,此有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龍 眼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金會113年6月7日財龍監字第113 060023號函檢送之法交訪視個案與財團法人忠義社會福 利事業基金會113年5月17日忠基字第1130001150號函檢 送之收養事件訪視調查報告在卷可憑。     四、本院審酌全案卷證資料訪視報告並綜合全情,認被收養人尚 年幼,未經生父認領,法定代理人即生母現無工作收入,又 需扶養照顧其他2名未成年子女,無力再扶養與照顧被收養 人,倘被收養人能由收養人共同照顧,顯然能改善被收養人 之監護養育情形,堪認本件具有出養必要性。而收養人之收 養動機純正、收養人之健康狀況、經濟能力、親職能力與照 顧計劃及居家環境等各方面,均能提供被收養人適宜之照顧 。雖收養人婚齡迄今僅1年多,然訪視報告評估收養人交往 關係長達12年,對彼此了解程度高,其婚姻關係穩定,且收 養人亦參與親職教育課程,積極增進親職能力,此有收養人 之健康檢查報告、丁○○之111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 收執聯影本、丁○○之土地與建物所有權狀影本、丁○○之商業 登記抄本影本、丙○○之在職證明書、收養人之人壽保險之保 費明細表影本、收養人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收養人之銀行 存摺影本、收養人之親職教育課程證明及訪視報告等件在卷 可憑,堪認收養人具收養適任性。是以,本件收養人欲藉由 收養認可程序,使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建立法律上親子關係, 讓被收養人得於名實相符之環境下由收養人共同照顧與陪伴 下安心成長,應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從而,本院認本 件收養對被收養人並無不利之情事,復無民法第1079條第2 項所定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之情 形,是本件收養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應予認可,並自 本裁定確定時起,溯及於本件收養書面契約簽立時發生效力 ,爰裁定如主文。 五、本件認可收養業經准許,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8條第2項規定,法院認可或駁回兒童及少年收養之聲請時 ,應以書面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為 必要之訪視,並提供所需協助,附此敘明。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4-11-18

TYDV-113-司養聲-56-20241118-1

金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6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7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37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26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関珅耀 蕭瑋辰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正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恆緯 選任辯護人 黃義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章偉 指定辯護人 陳煜昇律師(義務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宋政德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 金訴字第809號、第970號、第1020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下稱甲案,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253 號、112年度偵字第18271號、第18272號、112年度營偵字第1231 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①112年度偵字第19759 號、第20089號、第20090號、第22007號、第22244號、112年度 營偵字第1706號、第1707號、第1926號②112年度偵字第17522號 、第21953號、字第22839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112年度偵字第24140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 第519號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下稱乙案,起訴案號:臺灣臺 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659號、第32982號、113年度偵字 第1492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77號中華民國 113年4月29日(下稱丙案,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偵字第7718號、第93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審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丙案判決附表編號8之関珅耀科刑部 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之蕭瑋辰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一 編號6之周恆緯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22之羅章偉 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之宋政 德科刑部分,及甲案判決關於周恆緯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分別處如附表一、三、四、五各相對編號「本院 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即原審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丙案判決附表編 號8之関珅耀、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之蕭瑋辰、甲案判決附表一 編號6之周恆緯、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22之羅章偉、甲案判 決附表三編號1、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之宋政德等以外之各該科 刑及丙案判決之関珅耀洗錢標的財產不予宣告沒收部分)。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 。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 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是本 案上訴人上訴之效力及其範圍,應依上揭規定判斷,合先敘 明。   二、原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原審臺南地院)於112年12月2 9日以甲案判決判處:  ㈠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関珅耀犯如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 、9、10、11、12、13、14、15、23、24、25、26,及甲案 判決附表二編號3、4、7所示之罪,共15罪,各處如甲案判 決附表一編號8、9、10、11、12、13、14、15、23、24、25 、26,及甲案判決附表二編號3、4、7「罪名與宣告刑」欄 所示之刑,與「沒收」欄所示之沒收。  ㈡被告蕭瑋辰犯如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9、10、11、12、13 、14、15、16、24、25、26,及甲案判決附表二編號2、3所 示之罪,共14罪,各處如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9、10、11 、12、13、14、15、16、24、25、26,及甲案判決附表二編 號2、3「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與「沒收」欄所示之 沒收。   ㈢被告周恆緯犯如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2、3、4、5、6、7、 23,及附表二編號3、4、5、6所示之罪,共12罪,各處如甲 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2、3、4、5、6、7、23,及附表二編 號3、4、5、6「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與「沒收」欄 所示之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㈣被告羅章偉犯如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11、12、13、14、1 5、17、18、19、20、21、22,及甲案判決附表二編號2,與 甲判決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罪,共15罪,各處如甲案判決 附表一編號10、11、12、13、14、15、17、18、19、20、21 、22,及甲案判決附表二編號2,與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 2「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暨「沒收」欄所示之沒收 。  ㈤被告宋政德犯如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2、3、4,及甲案判 決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罪,共6罪,各處如甲案判決附表 三編號1、2、3、4,及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2「罪名與宣 告刑」欄所示之刑,與「沒收」欄所示之沒收。   三、原審臺南地院於113年5月16日以乙案判決判處:  ㈠被告宋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  ㈡被告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5千元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原審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於113年4月29日以 丙案判決判處:  ㈠被告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萬5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如丙案判決附表「宣 告刑」欄所示之罪,共13罪,各處如丙案判決附表「宣告刑 」、「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㈡被告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 五、檢察官不服而以原審甲案判決就被告周恆緯之量刑過輕、原 審丙案判決就被告関珅耀之量刑過輕及洗錢標的財產不予宣 告沒收不當為由提起上訴(未對被告蕭瑋辰、羅章偉、宋政 德提起上訴),被告関珅耀、周恆緯、蕭瑋辰、羅章偉、宋 政德不服而均以原審甲、乙、丙案判決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 訴,其等對於原審甲、乙、丙案判決認定有關被告関珅耀、 周恆緯、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之犯罪事實、罪名、罪數 、沒收(丙案判決關於被告関珅耀之洗錢標的財產是否沒收 部分除外),均表明未在上訴範圍(見本院113年度金上訴 字第386號卷二第425頁至第429頁),足見其等對於本案請 求審理之上訴範圍僅限於量刑及丙案判決關於被告関珅耀之 洗錢標的財產是否沒收部分。因此,就被告関珅耀、周恆緯 、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部分(同案被告関宇志部分本院 另行審結),本院爰僅就原審甲、乙、丙案判決關於被告関 珅耀、周恆緯、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之量刑及丙案判決 關於被告関珅耀之洗錢標的財產是否沒收部分加以審理,其 他關於被告関珅耀、周恆緯、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之犯 罪事實、罪名、罪數、沒收(丙案判決關於被告関珅耀之洗 錢標的財產是否沒收部分除外)等,則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六、經本院審理結果,因檢察官僅以原審甲案判決就被告周恆緯 之量刑過輕、原審丙案判決就被告関珅耀之量刑過輕及洗錢 標的財產不予宣告沒收不當為由提起上訴(未對被告蕭瑋辰 、羅章偉、宋政德提起上訴),被告関珅耀、周恆緯、蕭瑋 辰、羅章偉、宋政德均僅以原審甲、乙、丙案判決量刑過重 為由提起上訴,其等對於原審甲、乙、丙案判決認定有關被 告関珅耀、周恆緯、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之犯罪事實、 罪名、罪數、沒收(丙案判決關於被告関珅耀之洗錢標的財 產是否沒收部分除外),均表明未在上訴範圍,業如前述, 故有關本案被告関珅耀、周恆緯、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 之犯罪事實、論罪(所犯罪名、罪數)之認定及沒收(丙案 判決關於被告関珅耀之洗錢標的財產是否沒收部分除外)之 諭知,均如第一審判決所記載(原審判決後,洗錢防制法固 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除第6、11條之施行日期由 行政院定之外,自113年8月2日施行,惟於本案不生影響, 附予敘明)。 七、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周恆緯雖與其他被害人成立調解 ,但却尚未與被害人宙○○調解,故認被告周恆緯無悔改之意 ,祇想被輕判後草草了事,因認判決過輕;被告関珅耀擔任 取簿手及車手,共提領詐騙款項13次,總金額高達90餘萬, 原審量處刑度過低,且被告関珅耀年紀尚輕卻不思進取,擔 任車手取款1日即可獲得1萬5000元之報酬,遠超過一般人辛 苦工作所能賺得之薪資,並超過國民之每月平均收入,以此 種輕鬆方式詐欺被害人等辛勞工作所換得之財產,顯然喪盡 社會公平,是以宣告本案洗錢標的之財產沒收難認有何過苛 情事,原審判決此部分不予宣告沒收,尚有未洽,請撤銷原 判決,另為適當之判決云云。被告関珅耀、周恆緯、蕭瑋辰 、羅章偉、宋政德均上訴請求從輕量刑等語。  八、撤銷改判部分(即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丙案判決附表編 號8之被告関珅耀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之被告蕭 瑋辰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6之被告周恆緯科刑部 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22之被告羅章偉科刑部分,甲 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之被告宋政德科 刑部分,及甲案判決關於被告周恆緯定應執行刑部分):   ㈠原審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丙案判決附表編號8就被告関珅 耀科刑,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就被告蕭瑋辰科刑,甲案判 決附表一編號6就被告周恆緯科刑,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 、22就被告羅章偉科刑,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甲案判決 附表四編號1就被告宋政德科刑,及甲案判決就被告周恆緯 定應執行刑等部分,固非無見,惟:  ⒈被告関珅耀、蕭瑋辰就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被告羅章偉就 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宋政德就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等 犯行中之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有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 白之情形(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253號卷 335頁、第349頁,原審臺南地院112年度聲羈字第172號卷第 16頁、第26頁,原審臺南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09號卷一第 160頁,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6號卷二第425頁至第426 頁),合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輕其刑之規 定,應於量刑時併與審酌,惟原審甲案判決認被告関珅耀緯 、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等人僅有於審判中自白,未合於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輕其刑之規定(見原判 決理由貳、三、㈧、⒉),故原審甲案判決關於此部分之量刑 ,尚有未當。  ⒉按刑事審判之量刑,在於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 對科刑判決之被告量刑,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使罰當其罪 ,以契合人民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 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以為科刑輕重 之標準;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行為人犯罪後之態度,為 刑法第57條第9款、第10款所定量刑審酌事項之一,是行為 人犯後悔悟之程度,是否力謀恢復原狀或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及其後是否已確實履行和解條件,以彌補被害人之損害, 均攸關於法院判決量刑之審酌。經查,於原審判決後本院審 理期間,被告関珅耀已與丙案判決附表編號8之被害人、被 告周恆緯已與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6之被害人、被告羅章偉 已與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22之被害人、被告宋政德已與甲案 判決附表四編號1之被害人調解成立,有本院調解事件進行 單、113年5月3日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84號、113年度附民 字第247號調解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13年度金上訴 字第937號卷第151頁、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6號卷二第75頁 至第77頁),可見被告関珅耀、周恆緯、羅章偉、宋政德此 部分量刑審酌基礎已有變更。是原審在未及審酌被告関珅耀 、周恆緯、羅章偉、宋政德嗣後已與上述部分被害人調解成 立之情形下而為量刑,尚有未洽。  ㈡上開所述部分均係有利於被告等人之量刑事項,是檢察官以 原審判決關於被告関珅耀、周恆緯上述部分量刑過輕為由提 起上訴,為無理由,被告等人上訴請求就上述部分從輕量刑 ,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丙案判 決附表編號8之被告関珅耀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 之被告蕭瑋辰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6之被告周恆 緯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22之被告羅章偉科刑 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之被告 宋政德科刑部分予以撤銷改判。又原審甲案判決關於被告周 恆緯定應執行刑部分,亦失所附麗,應一併撤銷之。    ㈢爰審酌被告等人年輕力壯,本應依循正途賺取錢財,然其等 竟冀望不勞而獲詐取他人財物,不顧政府三申五令之宣導而 為本案犯行,造成無辜民眾遭詐欺而受有金錢損失,且其等 所為掩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助長財產犯罪之遂行,實屬不該 ;並考量被告関珅耀、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就其涉犯加 重詐欺、洗錢、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坦 認犯行(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輕其刑之規定),被 告周恆緯就其涉犯加重詐欺、洗錢、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均坦 認犯行(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減輕其刑之規定),於原審判決後本院審理期間,被告関珅 耀已與丙案判決附表編號8之被害人、被告周恆緯已與甲案 判決附表一編號6之被害人、被告羅章偉已與甲案判決附表 一編號22之被害人、被告宋政德已與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 之被害人調解成立,及其等分工情形、犯罪動機、目的、手 段、所生損害,暨其等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另酌以其等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就業 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見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6 號卷二第520頁至第52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 2項所示之刑,以資警惕。 九、上訴駁回部分(即原審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丙案判決附 表編號8之被告関珅耀、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之被告蕭瑋辰 、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6之被告周恆緯、甲案判決附表一編 號10、22之被告羅章偉、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甲案判決 附表四編號1之被告宋政德等以外之各該科刑及丙案判決之 被告関珅耀洗錢標的財產不予宣告沒收部分):  ㈠本件原審就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丙案判決附表編號8之被 告関珅耀、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之被告蕭瑋辰、甲案判決 附表一編號6之被告周恆緯、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22之 被告羅章偉、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 之被告宋政德等以外之科刑及丙案判決之被告関珅耀洗錢標 的財產不予宣告沒收部分,已審酌:被告等人年輕力壯,本 應依循正途賺取錢財,然其等竟冀望不勞而獲詐取他人財物 ,不顧政府三申五令之宣導而為本案犯行,造成無辜民眾遭 詐欺而受有金錢損失,且其等所為掩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助 長財產犯罪之遂行,實屬不該;並考量被告等人就其等涉犯 加重詐欺、洗錢部分坦認全部犯行(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之規定),與被告周恆 緯、関珅耀、蕭瑋辰、羅章偉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 償部分和解金(見原審臺南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09號卷一 第219頁至第222頁、卷二第335頁至第336頁、第367頁至第3 70頁、第370-1頁至第370-2頁、第403頁至第404頁、第91頁 、第373頁、第381頁、第387頁至第393頁),及其等分工情 形、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暨其等素行(均見 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另酌以其等於法院審 理期日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前述原審甲、乙、丙案判決所示之 刑;原審丙案判決並已說明:被告関珅耀對於本案洗錢標的 之財產,除犯罪實際所得外(業經原審丙案判決諭知沒收) ,餘均已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非屬被告関珅耀所有 ,亦非在其實際支配管領、處分之下,且被告関珅耀於本案 中非居於主導犯罪之地位,如仍依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予以 沒收本案洗錢標的之財產,顯然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㈡原審甲、乙、丙案判決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為 整體之評價,然後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而未偏執一端 ,致有失出失入之情形,與丙案判決之被告関珅耀洗錢標的 財產不予宣告沒收之諭知,均難認有何失當。是檢察官以原 審甲案判決就被告周恆緯之量刑過輕、原審丙案判決就被告 関珅耀之量刑過輕及洗錢標的財產不予宣告沒收不當為由提 起上訴,被告関珅耀、周恆緯、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均 僅以原審甲、乙、丙案判決(除前述撤銷改判之部分外)量 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核屬無據,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十、又因被告等人本案所犯詐欺次數非少,造成損害非輕,對社 會治安影響甚巨,又未與全部被害人達成和解或獲取原諒, 是本院審酌上情,均不為緩刑之諭知,附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僅引用程序法),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友容、蔡旻諺、邱朝智提起公訴,檢察官許友容 追加起訴,檢察官周文祥、吳心嵐提起上訴,檢察官許嘉龍到庭 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吳育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玉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而犯前二項之罪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其 成員脫離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 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即甲案判決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原審甲案判決宣告刑 本院宣告刑 1 E○○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2 癸○○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3 亥○○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4 巳○○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5 玄○○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6 宙○○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 酉○○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8 地○○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㈠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  徒刑壹年伍月。 ㈡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 9 午○○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10 乙○○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㈢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㈠上訴駁回。  ㈡上訴駁回。 ㈢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 庚○○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㈢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均上訴駁回。 12 壬○○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㈢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13 宇○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㈢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14 戌○○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㈢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15 寅○○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㈢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16 丑○○ 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17 A○○ 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18 B○○ 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19 申○○ 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20 未○○ 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21 丁○○ 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22 子○○ 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3 辰○○ ㈠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㈡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均上訴駁回。 24 天○○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均上訴駁回。 25 辛○○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26 甲○○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均上訴駁回。 附表二(即甲案判決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原審甲案判決罪名及宣告刑 本院宣告刑 1 郭倍芯 関宇志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2 賴威錄 ㈠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㈡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均上訴駁回。 3 王思思 ㈠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㈢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4 王俊宏 ㈠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㈡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均上訴駁回。 5 鄭武忠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6 王致偉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7 林揮勝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附表三(即甲案判決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原審甲案判決罪名及宣告刑 本院宣告刑 1 黃順發 宋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廖偉淇 宋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3 毛意璇 宋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上訴駁回。 4 張舜淵 宋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附表四(即甲案判決附表四): 編號 被害人 原審甲案判決罪名及宣告刑 本院宣告刑 1 丙○○ ㈠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㈡宋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㈠上訴駁回。 ㈡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 2 卯○○ ㈠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㈡宋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均上訴駁回。 附表五(即丙案判決附表): 編號 被害人 原審丙案判決罪名及宣告刑 本院宣告刑 1 林怡玄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2 林雅涵 3 謝俊彥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4 王佳琪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5 王芃宣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6 彭彥愷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上訴駁回。 7 吳若豪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8 吳愷倫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林宜靜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10 沈慧萍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11 凃甯晴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12 蕭桂萍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13 朱敏秀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上訴駁回。

