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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京城商業銀行想對賴樹生強制執行,但因為賴樹生住在屏東,所以台南地方法院說他們沒管轄權,要把案子移到屏東地方法院去。如果不服這個裁定,可以在10天內向法院的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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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888號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葉宇恬 住○○市○○區○○○路0段00○0號4 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樹生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賴樹生之保險契約債權,惟 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臺灣省屏東縣,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一份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