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司簡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羅渝文
相 對 人 徐士團
蘇林美舜即徐美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編號2至3所
示金額,及均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3年
度嘉簡字第515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之訴
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並已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卷
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而前開法院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
判確定其費用額,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自
屬有據,經審查聲請人提出之文書後,確認聲請人預繳之訴
訟費用金額如附表一所示,並確定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如附表二所示,及均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一:計算書
項 目 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770元 於113年3月14日由聲請人預繳 土地勘查複丈費 800元 於113年5月9日由聲請人預繳 地籍圖謄本、 土地勘查複丈費 8,850元 於113年6月11日由聲請人預繳 合 計 11,420元
附表二: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編號 共有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負擔訴訟費用額 (新臺幣) 1 羅渝文 1/3 3,808元 2 徐士團 1/3 3,806元 3 蘇林美舜 1/3 3,806元 註1:兩造應負擔訴訟費用額以比例計算後,元以下無條件捨 去為11,418元,少於本件訴訟費用額2元,本院依職權調 整聲請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增加2元。 註2:共有人除編號1為聲請人外,其餘為相對人。
CYEV-113-嘉司簡聲-27-20241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