2024-10-29

TNHM-113-金上訴-387-20241029-1

金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6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7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37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26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関珅耀 蕭瑋辰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正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恆緯 選任辯護人 黃義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章偉 指定辯護人 陳煜昇律師(義務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宋政德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 金訴字第809號、第970號、第1020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下稱甲案,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253 號、112年度偵字第18271號、第18272號、112年度營偵字第1231 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①112年度偵字第19759 號、第20089號、第20090號、第22007號、第22244號、112年度 營偵字第1706號、第1707號、第1926號②112年度偵字第17522號 、第21953號、字第22839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112年度偵字第24140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 第519號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下稱乙案,起訴案號:臺灣臺 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659號、第32982號、113年度偵字 第1492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77號中華民國 113年4月29日(下稱丙案,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偵字第7718號、第93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審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丙案判決附表編號8之関珅耀科刑部 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之蕭瑋辰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一 編號6之周恆緯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22之羅章偉 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之宋政 德科刑部分,及甲案判決關於周恆緯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分別處如附表一、三、四、五各相對編號「本院 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即原審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丙案判決附表編 號8之関珅耀、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之蕭瑋辰、甲案判決附表一 編號6之周恆緯、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22之羅章偉、甲案判 決附表三編號1、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之宋政德等以外之各該科 刑及丙案判決之関珅耀洗錢標的財產不予宣告沒收部分)。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 。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 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是本 案上訴人上訴之效力及其範圍,應依上揭規定判斷,合先敘 明。   二、原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原審臺南地院)於112年12月2 9日以甲案判決判處:  ㈠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関珅耀犯如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 、9、10、11、12、13、14、15、23、24、25、26,及甲案 判決附表二編號3、4、7所示之罪,共15罪,各處如甲案判 決附表一編號8、9、10、11、12、13、14、15、23、24、25 、26,及甲案判決附表二編號3、4、7「罪名與宣告刑」欄 所示之刑,與「沒收」欄所示之沒收。  ㈡被告蕭瑋辰犯如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9、10、11、12、13 、14、15、16、24、25、26,及甲案判決附表二編號2、3所 示之罪,共14罪,各處如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9、10、11 、12、13、14、15、16、24、25、26,及甲案判決附表二編 號2、3「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與「沒收」欄所示之 沒收。   ㈢被告周恆緯犯如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2、3、4、5、6、7、 23,及附表二編號3、4、5、6所示之罪,共12罪,各處如甲 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2、3、4、5、6、7、23,及附表二編 號3、4、5、6「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與「沒收」欄 所示之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㈣被告羅章偉犯如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11、12、13、14、1 5、17、18、19、20、21、22,及甲案判決附表二編號2,與 甲判決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罪,共15罪,各處如甲案判決 附表一編號10、11、12、13、14、15、17、18、19、20、21 、22,及甲案判決附表二編號2,與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 2「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暨「沒收」欄所示之沒收 。  ㈤被告宋政德犯如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2、3、4,及甲案判 決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罪,共6罪,各處如甲案判決附表 三編號1、2、3、4,及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2「罪名與宣 告刑」欄所示之刑,與「沒收」欄所示之沒收。   三、原審臺南地院於113年5月16日以乙案判決判處:  ㈠被告宋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  ㈡被告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5千元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原審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於113年4月29日以 丙案判決判處:  ㈠被告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萬5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如丙案判決附表「宣 告刑」欄所示之罪,共13罪,各處如丙案判決附表「宣告刑 」、「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㈡被告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 五、檢察官不服而以原審甲案判決就被告周恆緯之量刑過輕、原 審丙案判決就被告関珅耀之量刑過輕及洗錢標的財產不予宣 告沒收不當為由提起上訴(未對被告蕭瑋辰、羅章偉、宋政 德提起上訴),被告関珅耀、周恆緯、蕭瑋辰、羅章偉、宋 政德不服而均以原審甲、乙、丙案判決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 訴,其等對於原審甲、乙、丙案判決認定有關被告関珅耀、 周恆緯、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之犯罪事實、罪名、罪數 、沒收(丙案判決關於被告関珅耀之洗錢標的財產是否沒收 部分除外),均表明未在上訴範圍(見本院113年度金上訴 字第386號卷二第425頁至第429頁),足見其等對於本案請 求審理之上訴範圍僅限於量刑及丙案判決關於被告関珅耀之 洗錢標的財產是否沒收部分。因此,就被告関珅耀、周恆緯 、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部分(同案被告関宇志部分本院 另行審結),本院爰僅就原審甲、乙、丙案判決關於被告関 珅耀、周恆緯、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之量刑及丙案判決 關於被告関珅耀之洗錢標的財產是否沒收部分加以審理,其 他關於被告関珅耀、周恆緯、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之犯 罪事實、罪名、罪數、沒收(丙案判決關於被告関珅耀之洗 錢標的財產是否沒收部分除外)等,則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六、經本院審理結果,因檢察官僅以原審甲案判決就被告周恆緯 之量刑過輕、原審丙案判決就被告関珅耀之量刑過輕及洗錢 標的財產不予宣告沒收不當為由提起上訴(未對被告蕭瑋辰 、羅章偉、宋政德提起上訴),被告関珅耀、周恆緯、蕭瑋 辰、羅章偉、宋政德均僅以原審甲、乙、丙案判決量刑過重 為由提起上訴,其等對於原審甲、乙、丙案判決認定有關被 告関珅耀、周恆緯、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之犯罪事實、 罪名、罪數、沒收(丙案判決關於被告関珅耀之洗錢標的財 產是否沒收部分除外),均表明未在上訴範圍,業如前述, 故有關本案被告関珅耀、周恆緯、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 之犯罪事實、論罪(所犯罪名、罪數)之認定及沒收(丙案 判決關於被告関珅耀之洗錢標的財產是否沒收部分除外)之 諭知,均如第一審判決所記載(原審判決後,洗錢防制法固 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除第6、11條之施行日期由 行政院定之外,自113年8月2日施行,惟於本案不生影響, 附予敘明)。 七、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周恆緯雖與其他被害人成立調解 ,但却尚未與被害人宙○○調解,故認被告周恆緯無悔改之意 ,祇想被輕判後草草了事,因認判決過輕;被告関珅耀擔任 取簿手及車手,共提領詐騙款項13次,總金額高達90餘萬, 原審量處刑度過低,且被告関珅耀年紀尚輕卻不思進取,擔 任車手取款1日即可獲得1萬5000元之報酬,遠超過一般人辛 苦工作所能賺得之薪資,並超過國民之每月平均收入,以此 種輕鬆方式詐欺被害人等辛勞工作所換得之財產,顯然喪盡 社會公平,是以宣告本案洗錢標的之財產沒收難認有何過苛 情事,原審判決此部分不予宣告沒收,尚有未洽,請撤銷原 判決,另為適當之判決云云。被告関珅耀、周恆緯、蕭瑋辰 、羅章偉、宋政德均上訴請求從輕量刑等語。  八、撤銷改判部分(即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丙案判決附表編 號8之被告関珅耀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之被告蕭 瑋辰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6之被告周恆緯科刑部 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22之被告羅章偉科刑部分,甲 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之被告宋政德科 刑部分,及甲案判決關於被告周恆緯定應執行刑部分):   ㈠原審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丙案判決附表編號8就被告関珅 耀科刑,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就被告蕭瑋辰科刑,甲案判 決附表一編號6就被告周恆緯科刑,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 、22就被告羅章偉科刑,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甲案判決 附表四編號1就被告宋政德科刑,及甲案判決就被告周恆緯 定應執行刑等部分,固非無見,惟:  ⒈被告関珅耀、蕭瑋辰就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被告羅章偉就 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宋政德就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等 犯行中之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有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 白之情形(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253號卷 335頁、第349頁,原審臺南地院112年度聲羈字第172號卷第 16頁、第26頁,原審臺南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09號卷一第 160頁,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6號卷二第425頁至第426 頁),合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輕其刑之規 定,應於量刑時併與審酌,惟原審甲案判決認被告関珅耀緯 、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等人僅有於審判中自白,未合於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輕其刑之規定(見原判 決理由貳、三、㈧、⒉),故原審甲案判決關於此部分之量刑 ,尚有未當。  ⒉按刑事審判之量刑,在於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 對科刑判決之被告量刑,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使罰當其罪 ,以契合人民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 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以為科刑輕重 之標準;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行為人犯罪後之態度,為 刑法第57條第9款、第10款所定量刑審酌事項之一,是行為 人犯後悔悟之程度,是否力謀恢復原狀或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及其後是否已確實履行和解條件,以彌補被害人之損害, 均攸關於法院判決量刑之審酌。經查,於原審判決後本院審 理期間,被告関珅耀已與丙案判決附表編號8之被害人、被 告周恆緯已與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6之被害人、被告羅章偉 已與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22之被害人、被告宋政德已與甲案 判決附表四編號1之被害人調解成立,有本院調解事件進行 單、113年5月3日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84號、113年度附民 字第247號調解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13年度金上訴 字第937號卷第151頁、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6號卷二第75頁 至第77頁),可見被告関珅耀、周恆緯、羅章偉、宋政德此 部分量刑審酌基礎已有變更。是原審在未及審酌被告関珅耀 、周恆緯、羅章偉、宋政德嗣後已與上述部分被害人調解成 立之情形下而為量刑,尚有未洽。  ㈡上開所述部分均係有利於被告等人之量刑事項,是檢察官以 原審判決關於被告関珅耀、周恆緯上述部分量刑過輕為由提 起上訴,為無理由,被告等人上訴請求就上述部分從輕量刑 ,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丙案判 決附表編號8之被告関珅耀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 之被告蕭瑋辰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6之被告周恆 緯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22之被告羅章偉科刑 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之被告 宋政德科刑部分予以撤銷改判。又原審甲案判決關於被告周 恆緯定應執行刑部分,亦失所附麗,應一併撤銷之。    ㈢爰審酌被告等人年輕力壯,本應依循正途賺取錢財,然其等 竟冀望不勞而獲詐取他人財物,不顧政府三申五令之宣導而 為本案犯行,造成無辜民眾遭詐欺而受有金錢損失,且其等 所為掩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助長財產犯罪之遂行,實屬不該 ;並考量被告関珅耀、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就其涉犯加 重詐欺、洗錢、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坦 認犯行(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輕其刑之規定),被 告周恆緯就其涉犯加重詐欺、洗錢、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均坦 認犯行(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減輕其刑之規定),於原審判決後本院審理期間,被告関珅 耀已與丙案判決附表編號8之被害人、被告周恆緯已與甲案 判決附表一編號6之被害人、被告羅章偉已與甲案判決附表 一編號22之被害人、被告宋政德已與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 之被害人調解成立,及其等分工情形、犯罪動機、目的、手 段、所生損害,暨其等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另酌以其等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就業 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見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6 號卷二第520頁至第52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 2項所示之刑,以資警惕。 九、上訴駁回部分(即原審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丙案判決附 表編號8之被告関珅耀、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之被告蕭瑋辰 、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6之被告周恆緯、甲案判決附表一編 號10、22之被告羅章偉、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甲案判決 附表四編號1之被告宋政德等以外之各該科刑及丙案判決之 被告関珅耀洗錢標的財產不予宣告沒收部分):  ㈠本件原審就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丙案判決附表編號8之被 告関珅耀、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之被告蕭瑋辰、甲案判決 附表一編號6之被告周恆緯、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22之 被告羅章偉、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 之被告宋政德等以外之科刑及丙案判決之被告関珅耀洗錢標 的財產不予宣告沒收部分,已審酌:被告等人年輕力壯,本 應依循正途賺取錢財,然其等竟冀望不勞而獲詐取他人財物 ,不顧政府三申五令之宣導而為本案犯行,造成無辜民眾遭 詐欺而受有金錢損失,且其等所為掩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助 長財產犯罪之遂行,實屬不該;並考量被告等人就其等涉犯 加重詐欺、洗錢部分坦認全部犯行(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之規定),與被告周恆 緯、関珅耀、蕭瑋辰、羅章偉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 償部分和解金(見原審臺南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09號卷一 第219頁至第222頁、卷二第335頁至第336頁、第367頁至第3 70頁、第370-1頁至第370-2頁、第403頁至第404頁、第91頁 、第373頁、第381頁、第387頁至第393頁),及其等分工情 形、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暨其等素行(均見 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另酌以其等於法院審 理期日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前述原審甲、乙、丙案判決所示之 刑;原審丙案判決並已說明:被告関珅耀對於本案洗錢標的 之財產,除犯罪實際所得外(業經原審丙案判決諭知沒收) ,餘均已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非屬被告関珅耀所有 ,亦非在其實際支配管領、處分之下,且被告関珅耀於本案 中非居於主導犯罪之地位,如仍依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予以 沒收本案洗錢標的之財產,顯然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㈡原審甲、乙、丙案判決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為 整體之評價,然後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而未偏執一端 ,致有失出失入之情形,與丙案判決之被告関珅耀洗錢標的 財產不予宣告沒收之諭知,均難認有何失當。是檢察官以原 審甲案判決就被告周恆緯之量刑過輕、原審丙案判決就被告 関珅耀之量刑過輕及洗錢標的財產不予宣告沒收不當為由提 起上訴,被告関珅耀、周恆緯、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均 僅以原審甲、乙、丙案判決(除前述撤銷改判之部分外)量 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核屬無據,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十、又因被告等人本案所犯詐欺次數非少,造成損害非輕,對社 會治安影響甚巨,又未與全部被害人達成和解或獲取原諒, 是本院審酌上情,均不為緩刑之諭知,附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僅引用程序法),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友容、蔡旻諺、邱朝智提起公訴,檢察官許友容 追加起訴,檢察官周文祥、吳心嵐提起上訴,檢察官許嘉龍到庭 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吳育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玉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而犯前二項之罪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其 成員脫離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 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即甲案判決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原審甲案判決宣告刑 本院宣告刑 1 E○○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2 癸○○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3 亥○○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4 巳○○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5 玄○○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6 宙○○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 酉○○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8 地○○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㈠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  徒刑壹年伍月。 ㈡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 9 午○○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10 乙○○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㈢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㈠上訴駁回。  ㈡上訴駁回。 ㈢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 庚○○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㈢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均上訴駁回。 12 壬○○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㈢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13 宇○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㈢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14 戌○○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㈢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15 寅○○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㈢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16 丑○○ 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17 A○○ 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18 B○○ 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19 申○○ 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20 未○○ 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21 丁○○ 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22 子○○ 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3 辰○○ ㈠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㈡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均上訴駁回。 24 天○○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均上訴駁回。 25 辛○○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26 甲○○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均上訴駁回。 附表二(即甲案判決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原審甲案判決罪名及宣告刑 本院宣告刑 1 郭倍芯 関宇志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2 賴威錄 ㈠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㈡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均上訴駁回。 3 王思思 ㈠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㈢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4 王俊宏 ㈠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㈡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均上訴駁回。 5 鄭武忠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6 王致偉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7 林揮勝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附表三(即甲案判決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原審甲案判決罪名及宣告刑 本院宣告刑 1 黃順發 宋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廖偉淇 宋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3 毛意璇 宋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上訴駁回。 4 張舜淵 宋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附表四(即甲案判決附表四): 編號 被害人 原審甲案判決罪名及宣告刑 本院宣告刑 1 丙○○ ㈠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㈡宋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㈠上訴駁回。 ㈡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 2 卯○○ ㈠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㈡宋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均上訴駁回。 附表五(即丙案判決附表): 編號 被害人 原審丙案判決罪名及宣告刑 本院宣告刑 1 林怡玄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2 林雅涵 3 謝俊彥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4 王佳琪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5 王芃宣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6 彭彥愷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上訴駁回。 7 吳若豪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8 吳愷倫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林宜靜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10 沈慧萍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11 凃甯晴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12 蕭桂萍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13 朱敏秀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上訴駁回。

