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62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潘幸貴
潘逍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24,564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潘幸貴前就讀環球科技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潘逍遙為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專用)」乙紙,並陸續動用撥款共9筆,計新臺幣4
69,908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
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
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
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依放款借據第六條、第七條之約定:借款人所負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權人得將本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如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
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詎
債務人潘幸貴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聲請人
預計於113年12月20日將本借款轉列催收款項。迄今債務人
尚欠本金共新臺幣424,564元及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另債務人潘逍遙既為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
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
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62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4564元 潘幸貴、潘逍遙 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9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4564元 潘幸貴、潘逍遙 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PTDV-113-司促-13627-2025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