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249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8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哲瑋
蘇宥嘉
黃瑾暄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03
4號、第8513號、第14823號、第27070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
偵字第38020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依簡式審
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哲瑋】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
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蘇宥嘉】犯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各編號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
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黃瑾暄】犯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各編號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
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證據「被告張哲瑋、蘇宥嘉、
黃瑾暄於本院審理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追
加起訴書所載(如附件一、二)。
貳、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㈠、查被告3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民國113年8月2日修正施行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
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所規範之一般洗錢罪移列
至第19條,且規範內容、刑度均有變更。修正後洗錢防制法
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
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
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本案被告3人之洗錢財物均未達
新臺幣(下同)1億元,而修正前之一般洗錢罪其法定刑最高
度為有期徒刑7年,較修正後之法定刑最高度為有期徒刑5年
為重。
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
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
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是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需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修正
後除需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外,並需自動繳交洗錢所得財
物,始能減輕其刑,要件顯然較為嚴苛。
㈢、綜上,本件被告3人所犯之洗錢犯行,洗錢之財物金額未達1
億元,雖被告3人於偵查中及審判中均自白,但獲有犯罪所
得且未繳回,是若適用113年7月31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
被告得以因自白而減刑,處斷刑範圍為6年11月以下;若適
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被告雖歷次自白,但因未繳回所得
財物,故無減刑規定之適用,故依修正後第19條第1項後段
規定,處斷刑範圍為5年以下。從而,經綜合比較之結果,
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被告3人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
項後段規定,均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之規定。
二、核被告張哲瑋就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一至三)所為,均係犯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
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被告蘇宥嘉就附表二(
即起訴書附表四至五)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
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
段之洗錢罪;被告黃瑾暄就附表三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
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三、被告張哲瑋就附表一部分,與黃瑾暄、籃立為及其他本案詐
欺集團不詳成員;被告蘇宥嘉就附表二部分,與黃瑾暄、籃
立為及其他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被告黃瑾暄就附表三部
分,分別與張哲瑋、蘇宥嘉、籃立為及其他本案詐欺集團不
詳成員,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共同負責,依刑法
第28條規定,分別論以共同正犯。
四、被告黃瑾暄針對附表三編號5部分,雖客觀有數次收水行為
,然均係於密接時、地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
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始足當之,故應成立接續犯,以一罪論。另被告張哲瑋、蘇
宥嘉針對同一告訴人、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雖客觀有數次
提款行為,然均係於密接時、地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
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
之一行為,始足當之,故均應成立接續犯,各以一罪論。
五、被告3人分別就附表一、二、三,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六、被告3人雖於偵審中自白本案之犯罪事實,然均未自動繳交
全部所得財物,自不得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
或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
七、爰審酌現今詐欺集團橫行社會,對於社會治安造成極大之負
面影響,而被告3人正值青壯,卻貪圖一己不法私利,與詐
欺集團成員分工合作而為本案犯行,並均獲有報酬,且尚未
與告訴人、被害人成立調解。惟念及被告3人於本案詐欺集
團中,並非居於首謀角色,參與之程度均無法與首謀等同視
之。再者,被告3人均自白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
張哲瑋自陳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未婚,沒有子女。入監前
從事農業工作,每月收入約3萬元;被告蘇宥嘉自陳高中肄
業之教育程度,未婚,沒有子女。入監前待業中,生活開銷
仰賴存款;被告黃瑾暄自陳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未婚,沒
有子女。入監前待業中,生活開銷仰賴存款等節。另本院審
酌檢察官、被告3人對本案刑度之意見、被告3人素行、犯罪
動機、參與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
刑。復考量被告3人犯罪時間密接性、手段、侵害法益程度
等,分別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參、沒收部分
