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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52號 聲 請 人 陳建男 相 對 人 翁皓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 付新臺幣肆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3年6月 26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CH00000 00),內載金額新臺幣490,000元,到期日未載,利息未約 定,詎於113年11月25日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 ,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自113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2024-12-30

KLDV-113-司票-452-20241230-1

司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14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翁皓軒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肆拾參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零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10年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3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8,84 3元未為清償(消費款16,403元、已到期之利息1,240元及違 約金1,200元),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 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 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16,403元自113 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20

KLDV-113-司促-7143-2024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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