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156號
原 告 王火源
被 告 謚德精密電機業有限公司即溢德精密電機業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雲鵬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謚德精密電機業有限公
司即溢德精密電機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56
2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
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1
,093元【計算式:350,000+1,093(計算式如附表)=351,093元
】,應徵裁判費3,8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
告尚應補繳3,3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
裁判。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附表:(新臺幣/民國)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訴訟繫屬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利息 350,000元 113年11月14日 113年12月2日 (19/365) 6% 1,093元
FYEV-114-豐補-156-20250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