2024-10-29

TNHM-113-金上訴-385-20241029-1

金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6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7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37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26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関珅耀 蕭瑋辰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正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恆緯 選任辯護人 黃義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章偉 指定辯護人 陳煜昇律師(義務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宋政德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 金訴字第809號、第970號、第1020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下稱甲案,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253 號、112年度偵字第18271號、第18272號、112年度營偵字第1231 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①112年度偵字第19759 號、第20089號、第20090號、第22007號、第22244號、112年度 營偵字第1706號、第1707號、第1926號②112年度偵字第17522號 、第21953號、字第22839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112年度偵字第24140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 第519號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下稱乙案,起訴案號:臺灣臺 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659號、第32982號、113年度偵字 第1492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77號中華民國 113年4月29日(下稱丙案,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偵字第7718號、第93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審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丙案判決附表編號8之関珅耀科刑部 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之蕭瑋辰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一 編號6之周恆緯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22之羅章偉 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之宋政 德科刑部分,及甲案判決關於周恆緯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分別處如附表一、三、四、五各相對編號「本院 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即原審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丙案判決附表編 號8之関珅耀、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之蕭瑋辰、甲案判決附表一 編號6之周恆緯、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22之羅章偉、甲案判 決附表三編號1、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之宋政德等以外之各該科 刑及丙案判決之関珅耀洗錢標的財產不予宣告沒收部分)。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 。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 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是本 案上訴人上訴之效力及其範圍,應依上揭規定判斷,合先敘 明。   二、原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原審臺南地院)於112年12月2 9日以甲案判決判處:  ㈠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関珅耀犯如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 、9、10、11、12、13、14、15、23、24、25、26,及甲案 判決附表二編號3、4、7所示之罪,共15罪,各處如甲案判 決附表一編號8、9、10、11、12、13、14、15、23、24、25 、26,及甲案判決附表二編號3、4、7「罪名與宣告刑」欄 所示之刑,與「沒收」欄所示之沒收。  ㈡被告蕭瑋辰犯如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9、10、11、12、13 、14、15、16、24、25、26,及甲案判決附表二編號2、3所 示之罪,共14罪,各處如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9、10、11 、12、13、14、15、16、24、25、26,及甲案判決附表二編 號2、3「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與「沒收」欄所示之 沒收。   ㈢被告周恆緯犯如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2、3、4、5、6、7、 23,及附表二編號3、4、5、6所示之罪,共12罪,各處如甲 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2、3、4、5、6、7、23,及附表二編 號3、4、5、6「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與「沒收」欄 所示之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㈣被告羅章偉犯如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11、12、13、14、1 5、17、18、19、20、21、22,及甲案判決附表二編號2,與 甲判決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罪,共15罪,各處如甲案判決 附表一編號10、11、12、13、14、15、17、18、19、20、21 、22,及甲案判決附表二編號2,與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 2「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暨「沒收」欄所示之沒收 。  ㈤被告宋政德犯如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2、3、4,及甲案判 決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罪,共6罪,各處如甲案判決附表 三編號1、2、3、4,及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2「罪名與宣 告刑」欄所示之刑,與「沒收」欄所示之沒收。   三、原審臺南地院於113年5月16日以乙案判決判處:  ㈠被告宋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  ㈡被告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5千元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原審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於113年4月29日以 丙案判決判處:  ㈠被告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萬5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如丙案判決附表「宣 告刑」欄所示之罪,共13罪,各處如丙案判決附表「宣告刑 」、「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㈡被告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 五、檢察官不服而以原審甲案判決就被告周恆緯之量刑過輕、原 審丙案判決就被告関珅耀之量刑過輕及洗錢標的財產不予宣 告沒收不當為由提起上訴(未對被告蕭瑋辰、羅章偉、宋政 德提起上訴),被告関珅耀、周恆緯、蕭瑋辰、羅章偉、宋 政德不服而均以原審甲、乙、丙案判決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 訴,其等對於原審甲、乙、丙案判決認定有關被告関珅耀、 周恆緯、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之犯罪事實、罪名、罪數 、沒收(丙案判決關於被告関珅耀之洗錢標的財產是否沒收 部分除外),均表明未在上訴範圍(見本院113年度金上訴 字第386號卷二第425頁至第429頁),足見其等對於本案請 求審理之上訴範圍僅限於量刑及丙案判決關於被告関珅耀之 洗錢標的財產是否沒收部分。因此,就被告関珅耀、周恆緯 、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部分(同案被告関宇志部分本院 另行審結),本院爰僅就原審甲、乙、丙案判決關於被告関 珅耀、周恆緯、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之量刑及丙案判決 關於被告関珅耀之洗錢標的財產是否沒收部分加以審理,其 他關於被告関珅耀、周恆緯、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之犯 罪事實、罪名、罪數、沒收(丙案判決關於被告関珅耀之洗 錢標的財產是否沒收部分除外)等,則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六、經本院審理結果,因檢察官僅以原審甲案判決就被告周恆緯 之量刑過輕、原審丙案判決就被告関珅耀之量刑過輕及洗錢 標的財產不予宣告沒收不當為由提起上訴(未對被告蕭瑋辰 、羅章偉、宋政德提起上訴),被告関珅耀、周恆緯、蕭瑋 辰、羅章偉、宋政德均僅以原審甲、乙、丙案判決量刑過重 為由提起上訴,其等對於原審甲、乙、丙案判決認定有關被 告関珅耀、周恆緯、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之犯罪事實、 罪名、罪數、沒收(丙案判決關於被告関珅耀之洗錢標的財 產是否沒收部分除外),均表明未在上訴範圍,業如前述, 故有關本案被告関珅耀、周恆緯、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 之犯罪事實、論罪(所犯罪名、罪數)之認定及沒收(丙案 判決關於被告関珅耀之洗錢標的財產是否沒收部分除外)之 諭知,均如第一審判決所記載(原審判決後,洗錢防制法固 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除第6、11條之施行日期由 行政院定之外,自113年8月2日施行,惟於本案不生影響, 附予敘明)。 七、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周恆緯雖與其他被害人成立調解 ,但却尚未與被害人宙○○調解,故認被告周恆緯無悔改之意 ,祇想被輕判後草草了事,因認判決過輕;被告関珅耀擔任 取簿手及車手,共提領詐騙款項13次,總金額高達90餘萬, 原審量處刑度過低,且被告関珅耀年紀尚輕卻不思進取,擔 任車手取款1日即可獲得1萬5000元之報酬,遠超過一般人辛 苦工作所能賺得之薪資,並超過國民之每月平均收入,以此 種輕鬆方式詐欺被害人等辛勞工作所換得之財產,顯然喪盡 社會公平,是以宣告本案洗錢標的之財產沒收難認有何過苛 情事,原審判決此部分不予宣告沒收,尚有未洽,請撤銷原 判決,另為適當之判決云云。被告関珅耀、周恆緯、蕭瑋辰 、羅章偉、宋政德均上訴請求從輕量刑等語。  八、撤銷改判部分(即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丙案判決附表編 號8之被告関珅耀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之被告蕭 瑋辰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6之被告周恆緯科刑部 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22之被告羅章偉科刑部分,甲 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之被告宋政德科 刑部分,及甲案判決關於被告周恆緯定應執行刑部分):   ㈠原審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丙案判決附表編號8就被告関珅 耀科刑,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就被告蕭瑋辰科刑,甲案判 決附表一編號6就被告周恆緯科刑,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 、22就被告羅章偉科刑,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甲案判決 附表四編號1就被告宋政德科刑,及甲案判決就被告周恆緯 定應執行刑等部分,固非無見,惟:  ⒈被告関珅耀、蕭瑋辰就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被告羅章偉就 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宋政德就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等 犯行中之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有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 白之情形(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253號卷 335頁、第349頁,原審臺南地院112年度聲羈字第172號卷第 16頁、第26頁,原審臺南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09號卷一第 160頁,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6號卷二第425頁至第426 頁),合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輕其刑之規 定,應於量刑時併與審酌,惟原審甲案判決認被告関珅耀緯 、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等人僅有於審判中自白,未合於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輕其刑之規定(見原判 決理由貳、三、㈧、⒉),故原審甲案判決關於此部分之量刑 ,尚有未當。  ⒉按刑事審判之量刑,在於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 對科刑判決之被告量刑,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使罰當其罪 ,以契合人民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 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以為科刑輕重 之標準;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行為人犯罪後之態度,為 刑法第57條第9款、第10款所定量刑審酌事項之一,是行為 人犯後悔悟之程度,是否力謀恢復原狀或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及其後是否已確實履行和解條件,以彌補被害人之損害, 均攸關於法院判決量刑之審酌。經查,於原審判決後本院審 理期間,被告関珅耀已與丙案判決附表編號8之被害人、被 告周恆緯已與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6之被害人、被告羅章偉 已與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22之被害人、被告宋政德已與甲案 判決附表四編號1之被害人調解成立,有本院調解事件進行 單、113年5月3日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84號、113年度附民 字第247號調解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13年度金上訴 字第937號卷第151頁、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6號卷二第75頁 至第77頁),可見被告関珅耀、周恆緯、羅章偉、宋政德此 部分量刑審酌基礎已有變更。是原審在未及審酌被告関珅耀 、周恆緯、羅章偉、宋政德嗣後已與上述部分被害人調解成 立之情形下而為量刑,尚有未洽。  ㈡上開所述部分均係有利於被告等人之量刑事項,是檢察官以 原審判決關於被告関珅耀、周恆緯上述部分量刑過輕為由提 起上訴,為無理由,被告等人上訴請求就上述部分從輕量刑 ,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丙案判 決附表編號8之被告関珅耀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 之被告蕭瑋辰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6之被告周恆 緯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22之被告羅章偉科刑 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之被告 宋政德科刑部分予以撤銷改判。又原審甲案判決關於被告周 恆緯定應執行刑部分,亦失所附麗,應一併撤銷之。    ㈢爰審酌被告等人年輕力壯,本應依循正途賺取錢財,然其等 竟冀望不勞而獲詐取他人財物,不顧政府三申五令之宣導而 為本案犯行,造成無辜民眾遭詐欺而受有金錢損失,且其等 所為掩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助長財產犯罪之遂行,實屬不該 ;並考量被告関珅耀、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就其涉犯加 重詐欺、洗錢、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坦 認犯行(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輕其刑之規定),被 告周恆緯就其涉犯加重詐欺、洗錢、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均坦 認犯行(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減輕其刑之規定),於原審判決後本院審理期間,被告関珅 耀已與丙案判決附表編號8之被害人、被告周恆緯已與甲案 判決附表一編號6之被害人、被告羅章偉已與甲案判決附表 一編號22之被害人、被告宋政德已與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 之被害人調解成立,及其等分工情形、犯罪動機、目的、手 段、所生損害,暨其等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另酌以其等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就業 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見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6 號卷二第520頁至第52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 2項所示之刑,以資警惕。 九、上訴駁回部分(即原審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丙案判決附 表編號8之被告関珅耀、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之被告蕭瑋辰 、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6之被告周恆緯、甲案判決附表一編 號10、22之被告羅章偉、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甲案判決 附表四編號1之被告宋政德等以外之各該科刑及丙案判決之 被告関珅耀洗錢標的財產不予宣告沒收部分):  ㈠本件原審就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丙案判決附表編號8之被 告関珅耀、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之被告蕭瑋辰、甲案判決 附表一編號6之被告周恆緯、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22之 被告羅章偉、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 之被告宋政德等以外之科刑及丙案判決之被告関珅耀洗錢標 的財產不予宣告沒收部分,已審酌:被告等人年輕力壯,本 應依循正途賺取錢財,然其等竟冀望不勞而獲詐取他人財物 ,不顧政府三申五令之宣導而為本案犯行,造成無辜民眾遭 詐欺而受有金錢損失,且其等所為掩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助 長財產犯罪之遂行,實屬不該;並考量被告等人就其等涉犯 加重詐欺、洗錢部分坦認全部犯行(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之規定),與被告周恆 緯、関珅耀、蕭瑋辰、羅章偉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 償部分和解金(見原審臺南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09號卷一 第219頁至第222頁、卷二第335頁至第336頁、第367頁至第3 70頁、第370-1頁至第370-2頁、第403頁至第404頁、第91頁 、第373頁、第381頁、第387頁至第393頁),及其等分工情 形、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暨其等素行(均見 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另酌以其等於法院審 理期日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前述原審甲、乙、丙案判決所示之 刑;原審丙案判決並已說明:被告関珅耀對於本案洗錢標的 之財產,除犯罪實際所得外(業經原審丙案判決諭知沒收) ,餘均已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非屬被告関珅耀所有 ,亦非在其實際支配管領、處分之下,且被告関珅耀於本案 中非居於主導犯罪之地位,如仍依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予以 沒收本案洗錢標的之財產,顯然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㈡原審甲、乙、丙案判決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為 整體之評價,然後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而未偏執一端 ,致有失出失入之情形,與丙案判決之被告関珅耀洗錢標的 財產不予宣告沒收之諭知,均難認有何失當。是檢察官以原 審甲案判決就被告周恆緯之量刑過輕、原審丙案判決就被告 関珅耀之量刑過輕及洗錢標的財產不予宣告沒收不當為由提 起上訴,被告関珅耀、周恆緯、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均 僅以原審甲、乙、丙案判決(除前述撤銷改判之部分外)量 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核屬無據,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十、又因被告等人本案所犯詐欺次數非少,造成損害非輕,對社 會治安影響甚巨,又未與全部被害人達成和解或獲取原諒, 是本院審酌上情,均不為緩刑之諭知,附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僅引用程序法),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友容、蔡旻諺、邱朝智提起公訴,檢察官許友容 追加起訴,檢察官周文祥、吳心嵐提起上訴,檢察官許嘉龍到庭 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吳育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玉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而犯前二項之罪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其 成員脫離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 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即甲案判決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原審甲案判決宣告刑 本院宣告刑 1 E○○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2 癸○○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3 亥○○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4 巳○○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5 玄○○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6 宙○○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 酉○○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8 地○○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㈠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  徒刑壹年伍月。 ㈡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 9 午○○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10 乙○○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㈢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㈠上訴駁回。  ㈡上訴駁回。 ㈢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 庚○○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㈢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均上訴駁回。 12 壬○○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㈢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13 宇○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㈢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14 戌○○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㈢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15 寅○○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㈢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16 丑○○ 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17 A○○ 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18 B○○ 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19 申○○ 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20 未○○ 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21 丁○○ 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22 子○○ 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3 辰○○ ㈠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㈡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均上訴駁回。 24 天○○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均上訴駁回。 25 辛○○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26 甲○○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均上訴駁回。 附表二(即甲案判決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原審甲案判決罪名及宣告刑 本院宣告刑 1 郭倍芯 関宇志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2 賴威錄 ㈠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㈡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均上訴駁回。 3 王思思 ㈠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㈢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4 王俊宏 ㈠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㈡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均上訴駁回。 5 鄭武忠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6 王致偉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7 林揮勝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附表三(即甲案判決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原審甲案判決罪名及宣告刑 本院宣告刑 1 黃順發 宋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廖偉淇 宋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3 毛意璇 宋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上訴駁回。 4 張舜淵 宋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附表四(即甲案判決附表四): 編號 被害人 原審甲案判決罪名及宣告刑 本院宣告刑 1 丙○○ ㈠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㈡宋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㈠上訴駁回。 ㈡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 2 卯○○ ㈠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㈡宋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均上訴駁回。 附表五(即丙案判決附表): 編號 被害人 原審丙案判決罪名及宣告刑 本院宣告刑 1 林怡玄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2 林雅涵 3 謝俊彥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4 王佳琪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5 王芃宣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6 彭彥愷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上訴駁回。 7 吳若豪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8 吳愷倫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林宜靜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10 沈慧萍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11 凃甯晴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12 蕭桂萍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13 朱敏秀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上訴駁回。

