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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易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醫療器材管理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36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佳顥生醫有限公司 上訴人 即 被告兼代表人 賴宏齊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榮輝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路德豐國際有限公司 上訴人 即 被告兼代表人 賴建佑 上列上訴人等即被告等因醫療器材管理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93號、113年度易字第158號中華民國11 3年7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及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5098號、112年度偵字第5502、12209、5981 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賴建佑與賴宏齊為父子。賴建佑為路德豐國際有限公司(下 稱路德豐公司)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賴宏齊則為佳顥生醫 有限公司(下稱佳顥公司)代表人,依照賴建佑指示,負責 處理匯款、進口報關、載運貨品等工作。路德豐公司以批發 、零售、製造醫療器材為營業項目,於民國107年1月24日申 請停業獲准,上開營業項目於107至109年間陸續由佳顥公司 承接。路德豐公司、佳顥公司均未申請「I.4040醫療用衣物 」、「I.0006醫用防護衣」查驗登記,亦未向行政院衛生福 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衛福部食藥署)申請「輸入醫療 器材自用原料」許可,依法不得輸入醫療用衣物、醫療用防 護衣或手術衣等醫療器材。賴建佑、賴宏齊明知上情,亦知 悉衛福部食藥署核准之「佳顥滅菌組合包」(核准字號:衛 部醫器製字第6934號醫療器材許可證)仿單內容,「佳顥滅 菌組合包」應由長暙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0000 號,下稱長暙公司)製造,且其中產品型號「G-001滅菌牙 科組合包」不得放入手術衣作為內容物,惟其等為圖牟利, 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賴建佑、賴宏齊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販賣未經核 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冒用他人合法醫療器材名稱與標籤、 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109年8月1日起 至同年12月31日止,向大陸武漢地區「仙桃市中泰防護用品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原名:仙桃漢克防護用品責任有限公司 ,下稱中泰公司)」購入數量不詳大陸地區製造之「不織布 工作圍裙(non-woven working apron)」輸入臺灣。待上 開「不織布工作圍裙」運抵臺灣並申報進口後,賴建佑、賴 宏齊未經「寶島衛材有限公司」(址設彰化縣○○鄉○○路0段0 00號,下稱寶島公司)授權,冒用寶島公司之名義及許可證 字號,先向不知情之樺豐出版社(又名正光印刷)訂購載有 「製造廠:寶島衛材有限公司」、「衛署醫器製壹字第0045 55號」等文字之標籤貼紙。續由賴建佑、賴宏齊指示不知情 之路德豐公司員工,在中泰公司輸入、已有完整外包裝之「 不織布工作圍裙」上,黏貼上開偽造標籤貼紙(即俗稱「貼 標」),表彰上開「不織布工作圍裙」為寶島公司製造之合 法醫療用衣物,並由路德豐公司銷售而行使之。嗣賴建佑、 賴宏齊接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向如附表一所示之人佯 稱上開手術衣均為寶島公司製造之合法醫療用衣物等語,致 使各購買人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而分別購買如附表一 所示數量之手術衣,並將如附表一所示價金交予路德豐公司 ,使路德豐公司獲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不法利益共計新臺幣( 下同)790萬3150元,並足生損害於附表一所示購買者、不 特定消費者對上開醫療用衣物使用之安全性、寶島公司之權 益及衛福部對於醫療器材管理之正確性。  ㈡緣長暙公司於109年9月11日,取得衛福部食藥署核准之「衛 部醫器製字第006919號」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而得以製造 「長暙滅菌組合包」。佳顥公司遂於同年11月29日依當時藥 事法第40條、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18條(已於111 年3月16日廢止)規定,檢附「長暙滅菌組合包」仿單、委 託製造合約書等相關資料,據以向衛福部食藥署申請「國產 醫療器材同一產品不同品名(又稱一物多品)」之查驗登記 ,以委託長暙公司製造內容物與「長暙滅菌組合包」相同之 「佳顥滅菌組合包」方式,取得衛福部食藥署核准之「衛部 醫器製字第006934號」醫療器材許可證。賴建佑、賴宏齊即 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販賣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 器材、冒用本人合法醫療器材名稱、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1年8月8日為警查獲時止(冒用本人合 法醫療器材名稱之期間為110年5月1日起至111年8月8日為警 查獲時止),向大陸地區中泰公司購入數量不詳大陸地區製 造之「不織布工作圍裙」並輸入臺灣。待上開「不織布工作 圍裙」運抵臺灣後,賴建佑、賴宏齊先向長暙公司購入載有 「佳顥滅菌組合包」、「型號:滅菌牙科組合包-手術衣45g 、滅菌牙科組合包-手術衣35g」、「佳顥生醫有限公司委託 長暙有限公司製造」等文字之紙塑袋(長暙公司代表人張秋 霖、業務人員張芳銘幫助冒用本人合法醫療器材名稱、幫助 詐欺取財部分,另經原審判決,未據上訴而告確定),再指 示不知情之佳顥公司員工,將從中泰公司輸入之上開不織布 工作圍裙,裝入上開紙塑袋內,加以封緘、裝箱,運送至不 知情之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善德公司,址設臺 中市○區○○路0○00號10樓之1)進行滅菌程序。嗣賴宏齊、賴 建佑接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向如附表二所示之人佯稱 上開手術衣符合前述「佳顥滅菌組合包」許可文件內容等語 ,致使各購買人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而分別購買如附 表二所示數量之手術衣,並將如附表二所示價金合計920萬9 ,695元交予賴建佑實際收受。  二、案經彰化縣衛生局函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 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核轉暨寶島公司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壹、審理範圍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 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 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該條第2項所稱「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 不以在主文內諭知者為限,即第一審判決就有關係之部分於 理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諭知者,亦屬之。 原審判決後,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佳顥公司兼代表人 賴宏齊、路德豐公司兼代表人賴建佑就原判決有罪部分提起 上訴(上訴範圍詳下述),檢察官並未提起上訴,是被告賴 宏齊、賴建佑經原審於理由中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非本院 審理範圍,合先敘明。 二、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 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若當事人明示僅針對量刑 部分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犯罪事實、罪名部分,自非 第二審之審查範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13號判決 意旨參照)。第二審針對僅就科刑為一部分上訴之案件,祇 須就當事人明示提起上訴之該部分踐行調查證據及辯論之程 序,然後於判決內將聲明上訴之範圍(即上訴審理範圍)記 載明確,以為判決之依據即足,毋庸將不在其審判範圍之罪 (犯罪事實、證據取捨及論罪等)部分贅加記載,亦無須將 第一審判決書作為其裁判之附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 第262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佳顥公司、賴建佑兼路 德豐公司代表人提起上訴,明示僅就原判決刑之部分提起上 訴(見本院卷第171、173、175頁),故依前揭規定,本院 應僅就原判決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並以原判決所認定之 犯罪事實及論斷之罪名,作為審認量刑是否妥適之判斷基礎 。至於本案關於上開被告之犯罪事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 證據及理由、所犯罪名,均詳如第一審判決書之記載。 貳、被告賴宏齊上訴部分 一、認定被告賴宏齊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事實欄一、㈠部分   訊據被告賴宏齊固坦承其於路德豐公司擔任特別助理,並依 照賴建佑指示處理匯款、載運貨品、報關事宜等情,惟矢口 否認有何販賣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冒用他人合法醫 療器材名稱與標籤、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犯行,辯 稱:其對於路德豐公司使用寶島公司名稱及標籤販賣手術衣 之事並不知情,上述事宜均由其父即賴建佑負責處理,不能 以其等為父子關係即遽認其知情等語。經查:  ⒈上揭醫療用衣物係由大陸地區中泰公司輸入進口,並冒用偽 造之寶島公司標籤,以路德豐公司名義對外銷售獲利之事實 ,業經被告賴建佑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供認在卷(見原審訴 593卷二第114至115、120頁、本院上訴字卷第133至134頁) ,核與證人即寶島公司負責人劉阿葉、路德豐公司員工陳淑 惠、蕭雅閔、董姿吟、樺豐出版社負責人許樺芸、購買者宏 基醫療器材行業務黃孟堯、漾潔牙醫診所助理謝羽堤、尊昊 股份有限公司護理長許雅婷、宏國醫療儀器有限公司行政人 員邱美秀、松荃衛生材料有限公司總經理陳由賢、興旺牙科 器材有限公司行政人員楊玉龍、詹成晚牙醫診所助理萬珍儀 於警詢或偵訊時陳述情節相符(見偵35098卷一第39至41、5 5至57、71至73、109至112、183至184、185至186、539至54 4頁,偵35098卷二第827至832、867至879、873至875、913 至916、1041至1044、1047至1050、1307至1312、1341至134 4、1393至1396、2357至2358頁,偵35098卷三第2207至2212 、2235至2243、2255至2261、2287至2290、2299至2307頁) ,並有彰化縣政府110年1月19日府授衛藥字第1100020328號 函、冒用醫療療器材照片、寶島公司生產之醫療用衣物包裝 袋影本、衛署醫器製壹字第004555號許可證、寶島公司藥商 許可執照、宏基醫療器材行買賣資料、中泰公司介紹網頁資 料、進口商品明細、中泰公司產品外包裝照片、寶島公司授 權資料、衛福部食藥署許可證查詢資料、醫療器材分類分級 查詢資料、衛福部食藥署111年6月7日FDA器字第111013936 號函、中泰公司進貨資料、佳顥公司進貨憑單日報表、產品 別交易明細表、衛福部食藥署111年9月26日FDA器字第11100 23399號函、訂購標籤貼紙資料、樺豐出版社請款明細、衛 福部食藥署112年1月19日FDA器字第1110034528號函、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111年9月19日數位採證報告暨被告賴 建佑手機內容擷圖、宏基醫療器材行、佳顥公司變更登記相 關資料、路德豐公司變更登記及停業登記相關資料、樺豐出 版社登記資料在卷可稽(見偵35098卷一第17至19、21、65 、67、123、125、129至131、133至134、141、143、145、1 47、149、151、195至205、261至268、329至333、337至341 、393至405、763至771頁,偵35908卷二第1143至1159、115 7至1159、1165至1191、1225至1245、1741至1755、2365至2 366頁,偵35908卷三第2449至2453、2455至2469、2471至24 77頁,他327卷第3至4頁,數採130卷第3至515頁,偵59815 卷第15至17頁、原審訴593卷一第355至356頁),另有扣案 如附表三編號2-4至2-9、2-15至2-17所示之物可資佐證,堪 信屬實。  ⒉被告賴宏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並舉證人陳淑惠、蕭雅閔均 證述賴建佑為實際負責人,賴宏齊僅在貨櫃進來報關時才到 公司等語為證(見偵35098卷二第2675、1883頁)。惟:  ⑴被告賴宏齊於路德豐公司擔任特別助理,並依照被告賴建佑 指示處理匯款、報關及載運貨物事宜,並為佳顥公司登記負 責人等情,為被告賴宏齊所是認(見原審112訴593卷一第30 7頁、卷二第67頁),且與證人即同案被告賴建佑、證人即 路德豐公司員工蕭雅閔於警詢、偵訊時陳述之情節相符(見 偵35098卷一第410至412、559頁,偵35098卷二第830頁)。  ⑵前揭證人陳淑惠及蕭雅閔亦均一致證述路德豐公司與佳顥公 司係名稱不同之前後公司等語,而本案由大陸地區中泰公司 進口之醫療用衣物,係由佳顥公司簽訂採購契約、以「工作 用不織布圍裙」名義輸入進口並報關,有佳顥公司108年1月 1日至111年8月29日申報進出口貨物紀錄資料(見偵35098卷 一第357頁、偵35098卷二第1203、1205頁)、財政部關務署 111年8月31日台關業字第1111021604號函暨檢附佳顥公司進 口報關資料加密光碟(偵35098卷二第1033頁)、保安警察 第三總隊海運進口貨櫃落地檢查(109年8月4日、9月7日) 申請表及進口報單資料(偵35098卷一第367至369頁)在卷 可稽,被告賴宏齊亦坦承該採購契約係由其簽約等語(見偵 35098卷第476、547頁、本院上訴字卷第290頁)。  ⑶再由被告賴建佑扣案手機內容顯示,被告賴宏齊確有與中泰 公司微信暱稱「昌昌」之業務人員聯繫訂購醫療用品,該中 泰公司「昌昌」並有回覆「賴特助」(按:指被告賴宏齊) 之事實,有扣案手機數位採證資料可參(見數採130卷第139 頁)。  ⑷基上,被告賴宏齊既任職於路德豐公司擔任特別助理,亦為 佳顥公司登記代表人,負責處理本案醫療用衣物採購契約簽 訂及進口報關事宜,且路德豐公司自107年間申請停業後, 其公司業務即陸續由佳顥公司承接,堪認被告賴宏齊確與被 告賴建佑共同參與路德豐公司及佳顥公司之經營,對於本案 路德豐公司經銷之醫療用衣物,實際係由大陸地區輸入進口 ,並非寶島公司製造之情形,自難諉為不知。  ⒊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 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 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 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間,非僅 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 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不 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 之,且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 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517號判決意旨 參照)。經查,被告賴宏齊既與被告賴建佑共同參與路德豐 公司、佳顥公司之經營,已如前述,且被告賴宏齊為被告賴 建佑之子,彼此間具有相當信任關係,且賴宏齊自陳退伍後 即任職於路德豐公司(見偵35098卷一第547頁),期間非短 ,分工負責醫療用衣物進口報關、貨物載運事宜,堪認被告 賴宏齊亦為路德豐公司、佳顥公司之核心成員,被告賴建佑 、賴宏齊相互利用彼此部分行為,以完成犯罪目的,縱使被 告賴宏齊對於賴建佑之整體犯行未必有細節性之認識,仍應 就全部之犯罪事實,令負共同正犯之責,故被告賴宏齊上開 所辯,不足採信。  ㈡前揭事實欄一、㈡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賴宏齊於原審及本院 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原審訴593卷二第117至119頁),核 與證人即佳顥公司員工陳淑惠、蕭雅閔、董姿吟、林楷㛓、 長暙公司會計人員楊月眉、善德公司滅菌主任吳志成、購買 者宏基醫療器材行業務黃孟堯、宏國醫療儀器有限公司行政 人員邱美秀、松荃衛生材料有限公司總經理陳由賢、臺灣牙 易通公司專員吳佩陵、詹成晚牙醫診所助理萬珍儀於警詢或 偵訊時陳述情節相符(見偵35098卷二第539至544、739至74 3、827至832、867至869、1041至1044、1307至1312、1341 至1344、1347至1350、1393至1396、2357至2358頁,偵3509 8卷三第1775至1778、2207至2212、2235至2243、2255至226 1、2267至2273、2299至2307頁),並有中泰公司介紹網頁 資料、進口商品明細、衛福部食藥署許可證查詢資料、醫療 器材分類分級查詢資料、衛福部食藥署111年6月7日FDA器字 第111013936號函、中泰公司進貨資料、佳顥公司進貨憑單 日報表、產品別交易明細表、善德公司滅菌資料、紙塑袋訂 貨單及進貨憑單、衛福部食藥署111年9月26日FDA器字第111 0023399號函、佳顥滅菌組合包申請文件資料、長暙公司、 佳顥公司藥商許可執照、委託製造合約書、長暙公司說明函 、長暙滅菌組合包許可證、長暙滅菌組合包、佳顥滅菌組合 包醫療器材仿單標籤黏貼表、被告張芳銘、賴建佑間通訊軟 體LINE對話紀錄、長暙公司對帳單、衛福部食藥署112年1月 19日FDA器字第1110034528號函、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 官111年9月19日數位採證報告暨被告賴建佑手機內容擷圖、 宏基醫療器材行、佳顥公司工商登記資料在卷可稽(見偵35 098卷一第129至131、133至134、141、413、261至268、329 至333、337至341、393至405、763至771頁,偵35908卷二第 1057至1128、1129至1139、1143至1153、1157至1159、1165 至1191、1259至1262、1263、1264、1266、1267、1268、12 70至1278、1288至1299、1525至1535、1567至1605頁,偵35 098卷三第2365至2366頁,數採130卷第3至515頁),足認上 開被告賴宏齊之自白與上開事證相符,堪以採信。  ㈢另依卷內現存證據,並無證據證明參與詐欺如附表一、二所 示被害人之詐欺正犯除被告賴宏齊、賴建佑外,另有第三人 ,故依罪疑唯輕及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僅得認定被告賴宏 齊就事實欄一㈠、㈡部分均係構成普通詐欺取財犯行,附此敘 明。  ㈣綜上所述,被告賴宏齊就事實欄一、㈠部分所辯,與客觀事證 不符,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就事實欄一、㈡部分之自 白則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賴宏齊上 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  ㈠適用法律之新舊法比較說明  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賴宏齊、賴建佑、路德豐公司行為 後,法律有變更,其比較結果如下所示:  ⑴醫療器材管理法經總統於109年1月15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900 004021號令制定公布,由行政院於110年2月17日院臺衛字第 1100001220號令發布自110年5月1日施行生效。