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號
原 告 宸峰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娥
被 告 臺鹽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杰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7,118,766元(計算式:
45,046,166+32,072,600=77,118,76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
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6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