一、被告張哲瑋、蘇宥嘉、黃瑾暄於本院審理時分別陳稱本案報
酬為5,000元、3,000元、3,000元等語(本院訴2495卷第323
頁),分別屬於被告3人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然未扣案,均應適用同法第38條之
1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
追徵其價額。
二、另考量本案有其他共犯,且洗錢之財物均已交付給詐騙成員
,如認本案全部洗錢財物應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
項規定對被告3人宣告沒收,恐有違比例原則而有過苛之虞
,是以,本院不依此項規定對被告3人就本案洗錢財物宣告
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游淑惟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思蘋追加起訴,檢察官
林佳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趙振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宣告刑 1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張哲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張哲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張哲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 張哲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 張哲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 張哲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 張哲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 張哲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 張哲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 張哲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8 張哲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9 張哲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宣告刑 1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 蘇宥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 蘇宥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 蘇宥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4 蘇宥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5 蘇宥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6 蘇宥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7 蘇宥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8 蘇宥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9 蘇宥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0 蘇宥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1 蘇宥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2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 蘇宥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3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 蘇宥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4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3 蘇宥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4 蘇宥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5 蘇宥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7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6 蘇宥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8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7 蘇宥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8 蘇宥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附表三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宣告刑 1 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 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追加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追加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 追加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追加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5 追加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6 追加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7 追加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 追加起訴書附表三編號8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追加起訴書附表三編號9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追加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1 追加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1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2 追加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3 追加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4 追加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追加起訴書附表四編號4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6 追加起訴書附表四編號5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7 追加起訴書附表四編號6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8 追加起訴書附表四編號7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 追加起訴書附表四編號8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附件一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7034號
