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元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蕙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18,57
7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9日113年度訴字第2號判決不
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自有上訴不合程式之
情形,而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原審判決敗訴部
分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77元,茲依前揭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李承桓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宛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