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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055號 債 權 人 芳鄰名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秉樺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淑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債權人之公所備查函影本。㈡提出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之雙掛號郵件簽收回執影本。㈢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伍萬零壹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查與狀附管理費未繳金額為新臺幣13,569元不相符。)㈣釋明本件請求5%滯納金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㈤提出債務人林淑敏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正本(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號4樓之6)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㈥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