113年度偵字第8513號
113年度偵字第14823號
113年度偵字第27070號
被 告 張哲瑋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南投縣○里鎮○○路0段000巷0弄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蘇宥嘉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里鎮○○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哲瑋、蘇宥嘉自民國112年11月初起,參與黃瑾暄(所涉
附表一犯行,業經另案提起公訴,其餘部分,另簽分偵辦)
、真實姓名不詳-飛機通訊軟體暱稱「小美金控」之人及其
他不詳之成年人組成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具有持
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張哲瑋、蘇宥
嘉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嫌,業經另案提起公訴,不在本件起
訴範圍),張哲瑋、蘇宥嘉均以每日新臺幣(下同)1,500元
之對價,擔任提款車手,黃瑾暄則擔任收水,向張哲瑋、蘇
宥嘉收取贓款。(一)張哲瑋與黃瑾暄、暱稱「小美金控」之
人及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
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
,先由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1月間,以附表一至三
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人,致附表一至
三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一至三所示時間匯款
如附表一至三所示金額至附表一至三所示帳戶。再由張哲瑋
於附表一至三所示時地,提領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金額,將
提領完之贓款交予黃瑾暄,再由黃瑾暄交予不詳詐騙集團成
員,以此方式製造斷點,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二)蘇宥嘉
與黃瑾暄、暱稱「小美金控」之人及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掩飾、隱
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
於112年11月間,以附表四、五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
表四、五所示之人,致附表四、五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分
別於如附表四、五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四、五所示金額至附
表四、五所示帳戶。再由蘇宥嘉於附表四、五所示時地,提
領如附表四、五所示之金額,將提領完之贓款交予黃瑾暄,
再由黃瑾暄交予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此方式製造斷點,掩
飾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江坪娟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吳嫚珊、阮氏
香江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附表三、四所示告訴
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報告偵辦;附表五所示告
訴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張哲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張哲瑋坦承本案犯罪事實。 2 被告蘇宥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蘇宥嘉坦承本案犯罪事實。 3 證人即附表一所示告訴人江坪娟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江坪娟受騙及匯款經過等事實。 4 證人即附表二所示告訴人吳嫚珊、阮氏香江於警詢中之證述、所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及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證明附表二所示告訴人吳嫚珊、阮氏香江受騙及匯款經過等事實。 5 證人即附表三、四所示共19名告訴人及被害人於警詢中之證述、所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及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證明附表三、四所示共19名告訴人及被害人受騙及匯款經過等事實。 6 證人即附表五所示共8名告訴人於警詢中之證述、所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及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證明附表五所示共8名告訴人受騙及匯款經過等事實。 7 提領畫面、附表一至五所示帳戶交易明細 1、證明被告張哲瑋有於附表一至三所示時、地,自附表一至三所示帳戶提領如附表一至三所示金額等事實。 2、證明被告蘇宥嘉有於附表四、五所示時、地,自附表四、五所示帳戶提領如附表四、五所示金額等事實。
二、核被告張哲瑋就犯罪事實欄一(一)附表一至三所為,係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蘇宥嘉就犯罪
事實欄一(二)附表四、五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2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
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處斷。被告2人分別與暱稱「
小美金控」之人,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張哲瑋就犯罪事實欄一(一)
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共12次對不同被害人之詐欺犯行,犯意各
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蘇宥嘉就犯罪事實欄一
(二)附表四、五所示之共19次對不同被害人之詐欺犯行,犯
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2人分別因本案詐
欺而獲取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
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請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檢 察 官 游淑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許維仁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被告張哲瑋提領(113年度偵字第14823號)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下同)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1 江坪娟 (有提告) 透過臉書向江坪娟佯稱有意願購買江坪娟欲出售之露營用品,再透過LINE,向江坪娟佯稱無法下單,要求江坪娟與蝦皮購物網站連繫,並傳送連繫之連結予江坪娟後,再假冒蝦皮購物網站及中國信託銀行人員,要求江坪娟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認證等語,使江坪娟誤以為真,於依指示操作後,為右列所示之匯款。 112年11月14日12 時18分、12時27分 4萬9900元 4萬9988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1、112年11月14日12時29分在臺中市○○區○○區○○路0號萊爾富超商東海花園店提領2萬元 2、112年11月14日12時38分在臺中市○○區○○區○○○路00號統一超商鑫工和店提領2萬元 3、112年11月14日12時43分在臺中市○○區○○區○○○路000號統一超和店提領2萬元
