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7號
原 告 品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峻銘
訴訟代理人 張馨月律師
被 告 韋雅萍
范品畇
上列原告與被告韋雅萍、范品畇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就其中訴之聲明第
一項,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56,483元,就訴之聲明第二項
,核定為12,173,367元,共為15,529,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67,1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