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7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張義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宥彤
債 務 人 甲吉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彤
債 務 人 卓億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陸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11年8月15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92,52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
、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
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
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
契約。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1年7月20日。
(七)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八)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十)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均利型指數利率加碼年利率5%之
利息。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宥彤、甲吉紙業有限公司,
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第三人即債務人甲吉紙業有限公司邀同陳宥彤、卓億昇為連
帶保證人於民國111年8月18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61,600,000
元⑵15,500,000元,⑴⑵清償日為民國118年8月18日,⑴⑵均約定
有利息及違約金,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
限利益。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
本金合計75,9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
、連帶保證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
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電腦還款明細查詢單、強
執催繳通知書、應受裁拍不動產附表及其登記簿謄本、戶籍
謄本、第三人公司抄錄、股東會議記錄、不動產出資買賣協
議書、民事起訴狀、民事判決書、應受裁拍不動產第一類登
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至聲請人
就附表土地上坐落未保存登記建物(暫編為同區段1532建號
,即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0號)併聲請裁定
准予拍賣,核該建物既屬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無從辦理抵押
權設定登記,故聲請人對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外,其餘如主文之聲請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烏日區 溪南西 368-2 2,549.00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