該法制定目 的係將醫療器材管理由藥事法中抽離,以健全醫療器材管理 制度,故醫療器材管理法第83條規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 ,醫療器材之管理,應適用本法之規定,藥事法有關醫療器 材之規定,不再適用。」可見醫療器材管理法與藥事法為新 舊法關係,其中:①藥事法第84條第1、2項規定:「未經核 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 、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 前項規定處罰之。」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第1、2項則規定 :「意圖販賣、供應而違反第25條第1項規定,未經核准擅 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或違反第25條第2項規定,應辦理 查驗登記而以登錄方式為之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 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 列者,亦同。」。是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62條第1、2項有選科拘役、罰金刑之空間,較藥事法第84 條第1、2項無從選科其他主刑為輕,應以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62條第1、2項之規定較有利於上開被告。②藥事法第4條規定 :「本法所稱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藥事法第86條 第1、2項規定:「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 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 下罰金。明知為前項之藥物而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 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2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醫療 器材管理法第61條第1、2項則規定:「擅用或冒用本人或他 人合法醫療器材之名稱、說明書或標籤者,處5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 項之醫療器材而輸入、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轉 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然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1 條僅增列「冒用本人合法醫療器材之名稱、說明書或標籤」 部分作為處罰事由,對於被告賴宏齊、賴建佑、路德豐公司 就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犯「冒用他人合法醫療器材之名稱與 標籤」事由並無影響,且法定刑度亦未修正,自無須為新舊 法比較,而逕行適用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1條第1、2項規定論 處。  ⑵另按犯罪之行為,有一經著手,即已完成者,例如學理上所稱之即成犯;亦有著手之後,尚待發生結果,為不同之評價者,例如加重結果犯、結果犯;而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吸收犯、結合犯、連續犯、牽連犯、想像競合犯等分類,前五種為實質上一罪,後三者屬裁判上一罪,因均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2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第5119號判決要旨參照)。被告賴宏齊、賴建佑、佳顥公司就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犯販賣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製造醫療器材罪,屬實質上一罪之接續犯,且其行為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1年8月8日為警查獲時止,則本案接續犯之行為終了日為111年8月8日,已屬新法實施期間,無新舊法比較適用,應逕適用新法。  ⒉按醫療器材管理法所稱醫療器材,指儀器、器械、用具、物 質、軟體、體外診斷試劑及其相關物品,其設計及使用係以 藥理、免疫、代謝或化學以外之方法作用於人體,而達成下 列主要功能之一者:診斷、治療、緩解或直接預防人類疾 病。調節或改善人體結構及機能。調節生育。前項醫療器 材之分類、風險分級、品項、判定原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醫療器材管理法第3條第1、2項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製造、輸入醫療器材,應向中央主管機 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為之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5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本案 如事實欄一、㈠、㈡所示醫療用衣物均屬醫療器材,有衛福部 食藥署112年1月19日FDA器字第1110034528號函1份在卷可佐 (見偵卷第35098卷三第2365至2366頁),惟路德豐公司、 佳顥公司均無申請「醫療用衣物」或「醫療用防護衣」之查 驗登記資料,亦未申請輸入醫療器材自用原料之紀錄等情, 有衛福部食藥署111年9月26日FDA器字第1110023399號函、 申請許可證核定情形表在卷可佐(見偵35098卷第1157至116 3頁),依法不得輸入醫療用衣物、醫療用防護衣或手術衣 等醫療器材,然被告賴宏齊及同案被告賴建佑、佳顥公司仍 於事實欄一、㈠、㈡自大陸地區中泰公司輸入醫療用衣物,並 販賣予如附表一、二所示購買者,其所為顯構成販賣未經核 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犯行。  ⒊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文書,以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該文書為要件之一,行為人基於他人之授權委託,在授權範圍內即有權代表本人製作本人名義文書,而不成立該條之罪,惟若逾越授權範圍之行為,即不得以曾經授權而免責(最高法院 105年度台上字第2915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賴宏齊、賴建佑委由不知情之樺豐出版社製作之上開偽造標籤貼紙,均載明該等手術衣係由寶島公司製造之醫療用衣物等文字,經判讀,可據以辨識商品之製造商及品質,依習慣或特約,足以表示其用意之證明,依上開規定,應屬刑法規定之準私文書無疑。而寶島公司並未授權路德豐公司自大陸地區輸入手術衣販售,被告賴宏齊、賴建佑卻擅自將載有上開虛偽不實事項之標籤貼紙黏貼於自大陸地區輸入之手術衣包裝袋上,並佯裝為在寶島公司生產之醫療用衣物對外行使,依上說明,自該當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構成要件,並足生損害於附表一所示購買者及不特定消費者對上開醫療器材使用之安全性、寶島公司之聲譽與衛福部對醫療器材管理之正確性。  ㈡核被告賴宏齊就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1 條第1項冒用他人合法醫療器材名稱與標籤罪、醫療器材管 理法第62條第2項販賣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罪、刑法 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 欺取財罪;就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1 條第1項冒用本人合法醫療器材名稱罪、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 2條第2項販賣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罪、刑法第339條 第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賴宏齊意圖販賣未經核准擅自輸入 醫療器材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販賣冒用他人或本人合法醫療器材名稱 與標籤之低度行為,為冒用他人或本人合法醫療器材名稱與 標籤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公訴意旨雖未論及被告賴宏齊犯詐欺取財部分,惟此部分各 與上開被告犯冒用他人合法醫療器材名稱與標籤罪、販賣未 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部分,屬 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詳如後述),為起訴效力所 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且原審及本院均已告知上開被告此 部分罪名(見原審訴593卷二第63、64頁、本院上訴字卷132 、220頁),對上開被告之刑事辯護防禦權並不生不利影響 ,附此敘明。  ㈣另按刑法第220條並非罪刑之規定,僅係闡述在紙上或物品上 之文字、符號,如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 ,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 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於觸犯刑 法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應以文書論,即學理上所 謂之準文書。惟偽造或變造準文書時,仍依其文書之性質適 用各該有罪刑規定之法條論罪科刑(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 字第11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公訴意旨雖未論及被告賴宏 齊、賴建佑指示不知情之樺豐出版社製作之標籤貼紙,性質 上屬準私文書,而未援引刑法第220條第2項之規定,然依照 上開說明,刑法第220條並非罪刑之規定,故無庸變更起訴 法條,附此敘明。  ㈤正犯之說明  ⒈被告賴宏齊就事實欄一、㈠部分,利用不知情之樺豐出版社員 工製作上開虛偽標記手術衣製造商、品質之標籤貼紙及利用 不知情之路德豐公司員工張貼上開標籤貼紙於手術衣包裝上 ;就事實欄一、㈡部分,利用不知情之佳顥公司員工包裝手 術衣及利用不知情之善德公司進行滅菌,以遂行上開犯行, 均為間接正犯。  ⒉被告賴宏齊、同案被告賴建佑就事實欄一、㈠、㈡所示犯行, 均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 同正犯。  ㈥罪數之說明  ⒈被告賴宏齊就事實欄一、㈠、㈡所示犯行,在自然意義上雖非 完全一致,然行為間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 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罪之想像競合犯,是被告賴宏齊就 事實欄一、㈠所示犯行,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 斷;就事實欄一㈡所示犯行,從一重論以冒用本人合法醫療 器材名稱罪處斷。  ⒉被告賴宏齊就事實欄一、㈠、㈡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冒用本 人合法醫療器材名稱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被告賴宏齊上訴猶否認事實欄一、㈠之犯行,指摘原判決不當 。惟證據之取捨及證據證明力如何,均屬事實審法院得自由 裁量、判斷之職權,苟其此項裁量、判斷,並不悖乎通常一 般之人日常生活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且於判決內論敘其 何以作此判斷之心證理由者,即不得任意指摘其為違法。原 判決參酌卷內各項供述、非供述證據相互勾稽,而為綜合判 斷、取捨,據此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並於理由欄內詳為說明 判斷依據與心證,且經本院就被告賴宏齊辯解不足採信之理 由另補充論述如前,被告賴宏齊上訴意旨猶憑前詞否認犯罪 ,要係對原判決已說明事項及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 使,持憑己見而為不同之評價,任意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 可採。  ㈡次按量刑之輕重,屬於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一切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輕重失衡情形,不得遽指為不當或違法。查原判決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賴宏齊行為時正值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屬我國全體國民及國際社會高度關注之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為防止該疾病之流行,維護全體國民健康,政府及民眾均付出相當之精力共同防疫,故國人對防疫物資之需求大增,其與其父賴建佑為牟私利,未經核准擅自大陸武漢地區輸入品質不明之醫療用衣物,並以前述方式冒用他人或本人合法醫療器材名稱,詐欺如附表一、二所示購買者而販售之,因此獲取不法利益,並足生損害於各購買者及不特定消費者對上開醫療用衣物使用之安全性,所為均應予以非難,又考量被告賴宏齊坦承部份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賴宏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販售醫療用衣物之數量、價格及規模,暨被告賴宏齊於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原審訴字卷二第122頁、本院上訴字卷第29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各1年2月,並審酌被告賴宏齊所犯2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及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經整體評價後,就被告賴宏齊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暨說明:被告賴宏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憑,審酌被告賴宏齊就本案犯行造成之損害固然非輕,且就事實欄一、㈠部分仍否認犯行,然其於本案犯罪分工多聽從其父賴建佑之指示,屬次要角色,因一時失慮,致觸犯本案罪刑,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4款規定,予以附條件之緩刑宣告。經核原審所為量刑既未逾越法定刑度,所定應執行刑亦未濫用裁量權限,與被告賴宏齊之罪責相當,並無量刑失衡顯然過重情形。  ㈢另就沒收部分,原判決業已說明: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1、2- 2、2-4至2-10、2-12、2-13、2-15至2-17所示之物,均為被 告賴建佑實際支配管領,且為本案犯罪所生之物,附表三編 號1-15所示之手機,為被告賴建佑所有,供本案犯罪聯繫之 用,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6所示電腦、編號3-1所示存摺, 為被告佳顥公司所有,爰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 定,於上開各該被告項下宣告宣告沒收;事實欄一㈠、㈡所示 之犯罪不法所得,則分別為路德豐公司及被告賴建佑取得, 亦分別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各該被 告項下宣告沒收追徵,因非被告賴宏齊所管領支配之物或實 際取得之不法利得,均未對被告賴宏齊宣告沒收、追徵,核 無不合。  ㈣從而,被告賴宏齊提起本件上訴,無非係就原審證據取捨及 量刑之適法職權行使,反覆爭執,並未再有其他舉證為憑, 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參、被告佳顥公司、賴建佑、路德豐公司上訴部分 一、上開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賴建佑、路德豐公司、佳顥公 司於原審時均已坦承犯行,節省司法資源,且賴建佑同時為 佳顥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佳顥公司之滅菌組合包係因長暙公 司人力不足,為便宜行事,始由長暙公司提供紙塑袋與佳顥 公司自行包裝後,另委託善德公司進行滅菌程序,並未以衛 生條件不佳之醫療器材對外販售,實際亦未造成公共衛生安 全之危害,原審對被告佳顥公司、路德豐公司所量處之罰金 刑、對被告賴建佑之量刑實嫌過重等語。 二、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 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 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 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斟酌至當。而刑之量定,乃法 律賦予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倘於科刑時,已以行為人之責 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 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亦無顯然違 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者,自不能任意指為違法(最 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42號判決參照)。查原判決以卷 內量刑調查資料,依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為量刑之準 據,就被告賴建佑、路德豐公司、佳顥公司之量刑詳為審酌 並敘明理由(原判決理由欄三、㈥),所為量刑未逾越法定 刑度;又依刑法第51條第5款限制加重原則,暨各該犯罪合 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情狀,定 被告賴建佑之應執行刑;復審酌被告賴建佑前於103年間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03年度中簡字第817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3年11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審酌其犯後坦 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4款 規定,予以附條件之緩刑宣告。經核原審就被告佳顥公司、 賴建佑、路德豐公司之量刑裁量,並無偏執一端或有違反罪 刑相當原則、平等原則或比例原則而失出失入之處,且就定 執行刑部分已給予被告賴建佑相當之折抵,並諭知緩刑,已 甚寬厚,與上開被告等之罪責相當,難謂有何量刑失衡或顯 然過重之情形。綜上所述,被告佳顥公司、賴建佑、路德豐 公司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為無理由,均應予 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芝瑋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林蓉蓉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胡宜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賴宏齊、賴建佑得上訴,被告路德豐公司、佳顥公司不得上 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1條 擅用或冒用本人或他人合法醫療器材之名稱、說明書或標籤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輸入、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 意圖販賣、供應而違反第25條第1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 輸入醫療器材,或違反第25條第2項規定,應辦理查驗登記而以 登錄方式為之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轉讓 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亦同。 