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74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許煌易
住○○市○○區○○○路○段00號7樓B
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程德正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程德正之薪資債權,經查其勞保
投保單位係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該第三人所在地在
桃園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SCDV-114-司執-7744-20250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