附表二:被告張哲瑋提領(113年度偵字第7034號)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1 吳嫚珊 (有提告) 假冒旋轉拍賣買家及客服、台北富邦銀行客服,佯稱:因銀行帳戶異常 ,須匯款認證云云。 112年11月14日14時41分 14萬9833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14日14時48分、14時49分,在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分別提領10萬元、4萬9000元 2 阮氏香江(有提告) 假冒台新銀行客服,佯稱:要驗證帳戶是否為本人云云。 112年11月14日14時54分 1萬2033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14日14時59分、15時、15時,在臺中市○○區○○路00號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9,000元
附表三:被告張哲瑋提領(113年度偵字第8513號)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1 簡佳慧(提告) 112年11月16日22時0分許透過社群網站臉書傳送訊息予簡佳慧,佯稱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 112年11月19日12時24分 1萬6123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卷二第75頁) 1、112年11月19日12時44分、12時45分在臺中市○○區○○街0段00○0號提領1萬6000元、1000元 2、112年11月19日13時4分在臺中市○○區○○街0段0號提領2萬元、2萬元 3、112年11月19日13時6分、13時7分在臺中市○○區○○街0段00號全聯超市新社中和門市提領2萬元、1萬3000元 2 陳道明(提告) 112年11月19日12時28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陳道明,佯稱家中臨時有事需借款云云。 112年11月19日12時44分、12時45分、12時45分 1萬元 1萬元 1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 黃夢瑤(不提告) 112年11月19日12時41分許透過電話聯繫黃夢瑤,佯稱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 112年11月19日12時50分 1萬3026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 王佳瑋(不提告) 112年11月19日12時10分許透過電話聯繫王佳瑋,佯稱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 112年11月19日12時46分、12時48分、12時50分 9999元 9998元 9997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112年11月19日13時33分、13時43分 2萬9988元 2萬9985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卷二第81頁) 112年11月19日13時48分、13時49分、13時49分 臺中市○○區○○街0段000號統一超商社和門市 2萬元、2萬元、2萬元 5 黃盈穎(提告) 112年11月19日13時4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黃盈穎,佯稱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 112年11月19日13時43分 2萬6021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19日13時50分、13時51分 臺中市○○區○○街0段000號統一超商社和門市 2萬元、6000元 6 康晉毓(提告) 112年11月19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康晉毓,佯稱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 112年11月19日13時22分 3萬5153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19日13 時30分、13時31分 臺中市○○區○○街0段00○0號全家超商新社興安門市 2萬元、1萬5000元 7 劉竹萱(提告) 112年11月19日7時許透過電話聯繫劉竹萱,佯稱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 112年11月19日14時26分 2萬2988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19日14時44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聯石岡門市 2萬元 8 邱雅雯(提告) 112年11月19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邱雅雯,佯稱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 112年11月19日15時21分、15時24分 4萬9981元 3萬1236元 中華郵政公司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卷二第85頁) 112年11月19日15時32分、15時33分 臺中市○○區○○街00號石岡郵局 6萬元、4萬8000元 9 顏汶珊(提告) 112年11月19日13時32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顏汶珊,佯稱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 112年11月19日15時27分 2萬6993元 中華郵政公司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四:被告蘇宥嘉提領(113年度偵字第8513號)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1 王志安(提告) 112年11月19日12時24分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王志安,佯稱需操作網路銀行驗證開通服務云云。 112年11月19日12時36分、12時41分 4萬9986元 3萬6128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卷二第55頁) 112年11月19日12時43分、44分、45分、45分、46分 臺中市○○區○○街0段00○0號全家超商新社興安門市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6000元 2 毛子瑄(提告) 112年11月18日某時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毛子瑄,佯稱看房租屋需先匯款云云。 112年11月19日13時5分 1萬7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19日13時11分 臺中市○○區○○街0段00號全聯超市新社中和門市 1萬4000元 3 林炤雄(提告) 112年11月19日9時許透過社群網站臉書、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林炤雄,佯稱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 112年11月19日12時54分、13時7分 2萬9985元 1萬7985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卷二第59頁) 112年11月19日13時1分、13時1分、13時2分、13時2分 臺中市○○區○○街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社門市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 4 黃夢瑤(不提告) 112年11月19日12時41分許透過電話聯繫黃夢瑤,佯稱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 112年11月19日12時56分許 4萬9986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 姚予涵(提告) 