2024-10-29

TNHM-113-金上訴-1263-20241029-1

金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6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7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37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26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関珅耀 蕭瑋辰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正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恆緯 選任辯護人 黃義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章偉 指定辯護人 陳煜昇律師(義務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宋政德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 金訴字第809號、第970號、第1020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下稱甲案,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253 號、112年度偵字第18271號、第18272號、112年度營偵字第1231 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①112年度偵字第19759 號、第20089號、第20090號、第22007號、第22244號、112年度 營偵字第1706號、第1707號、第1926號②112年度偵字第17522號 、第21953號、字第22839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112年度偵字第24140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 第519號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下稱乙案,起訴案號:臺灣臺 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659號、第32982號、113年度偵字 第1492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77號中華民國 113年4月29日(下稱丙案,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偵字第7718號、第93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審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丙案判決附表編號8之関珅耀科刑部 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之蕭瑋辰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一 編號6之周恆緯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22之羅章偉 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之宋政 德科刑部分,及甲案判決關於周恆緯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分別處如附表一、三、四、五各相對編號「本院 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即原審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丙案判決附表編 號8之関珅耀、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之蕭瑋辰、甲案判決附表一 編號6之周恆緯、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22之羅章偉、甲案判 決附表三編號1、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之宋政德等以外之各該科 刑及丙案判決之関珅耀洗錢標的財產不予宣告沒收部分)。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 。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 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是本 案上訴人上訴之效力及其範圍,應依上揭規定判斷,合先敘 明。   二、原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原審臺南地院)於112年12月2 9日以甲案判決判處:  ㈠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関珅耀犯如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 、9、10、11、12、13、14、15、23、24、25、26,及甲案 判決附表二編號3、4、7所示之罪,共15罪,各處如甲案判 決附表一編號8、9、10、11、12、13、14、15、23、24、25 、26,及甲案判決附表二編號3、4、7「罪名與宣告刑」欄 所示之刑,與「沒收」欄所示之沒收。  ㈡被告蕭瑋辰犯如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9、10、11、12、13 、14、15、16、24、25、26,及甲案判決附表二編號2、3所 示之罪,共14罪,各處如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9、10、11 、12、13、14、15、16、24、25、26,及甲案判決附表二編 號2、3「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與「沒收」欄所示之 沒收。   ㈢被告周恆緯犯如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2、3、4、5、6、7、 23,及附表二編號3、4、5、6所示之罪,共12罪,各處如甲 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2、3、4、5、6、7、23,及附表二編 號3、4、5、6「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與「沒收」欄 所示之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㈣被告羅章偉犯如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11、12、13、14、1 5、17、18、19、20、21、22,及甲案判決附表二編號2,與 甲判決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罪,共15罪,各處如甲案判決 附表一編號10、11、12、13、14、15、17、18、19、20、21 、22,及甲案判決附表二編號2,與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 2「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暨「沒收」欄所示之沒收 。  ㈤被告宋政德犯如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2、3、4,及甲案判 決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罪,共6罪,各處如甲案判決附表 三編號1、2、3、4,及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2「罪名與宣 告刑」欄所示之刑,與「沒收」欄所示之沒收。   三、原審臺南地院於113年5月16日以乙案判決判處:  ㈠被告宋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  ㈡被告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5千元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原審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於113年4月29日以 丙案判決判處:  ㈠被告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萬5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如丙案判決附表「宣 告刑」欄所示之罪,共13罪,各處如丙案判決附表「宣告刑 」、「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㈡被告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 五、檢察官不服而以原審甲案判決就被告周恆緯之量刑過輕、原 審丙案判決就被告関珅耀之量刑過輕及洗錢標的財產不予宣 告沒收不當為由提起上訴(未對被告蕭瑋辰、羅章偉、宋政 德提起上訴),被告関珅耀、周恆緯、蕭瑋辰、羅章偉、宋 政德不服而均以原審甲、乙、丙案判決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 訴,其等對於原審甲、乙、丙案判決認定有關被告関珅耀、 周恆緯、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之犯罪事實、罪名、罪數 、沒收(丙案判決關於被告関珅耀之洗錢標的財產是否沒收 部分除外),均表明未在上訴範圍(見本院113年度金上訴 字第386號卷二第425頁至第429頁),足見其等對於本案請 求審理之上訴範圍僅限於量刑及丙案判決關於被告関珅耀之 洗錢標的財產是否沒收部分。因此,就被告関珅耀、周恆緯 、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部分(同案被告関宇志部分本院 另行審結),本院爰僅就原審甲、乙、丙案判決關於被告関 珅耀、周恆緯、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之量刑及丙案判決 關於被告関珅耀之洗錢標的財產是否沒收部分加以審理,其 他關於被告関珅耀、周恆緯、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之犯 罪事實、罪名、罪數、沒收(丙案判決關於被告関珅耀之洗 錢標的財產是否沒收部分除外)等,則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六、經本院審理結果,因檢察官僅以原審甲案判決就被告周恆緯 之量刑過輕、原審丙案判決就被告関珅耀之量刑過輕及洗錢 標的財產不予宣告沒收不當為由提起上訴(未對被告蕭瑋辰 、羅章偉、宋政德提起上訴),被告関珅耀、周恆緯、蕭瑋 辰、羅章偉、宋政德均僅以原審甲、乙、丙案判決量刑過重 為由提起上訴,其等對於原審甲、乙、丙案判決認定有關被 告関珅耀、周恆緯、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之犯罪事實、 罪名、罪數、沒收(丙案判決關於被告関珅耀之洗錢標的財 產是否沒收部分除外),均表明未在上訴範圍,業如前述, 故有關本案被告関珅耀、周恆緯、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 之犯罪事實、論罪(所犯罪名、罪數)之認定及沒收(丙案 判決關於被告関珅耀之洗錢標的財產是否沒收部分除外)之 諭知,均如第一審判決所記載(原審判決後,洗錢防制法固 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除第6、11條之施行日期由 行政院定之外,自113年8月2日施行,惟於本案不生影響, 附予敘明)。 七、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周恆緯雖與其他被害人成立調解 ,但却尚未與被害人宙○○調解,故認被告周恆緯無悔改之意 ,祇想被輕判後草草了事,因認判決過輕;被告関珅耀擔任 取簿手及車手,共提領詐騙款項13次,總金額高達90餘萬, 原審量處刑度過低,且被告関珅耀年紀尚輕卻不思進取,擔 任車手取款1日即可獲得1萬5000元之報酬,遠超過一般人辛 苦工作所能賺得之薪資,並超過國民之每月平均收入,以此 種輕鬆方式詐欺被害人等辛勞工作所換得之財產,顯然喪盡 社會公平,是以宣告本案洗錢標的之財產沒收難認有何過苛 情事,原審判決此部分不予宣告沒收,尚有未洽,請撤銷原 判決,另為適當之判決云云。被告関珅耀、周恆緯、蕭瑋辰 、羅章偉、宋政德均上訴請求從輕量刑等語。  八、撤銷改判部分(即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丙案判決附表編 號8之被告関珅耀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之被告蕭 瑋辰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6之被告周恆緯科刑部 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22之被告羅章偉科刑部分,甲 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之被告宋政德科 刑部分,及甲案判決關於被告周恆緯定應執行刑部分):   ㈠原審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丙案判決附表編號8就被告関珅 耀科刑,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就被告蕭瑋辰科刑,甲案判 決附表一編號6就被告周恆緯科刑,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 、22就被告羅章偉科刑,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甲案判決 附表四編號1就被告宋政德科刑,及甲案判決就被告周恆緯 定應執行刑等部分,固非無見,惟:  ⒈被告関珅耀、蕭瑋辰就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被告羅章偉就 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宋政德就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等 犯行中之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有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 白之情形(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253號卷 335頁、第349頁,原審臺南地院112年度聲羈字第172號卷第 16頁、第26頁,原審臺南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09號卷一第 160頁,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6號卷二第425頁至第426 頁),合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輕其刑之規 定,應於量刑時併與審酌,惟原審甲案判決認被告関珅耀緯 、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等人僅有於審判中自白,未合於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輕其刑之規定(見原判 決理由貳、三、㈧、⒉),故原審甲案判決關於此部分之量刑 ,尚有未當。  ⒉按刑事審判之量刑,在於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 對科刑判決之被告量刑,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使罰當其罪 ,以契合人民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 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以為科刑輕重 之標準;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行為人犯罪後之態度,為 刑法第57條第9款、第10款所定量刑審酌事項之一,是行為 人犯後悔悟之程度,是否力謀恢復原狀或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及其後是否已確實履行和解條件,以彌補被害人之損害, 均攸關於法院判決量刑之審酌。經查,於原審判決後本院審 理期間,被告関珅耀已與丙案判決附表編號8之被害人、被 告周恆緯已與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6之被害人、被告羅章偉 已與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22之被害人、被告宋政德已與甲案 判決附表四編號1之被害人調解成立,有本院調解事件進行 單、113年5月3日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84號、113年度附民 字第247號調解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13年度金上訴 字第937號卷第151頁、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6號卷二第75頁 至第77頁),可見被告関珅耀、周恆緯、羅章偉、宋政德此 部分量刑審酌基礎已有變更。