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0

案號

KLDV-113-司促-7143-2024122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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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告翁皓軒,說他欠信用卡費不還。翁皓軒在110年1月辦了遠東銀行的信用卡,刷卡消費後沒按時繳錢,到113年10月底已經欠了18843元,包括消費款、利息和違約金。遠東銀行多次催討都沒用,所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要求翁皓軒還錢,還要加上利息和程序費用。如果翁皓軒不還錢也不在20天內提出異議,遠東銀行就可以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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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14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翁皓軒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肆拾參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零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10年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二)債務人迄113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8,843元未為清償(消費款16,403元、已到期之利息1,240元及違約金1,200元),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16,403元自113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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