112年11月19日12時51分許透過電話聯繫姚予涵,佯稱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 112年11月19日13時10分 9萬9986元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卷二第63頁) 112年11月19日13時14分、13時15分、13時16分、13時17分、13時18分 臺中市○○區○○街0段00號全聯超市新社中和門市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 6 李恩榆(提告) 112年11月19日13時40分許透過電話聯繫李恩榆,佯稱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 112年11月19日13時17分 4萬9985元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19日13時27分、13時28分、13時28分 臺中市○○區○○街0段00號新社郵局 2萬元、2萬元、9000元 7 卓亭玄(提告) 112年11月19日13時16分許透過電話聯繫卓亭玄,佯稱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 112年11月19日14時11分、14時17分 4萬9988元 1萬123元 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卷二第67頁) 112年11月19日14時29分、14時30分、14時31分、14時32分、14時35分、14時36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聯石岡門市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 8 李妍靜(提告) 112年11月19日13時5分許透過電話聯繫李妍靜,佯稱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 112年11月19日14時15分 3萬123元 9 楊禮宏(提告) 112年11月18日18時許透過電話聯繫楊禮宏,佯稱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 112年11月19日14時15分 2萬9985元 10 吳家瑋(提告) 112年11月19日17時30分許透過電話聯繫吳家瑋,佯稱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 112年11月19日17時46分 4萬5613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卷二第71頁) 112年11月19日17時49分、17時50分、17時53分 臺中市○○區○○街00號1樓萊爾富超商石岡萬仙門市 2萬元、2萬元、5000元 11 許柏奕(提告) 112年11月19日10時許透過電話聯繫許柏奕,佯稱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 112年11月19日17時55分、112年11月19日18時3分 4萬9987元 4萬9986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19日17時59分、18時0分、18時3分、18時7分、18時8分、18時9分 臺中市○○區○○街00號1樓萊爾富超商石岡萬仙門市 2萬元、2萬元、1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
附表五:被告蘇宥嘉提領(113年度偵字第27070號)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1 曾義宬 (提告) 以「賣便購詐騙」方式詐騙。 112年11月24日12時17分、12時19分 49,702元 49,702元 合作金庫帳號 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11月24日12時25分至12時29分 臺中市○里區○○路○段0號(OK后里三豐)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 2 盧芮竺 (提告) 以「假網拍」方式詐騙。 112年11月24日12時16分、12時18分 49,986元 28,345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11月24日12時34分、12時35分 臺中市○里區○○路00號(后里郵局) 6萬元 3萬6000元 3 張嘉庭 (提告) 以「解除分期付款」方式詐騙。 112年11月24日12時22分 18,123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帳戶 4 王柏翔 (提告) 以「解除分期付款」方式詐騙。 112年11月24日12時38分 6,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11月24日12時49分 臺中市○里區○○路00號(統一久豐) 7005元 5 張昀榛 (提告) 以「假網拍」方式詐騙。 112年11月24日12時46分 99,062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11月24日12時52分、12時53分 臺中市○里區○○路00號(后里郵局) 6萬元 6萬元 9000元 6 張晏菁 (提告) 以「解除分期付款」方式詐騙。 112年11月24日12時57分、12時58分 49,985元 44,123元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11月24日13時4分、13時5分、13時6分 臺中市○里區○○路00號(統一久豐)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12年11月24日14時4分在臺中市○里區○○路000○00號(統一月湖) 4000元 7 朱淑婷 (提告) 以「假冒機構詐財」方式詐騙。 112年11月24日14時19分 21,345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11月24日14時21分 臺中市○里區○○路000○00號(統一月湖) 2萬元 1000元 8 葉如憶 (提告) 以「解除分期付款」方式詐騙。 112年11月24日14時45分、14時54分、15時00分 90,239元 49,996元 38,144元 台灣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11月24日14時50分至15時4分 臺中市○里區○○路○段000號(統一后寶)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1萬元
附件二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8020號
被 告 黃瑾暄 男 2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里鎮○○○街00號
(現另案在法務部○○○○○○○ 臺中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迅股)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495號審理中之案件為數人共犯數
罪之相牽連案件,宜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瑾暄於民國112年11月初起,參與籃立為、張哲瑋、蘇宥
嘉(籃立為所涉詐欺等罪部分,業經警方另行移送;張哲瑋
、蘇宥嘉所涉詐欺等罪部分,業已提起公訴)、Telegram暱
稱「小美金控」及其他不詳詐欺集團之人組成之以實施詐術
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組織(所
涉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前業經提起公訴,不在本案起訴範
圍),並擔任第一層收水之分工工作,負責於張哲瑋、蘇宥
嘉以人頭帳戶提領詐欺被害人匯入款項後,向張哲瑋、蘇宥
嘉收取贓款,再交予籃立為。黃瑾暄加入該集團後,旋與籃
立為、張哲瑋、蘇宥嘉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
自己之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
聯絡,分別為下列之行為:
㈠先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1月間,以附表一、二、所
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致附表一、二
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匯款如