是原審在未及審酌被告関珅耀 、周恆緯、羅章偉、宋政德嗣後已與上述部分被害人調解成 立之情形下而為量刑,尚有未洽。  ㈡上開所述部分均係有利於被告等人之量刑事項,是檢察官以 原審判決關於被告関珅耀、周恆緯上述部分量刑過輕為由提 起上訴,為無理由,被告等人上訴請求就上述部分從輕量刑 ,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丙案判 決附表編號8之被告関珅耀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 之被告蕭瑋辰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6之被告周恆 緯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22之被告羅章偉科刑 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之被告 宋政德科刑部分予以撤銷改判。又原審甲案判決關於被告周 恆緯定應執行刑部分,亦失所附麗,應一併撤銷之。    ㈢爰審酌被告等人年輕力壯,本應依循正途賺取錢財,然其等 竟冀望不勞而獲詐取他人財物,不顧政府三申五令之宣導而 為本案犯行,造成無辜民眾遭詐欺而受有金錢損失,且其等 所為掩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助長財產犯罪之遂行,實屬不該 ;並考量被告関珅耀、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就其涉犯加 重詐欺、洗錢、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坦 認犯行(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輕其刑之規定),被 告周恆緯就其涉犯加重詐欺、洗錢、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均坦 認犯行(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減輕其刑之規定),於原審判決後本院審理期間,被告関珅 耀已與丙案判決附表編號8之被害人、被告周恆緯已與甲案 判決附表一編號6之被害人、被告羅章偉已與甲案判決附表 一編號22之被害人、被告宋政德已與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 之被害人調解成立,及其等分工情形、犯罪動機、目的、手 段、所生損害,暨其等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另酌以其等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就業 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見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6 號卷二第520頁至第52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 2項所示之刑,以資警惕。 九、上訴駁回部分(即原審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丙案判決附 表編號8之被告関珅耀、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之被告蕭瑋辰 、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6之被告周恆緯、甲案判決附表一編 號10、22之被告羅章偉、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甲案判決 附表四編號1之被告宋政德等以外之各該科刑及丙案判決之 被告関珅耀洗錢標的財產不予宣告沒收部分):  ㈠本件原審就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丙案判決附表編號8之被 告関珅耀、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之被告蕭瑋辰、甲案判決 附表一編號6之被告周恆緯、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22之 被告羅章偉、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 之被告宋政德等以外之科刑及丙案判決之被告関珅耀洗錢標 的財產不予宣告沒收部分,已審酌:被告等人年輕力壯,本 應依循正途賺取錢財,然其等竟冀望不勞而獲詐取他人財物 ,不顧政府三申五令之宣導而為本案犯行,造成無辜民眾遭 詐欺而受有金錢損失,且其等所為掩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助 長財產犯罪之遂行,實屬不該;並考量被告等人就其等涉犯 加重詐欺、洗錢部分坦認全部犯行(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之規定),與被告周恆 緯、関珅耀、蕭瑋辰、羅章偉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 償部分和解金(見原審臺南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09號卷一 第219頁至第222頁、卷二第335頁至第336頁、第367頁至第3 70頁、第370-1頁至第370-2頁、第403頁至第404頁、第91頁 、第373頁、第381頁、第387頁至第393頁),及其等分工情 形、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暨其等素行(均見 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另酌以其等於法院審 理期日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前述原審甲、乙、丙案判決所示之 刑;原審丙案判決並已說明:被告関珅耀對於本案洗錢標的 之財產,除犯罪實際所得外(業經原審丙案判決諭知沒收) ,餘均已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非屬被告関珅耀所有 ,亦非在其實際支配管領、處分之下,且被告関珅耀於本案 中非居於主導犯罪之地位,如仍依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予以 沒收本案洗錢標的之財產,顯然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㈡原審甲、乙、丙案判決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為 整體之評價,然後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而未偏執一端 ,致有失出失入之情形,與丙案判決之被告関珅耀洗錢標的 財產不予宣告沒收之諭知,均難認有何失當。是檢察官以原 審甲案判決就被告周恆緯之量刑過輕、原審丙案判決就被告 関珅耀之量刑過輕及洗錢標的財產不予宣告沒收不當為由提 起上訴,被告関珅耀、周恆緯、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均 僅以原審甲、乙、丙案判決(除前述撤銷改判之部分外)量 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核屬無據,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十、又因被告等人本案所犯詐欺次數非少,造成損害非輕,對社 會治安影響甚巨,又未與全部被害人達成和解或獲取原諒, 是本院審酌上情,均不為緩刑之諭知,附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僅引用程序法),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友容、蔡旻諺、邱朝智提起公訴,檢察官許友容 追加起訴,檢察官周文祥、吳心嵐提起上訴,檢察官許嘉龍到庭 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吳育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玉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而犯前二項之罪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其 成員脫離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 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即甲案判決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原審甲案判決宣告刑 本院宣告刑 1 E○○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2 癸○○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3 亥○○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4 巳○○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5 玄○○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6 宙○○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 酉○○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8 地○○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㈠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  徒刑壹年伍月。 ㈡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 9 午○○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10 乙○○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㈢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㈠上訴駁回。  ㈡上訴駁回。 ㈢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 庚○○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㈢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均上訴駁回。 12 壬○○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㈢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13 宇○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㈢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14 戌○○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㈢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15 寅○○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㈢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16 丑○○ 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17 A○○ 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18 B○○ 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19 申○○ 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20 未○○ 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21 丁○○ 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22 子○○ 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3 辰○○ ㈠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㈡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均上訴駁回。 24 天○○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均上訴駁回。 25 辛○○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26 甲○○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均上訴駁回。 附表二(即甲案判決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原審甲案判決罪名及宣告刑 本院宣告刑 1 郭倍芯 関宇志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2 賴威錄 ㈠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㈡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均上訴駁回。 3 王思思 ㈠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㈢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4 王俊宏 ㈠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㈡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均上訴駁回。 5 鄭武忠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6 王致偉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7 林揮勝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附表三(即甲案判決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原審甲案判決罪名及宣告刑 本院宣告刑 1 黃順發 宋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廖偉淇 宋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3 毛意璇 宋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上訴駁回。 4 張舜淵 宋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附表四(即甲案判決附表四): 編號 被害人 原審甲案判決罪名及宣告刑 本院宣告刑 1 丙○○ ㈠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㈡宋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㈠上訴駁回。 ㈡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 2 卯○○ ㈠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㈡宋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均上訴駁回。 附表五(即丙案判決附表): 編號 被害人 原審丙案判決罪名及宣告刑 本院宣告刑 1 林怡玄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2 林雅涵 3 謝俊彥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4 王佳琪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5 王芃宣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6 彭彥愷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上訴駁回。 7 吳若豪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8 吳愷倫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林宜靜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10 沈慧萍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11 凃甯晴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12 蕭桂萍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13 朱敏秀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上訴駁回。

