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程宏煒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郭國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4年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9,8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CYDV-113-訴-751-202503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