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2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王怡仁
相 對 人 陳邱秀金
相 對 人 江月梅
相 對 人 廖俊賢
相 對 人 陳建維
相 對 人 陳德勝
兼
債 務 人 洪郁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洪郁茜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
、墊款、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
8,2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
國132年3月1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
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洪郁茜於102年3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6,900,000元
,借款期限至117年3月20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
償還。詎債務人洪郁茜自113年10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
本息,尚欠本金共1,842,57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債務人洪郁茜已於①113年5
月27日②113年8月9日將如附表所示之部分不動產所有權移
轉並登記予相對人①陳邱秀金②江月梅、廖俊賢、陳建維、
陳德勝,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
利證明書、個人借貸契約、個人授信約定書、催告函、回
執、應繳利息查詢表等影本各1件、不動產登記謄本各1件
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
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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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42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歸仁區 媽祖廟 一 80 3256 全部 相對人 洪郁茜權利範圍3256分之581、 陳邱秀金權利範圍3256分之763、 江月梅權利範圍3256分之441、 廖俊賢權利範圍3256分之457、 陳建維權利範圍3256分之490、 陳德勝權利範圍3256分之524。
TNDV-114-司拍-42-202503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