【附表一】:(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時間 購買者 購買數量 每盒單價與購買者交付價金總額(含稅) 1 109年8月10日 宏國醫療儀器 8,400包 每包80元,共計672,000元 2 109年8月10日 松荃 1,0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0元 3 109年8月11日 許蕙蘭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4 109年8月11日 興旺牙科器材 1,850包 每包80元,共計148,000元 5 109年10月16日 宏國醫療儀器 8,400包 每包80元,共計672,000元 6 109年10月16日 宏國醫療儀器 200包 每包80元,共計16,000元 7 109年10月19日 科穎國際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8 109年10月19日 兆晶有限公司 750包 每包80元,共計60,000元 9 109年10月19日 皇琪 50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0元 10 109年10月19日 根達衛生材料 1,500包 每包75元,共計112,500元 11 109年10月20日 上遠有限公司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2 109年10月20日 上遠有限公司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3 109年10月20日 松荃 2,000包 每包80元,共計160,000元 14 109年10月20日 盈通牙材儀器 50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0元 15 109年10月20日 利多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6 109年10月20日 中興-板橋 750包 每包80元,共計60,000元 17 109年10月20日 丼原國際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18 109年10月20日 科穎國際有限公司 200包 每包80元,共計16,000元 19 109年10月20日 傑安-台北 350包 每包80元,共計28,000元 20 109年10月20日 傑安-台中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21 109年10月20日 展煜實業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22 109年10月20日 天望泰(瑞信)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23 109年10月20日 陳玉珊 200包 每包80元,共計16,000元 24 109年10月20日 建德牙科材料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25 109年10月20日 世達醫療器材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26 109年10月20日 王舜玄 200包 每包80元,共計16,000元 27 109年10月20日 明揚醫療器材 300包 每包80元,共計24,000元 28 109年10月20日 吳俊穎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29 109年10月20日 崙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30 109年10月20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400元 31 109年10月20日 大享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32 109年10月20日 宏基醫療器材 300包 每包80元,共計24,000元 33 109年10月20日 明冠器材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34 109年10月20日 聖路加牙材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35 109年10月20日 喬斯頓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1,000元 36 109年10月20日 諾貝爾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37 109年10月20日 昱晨(鴻達) 500包 每包80元,共計42,000元 38 109年10月20日 英普連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39 109年10月20日 富祥牙科器材 1,50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0元 40 109年10月20日 博世 200包 每包80元,共計16,000元 41 109年10月20日 丹特威 50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0元 42 109年10月20日 傑安-台中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43 109年10月20日 凱達牙科材料 1,0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0元 44 109年10月20日 懋鑫牙科器材 1,0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0元 45 109年10月23日 誠維貿易有限公司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1,000元 46 109年10月26日 中興-花蓮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47 109年10月27日 富山牙材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48 109年10月27日 盈通牙材儀器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49 109年10月30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50 109年11月2日 宏國醫療儀器 2,50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0元 51 109年11月2日 傑安-台中 200包 每包80元,共計16,000元 52 109年11月4日 陳逸霖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53 109年11月4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54 109年11月9日 宏展牙材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55 109年11月10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56 109年11月10日 佳利行牙科器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57 109年11月10日 上遠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58 109年11月11日 匯峰(匯登) 200包 每包80元,共計16,000元 59 109年11月17日 天望泰(瑞信)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60 109年11月17日 東河醫療器材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61 109年11月18日 謝芮菁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62 109年11月18日 鼎昕實業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200元 63 109年11月20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64 109年11月23日 科穎國際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65 109年11月24日 宏國醫療儀器 1,0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0元 66 109年11月27日 丼原國際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67 109年12月1日 凱達牙科材料 150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0元 68 109年12月1日 明冠器材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69 109年12月1日 天望泰(瑞信)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70 109年12月2日 明揚醫療器材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71 109年12月2日 王舜玄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72 109年12月8日 拜肯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73 109年12月10日 許蕙蘭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74 109年12月10日 育盛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75 109年12月10日 劉凌峰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76 109年12月10日 亞成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77 109年12月14日 奇祈牙科材料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78 109年12月17日 龍菲生技有限公司 1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元 79 109年12月17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80 109年12月17日 葆林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81 109年12月21日 陳翰璋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82 109年12月21日 綸昌牙科器材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83 109年12月23日 宏展牙科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84 109年12月23日 綸昌牙科器材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85 109年12月23日 銘恩牙醫診所 50包 每包100元,共計5,000元 86 109年12月23日 謝芮菁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87 109年12月25日 王齒科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88 109年12月28日 威勝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89 109年12月30日 劉凌峰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90 109年12月31日 陳昇國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91 109年12月31日 陳昇國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92 109年12月31日 劉凌峰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93 109年8月7日 根達衛生材料 8,400包 每包80元,共計672,000元 94 109年8月10日 安生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95 109年8月10日 中興-板橋 900包 每包80元,共計72,000元 96 109年8月10日 懋鑫牙科器材 850包 每包80元,共計68,000元 97 109年8月10日 博世 300包 每包80元,共計24,000元 98 109年8月11日 利多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99 109年8月11日 丹特威 300包 每包80元,共計24,000元 100 109年8月11日 醫橋科技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400元 101 109年8月11日 宏展牙材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02 109年8月11日 國華-桃園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400元 103 109年8月11日 立安醫療器材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04 109年8月11日 德科維(國維)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400元 105 109年8月11日 鴻傑生醫有限公司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106 109年8月11日 林靜毅(華毅)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07 109年8月11日 昱晨(鴻達)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600元 108 109年8月11日 陳玉珊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109 109年8月11日 吳俊穎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110 109年8月11日 國華-台北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200元 111 109年8月11日 陳翰璋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112 109年8月11日 葆林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13 109年8月11日 旭海貿易 200包 每包80元,共計16,000元 114 109年8月11日 兆晶有限公司 400包 每包80元,共計32,000元 115 109年8月11日 眾醫-台北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400元 116 109年8月11日 盈通牙材儀器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17 109年8月11日 惠民 50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0元 118 109年8月11日 東河醫療器材 200包 每包80元,共計16,000元 119 109年8月11日 順瑞牙科器材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20 109年8月11日 皇琪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121 109年8月11日 聖路加牙材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22 109年8月11日 威勝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23 109年8月11日 眾醫-高雄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400元 124 109年8月11日 明冠器材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125 109年8月11日 宏基醫療器材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126 109年8月11日 承恩醫療 50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0元 127 109年8月11日 雄健牙材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28 109年8月11日 王齒科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29 109年8月11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200元 130 109年8月11日 王舜玄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131 109年8月11日 鴻傑生醫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132 109年8月12日 奧齒泰葉小姐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133 109年8月12日 鴻傑生醫有限公司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134 109年8月12日 懋鑫牙科器材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135 109年8月12日 幸福醫療器材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36 109年8月13日 丼原國際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37 109年9月13日 柄旭生物科技 300包 每包80元,共計24,000元 138 109年8月14日 懋鑫牙科器材 350包 每包80元,共計28,000元 139 109年9月14日 凱達牙科材料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40 109年9月14日 富祥牙科器材 400包 每包80元,共計32,000元 141 109年9月14日 奇祈牙科材料 300包 每包80元,共計24,000元 142 109年9月14日 明揚醫療器材 50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0元 143 109年9月1日 皇琪 5包 每包80元,共計400元 144 109年9月15日 丹特威 600包 每包80元,共計48,000元 145 109年9月15日 上遠有限公司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46 109年9月15日 宏展牙科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47 109年9月15日 兆晶有限公司 750包 每包80元,共計60,000元 148 109年9月15日 喬斯頓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1,000元 149 109年9月15日 醫橋科技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400元 150 109年9月15日 松荃 1,0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0元 151 109年9月15日 國華-台北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200元 152 109年9月15日 博世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153 109年9月15日 懋鑫牙科器材 1,400包 每包80元,共計112,000元 154 