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84號
上 訴 人 陳震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葉琮博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7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88
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PCDV-113-訴-2884-202502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