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0-17

案號

PCDV-113-補-2013-2024101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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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13號 原 告 胡良 訴訟代理人 陳盈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鎔銓即鎔達商行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 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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