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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補
臺中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342號 原 告 李承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良杰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2025-02-04

TCEV-113-中補-4342-20250204-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1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胡良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4,219元,及自民國100年8月 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1-24

PTDV-114-司促-321-20250124-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13號 原 告 胡良 訴訟代理人 陳盈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鎔銓即鎔達商行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 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2024-10-17

PCDV-113-補-2013-2024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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