2024-10-29

TNHM-113-金上訴-386-20241029-4

金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6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7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37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26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関珅耀 蕭瑋辰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正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恆緯 選任辯護人 黃義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章偉 指定辯護人 陳煜昇律師(義務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宋政德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 金訴字第809號、第970號、第1020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下稱甲案,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253 號、112年度偵字第18271號、第18272號、112年度營偵字第1231 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①112年度偵字第19759 號、第20089號、第20090號、第22007號、第22244號、112年度 營偵字第1706號、第1707號、第1926號②112年度偵字第17522號 、第21953號、字第22839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112年度偵字第24140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 第519號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下稱乙案,起訴案號:臺灣臺 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659號、第32982號、113年度偵字 第1492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77號中華民國 113年4月29日(下稱丙案,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偵字第7718號、第93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審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丙案判決附表編號8之関珅耀科刑部 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之蕭瑋辰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一 編號6之周恆緯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22之羅章偉 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之宋政 德科刑部分,及甲案判決關於周恆緯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分別處如附表一、三、四、五各相對編號「本院 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即原審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丙案判決附表編 號8之関珅耀、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之蕭瑋辰、甲案判決附表一 編號6之周恆緯、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22之羅章偉、甲案判 決附表三編號1、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之宋政德等以外之各該科 刑及丙案判決之関珅耀洗錢標的財產不予宣告沒收部分)。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 。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 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是本 案上訴人上訴之效力及其範圍,應依上揭規定判斷,合先敘 明。   二、原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原審臺南地院)於112年12月2 9日以甲案判決判處:  ㈠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関珅耀犯如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 、9、10、11、12、13、14、15、23、24、25、26,及甲案 判決附表二編號3、4、7所示之罪,共15罪,各處如甲案判 決附表一編號8、9、10、11、12、13、14、15、23、24、25 、26,及甲案判決附表二編號3、4、7「罪名與宣告刑」欄 所示之刑,與「沒收」欄所示之沒收。  ㈡被告蕭瑋辰犯如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9、10、11、12、13 、14、15、16、24、25、26,及甲案判決附表二編號2、3所 示之罪,共14罪,各處如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9、10、11 、12、13、14、15、16、24、25、26,及甲案判決附表二編 號2、3「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與「沒收」欄所示之 沒收。   ㈢被告周恆緯犯如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2、3、4、5、6、7、 23,及附表二編號3、4、5、6所示之罪,共12罪,各處如甲 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2、3、4、5、6、7、23,及附表二編 號3、4、5、6「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與「沒收」欄 所示之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㈣被告羅章偉犯如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11、12、13、14、1 5、17、18、19、20、21、22,及甲案判決附表二編號2,與 甲判決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罪,共15罪,各處如甲案判決 附表一編號10、11、12、13、14、15、17、18、19、20、21 、22,及甲案判決附表二編號2,與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 2「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暨「沒收」欄所示之沒收 。  ㈤被告宋政德犯如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2、3、4,及甲案判 決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罪,共6罪,各處如甲案判決附表 三編號1、2、3、4,及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2「罪名與宣 告刑」欄所示之刑,與「沒收」欄所示之沒收。   三、原審臺南地院於113年5月16日以乙案判決判處:  ㈠被告宋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  ㈡被告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5千元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原審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於113年4月29日以 丙案判決判處:  ㈠被告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萬5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如丙案判決附表「宣 告刑」欄所示之罪,共13罪,各處如丙案判決附表「宣告刑 」、「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㈡被告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 五、檢察官不服而以原審甲案判決就被告周恆緯之量刑過輕、原 審丙案判決就被告関珅耀之量刑過輕及洗錢標的財產不予宣 告沒收不當為由提起上訴(未對被告蕭瑋辰、羅章偉、宋政 德提起上訴),被告関珅耀、周恆緯、蕭瑋辰、羅章偉、宋 政德不服而均以原審甲、乙、丙案判決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 訴,其等對於原審甲、乙、丙案判決認定有關被告関珅耀、 周恆緯、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之犯罪事實、罪名、罪數 、沒收(丙案判決關於被告関珅耀之洗錢標的財產是否沒收 部分除外),均表明未在上訴範圍(見本院113年度金上訴 字第386號卷二第425頁至第429頁),足見其等對於本案請 求審理之上訴範圍僅限於量刑及丙案判決關於被告関珅耀之 洗錢標的財產是否沒收部分。因此,就被告関珅耀、周恆緯 、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部分(同案被告関宇志部分本院 另行審結),本院爰僅就原審甲、乙、丙案判決關於被告関 珅耀、周恆緯、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之量刑及丙案判決 關於被告関珅耀之洗錢標的財產是否沒收部分加以審理,其 他關於被告関珅耀、周恆緯、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之犯 罪事實、罪名、罪數、沒收(丙案判決關於被告関珅耀之洗 錢標的財產是否沒收部分除外)等,則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六、經本院審理結果,因檢察官僅以原審甲案判決就被告周恆緯 之量刑過輕、原審丙案判決就被告関珅耀之量刑過輕及洗錢 標的財產不予宣告沒收不當為由提起上訴(未對被告蕭瑋辰 、羅章偉、宋政德提起上訴),被告関珅耀、周恆緯、蕭瑋 辰、羅章偉、宋政德均僅以原審甲、乙、丙案判決量刑過重 為由提起上訴,其等對於原審甲、乙、丙案判決認定有關被 告関珅耀、周恆緯、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之犯罪事實、 罪名、罪數、沒收(丙案判決關於被告関珅耀之洗錢標的財 產是否沒收部分除外),均表明未在上訴範圍,業如前述, 故有關本案被告関珅耀、周恆緯、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 之犯罪事實、論罪(所犯罪名、罪數)之認定及沒收(丙案 判決關於被告関珅耀之洗錢標的財產是否沒收部分除外)之 諭知,均如第一審判決所記載(原審判決後,洗錢防制法固 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除第6、11條之施行日期由 行政院定之外,自113年8月2日施行,惟於本案不生影響, 附予敘明)。 七、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周恆緯雖與其他被害人成立調解 ,但却尚未與被害人宙○○調解,故認被告周恆緯無悔改之意 ,祇想被輕判後草草了事,因認判決過輕;被告関珅耀擔任 取簿手及車手,共提領詐騙款項13次,總金額高達90餘萬, 原審量處刑度過低,且被告関珅耀年紀尚輕卻不思進取,擔 任車手取款1日即可獲得1萬5000元之報酬,遠超過一般人辛 苦工作所能賺得之薪資,並超過國民之每月平均收入,以此 種輕鬆方式詐欺被害人等辛勞工作所換得之財產,顯然喪盡 社會公平,是以宣告本案洗錢標的之財產沒收難認有何過苛 情事,原審判決此部分不予宣告沒收,尚有未洽,請撤銷原 判決,另為適當之判決云云。被告関珅耀、周恆緯、蕭瑋辰 、羅章偉、宋政德均上訴請求從輕量刑等語。  八、撤銷改判部分(即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丙案判決附表編 號8之被告関珅耀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之被告蕭 瑋辰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6之被告周恆緯科刑部 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22之被告羅章偉科刑部分,甲 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之被告宋政德科 刑部分,及甲案判決關於被告周恆緯定應執行刑部分):   ㈠原審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丙案判決附表編號8就被告関珅 耀科刑,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就被告蕭瑋辰科刑,甲案判 決附表一編號6就被告周恆緯科刑,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 、22就被告羅章偉科刑,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甲案判決 附表四編號1就被告宋政德科刑,及甲案判決就被告周恆緯 定應執行刑等部分,固非無見,惟:  ⒈被告関珅耀、蕭瑋辰就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被告羅章偉就 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宋政德就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等 犯行中之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有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 白之情形(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253號卷 335頁、第349頁,原審臺南地院112年度聲羈字第172號卷第 16頁、第26頁,原審臺南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09號卷一第 160頁,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6號卷二第425頁至第426 頁),合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輕其刑之規 定,應於量刑時併與審酌,惟原審甲案判決認被告関珅耀緯 、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等人僅有於審判中自白,未合於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輕其刑之規定(見原判 決理由貳、三、㈧、⒉),故原審甲案判決關於此部分之量刑 ,尚有未當。  ⒉按刑事審判之量刑,在於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 對科刑判決之被告量刑,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使罰當其罪 ,以契合人民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 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以為科刑輕重 之標準;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行為人犯罪後之態度,為 刑法第57條第9款、第10款所定量刑審酌事項之一,是行為 人犯後悔悟之程度,是否力謀恢復原狀或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及其後是否已確實履行和解條件,以彌補被害人之損害, 均攸關於法院判決量刑之審酌。經查,於原審判決後本院審 理期間,被告関珅耀已與丙案判決附表編號8之被害人、被 告周恆緯已與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6之被害人、被告羅章偉 已與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22之被害人、被告宋政德已與甲案 判決附表四編號1之被害人調解成立,有本院調解事件進行 單、113年5月3日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84號、113年度附民 字第247號調解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13年度金上訴 字第937號卷第151頁、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6號卷二第75頁 至第77頁),可見被告関珅耀、周恆緯、羅章偉、宋政德此 部分量刑審酌基礎已有變更。