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07

案號

ULDV-113-訴-2-20241107-2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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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劉元凱和王蕙玲因為不當得利的事情打了官司。劉元凱不服一審判決,所以提起上訴。法院說,劉元凱你得在收到裁定後七天內,把上訴的裁判費 18,577 元補交了。要不然,我們就駁回你的上訴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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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元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蕙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18,57 7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9日113年度訴字第2號判決不 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自有上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而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原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77元,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李承桓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宛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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