附表一、二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二所示之帳戶。再由張哲
瑋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二所示之
金額,再將提領完之贓款交予黃瑾暄,復由黃瑾暄於不詳時
、地將收水款項交予第二層收水人籃立為,藉此方式隱匿、
層轉詐欺之犯罪所得,製造金流斷點,增加檢警查緝之難度
。
㈡先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1月間,以附表三、四所示
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三、四所示之人,致附表三、四所
示之人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三、四所示時間,匯款如附
表三、四所示金額,至附表三、四所示之帳戶。再由蘇宥嘉
於附表三、四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三、四所示之金
額,再將提領完之贓款交予黃瑾暄,復由黃瑾暄於不詳時、
地將收水款項交予第二層收水人籃立為,藉此方式隱匿、層
轉詐欺之犯罪所得,製造金流斷點,增加檢警查緝之難度。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黃瑾暄於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①坦承其於112年11月間,加入另案被告籃立為、張哲瑋、蘇宥嘉所屬之詐欺集團,其等間以通訊軟體Telegram之群組聯繫;另案被告張哲瑋、蘇宥嘉負責提領詐欺款項,再交予其轉交另案被告籃立為之事實。 ②坦承另案被告張哲瑋、蘇宥嘉於112年11月間所提領詐欺款項,均係交給其,其再轉交另案被告籃立為之事實。 2 證人即另案被告張哲瑋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另案被告張哲瑋於附表一、二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附表一、二所示款項後,交予被告之事實。 3 證人即另案被告蘇宥嘉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另案被告蘇宥嘉於附表三、四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三、四所示款項後,交予被告之事實。 4 附表一、二、三、四之被害人,於警詢中之指訴、證述。 證明附表一、二、三、四之被害人,受如附表附表一、二、三、四所示方式詐欺,並匯款進入附表一、二、三、四所示帳戶之事實。 5 附表一、二、三、四被害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匯款記錄截圖。 證明附表一、二、三、四被害人受詐欺之過程及匯款進入附表一、二、三、四帳戶之事實。 6 附表一、二另案被告張哲瑋於附表一、二時、地提領之監視錄影畫截圖。 證明另案被告張哲瑋於附表一、二所示時、地提領附表一、二所示帳戶金額之事實。 7 附表三、四另案被告蘇宥嘉於附表三、四所示時、地提領之監視錄影畫截圖。 證明另案被告蘇宥嘉於附表三、四所示時、地提領附表三、四所示帳戶金額之事實。 8 附表一至四所示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附表一、二、三、四所示被害人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後經人提領附表所示款項之事實。
二、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
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
業經修正,於113年7月31日公布施行,除第6條、第11條之
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條文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
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
罰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
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
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第1項後段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
」之法定最重本刑降低為5年有期徒刑,應認修正後之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
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規定。
三、核被告黃瑾暄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
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
罪嫌。被告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
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依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被告向另案被告張哲瑋、蘇宥嘉收取所提領如附表一、二
、三、四所示被害人(共29人)所匯入款項之詐欺行為,犯
意各別,法益互異,請予分論併罰。被告與另案被告籃立為
、張哲瑋、蘇宥嘉、及「小美金控」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
犯。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
告沒收,併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宣告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追加起訴之理由:查被告黃瑾暄所涉上開犯行,與另案被告
張哲瑋、蘇宥嘉前經本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7034、851
3、27070號提起公訴,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迅股)以11
3年金訴字第2495號審理中之案件,為數人共犯數罪之相牽
連案件,有該案之起訴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附卷可證,
爰依法追加起訴。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0 日
檢 察 官 林思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李峻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113年度偵字第7034號被告張哲瑋提領部分):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新臺幣) 第一層收水與第二層收水 1 吳嫚珊 (有提告) 吳嫚珊於112年11月14日13時32分許,透過旋轉拍賣販售牙齒美白貼片,詐欺集團成員佯以有意購買,但操作系統購買失敗等語,要求吳嫚珊聯繫旋轉拍賣客服人員,並傳送客服人員資訊供吳嫚珊聯繫,吳嫚珊不疑有他,依照指示聯繫、操作金融帳戶因而匯出款項。 112年11月14日14時41分/ 14萬9833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14日14時48分、14時49分/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全家便利商店龍德店)/ 10萬元 4萬9000元 第一層:黃瑾暄 第二層:籃立為 2 阮氏香江(有提告) 阮氏香江於112年11月14日14時25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佯以台新銀行客服人員之來電,誆稱要確認帳戶以使用賣貨便,阮氏香江依指示操作金融帳戶因而匯出款項。 112年11月14日14時54分/ 1萬2033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14日14時59分、15時、15時/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商店中蔗店)/ 2萬元 2萬元 9,000元 第一層:黃瑾暄 第二層:籃立為