109年9月15日 興旺牙科器材 1,0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0元 155 109年9月15日 德昌牙醫 100包 每包100元,共計10,000元 156 109年9月15日 皇琪 350包 每包80元,共計28,000元 157 109年9月15日 丁于倩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58 109年9月15日 順瑞牙科器材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59 109年9月15日 寶喬儀器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160 109年9月15日 世達醫療器材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161 109年9月15日 明冠器材 300包 每包80元,共計24,000元 162 109年9月15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200元 163 109年9月15日 昱鑫生技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64 109年9月15日 奇祈牙科材料 50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0元 165 109年9月15日 慶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400元 166 109年9月15日 宏國醫療儀器 8,000包 每包80元,共計640,000元 167 109年9月15日 王舜玄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68 109年9月15日 崙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169 109年9月15日 王齒科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70 109年9月15日 牙買嘉醫材 50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0元 171 109年9月15日 宏基醫療器材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72 109年9月15日 昱晨(鴻達)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600元 173 109年9月15日 諾貝爾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174 109年9月15日 陳翰璋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175 109年9月15日 陳翰璋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76 109年9月15日 育盛 50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0元 177 109年9月15日 根達衛生材料 7,500包 每包80元,共計562,500元 178 109年9月16日 中興-板橋 1,0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0元 179 109年9月16日 建德牙科材料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80 109年9月16日 旺財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81 109年9月16日 盈通牙材儀器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82 109年9月16日 銘恩牙醫診所 50包 每包100元,共計5,000元 183 109年9月17日 安生 50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0元 184 109年9月17日 傑安-台中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85 109年9月17日 博世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186 109年9月17日 博世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187 109年9月17日 傑安-台北 400包 每包80元,共計32,000元 188 109年9月17日 佳利行牙科器材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89 109年9月17日 利多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90 109年9月18日 富祥牙科器材 1,50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0元 191 109年9月23日 陳玉珊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192 109年10月6日 寶喬儀器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93 109年12月1日 林貝香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194 109年12月1日 昕業有限公司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195 109年12月9日 醫友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196 109年12月9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750元 197 109年12月9日 謝芮菁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198 109年12月10日 育盛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199 109年12月10日 松荃 1,250包 每包60元,共計75,000元 200 109年12月14日 劉凌峰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201 109年12月14日 謝芮菁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202 109年12月17日 劉凌峰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203 109年12月18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204 109年12月21日 劉凌峰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205 109年12月24日 興旺牙科器材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206 109年12月24日 育盛 1,250包 每包60元,共計75,000元 207 109年12月28日 陳昇國 50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0元 208 109年12月28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09 109年12月28日 陳逸霖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10 109年12月30日 謝芮菁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450元 211 109年12月30日 謝芮菁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450元 212 109年12月30日 謝芮菁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450元 213 109年12月30日 謝芮菁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450元 214 109年12月30日 謝芮菁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215 109年12月30日 謝芮菁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216 109年12月30日 謝芮菁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217 109年12月31日 興旺牙科器材 50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0元 合計(含稅) 7,903,150元 【附表二】:(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時間 購買者 購買數量 每盒單價與購買者交付價金總額(含稅) 1 110年1月13日 醫橋科技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8,375元 2 110年1月13日 牙買嘉醫材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3 110年1月19日 博世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4 110年1月25日 明冠器材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5 110年1月25日 劉凌峰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6 110年1月26日 宏展牙材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7 110年1月26日 亞成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8 110年1月26日 崙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9 110年1月26日 傑安-台北 350包 每包70元,共計24,500元 10 110年1月27日 宏國醫療儀器 2,50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0元 11 110年1月27日 葆林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12 110年1月27日 鴻傑生醫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13 110年1月28日 王舜玄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14 110年1月28日 東河醫療器材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15 110年1月28日 明冠器材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16 110年2月3日 全球-新竹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17 110年2月18日 立安醫療器材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18 110年2月23日 詹成晚 50包 每包70元,共計5,000元 19 110年3月4日 利多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20 110年3月12日 慶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1,025元 21 110年3月15日 中興-板橋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22 110年3月17日 博世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350元 23 110年3月19日 大享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24 110年3月19日 劉凌峰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25 110年3月26日 明冠器材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26 110年4月1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27 110年4月15日 利多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28 110年4月16日 博世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29 110年4月21日 上遠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30 110年4月22日 王齒科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31 110年4月23日 博世 200包 每包70元,共計14,000元 32 110年5月5日 皇琪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33 110年5月6日 宏展牙材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34 110年5月7日 大享牙科材料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35 110年5月10日 拜肯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36 110年5月12日 皇琪 60包 每包70元,共計4,200元 37 110年5月12日 博世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38 110年5月12日 傑安-台北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39 110年5月13日 上遠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40 110年5月13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41 110年5月17日 宏國醫療儀器 1,0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0元 42 110年5月24日 宏國醫療儀器 10,000包 每包48元,共計480,000元 43 110年5月25日 根達衛生材料 50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0元 44 110年5月25日 宏國醫療儀器 200包 每包48元,共計9,600元 45 110年5月26日 博世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46 110年5月26日 林靜毅(華毅) 100包 每包100元,共計10,000元 47 110年5月26日 昱晨(鴻達)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8,375元 48 110年5月26日 奇祈牙科材料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49 110年5月26日 中興-板橋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50 110年5月26日 許蕙蘭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51 110年5月27日 醫友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52 110年5月28日 宏國醫療儀器 5,00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00元 53 110年5月28日 陳翰璋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54 110年5月28日 陳逸霖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55 110年5月28日 東河醫療器材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56 110年5月28日 諾貝爾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57 110年6月1日 利多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58 110年6月1日 皇琪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59 110年6月1日 中興-板橋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60 110年6月1日 博世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61 110年6月1日 明冠器材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62 110年6月1日 奇祈牙科材料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63 110年6月1日 東河醫療器材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64 110年6月1日 科穎國際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65 110年6月1日 鴻傑生醫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66 110年6月1日 牙易通 50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0元 67 110年6月1日 冠京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350元 68 110年6月1日 陳逸霖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69 110年6月1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70 110年6月1日 謝芮菁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71 110年6月1日 綸昌牙科器材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72 110年6月1日 根達衛生材料 50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0元 73 110年6月1日 全成國際藥品 100包 每包100元,共計10,000元 74 110年6月1日 傑安-台北 1,0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0元 75 110年6月1日 懋鑫牙科器材 2,000包 每包70元,共計140,000元 76 110年6月2日 根達衛生材料 2,000包 每包60元,共計120,000元 77 110年6月2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78 110年6月2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79 110年6月2日 丹特威 300包 每包80元,共計24,000元 80 110年6月2日 利多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81 110年6月2日 李勁德 200包 每包70元,共計14,000元 82 110年6月2日 諾貝爾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83 110年6月2日 許蕙蘭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84 110年6月3日 謝芮菁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85 110年6月3日 王齒科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86 110年6月7日 宏國醫療儀器 8,500包 每包60元,共計510,000元 87 110年6月7日 陳逸霖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88 110年6月8日 皇琪 300包 每包70元,共計21,000元 89 110年6月8日 