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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程宏煒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郭國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4年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9,8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2025-03-04

CYDV-113-訴-751-20250304-2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51號 原 告 程宏煒 被 告 郭國平 訴訟代理人 王淑娟 詹忠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28日中午1時許接到被告配偶甲○○電 話稱原告配偶乙○○與被告於前一日下午在耐斯百貨、晚上 在中山公園有見面,且有照片為證,原告於當日晚上詢問 乙○○,乙○○才坦承與被告約自110年年底開始交往,已有4 年,其等是透過微信認識,被告明知乙○○有家庭仍苦苦追 求,且在乙○○同意交往後就多次在中午至旅館發生性行為 ,乙○○在被告請調廈門後有向被告表示不要再聊天見面, 但被告一直吵不要切斷聊天,被告曾於113年10月1日發訊 息給原告澄清見面的事情,並向原告道歉及保證不再與乙 ○○聯絡,但被告卻又於113年10月6日開始傳訊息給乙○○, 且在訊息中承認破壞乙○○的家庭,要求兩人共同面對及說 往後餘生會加倍補償,原告才知是被告主動誘拐乙○○。 (二)甲○○於111年7月16日有至原告住處咆哮,並稱其是有相當 證據才會來,因引起鄰居觀看,原告報警,警察到場後請 甲○○有證據就去法院處理,原告在甲○○要求下有與其互加 LINE,但甲○○沒有傳其宣稱的證據給原告,只有辱罵乙○○ 的字句,原告就封鎖甲○○,但甲○○還是會打電話或傳訊息 給原告,並曾於113年10月17日傳簡訊說被告和乙○○是狗 男女,原告於111年7月16日有詢問乙○○,乙○○當時稱與被 告是透過微信認識,後來兩人相約在早安春天早餐店見面 ,甲○○偷看被告手機知道後有跟去現場,被告有擋在甲○○ 前面要乙○○先離開,甲○○從111年7月16日後就多次至原告 住處監視、跟蹤乙○○至其上班地點,藉此要阻止乙○○和被 告的發展,但只要調閱被告和乙○○的手機微信通聯就可以 明白其等交往的情形,也可以發現被告主動邀約交往及誘 姦乙○○,原告和乙○○都曾對甲○○提告刑事,乙○○說其會在 開庭前撤告是因被告要求。 (三)被告為南亞塑膠上市公司的一級主管,受高等教育,卻以 一己之私破壞別人家庭,侵害原告之配偶權,據上,原告 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被告損害賠償。 (四)並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 (一)乙○○係國泰人壽保險業務員,為招攬保險而與被告認識, 雙方僅屬偶爾聯繫之朋友關係,並無交往成為男女朋友, 亦無發生性行為,原告固提出手機簡訊截圖、微信對話紀 錄截圖為據,惟上開證據僅能證明被告與乙○○有認識來往 ,尚難遽認被告與乙○○有不正當之親密關係、逾越一般男 女交往分際之行為,又原告亦未提出其他事證以實其說, 是原告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即非有據。 (二)手機簡訊截圖是被告有跟乙○○短暫見面、互相回禮,並非 說雙方有在交往,另其中被告會講到「千不該萬不該破壞 您的家庭」是因乙○○將遭原告誤會有與被告交往的事情告 訴被告,被告才會有此回應,但被告並非承認有與乙○○交 往,被告否認有與乙○○交往,也否認有發生性行為,且乙 ○○在113年度偵字第9150號之113年1月12日警詢時就其與 被告交往、開房間等事情都全盤否認,可以證明被告並未 與乙○○交往並發生性行為。 (三)並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3.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經查,原告主張其與乙○○為配偶關係,被告與甲○○為配偶 關係,且被告於113年9月27日下午及晚上分別有與乙○○見 面;甲○○曾於112年12月16日23時59分許,以其所申請之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吃.喝.穿.戴都用別人 老公.還挖別人老公錢財.搞別人老公的骯髒賣淫惡毒下賤 無恥爛狐狸精全家都不得好死.全家都必下十八層地獄, 永世不得超生!」等文字訊息,至乙○○所持有門號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並於112年12月28日14時許、113年1月9 日11時許,分別以上述門號撥打至乙○○任職之「國泰人壽 嘉義分公司」之電話(00)0000000,由該公司員工程昱鑫 及彭于溱分別接聽時,於電話中陳稱「乙○○勾引我老公、 跟我老公開房間、騙我老公寫保險、收我老公的禮物」等 語,經乙○○對甲○○提起恐嚇及誹謗罪之告訴後,其後具狀 撤回告訴,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檢)檢察官 做成113年度偵字第9150號不起訴處分書;甲○○於112年12 月16日23時51分許,以行動電話傳送:「犯眾下賤、狐狸 精、必下十八層地獄永世不得超生」等內容之語音訊息予 原告,另於同年月17日0時許,以行動電話傳送:「吃喝 穿戴都用別人老公,還挖別人老公錢財,搞別人老公的骯 髒賣淫惡毒下賤無恥爛狐狸精全家都不得好死,全家都必 下十八層地獄,永世不得超生」等內容之文字簡訊予原告 ,經原告提起恐嚇罪告訴後,經嘉檢檢察官做成113年度 偵字第1034號不起訴處分書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有被 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2份在卷 可佐,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應堪信為真正。