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51號
原 告 祭祀公業陳宜九嘗
法定代理人 陳喜彬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被 告 龍阿妹
陳冠彰
陳碧雲
陳定雲
陳冬蓉
朱祐陞
朱庭芳
朱庭佾
陳宥靜
陳奕璇
陳財彬
陳文
林桂賢
林桂光
林桂才
林桂生
林瑞美
陳桃英
陳金蓮
陳松彬
陳能彬
陳喜彬
陳月嬌
張添固
張昭綺
張鈺雯
張金鈺
張美櫻
陳月美
陳月宜
吳珮瑄
陳建凱
陳家洋
陳育驊
陳榮彬
陳源彬
陳發彬
楊忠興
楊忠明
柯楊桂蘭
楊桂英
楊桂珍
楊宛宜
陳福妹
陳秋妹
陳滿妹
陳淑琴
陳徐秀蘭
陳裕仍
陳信安
陳玟君
陳子皇
陳如君
陳如孟
陳玉彬
陳月珠
陳月玲
陳月珍
徐明城
徐明光
徐明章
徐麒峻
林徐碧玉
黃徐碧蓮
徐碧員
蘇進棟
蘇進樑
蘇嘉惠
蘇武山
蘇武平
蘇武台
蘇紅花
蘇瑞花
蘇秀淨
楊鴻興
王泰安
王皓如
楊慧珠
楊慧莉
楊慧瑜
陳秀妹
陳富雄
楊美惠
陳韋綸
陳乙綸
陳鳳英
徐良光
徐逢彬
徐亦力
陳貴香
陳貴梅
陳星伃
陳清日
陳進彬
陳嘉國
陳家柔
陳演彬
陳和彬
陳龍彬
高漢榮
高月琴
呂明珊
呂沛欣
呂雯祺
賴葉靜妹
賴進福
賴進順
賴進祥
賴和鎂
劉水治
彭國哲
彭盈菁
彭盈穎
彭火財
彭萬火
彭秀蘭
盧文標
盧文欽
盧文盛
盧文章
盧文祥
盧賜珍
盧仁珍
鄭素娥
黃信華
黃運祥
黃運明
黃姿鳳
黃玉菊
黃提圍
黃欣儒
黃莉納
邱錦城
邱冠嘉
邱綉雲
邱綉綉
邱春蘭
邱羽慈
邱玉津
賴榮旺
賴中立
賴依玲
賴依萍
崔禮忠
楊小惠
崔智皓
崔雅晴
崔淑芬
劉睿伃
劉錦枝
江文翔
古智裕
江瑞芬
陳國清
陳國鴻
黃陳玉英
陳玉珍
許江辛妹
上列當事人間終止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地上權涉訟,
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
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4分別定有明
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編號1、2所示地上權(下合稱系爭地
上權)應予終止,被告應將辦理繼承登記,並將系爭地上權登記
予以塗銷,而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均為「依照契約約定」
,復經原告陳報查無約定租金及租金數額,是本件應以無約定租
金之情核定訴訟費用。而無約定租金者,其價額應以1年所獲可
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算(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規定計算
。又系爭地上權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均未超過地價,詳如
附表所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為新臺幣(下同)
220萬838元(計算式:105萬5,184元+114萬5,654元=220萬83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8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曉羚
附表:
地上權坐落地號: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7,000元/㎡ 113年1月申報地價6,080元/㎡ 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地上權權利人 設定權利範圍(㎡) 地上權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土地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陳窓蘭 115.7 105萬5,184元 428萬0,900元 2 陳兆蘭 125.62 114萬5,654元 464萬7,940元 備註:上開編號1、2地上權價額均未超過土地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0萬838元(計算式:105萬5,184元+114萬5,654元=220萬838元)。 地上權價額計算式:設定權利範圍×申報地價×年息10%×15。 土地價額計算式:設定權利範圍×公告土地現值。
MLDV-113-補-951-202501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