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36號
原 告 董卉筑
被 告 李睿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738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李睿霖被訴行使偽造私文書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以112年度訴字第873號判決被告罪刑,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後,業經本院撤銷原判決,改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照首揭
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陳思帆
法 官 劉為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鈺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TPHM-114-附民-136-20250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