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 任;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 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 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開 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 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而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 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 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 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 之。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 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民事訴訟如係 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 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 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 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096號判決意旨參 照)。 (三)原告主張被告與乙○○自110年年底開始交往,並有發生數 次性行為等情,雖提出原告與被告之訊息截圖及被告與乙 ○○之微信對話截圖為據。惟查,觀諸原告與被告之訊息截 圖,被告僅係承認113年9月27日下午15時30分許,以及在 22時30分許與乙○○見面閒聊等語(本院卷第17至23頁), 並未坦承與乙○○於113年9月27日見面有何不妥之舉措。至 於被告與乙○○之微信對話截圖,雖被告傳送:「千不該萬 不該,破壞您的家庭,把您害得如此地步,讓我們一起來 面對」、「往後餘生,會加倍的補償您」等語,乙○○則回 應:「往後餘生,我只想自己一個人」等語(本院卷第25 至29頁),然僅憑上開語句之文義,實難認定被告與乙○○ 間有何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 (四)次查,原告配偶乙○○雖到庭具結證稱略以:我於110年認 識被告,一開始是朋友,從認識半年後正式交往,111年 左右開始發展為戀人,跟被告有發生過性關係;我們都是 用LINE或微信通訊軟體聯絡,後來是微信比較多;我們沒 有合照,當時還是普通朋友不是男女朋友時,有出遊過一 次,一起去嘉義縣看花;我用微信跟被告聯絡的暱稱是靜 水嬋娟,跟被告的微信內容都已經封鎖加刪除了,沒有留 下任何看起來跟被告是男女朋友關係的照片、訊息或截圖 ,被告那邊好像有;我跟被告發生性關係的地點是在城隍 廟西門街有個廟旁邊的王子去旅行旅館,時間是在被告外 派到大陸前的事情,被告外派到大陸之後就沒有了,被告 太太一直跟蹤、一直鬧,我有封鎖被告,是被告一直要跟 我聯絡;被告還沒有外派到大陸之前,會在微信裡面聊天 ,平日大家都很忙,只有週末比較有空,從111年7月甲○○ 來我們家,我就拉黑封鎖被告,但被告後來又叫我解除封 鎖,反反覆覆,我們還是有去西門街的王子去旅行旅館發 生過幾次性關係,微信會聊天;我不清楚被告從何時開始 外派到大陸,在被告外派之前就結束交往,之後還是有出 去,其實也不算是交往,我不太懂你們所說的交往是什麼 意思,我與被告就是兩三個月會出去一次,在與被告交往 中沒有幫對方過生日,交往期間沒有去哪裡玩過,被告也 沒有交通工具,甲○○會在被告交通工具上裝東西定位,或 是請員工跟蹤;在我對甲○○提告公然侮辱、恐嚇的嘉檢11 3年度偵字第9150號案件之警詢筆錄中,因為當時沒有東 窗事發,我就沒有講有與被告開房間等事實,之後被告請 我撤告,保證甲○○不會再去騷擾我,才想說算了就撤告, 113年9月27日被告回來要跟我說謝謝,當天中午我確實有 跟被告有見面,甲○○好像有派人跟蹤,甲○○打電話到我上 班地方亂,下班後我跟被告約在中山公園見面,有跟被告 說甲○○有打電話來亂,就講這些話,也沒有任何動作,我 看到旁邊有年輕人,我就跟被告說這個好像是甲○○派來的 人,甲○○也跟我先生說有派徵信社的人跟蹤我們;甲○○有 打電話給原告,原告來問我,一直追究,說我為什麼我敢 做不敢承認,所以現在才說確實跟被告有交往並且有發生 性關係等語(本院卷第178至185頁)。惟查,證人乙○○雖 證述於111年左右與被告開始發展為戀人,且有發生性關 係等語,然其又證述與被告交往期間無任何照片、訊息或 共同出遊之經歷,亦無幫對方過生日之情形,實與一般男 女朋友交往之歷程迥異。況且,證人乙○○既證稱於113年9 月27日當日只有跟被告見面,沒有任何動作,縱然原告於 翌日告知乙○○關於甲○○有打電話給原告,或派徵信社的人 跟蹤乙○○,亦無可能取得任何具體之事證,證人乙○○又何 須在無任何事證之情形下突然改口自承與被告曾有婚外情 之情事。