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888號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葉宇恬
住○○市○○區○○○路0段00○0號4
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樹生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賴樹生之保險契約債權,惟
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臺灣省屏東縣,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
一份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
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雅菁
TNDV-114-司執-5888-20250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