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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9205號 債 權 人 冠中金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品昇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全家便利商店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 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 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羅品昇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 人之釋明資料,並載明任期。(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記錄)。㈢提出(門牌:臺中市○區○○路00號)之第 一類建物登記謄本。㈣確認本件正確之債務人究為何?(依 狀附住戶規約記載係「區分所有權人」應繳交公共基金、管 理費);如本件債務人確為「全家便利商店」,請陳報臺中 市○區○○路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為何家分店?並確認債務人 正確之公司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併提出其合法法定代 理人之釋明資料。㈤提出對臺中市○區○○路00號之全家便利商 店催繳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影本)及催繳管理費 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顯示係由「管理 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 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㈥提出存證信 函代辦費新臺幣2,000元、支付命令代辦費新臺幣3,000元、 郵資新臺幣201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收據影本。)」,此 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0月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證。惟債權人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仍未補正其 他命補正事項,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2024-11-07

TCDV-113-司促-29205-20241107-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9205號 債 權 人 冠中金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品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全家便利商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羅品昇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並載明任 期。(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㈢提出(門牌:臺中市○區○○路00號)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 ㈣確認本件正確之債務人究為何?(依狀附住戶規約記載係 「區分所有權人」應繳交公共基金、管理費);如本件債 務人確為「全家便利商店」,請陳報臺中市○區○○路00號 之全家便利商店為何家分店?並確認債務人正確之公司名 稱及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併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資料。 ㈤提出對臺中市○區○○路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催繳管理費之釋 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影本)及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 本。(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 ,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 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 ㈥提出存證信函代辦費新臺幣2,000元、支付命令代辦費新臺 幣3,000元、郵資新臺幣201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收據 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4-10-07

TCDV-113-司促-29205-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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