附表二(113年度偵字第8513號張哲瑋提領部分):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新臺幣) 第一層收水與第二層收水 1 簡佳慧(提告) 112年11月16日22時0分許透過社群網站臉書傳送訊息予簡佳慧,佯稱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 112年11月19日12時24分/ 1萬6123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卷二第75頁) 1、112年11月19日12時44分、12時45分在臺中市○○區○○街0段00○0號提領1萬6,000元、1,000元 2、112年11月19日13時4分在臺中市○○區○○街0段0號提領2萬元、2萬元 3、112年11月19日13時6分、13時7分在臺中市○○區○○街0段00號全聯超市新社中和門市提領2萬元、1萬3000元 第一層:黃瑾暄 第二層:籃立為 2 陳道明(提告) 112年11月19日12時28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陳道明,佯稱家中臨時有事需借款云云。 112年11月19日12時44分、12時45分、12時45分/ 1萬元 1萬元 1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 黃夢瑤(不提告) 112年11月19日12時41分許透過電話聯繫黃夢瑤,佯稱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 112年11月19日12時50分/ 1萬3026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 王佳瑋(不提告) 112年11月19日12時10分許透過電話聯繫王佳瑋,佯稱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 112年11月19日12時46分、12時48分、12時50分/ 9,999元 9,998元 9,997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112年11月19日13時33分、13時43分/ 2萬9988元 2萬9985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卷二第81頁) 112年11月19日13時48分、13時49分、13時49分/ 臺中市○○區○○街0段000號統一超商社和門市/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第一層:黃瑾暄 第二層:籃立為 5 黃盈穎(提告) 112年11月19日13時4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黃盈穎,佯稱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 112年11月19日13時43分/ 2萬6021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卷二第81頁) 112年11月19日13時50分、13時51分/ 臺中市○○區○○街0段000號統一超商社和門市/ 2萬元 6,000元 第一層:黃瑾暄 第二層:籃立為 6 康晉毓(提告) 112年11月19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康晉毓,佯稱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 112年11月19日13時22分/ 3萬5153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卷二第81頁) 112年11月19日13 時30分、13時31分/ 臺中市○○區○○街0段00○0號全家超商新社興安門市/ 2萬元 1萬5000元 第一層:黃瑾暄 第二層:籃立為 7 劉竹萱(提告) 112年11月19日7時許透過電話聯繫劉竹萱,佯稱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 112年11月19日14時26分/ 2萬2988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卷二第81頁) 112年11月19日14時44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聯石岡門市/ 2萬元 第一層:黃瑾暄 第二層:籃立為 8 邱雅雯(提告) 112年11月19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邱雅雯,佯稱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 112年11月19日15時21分、15時24分/ 4萬9981元 3萬1236元 中華郵政公司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卷二第85頁) 112年11月19日15時32分、15時33分/ 臺中市○○區○○街00號石岡郵局/ 6萬元 4萬8000元 第一層:黃瑾暄 第二層:籃立為 9 顏汶珊(提告) 112年11月19日13時32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顏汶珊,佯稱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 112年11月19日15時27分/ 2萬6993元 中華郵政公司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三(113年度偵字第8513號蘇宥嘉提領部分):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第一層收水與第二層收水 1 王志安(提告) 112年11月19日12時24分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王志安,佯稱賣貨便賣場需操作網路銀行驗證開通服務云云,王志安依指示操作金融帳戶匯出款項。 112年11月19日12時36分、12時41分/ 4萬9986元 3萬6128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19日12時43分、44分、45分、45分、46分/ 臺中市○○區○○街0段00○0號全家超商新社興安門市/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6,000元 第一層:黃瑾暄 第二層:籃立為 2 毛子瑄(提告) 112年11月18日某時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毛子瑄,佯稱看房租屋需先匯款云云。 112年11月19日13時5分/ 1萬7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19日13時11分/ 臺中市○○區○○街0段00號全聯超市新社中和門市/ 1萬4000元 第一層:黃瑾暄 第二層:籃立為 3 林炤雄(提告) 112年11月19日9時許透過社群網站臉書、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林炤雄,佯稱欲向林炤雄購買商品,然林炤雄開設之蝦皮購物賣場無法交易成功,需操作金融帳戶以解除設定云云,林炤雄因而配合操作,因此匯出款項。 112年11月19日12時54分、13時7分/ 2萬9985元 1萬7985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19日13時1分、13時1分、13時2分、13時2分/ 臺中市○○區○○街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社門市/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第一層:黃瑾暄 第二層:籃立為 4 黃夢瑤(不提告) 112年11月19日12時41分許透過電話聯繫黃夢瑤,佯稱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 112年11月19日12時56分許/ 4萬9986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 姚予涵(提告) 112年11月19日12時51分許透過電話聯繫姚予涵,佯稱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 112年11月19日13時10分/ 9萬9986元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卷二第63頁) 112年11月19日13時14分、13時15分、13時16分、13時17分、13時18分/ 臺中市○○區○○街0段00號全聯超市新社中和門市/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第一層:黃瑾暄 第二層:籃立為 6 李恩榆(提告) 