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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628號 債 權 人 芳鄰名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秉燁 債 務 人 陳詩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壹拾壹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04

TCDV-113-司促-34628-20241204-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628號 債 權 人 芳鄰名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秉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詩弦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為「13,331元」是否誤載?並陳報請求 金額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4-11-27

TCDV-113-司促-34628-2024112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055號 債 權 人 芳鄰名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秉樺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淑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債權人之公所備查函影本。㈡提出對債務人催繳管 理費之雙掛號郵件簽收回執影本。㈢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伍 萬零壹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查與狀附 管理費未繳金額為新臺幣13,569元不相符。)㈣釋明本件請求 5%滯納金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㈤提出債務人林淑 敏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正本(門牌號碼:臺中市○ ○區○○路00號4樓之6)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 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㈥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 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此 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2024-11-07

TCDV-113-司促-30055-20241107-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055號 債 權 人 芳鄰名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秉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淑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之公所備查函影本。 ㈡提出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之雙掛號郵件簽收回執影本。 ㈢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伍萬零壹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 ,請具狀更正。(查與狀附管理費未繳金額為新臺幣13,56 9元不相符。) ㈣釋明本件請求5%滯納金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㈤提出債務人林淑敏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正本(門 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號4樓之6)及債務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㈥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4-10-15

TCDV-113-司促-30055-2024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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