良友牙科器材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90 110年6月8日 亞成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91 110年6月9日 宏國醫療儀器 2,000包 每包48元,共計96,000元 92 110年6月10日 協和國小 50包 每包100元,共計5,000元 93 110年6月10日 宏基醫療器材 2,000包 每包65元,共計130,000元 94 110年6月11日 宏基醫療器材 500包 每包65元,共計32,500元 95 110年6月11日 佳利行牙科器材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96 110年6月15日 匯豐(匯登)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97 110年6月15日 陳昇國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98 110年6月16日 宏展牙材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99 110年6月17日 宏國醫療儀器 1,000包 每包48元,共計48,000元 100 110年6月21日 宏國醫療儀器 5,00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00元 101 110年6月21日 博世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102 110年6月21日 昕業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103 110年6月21日 陳昇國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104 110年6月22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105 110年6月22日 博世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106 110年6月22日 展煜實業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107 110年6月24日 博世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108 110年6月25日 陳昇國 -140包 每包70元,共計-9,800元 109 110年6月28日 展煜實業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110 110年6月28日 宏國醫療儀器 5,100包 每包60元,共計306,000元 111 110年6月28日 中信國際企業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112 110年7月2日 皇琪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113 110年7月5日 根達衛生材料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114 110年7月14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115 110年7月14日 根達衛生材料 5,00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00元 116 110年7月21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117 110年7月27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118 110年8月2日 亞成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119 110年8月3日 展煜實業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120 110年8月6日 陳逸霖 200包 每包70元,共計14,000元 121 110年8月9日 陳翰璋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122 110年8月12日 博世 200包 每包70元,共計14,000元 123 110年8月12日 劉凌峰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124 110年8月17日 宏國醫療儀器 300包 每包48元,共計14,400元 125 110年8月24日 醫橋科技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350元 126 110年8月31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127 110年9月7日 展煜實業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28 110年9月9日 劉凌峰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129 110年9月9日 劉凌峰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130 110年9月13日 明冠器材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131 110年9月14日 悅翔牙醫診所 100包 每包55元,共計5,500元 132 110年9月15日 陳昇國 300包 每包60元,共計18,000元 133 110年9月22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34 110年10月1日 德基興業有限公司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1,025元 135 110年10月12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36 110年10月18日 林靜毅(華毅)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200元 137 110年10月19日 博世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138 110年10月20日 宏展牙材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39 110年10月21日 明冠器材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40 110年10月25日 鴻傑生醫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141 110年10月25日 悅翔牙醫診所 200包 每包55元,共計11,000元 142 110年10月25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43 110年11月1日 惠民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44 110年11月1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45 110年11月2日 昱鑫生技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146 110年11月3日 詹成晚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47 110年11月5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48 110年11月9日 陳逸霖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149 110年11月12日 慶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300元 150 110年11月18日 林靜毅(華毅)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51 110年12月1日 陳昇國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152 110年12月2日 醫橋科技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300元 153 110年12月6日 葆林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154 110年12月6日 樺舍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150元 155 110年12月6日 威勝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56 110年12月7日 育盛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57 110年12月7日 皇琪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158 110年12月15日 博世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159 110年12月17日 群力醫療器材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60 110年12月20日 林靜毅(華毅)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61 110年12月20日 崙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162 110年12月20日 詹成晚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63 110年12月21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64 110年12月22日 悅翔牙醫診所 200包 每包55元,共計11,000元 165 110年12月23日 惠民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166 110年12月24日 利多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167 110年12月28日 大享牙科材料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168 110年12月29日 上遠有限公司 300包 每包55元,共計16,500元 169 110年12月30日 馥譽醫療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170 111年1月3日 中信國際企業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171 111年1月5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72 111年1月6日 宏國醫療儀器 3,000包 每包55元,共計165,000元 173 111年1月11日 明冠器材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74 111年1月13日 鴻傑生醫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175 111年1月17日 陳昇國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176 111年1月18日 伊堤國際有限公司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177 111年1月19日 奇祈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78 111年1月19日 詹成晚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79 111年1月20日 醫橋科技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300元 180 111年1月20日 悅翔牙醫診所 200包 每包55元,共計11,000元 181 111年1月21日 宏展牙材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182 111年1月25日 博世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183 111年2月7日 昱晨(鴻達)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184 111年2月9日 宏國醫療儀器 2,500包 每包55元,共計137,500元 185 111年2月9日 眾醫-台北 200包 每包60元,共計12,600元 186 111年2月17日 傑安-台北 50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0元 187 111年2月24日 崙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188 111年3月2日 宏展牙材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89 111年3月4日 王舜玄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90 111年3月9日 鴻傑生醫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91 111年3月14日 勤美民生牙醫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192 111年3月15日 中興-板橋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193 111年3月16日 眾醫-高雄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150元 194 111年3月16日 中信國際企業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95 111年3月17日 國華-台北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150元 196 111年3月17日 國華-台北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150元 197 111年3月18日 劉凌峰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198 111年3月18日 上遠有限公司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199 111年3月22日 博世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00 111年3月28日 慶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150元 201 111年3月28日 逸鑫醫材 5包 每包60元,共計300元 202 111年3月31日 大享牙科材料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203 111年3月31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04 111年4月6日 宏國醫療儀器 2,500包 每包55元,共計137,500元 205 111年4月6日 大享牙科材料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206 111年4月6日 陳逸霖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07 111年4月7日 博世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208 111年4月7日 博世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209 111年4月7日 合皓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10 111年4月8日 喬斯頓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300元 211 111年4月11日 崙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212 111年4月15日 皇琪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13 111年4月19日 拜肯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14 111年4月20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15 111年4月21日 宏展牙材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16 111年4月22日 牙易通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150元 217 111年4月22日 林靜毅(華毅)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600元 218 111年4月26日 奇祈牙科材料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219 111年4月26日 慶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300元 220 111年4月28日 惠民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21 111年4月28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22 111年4月29日 牙易通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150元 223 111年5月3日 喬斯頓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150元 224 111年5月3日 東河醫療器材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225 111年5月3日 劉凌峰 25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元 226 111年5月4日 葆林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27 111年5月5日 奇祈牙科材料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228 111年5月6日 鴻傑生醫有限公司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229 111年5月6日 宏基醫療器材 400包 每包60元,共計24,000元 230 111年5月9日 傑安-台北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231 111年5月17日 展煜實業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32 111年5月18日 宏國醫療儀器 3,000元 每包55元,共計165,000元 233 111年5月24日 傑安-台北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234 111年5月24日 諾貝爾 1,50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0元 235 111年5月24日 富祥牙科器材 50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0元 236 111年5月25日 皇琪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237 111年5月26日 逸鑫醫材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38 111年5月27日 喬斯頓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150元 239 111年5月27日 利多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40 111年5月30日 崙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241 111年6月9日 馥譽醫療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42 111年6月13日 宏國醫療儀器 3,000包 每包60元,共計165,000元 243 111年6月20日 