是以,證人乙○○所述,顯與常情有違,實難據此 認定證人乙○○確實曾與被告發展為男女朋友關係,並有發 生性行為之情事。 (五)又查,被告配偶甲○○以證人身分到庭證稱略以:我在113 年9月28日打電話給原告說你知不知道乙○○前一天下午有 約被告出去,前一天晚上還約被告去中山公園,我請原告 管管乙○○不要以拉保險為名義老是糾纏被告,我沒有傳送 什麼照片或證據給原告,是朋友跟我講113年9月27日乙○○ 下午、晚上跟被告見面,我不知道他們見面做什麼;在嘉 檢113年度偵字第1034號案件中,我於112 年12月16、17 日傳送語音訊息及簡訊給原告,是我氣話猜疑下傳的,我 跟被告確認後,他說都是乙○○在糾纏他,被告否認有做這 些事情;我在113年度偵字第1034號案件之警詢筆錄中所 稱之曖昧情況很多種,乙○○會打電話給被告,我接起來她 就掛掉,任何做太太的都會懷疑,113年12月乙○○都還在 打電話給被告,乙○○三不五時都會打電話給被告,乙○○是 何時開始打電話給被告我不知道,乙○○常常半夜傳訊息給 被告,被告半夜在睡覺,我就會去問是誰,她就不理我, 如果是正當的朋友就會回,這種情況作太太的都會懷疑, 確切時間點我沒有去記,他們都是用微信,顯示名稱是靜 水嬋娟,這也不是乙○○本名,所以我才問被告,被告說這 是一位國泰保險業務員;被告應該從112年開始頻繁往返 大陸;我在112年12月16日有傳送如嘉檢113年度偵字第91 50號卷內之文字訊息,都是我在猜疑氣憤之下傳的,我跟 被告確認,但被告說沒有;我在112年12月28日、113年1 月9日打電話到國泰嘉義分公司所說如嘉檢113年度偵字第 9150號不起訴處分書內容言語,是氣憤猜疑之下講的,雖 然很具體但都是猜疑引起我的憤怒傳的內容,我有跟被告 確認,被告說沒有;我111年7月16日不是進入原告家中, 我是經過,也沒有按原告家電鈴,因為乙○○當時三不五時 半夜傳訊息或打電話給被告,我每次問乙○○,她就不回答 消失,我就認為有問題,所以去他家,我是要勸告他不要 再糾纏被告,原告出來就報警,我是善意去勸告他,不要 再藉由拉保險糾纏被告,我是好意去勸告,當時有加了原 告的手機號碼,反而乙○○心虛出來罵我神經病,我沒有大 聲咆哮,我沒有說有相關證據才會來到這裡,我是說乙○○ 經常來找被告等語(本院卷第174至178頁)。據此,雖證 人甲○○在上揭時地以語音訊息、簡訊或撥打電話之方式指 述乙○○是狐狸精,勾引被告等,然證人甲○○證述其僅是猜 疑引起盛怒下所為,且觀諸上開不起訴處分之卷宗內,亦 未見甲○○有提出任何事證足資證明乙○○與被告間有何逾越 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再查,證人 甲○○雖指稱乙○○會撥打電話給被告,證人甲○○接起來她就 掛掉或不回答,113年12月乙○○都還在打電話給被告,乙○ ○常常半夜傳訊息給被告,被告半夜在睡覺,證人甲○○問 是誰,她就不理我等語,然證人乙○○證稱其與被告是用微 信聯絡,從來沒有在半夜打電話或傳訊息給被告,且因為 甲○○會打電話騷擾其,而把被告跟甲○○的電話封鎖等語。 則證人甲○○與乙○○就乙○○有無經常撥打電話及半夜傳訊息 給被告之行為,證述並不一致,審酌證人甲○○既證稱接起 電話就被掛掉,或詢問來電者以及傳送訊息之人是誰而未 獲置理,顯然證人甲○○為自行推斷該人為乙○○,而無其他 事證可證明為乙○○所為。 (六)再查,原告雖曾傳送訊息給甲○○後,甲○○回覆:你最近半 夜有看到狗女跟照片中的狗男在微信嗎?若是,那狗男女 就還一直無恥在聯絡!狗女應該會把狗男的微信名稱故意 改為別的,就像狗男就把狗女改別的等語(本院卷第169 頁)。證人甲○○對此證稱,此為原告說乙○○在跟別人聊天 ,他認為是在跟被告,還傳送被告的照片給我,我才順著 原告的話講等語(本院卷第175頁)。且證人甲○○前曾證 稱乙○○的顯示名稱是靜水嬋娟,而與證人乙○○之證述相符 ,故並無被告更改乙○○的名稱之情形,故證人甲○○證稱上 開回應內容僅係順著原告的話講,應堪採信。 (七)末查,原告當庭自稱111年7月16日甲○○來原告住處咆哮, 當時原告報警後,警察請甲○○有證據就去法院處理,當場 原告與甲○○有互相加LINE,加LINE後,甲○○沒有傳給原告 原告要看的證據,只有辱罵,所以原告就封鎖甲○○等語( 本院卷第66頁)。是以,足見甲○○雖自111年7月時起,即 有猜忌懷疑乙○○與被告間是否存有不正當之交往關係,然 甲○○自111年7月16日迄至113年9月28日去電原告期間,均 未曾提出任何事證給原告,自難僅憑甲○○上開行為,遽認 乙○○與被告間確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 正常往來,且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 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   (八)綜上所述,經核原告所提出之上開事證均不足以證明被告 有何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故本件原告請求,難認有據 ,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0萬元 ,及自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 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 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2025-02-12

CYDV-113-訴-751-202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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