112年11月19日13時40分許透過電話聯繫李恩榆,佯稱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 112年11月19日13時17分/ 4萬9985元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19日13時27分、13時28分、13時28分/ 臺中市○○區○○街0段00號新社郵局/ 2萬元 2萬元 9,000元 第一層:黃瑾暄 第二層:籃立為 7 卓亭玄(提告) 112年11月19日13時16分許透過電話聯繫卓亭玄,佯稱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 112年11月19日14時11分、14時17分/ 4萬9988元 1萬123元 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卷二第67頁) 112年11月19日14時29分、14時30分、14時31分、14時32分、14時35分、14時36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聯石岡門市/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第一層:黃瑾暄 第二層:籃立為 8 李妍靜(提告) 112年11月19日13時5分許透過電話聯繫李妍靜,佯稱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 112年11月19日14時15分/ 3萬123元 9 楊禮宏(提告) 112年11月18日18時許透過電話聯繫楊禮宏,佯稱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 112年11月19日14時15分/ 2萬9985元 10 吳家瑋(提告) 112年11月19日17時30分許透過電話聯繫吳家瑋,佯稱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 112年11月19日17時46分/ 4萬5613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卷二第71頁) 112年11月19日17時49分、17時50分、17時53分/ 臺中市○○區○○街00號1樓萊爾富超商石岡萬仙門市/ 2萬元 2萬元 5,000元 第一層:黃瑾暄 第二層:籃立為 11 許柏奕(提告) 112年11月19日10時許透過電話聯繫許柏奕,佯稱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 112年11月19日17時55分、112年11月19日18時3分/ 4萬9987元 4萬9986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19日17時59分、18時0分、18時3分、18時7分、18時8分、18時9分/ 臺中市○○區○○街00號1樓萊爾富超商石岡萬仙門市/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第一層:黃瑾暄 第二層:籃立為
附表四(113年度偵字第27070號蘇宥嘉提領部分):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新臺幣) 第一層收水與第二層收水 1 曾義宬 (提告) 曾義宬於112年11月24日11時36分許,於臉書販售安全帽,詐欺集團成員佯以購買安全帽為由,要求曾義宬設定賣便購,曾義宬依指示聯繫由詐欺集團成員扮演之客服人員,並依指示操作帳戶,因而匯出款項。 112年11月24日12時17分、12時19分/ 4萬9702元 4萬9702元 合作金庫帳號 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11月24日12時25分至12時29分/ 臺中市○里區○○路○段0號(OK后里三豐)/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 第一層:黃瑾暄 第二層:籃立為 2 盧芮竺 (提告) 盧芮竺於112年11月24日,透過臉書販賣尿布,詐欺集團成員佯以購買商品為由,要求盧芮竺開設蝦皮賣場,盧芮竺開設蝦皮賣場後,即以需與蝦皮客服人員聯絡為由,要求盧芮竺與自稱蝦皮客服人員聯繫,盧芮竺因此配合與自稱客服人員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並配合操作金融帳戶進行認證,續匯出款項。 112年11月24日12時16分、12時18分/ 4萬9986元 2萬8345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11月24日12時34分、12時35分/ 臺中市○里區○○路00號(后里郵局)/ 6萬元 3萬6000元 第一層:黃瑾暄 第二層:籃立為 3 張嘉庭 (提告) 張嘉庭透過臉書販售二手彩妝,自稱「蘇萍」之人聯繫張嘉庭,佯以有意購買,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雲萱」與張嘉庭聯繫,「陳雲萱」稱欲以賣貨便交易,並稱張嘉庭未經過認證而無法交易成功,要求張嘉庭與客服人員聯繫,張嘉庭後續依照客服人員指示,操作金融帳戶因而匯出款項。 112年11月24日12時22分/ 1萬8123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帳戶 4 王柏翔 (提告) 王柏翔於112年11月24日透過臉書販售跑步機,詐欺集團成員佯以有意購買,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楊玉楹」與王柏翔聯繫,「楊玉楹」對王柏翔誆稱須通過臉書實名驗證,王柏翔因此依照指示操作金融帳戶因而匯出款項。 112年11月24日12時38分/ 6,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11月24日12時49分/ 臺中市○里區○○路00號(統一久豐)/ 7,005元 第一層:黃瑾暄 第二層:籃立為 5 張昀榛 (提告) 張昀榛於112年11月24日12時46分許,透過臉書販售大阪環球影城門票,詐欺集團成員佯以有意購買,並稱要以全家系統好賣家進行交易,張昀榛因此配合連結網址、與客服人員聯繫,並依照指示操作金融帳戶因而匯出款項。 112年11月24日12時46分/ 9萬9062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11月24日12時52分、12時53分/ 臺中市○里區○○路00號(后里郵局)/ 6萬元 6萬元 9000元 第一層:黃瑾暄 第二層:籃立為 6 張晏菁 (提告) 張晏菁透過臉書販售帳篷,於112年11月22日詐騙集團成員佯以有意購買,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萱」與張晏菁聯繫,並要求以賣貨便進行交易,指示張晏菁進行認證,張晏菁即與自稱客服人員之人聯繫,依指示操作金融帳戶因而匯出款項。 112年11月24日12時57分、12時58分/ 4萬4123元 4萬9985元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11月24日13時4分、13時5分、13時6分/ 臺中市○里區○○路00號(統一久豐)/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第一層:黃瑾暄 第二層:籃立為 112年11月24日14時4分/臺中市○里區○○路000○00號(統一月湖)/ 4,000元 第一層:黃瑾暄 第二層:籃立為 7 朱淑婷 (提告) 朱淑婷於112年11月24日14時許,透過臉書看到安全認證資格訊息,故依指示輸入LINE ID,詐欺集團成員即自稱臉書客服,指示朱淑婷完成安全認證,朱淑婷因此操作金融帳戶匯出款項。 112年11月24日14時19分/ 2萬1345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11月24日14時21分/ 臺中市○里區○○路000○00號(統一月湖)/ 2萬元 1,000元 第一層:黃瑾暄 第二層:籃立為 8 葉如憶 (提告) 葉如憶於112年11月22日透過臉書販售奶嘴,詐欺集團成員佯以有意購買,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巧惠」與葉如憶聯繫,並誆稱葉如憶要與賣貨便客服人員聯繫以完成交易,葉如憶因此操作金融帳戶匯出款項。 112年11月24日14時45分、14時54分、15時00分/ 9萬239元 4萬9996元 3萬8144元 台灣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11月24日14時50分至15時4分/ 臺中市○里區○○路○段000號(統一后寶)/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1萬元 第一層:黃瑾暄 第二層:籃立為
TCDM-113-金訴-3821-2025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