王舜玄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44 111年6月21日 逸鑫醫材 6包 每包60元,共計360元 245 111年6月22日 奧齒泰-台北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46 111年7月6日 林靜毅(華毅)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247 111年8月1日 大享牙科材料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248 111年5月9日 鴻傑生醫有限公司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249 111年5月9日 博世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250 111年5月9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51 111年5月10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52 111年5月10日 歐鈦科技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53 111年5月11日 國泰-台北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300元 254 111年5月11日 宏基醫療器材 400包 每包60元,共計24,000元 255 111年5月11日 馥譽醫療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256 111年5月20日 傑安-台北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257 111年5月20日 歐鈦科技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258 111年6月2日 劉凌峰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259 111年6月6日 立安醫療器材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260 111年6月28日 崙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261 111年7月1日 大象牙醫診所 1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元 262 111年7月4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63 111年7月4日 大象牙醫診所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264 111年7月4日 昱晨(鴻達)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65 111年7月5日 葆林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66 111年7月6日 皇琪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267 111年7月6日 展煜實業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68 111年7月7日 大享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69 111年7月7日 醫橋科技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450元 270 111年7月7日 宏展牙材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71 111年7月8日 詹成晚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272 111年7月8日 牙易通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300元 273 111年7月8日 大象牙醫診所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274 111年7月19日 王舜玄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75 111年7月25日 皇琪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76 111年8月3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77 111年8月4日 歐鈦科技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278 111年8月4日 陳昇國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279 111年5月18日 宏國醫療儀器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280 111年6月6日 賴萬華牙醫診所 100包 每包55元,共計5,500元 281 111年7月5日 賴萬華牙醫診所 100包 每包55元,共計5,500元 282 111年7月13日 陳逸霖 300包 每包45元,共計13,500元 283 111年7月20日 賴萬華牙醫診所 200包 每包55元,共計11,000元 284 110年1月4日 陳昇國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285 110年1月4日 旭海貿易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286 110年1月5日 建德牙科材料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287 110年1月5日 柄旭生物科技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288 110年1月6日 建德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89 110年1月7日 承威生物科技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290 110年1月13日 牙買嘉醫材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91 110年1月15日 建德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92 110年1月18日 吳俊穎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293 110年1月21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94 110年1月21日 承恩醫療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95 110年1月22日 綸昌牙科器材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296 110年1月25日 承恩醫療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297 110年1月25日 兆晶有限公司 750包 每包60元,共計45,000元 298 110年1月25日 謝芮菁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99 110年1月25日 兆晶有限公司 50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0元 300 110年1月28日 謝芮菁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01 110年1月29日 松荃 1,250包 每包60元,共計75,000元 302 110年2月2日 謝芮菁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03 110年2月23日 順瑞牙科器材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04 110年3月5日 陳翰璋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305 110年3月16日 興旺牙科器材 50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0元 306 110年3月19日 興旺牙科器材 50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0元 307 110年3月26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150元 308 110年4月8日 威勝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09 110年5月4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10 110年5月6日 牙買嘉醫材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311 110年5月10日 丹特威 200包 每包60元,共計12,000元 312 110年5月12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300元 313 110年5月12日 興旺牙科器材 1,250包 每包60元,共計75,000元 314 110年5月13日 松荃 1,0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0元 315 110年5月13日 建德牙科材料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316 110年5月13日 旭海貿易 300包 每包60元,共計18,000元 317 110年5月13日 牙易通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318 110年5月13日 陳昇國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319 110年5月14日 陳昇國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320 110年5月14日 陳昇國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321 110年5月17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300元 322 110年5月17日 陳昇國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323 110年5月17日 宏國醫療儀器 1,50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0元 324 110年5月18日 順瑞牙科器材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325 110年5月18日 幸福醫療器材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26 110年5月18日 明揚醫療器材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327 110年5月18日 謝芮菁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328 110年5月18日 陳昇國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329 110年5月18日 謝芮菁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30 110年5月18日 威勝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31 110年5月18日 建德牙科材料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332 110年5月19日 鴻傑生醫有限公司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750元 333 110年5月19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34 110年5月19日 兆恩牙醫診所 50包 每包90元,共計4,500元 335 110年5月19日 兆恩牙醫診所 50包 每包90元,共計4,500元 336 110年5月20日 展煜實業 200包 每包60元,共計12,000元 337 110年5月20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38 110年5月20日 劉凌峰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339 110年5月20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40 110年5月20日 利多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341 110年5月20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450元 342 110年5月20日 崙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343 110年5月20日 富祥牙科器材 200包 每包60元,共計12,000元 344 110年5月24日 威勝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345 110年5月25日 中興-花蓮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346 110年5月25日 龍菲生技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47 110年5月25日 林貝香 600包 每包60元,共計36,000元 348 110年5月25日 林貝香 200元 每包60元,共計12,000元 349 110年5月25日 威勝 200包 每包60元,共計12,000元 350 110年5月25日 雄健牙科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51 110年5月25日 牙易通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352 110年5月25日 詹成晚 50包 每包90元,共計4,500元 353 110年5月25日 展煜實業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54 110年5月26日 承恩醫療 750包 每包60元,共計45,000元 355 110年5月26日 松荃 50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0元 356 110年5月27日 幸福醫療器材 2,050包 每包55元,共計112,750元 357 110年5月27日 兆晶有限公司 50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0元 358 110年5月27日 良友牙科器材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59 110年5月28日 建德牙科材料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360 110年5月28日 創心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61 110年5月28日 東河醫療器材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362 110年5月31日 興旺牙科器材 1,50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0元 363 110年6月1日 旭海貿易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364 110年6月1日 吳俊穎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65 110年6月1日 松荃 2,000包 每包60元,共計120,000元 366 110年6月2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67 110年6月2日 綸昌牙科器材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68 110年6月2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300元 369 110年6月2日 王齒科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70 110年6月2日 順瑞牙科器材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371 110年6月2日 利多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372 110年6月2日 陳昇國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373 110年6月2日 陳昇國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374 110年6月2日 昕業有限公司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375 110年6月2日 幸福醫療器材 4,500包 每包55元,共計247,500元 376 110年6月3日 鴻傑生醫有限公司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750元 377 110年6月3日 謝芮菁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78 110年6月3日 幸福醫療器材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379 110年6月3日 展煜實業 300包 每包60元,共計18,000元 380 110年6月3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81 110年6月3日 牙買嘉醫材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82 110年6月3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83 110年6月3日 劉凌峰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384 110年6月4日 奧齒泰-台中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85 110年6月4日 兆晶有限公司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386 110年6月7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87 110年6月7日 幸福醫療器材 200包 每包60元,共計12,000元 388 110年6月8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450元 389 110年6月8日 創心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390 110年6月9日 旺財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391 110年6月10日 安拓企業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300元 392 110年6月10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450元 393 110年6月15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94 110年6月15日 牙易通 200包 每包60元,共計12,000元 395 110年6月15日 許蕙蘭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396 110年6月15日 劉凌峰 -200包 每包60元,共計-12,000元 397 110年6月16日 明揚醫療器材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398 110年6月16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99 110年6月17日 綸昌牙科器材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400 