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司小調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陳民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翁明聖間請求償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翁明聖間償還借款事件聲請調解,然相
對人陳報不願意出庭調解,此有本庭出庭意願調查表附卷可
稽。足認相對人無調解意願,本件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
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SSEV-114-新司小調-102-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