是原審在未及審酌被告関珅耀 、周恆緯、羅章偉、宋政德嗣後已與上述部分被害人調解成 立之情形下而為量刑,尚有未洽。  ㈡上開所述部分均係有利於被告等人之量刑事項,是檢察官以 原審判決關於被告関珅耀、周恆緯上述部分量刑過輕為由提 起上訴,為無理由,被告等人上訴請求就上述部分從輕量刑 ,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丙案判 決附表編號8之被告関珅耀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 之被告蕭瑋辰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6之被告周恆 緯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22之被告羅章偉科刑 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之被告 宋政德科刑部分予以撤銷改判。又原審甲案判決關於被告周 恆緯定應執行刑部分,亦失所附麗,應一併撤銷之。    ㈢爰審酌被告等人年輕力壯,本應依循正途賺取錢財,然其等 竟冀望不勞而獲詐取他人財物,不顧政府三申五令之宣導而 為本案犯行,造成無辜民眾遭詐欺而受有金錢損失,且其等 所為掩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助長財產犯罪之遂行,實屬不該 ;並考量被告関珅耀、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就其涉犯加 重詐欺、洗錢、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坦 認犯行(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輕其刑之規定),被 告周恆緯就其涉犯加重詐欺、洗錢、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均坦 認犯行(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減輕其刑之規定),於原審判決後本院審理期間,被告関珅 耀已與丙案判決附表編號8之被害人、被告周恆緯已與甲案 判決附表一編號6之被害人、被告羅章偉已與甲案判決附表 一編號22之被害人、被告宋政德已與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 之被害人調解成立,及其等分工情形、犯罪動機、目的、手 段、所生損害,暨其等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另酌以其等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就業 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見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6 號卷二第520頁至第52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 2項所示之刑,以資警惕。 九、上訴駁回部分(即原審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丙案判決附 表編號8之被告関珅耀、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之被告蕭瑋辰 、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6之被告周恆緯、甲案判決附表一編 號10、22之被告羅章偉、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甲案判決 附表四編號1之被告宋政德等以外之各該科刑及丙案判決之 被告関珅耀洗錢標的財產不予宣告沒收部分):  ㈠本件原審就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丙案判決附表編號8之被 告関珅耀、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之被告蕭瑋辰、甲案判決 附表一編號6之被告周恆緯、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22之 被告羅章偉、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 之被告宋政德等以外之科刑及丙案判決之被告関珅耀洗錢標 的財產不予宣告沒收部分,已審酌:被告等人年輕力壯,本 應依循正途賺取錢財,然其等竟冀望不勞而獲詐取他人財物 ,不顧政府三申五令之宣導而為本案犯行,造成無辜民眾遭 詐欺而受有金錢損失,且其等所為掩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助 長財產犯罪之遂行,實屬不該;並考量被告等人就其等涉犯 加重詐欺、洗錢部分坦認全部犯行(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之規定),與被告周恆 緯、関珅耀、蕭瑋辰、羅章偉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 償部分和解金(見原審臺南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09號卷一 第219頁至第222頁、卷二第335頁至第336頁、第367頁至第3 70頁、第370-1頁至第370-2頁、第403頁至第404頁、第91頁 、第373頁、第381頁、第387頁至第393頁),及其等分工情 形、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暨其等素行(均見 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另酌以其等於法院審 理期日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前述原審甲、乙、丙案判決所示之 刑;原審丙案判決並已說明:被告関珅耀對於本案洗錢標的 之財產,除犯罪實際所得外(業經原審丙案判決諭知沒收) ,餘均已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非屬被告関珅耀所有 ,亦非在其實際支配管領、處分之下,且被告関珅耀於本案 中非居於主導犯罪之地位,如仍依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予以 沒收本案洗錢標的之財產,顯然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㈡原審甲、乙、丙案判決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為 整體之評價,然後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而未偏執一端 ,致有失出失入之情形,與丙案判決之被告関珅耀洗錢標的 財產不予宣告沒收之諭知,均難認有何失當。是檢察官以原 審甲案判決就被告周恆緯之量刑過輕、原審丙案判決就被告 関珅耀之量刑過輕及洗錢標的財產不予宣告沒收不當為由提 起上訴,被告関珅耀、周恆緯、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均 僅以原審甲、乙、丙案判決(除前述撤銷改判之部分外)量 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核屬無據,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十、又因被告等人本案所犯詐欺次數非少,造成損害非輕,對社 會治安影響甚巨,又未與全部被害人達成和解或獲取原諒, 是本院審酌上情,均不為緩刑之諭知,附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僅引用程序法),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友容、蔡旻諺、邱朝智提起公訴,檢察官許友容 追加起訴,檢察官周文祥、吳心嵐提起上訴,檢察官許嘉龍到庭 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吳育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玉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而犯前二項之罪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其 成員脫離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 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即甲案判決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原審甲案判決宣告刑 本院宣告刑 1 E○○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2 癸○○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3 亥○○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4 巳○○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5 玄○○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6 宙○○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 酉○○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8 地○○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㈠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  徒刑壹年伍月。 ㈡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 9 午○○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10 乙○○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㈢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㈠上訴駁回。  ㈡上訴駁回。 ㈢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 庚○○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㈢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均上訴駁回。 12 壬○○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㈢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13 宇○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㈢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14 戌○○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㈢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15 寅○○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㈢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16 丑○○ 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17 A○○ 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18 B○○ 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19 申○○ 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20 未○○ 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21 丁○○ 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22 子○○ 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3 辰○○ ㈠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㈡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均上訴駁回。 24 天○○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均上訴駁回。 25 辛○○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26 甲○○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均上訴駁回。 附表二(即甲案判決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原審甲案判決罪名及宣告刑 本院宣告刑 1 郭倍芯 関宇志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2 賴威錄 ㈠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㈡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均上訴駁回。 3 王思思 ㈠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㈢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4 王俊宏 ㈠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㈡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均上訴駁回。 5 鄭武忠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6 王致偉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7 林揮勝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附表三(即甲案判決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原審甲案判決罪名及宣告刑 本院宣告刑 1 黃順發 宋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廖偉淇 宋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3 毛意璇 宋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上訴駁回。 4 張舜淵 宋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附表四(即甲案判決附表四): 編號 被害人 原審甲案判決罪名及宣告刑 本院宣告刑 1 丙○○ ㈠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㈡宋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㈠上訴駁回。 ㈡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 2 卯○○ ㈠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㈡宋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均上訴駁回。 附表五(即丙案判決附表): 編號 被害人 原審丙案判決罪名及宣告刑 本院宣告刑 1 林怡玄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2 林雅涵 3 謝俊彥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4 王佳琪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5 王芃宣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6 彭彥愷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上訴駁回。 7 吳若豪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8 吳愷倫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林宜靜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10 沈慧萍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11 凃甯晴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12 蕭桂萍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13 朱敏秀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上訴駁回。

2024-10-29

TNHM-113-金上訴-937-202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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