110年6月18日 陳昇國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401 110年6月22日 展煜實業 -47包 每包60元,共計-2,820元 402 110年6月23日 陳昇國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403 110年6月28日 牙易通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404 110年6月28日 承威生物科技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405 110年7月1日 詹成晚 100包 每包90元,共計9,000元 406 110年7月2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407 110年7月2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300元 408 110年7月5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409 110年7月14日 牙易通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410 110年7月19日 劉凌峰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411 110年7月22日 小中興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412 110年7月23日 展煜實業 -200包 每包60元,共計-12,000元 413 110年7月23日 展煜實業 -48包 每包60元,共計-2,880元 414 110年7月29日 柄旭生物科技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415 110年8月2日 詹成晚 100包 每包90元,共計9,000元 416 110年8月2日 盈通牙材儀器 1包 每包60元,共計60元 417 110年8月4日 建德牙科材料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418 110年8月5日 盈通牙材儀器 50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0元 419 110年8月9日 明揚醫療器材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420 110年8月9日 福盛醫療器材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421 110年8月12日 牙易通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422 110年8月12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423 110年8月12日 盈通牙材儀器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424 110年8月23日 小中興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425 110年8月24日 詹成晚 100包 每包90元,共計9,000元 426 110年8月25日 牙易通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427 110年8月30日 盈通牙材儀器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428 110年9月1日 承威生物科技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429 110年9月2日 幸福醫療器材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30 110年9月8日 承恩醫療 250包 每包50元,共計12,500元 431 110年9月8日 興旺牙科器材 250包 每包50元,共計12,500元 432 110年9月8日 詹成晚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433 110年9月9日 上遠有限公司 300包 每包45元,共計13,500元 434 110年9月9日 醫友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435 110年9月13日 統祥牙醫診所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436 110年9月14日 悅翔牙醫診所 1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元 437 110年9月15日 謝芮菁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438 110年9月15日 興旺牙科器材 250包 每包50元,共計12,500元 439 110年9月22日 明揚醫療器材 200包 每包50元,共計10,000元 440 110年9月24日 承恩醫療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41 110年9月29日 小中興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42 110年9月30日 詹成晚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443 110年10月1日 德基興業有限公司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450元 444 110年10月1日 劉凌峰 20包 每包50元,共計1,000元 445 110年10月1日 吳俊穎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46 110年10月1日 牙易通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47 110年10月4日 崙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448 110年10月4日 幸福醫療器材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49 110年10月18日 牙易通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50 110年10月20日 興旺牙科器材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451 110年10月20日 宏展牙材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52 110年10月25日 詹成晚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453 110年10月26日 創心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454 110年10月27日 牙易通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455 110年10月28日 崙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456 110年11月1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57 110年11月2日 育盛 200包 每包50元,共計10,000元 458 110年11月3日 育盛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459 110年11月8日 牙易通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460 110年11月8日 統祥牙醫診所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461 110年11月9日 小中興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62 110年11月11日 旺財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463 110年11月16日 奧齒泰林立唯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64 110年11月17日 牙易通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65 110年11月19日 謝芮菁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466 110年11月22日 馥譽醫療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67 110年11月23日 興旺牙科器材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468 110年11月24日 柄旭生物科技 250包 每包50元,共計12,500元 469 110年11月24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70 110年11月29日 牙易通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471 110年12月1日 牙買嘉醫材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72 110年12月2日 明揚醫療器材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73 110年12月6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625元 474 110年12月6日 牙易通 200包 每包50元,共計10,000元 475 110年12月7日 牙易通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76 110年12月7日 興旺牙科器材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477 110年12月8日 上遠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478 110年12月9日 昱鑫生技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479 110年12月9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875元 480 110年12月10日 盈通牙材儀器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481 110年12月14日 盈通牙材儀器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482 110年12月14日 興旺牙科器材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483 110年12月15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84 110年12月24日 陳昇國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485 110年12月28日 牙買嘉醫材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86 110年12月28日 小中興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87 111年1月3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88 111年1月3日 杏林牙醫診所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489 111年1月3日 金昌牙科材料 500包 每包50元,共計26,250元 490 111年1月4日 建德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91 111年1月4日 興旺牙科器材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492 111年1月5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250元 493 111年1月7日 盈通牙材儀器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494 111年1月10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95 111年1月10日 牙易通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496 111年1月10日 順瑞牙科器材 200包 每包50元,共計10,000元 497 111年1月11日 興旺牙科器材 250包 每包50元,共計12,500元 498 111年1月11日 上遠有限公司 -290包 每包45元,共計-13,050元 499 111年1月13日 牙易通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500 111年1月13日 幸福醫療器材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01 111年1月17日 育盛 250包 每包50元,共計12,500元 502 111年1月18日 陳昇國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03 111年1月19日 牙易通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504 111年1月25日 牙易通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505 111年1月25日 興旺牙科器材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506 111年1月25日 丁于倩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07 111年2月7日 王齒科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08 111年2月7日 劉凌峰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09 111年2月7日 牙易通 300包 每包50元,共計15,000元 510 111年2月7日 統祥牙醫診所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511 111年2月7日 小中興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12 111年2月9日 創心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13 111年2月10日 柄旭生物科技 250包 每包50元,共計12,500元 514 111年2月10日 上遠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15 111年2月10日 旺財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16 111年2月15日 兆晶有限公司 500包 每包47元,共計23,500元 517 111年2月16日 昱鑫生技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18 111年2月16日 吳俊穎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19 111年2月17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20 111年2月21日 幸福醫療器材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21 111年2月21日 興旺牙科器材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22 111年2月21日 牙買嘉醫材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23 111年3月1日 幸福醫療器材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24 111年3月1日 旭海貿易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25 111年3月1日 富祥牙科器材 250包 每包50元,共計12,500元 526 111年3月1日 興旺牙科器材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527 111年3月1日 陳昇國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528 111年3月3日 鼎昕實業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625元 529 111年3月11日 牙易通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30 111年3月11日 吳俊穎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31 111年3月14日 劉凌峰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32 111年3月14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33 111年3月15日 建德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34 111年3月16日 承恩醫療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35 111年3月16日 松荃 1,50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0元 536 111年3月21日 良友牙科器材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37 111年3月23日 盈通牙材儀器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38 111年3月23日 小中興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39 111年3月25日 牙易通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40 111年3月30日 逸鑫醫材 1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元 541 111年3月30日 普威醫療器材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42 111年3月31日 興旺牙科器材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543 111年3月31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44 111年4月1日 幸福醫療器材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545 111年4月1日 馥譽醫療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46 111年4月6日 逸鑫醫材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47 111年4月8日 王齒科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548 111年4月11日 賴萬華牙醫診所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549 111年4月11日 興旺牙科器材 300包 每包50元,共計15,000元 550 111年4月11日 林貝香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551 111年4月12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52 111年4月13日 逸鑫醫材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53 111年4月13日 順瑞牙科器材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54 111年4月14日 逸鑫醫材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55 111年4月14日 全球-新竹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56 111年4月15日 陳昇國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包 557 111年4月15日 錦暉牙材行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58 111年4月15日 興旺牙科器材 250包 每包50元,共計12,500元 559 111年4月15日 威勝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60 111年4月18日 全球-新竹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61 111年4月18日 逸鑫醫材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62 111年4月18日 牙易通 300包 每包50元,共計15,750元 563 111年4月19日 逸鑫醫材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64 111年4月19日 幸福醫療器材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565 111年4月19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66 111年4月19日 陳逸霖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67 111年4月19日 賴萬華牙醫診所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568 111年4月20日 丁于倩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69 111年4月20日 承恩醫療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70 111年4月21日 建德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71 111年4月25日 承恩醫療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72 111年4月26日 崙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573 111年4月26日 承威生物科技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574 111年4月26日 盈通牙材儀器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575 111年4月27日 興旺牙科器材 250包 每包50元,共計12,500元 576 111年4月28日 明冠器材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77 111年5月3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400包 每包50元,共計21,000元 578 111年5月3日 劉凌峰 15包 每包50元,共計750元 579 111年5月4日 兆晶有限公司 250包 每包50元,共計12,500元 580 111年5月4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81 111年5月4日 幸福醫療器材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582 111年5月6日 陳逸霖 1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元 583 111年5月9日 小中興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84 111年5月10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85 111年5月10日 歐鈦科技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86 111年5月11日 興旺牙醫器材 250包 每包50元,共計12,500元 587 111年5月11日 創心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88 111年5月12日 牙買嘉醫材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89 111年5月12日 牙易通 120包 每包50元,共計6,300元 590 111年5月17日 育盛 250包 每包50元,共計12,500元 591 111年5月18日 歐鈦科技 200包 每包50元,共計10,000元 592 111年5月18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93 111年5月19日 建德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94 111年5月26日 柄旭生物科技 50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0元 595 111年5月30日 昱鑫生技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96 111年6月1日 良友牙科器材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97 111年6月1日 幸福醫療器材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598 111年6月1日 牙易通 500包 每包50元,共計26,250元 599 111年6月2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600 111年6月6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601 111年6月6日 王文聰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602 111年6月8日 王文聰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603 111年6月13日 丁于倩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604 111年6月15日 兆晶有限公司 250包 每包50元,共計12,500元 605 111年6月17日 牙易通 500包 每包50元,共計26,250元 606 111年6月17日 承威生物科技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607 111年6月21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625元 608 111年6月22日 建德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609 111年6月23日 陳昇國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610 111年6月24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611 111年6月29日 小中興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612 111年7月1日 幸福醫療器材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613 111年7月6日 王文聰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614 111年7月8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615 111年7月12日 興旺牙科器材 250包 每包50元,共計12,500元 616 111年7月13日 順瑞牙科器材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617 111年7月15日 王齒科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618 111年7月18日 丁于倩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619 111年7月18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625元 620 111年7月18日 明冠器材 200包 每包50元,共計10,000元 621 111年7月19日 傑安-台中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622 111年7月20日 逸鑫醫材 1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元 623 111年7月26日 林貝香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624 111年7月28日 丹特威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625 111年7月28日 牙易通 500包 每包50元,共計26,250元 626 111年7月29日 傑勝牙科器材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627 111年7月29日 陳昇國 5包 每包50元,共計250元 628 111年8月2日 丁于倩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629 111年8月2日 幸福醫療器材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630 111年8月3日 興旺牙科器材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631 111年8月4日 歐鈦科技 350包 每包50元,共計17,500元 632 111年8月4日 良友牙科器材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633 111年8月5日 上遠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634 111年8月5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合計 9,209,695元 【附表三】扣押物品 ㈠搜索地點:臺中市○○區○○區○路00巷0弄00號 編號 品名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說明 1-1 出貨單 1箱 佳顥公司 僅屬證據資料,故不予宣告沒收。 1-2 中泰公司買賣合約書 1張 1-3 中泰公司進貨資 1件 1-4 善德公司滅菌資料 1件 1-5 長暙公司對帳單 1件 1-6 佳顥公司產品目錄表 1件 1-7 客戶銷貨資料總表(手術衣) 1件 1-8 長暙公司訂貨單 1件 1-9 庫存表 1張 1-10 寶島公司資料 1件 1-11 宏國公司資料 1件 1-12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戶名:董姿吟) 1本 董姿吟 非本案被告所有,且非屬違禁物,故不予宣告沒收。 1-13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戶名:路德豐公司) 1本 路德豐公司 與本案無關,故不予宣告沒收。 1-14 IPHONE X(含SIM卡 ) 1支 賴宏齊 與本案無關,故不予宣告沒收。 1-15 IPHONE 12 PRO(含SIM卡) 1支 賴建佑 為供被告賴建佑於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予宣告沒收。 1-16 ACER電腦主機(含電源線) 1臺 佳顥公司 為供被告佳顥公司於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予宣告沒收。 ㈡搜索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巷0○0號 編號 品名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說明 2-1 佳顥滅菌組合包(45G) 1箱 賴建佑 為本案犯罪所生之物,應予宣告沒收。 2-2 佳顥滅菌組合包(35G) 1箱 賴建佑 2-3 醫師頭套 1箱 賴建佑 與本案無關,故不予宣告沒收。 2-4 進口防護衣(45G) 1箱 賴建佑 為本案犯罪所生之物,應予宣告沒收。 2-5 進口防護衣(35G) 1箱 賴建佑 2-6 標籤紙(醫療用衣物35G) 28張 賴建佑 2-7 標籤紙(醫療用衣物42G) 20張 賴建佑 2-8 標籤紙(醫療用衣物)(未標示日期) 83張 賴建佑 2-9 醫療用衣物 9件 賴建佑 2-10 手術準備包滅菌袋 1袋 賴建佑 2-11 醫療椅套 1箱 賴建佑 與本案無關,故不予宣告沒收。 2-12 佳顥滅菌組合包(45G) 105箱 賴建佑 為本案犯罪所生之物,應予宣告沒收。 2-13 佳顥滅菌組合包(35G) 61箱 賴建佑 2-14 醫師頭套 77箱 賴建佑 與本案無關,故不予宣告沒收。 2-15 進口防護衣(45G) 241箱 賴建佑 為本案犯罪所生之物,應予宣告沒收。 2-16 進口防護衣(35G) 181箱 賴建佑 2-17 手術準備包滅菌袋 12,716袋 賴建佑 2-18 醫療椅套 65箱 賴建佑 與本案無關,故不予宣告沒收。 ㈢搜索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10樓 編號 品項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說明 3-1 臺灣企銀存摺 (帳號:00000000000號) 5本 佳顥公司 為供被告佳顥公司於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予宣告沒收。 3-2 中國信託存摺 (帳號:000000000000號) 1本 佳顥公司 與本案無關,故不予宣告沒收。 3-3 臺中銀行存摺 (帳號:000000000000號) 1本 佳顥公司 與本案無關,故不予宣告沒收。 3-4 電腦主機 1臺 賴宏齊 與本案無關,故不予宣告沒收。 ㈣搜索地點:臺中市○○區○○街000號1樓 編號 品項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說明 4-1 樺豐出版社向路德豐公司請款明細 1件 許樺芸 非本案被告所有,且非屬違禁物,故不予宣告沒收。 4-2 樺豐出版社電腦拷貝光碟(請款明細及標籤) 1片 許樺芸 ㈤搜索地點:臺中市○○區○○路00○00號 編號 品項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說明 5-1 長暙公司與路德豐公司交易紀錄光碟片 1份 張秋霖 僅屬證據資料,故不予宣告沒收。 5-2 路德豐公司對帳單 1件 張秋霖 5-3 「佳顥滅菌手術衣包」包裝袋 1個 張秋霖 為本案犯罪所生之物,應予宣告沒收。 5-4 手術衣包裝袋出貨單 1件 張秋霖 僅屬證據資料,故不予宣告沒收。   ㈥搜索地點:雲林縣○○鄉○○路00號 編號 品項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說明 6-1 善德公司銷貨確認單等資料 1份 蘇榮寶 非本案被告所有,且非屬違禁物,故不予宣告沒收。

2025-03-19

TCHM-114-上易-63-20250319-1

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醫療器材管理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36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佳顥生醫有限公司 上訴人 即 被告兼代表人 賴宏齊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榮輝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路德豐國際有限公司 上訴人 即 被告兼代表人 賴建佑 上列上訴人等即被告等因醫療器材管理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93號、113年度易字第158號中華民國11 3年7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及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5098號、112年度偵字第5502、12209、5981 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賴建佑與賴宏齊為父子。賴建佑為路德豐國際有限公司(下 稱路德豐公司)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賴宏齊則為佳顥生醫 有限公司(下稱佳顥公司)代表人,依照賴建佑指示,負責 處理匯款、進口報關、載運貨品等工作。路德豐公司以批發 、零售、製造醫療器材為營業項目,於民國107年1月24日申 請停業獲准,上開營業項目於107至109年間陸續由佳顥公司 承接。路德豐公司、佳顥公司均未申請「I.4040醫療用衣物 」、「I.0006醫用防護衣」查驗登記,亦未向行政院衛生福 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衛福部食藥署)申請「輸入醫療 器材自用原料」許可,依法不得輸入醫療用衣物、醫療用防 護衣或手術衣等醫療器材。賴建佑、賴宏齊明知上情,亦知 悉衛福部食藥署核准之「佳顥滅菌組合包」(核准字號:衛 部醫器製字第6934號醫療器材許可證)仿單內容,「佳顥滅 菌組合包」應由長暙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0000 號,下稱長暙公司)製造,且其中產品型號「G-001滅菌牙 科組合包」不得放入手術衣作為內容物,惟其等為圖牟利, 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賴建佑、賴宏齊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販賣未經核 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冒用他人合法醫療器材名稱與標籤、 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109年8月1日起 至同年12月31日止,向大陸武漢地區「仙桃市中泰防護用品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原名:仙桃漢克防護用品責任有限公司 ,下稱中泰公司)」購入數量不詳大陸地區製造之「不織布 工作圍裙(non-woven working apron)」輸入臺灣。待上 開「不織布工作圍裙」運抵臺灣並申報進口後,賴建佑、賴 宏齊未經「寶島衛材有限公司」(址設彰化縣○○鄉○○路0段0 00號,下稱寶島公司)授權,冒用寶島公司之名義及許可證 字號,先向不知情之樺豐出版社(又名正光印刷)訂購載有 「製造廠:寶島衛材有限公司」、「衛署醫器製壹字第0045 55號」等文字之標籤貼紙。續由賴建佑、賴宏齊指示不知情 之路德豐公司員工,在中泰公司輸入、已有完整外包裝之「 不織布工作圍裙」上,黏貼上開偽造標籤貼紙(即俗稱「貼 標」),表彰上開「不織布工作圍裙」為寶島公司製造之合 法醫療用衣物,並由路德豐公司銷售而行使之。嗣賴建佑、 賴宏齊接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向如附表一所示之人佯 稱上開手術衣均為寶島公司製造之合法醫療用衣物等語,致 使各購買人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而分別購買如附表一 所示數量之手術衣,並將如附表一所示價金交予路德豐公司 ,使路德豐公司獲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不法利益共計新臺幣( 下同)790萬3150元,並足生損害於附表一所示購買者、不 特定消費者對上開醫療用衣物使用之安全性、寶島公司之權 益及衛福部對於醫療器材管理之正確性。  ㈡緣長暙公司於109年9月11日,取得衛福部食藥署核准之「衛 部醫器製字第006919號」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而得以製造 「長暙滅菌組合包」。佳顥公司遂於同年11月29日依當時藥 事法第40條、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18條(已於111 年3月16日廢止)規定,檢附「長暙滅菌組合包」仿單、委 託製造合約書等相關資料,據以向衛福部食藥署申請「國產 醫療器材同一產品不同品名(又稱一物多品)」之查驗登記 ,以委託長暙公司製造內容物與「長暙滅菌組合包」相同之 「佳顥滅菌組合包」方式,取得衛福部食藥署核准之「衛部 醫器製字第006934號」醫療器材許可證。賴建佑、賴宏齊即 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販賣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 器材、冒用本人合法醫療器材名稱、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1年8月8日為警查獲時止(冒用本人合 法醫療器材名稱之期間為110年5月1日起至111年8月8日為警 查獲時止),向大陸地區中泰公司購入數量不詳大陸地區製 造之「不織布工作圍裙」並輸入臺灣。待上開「不織布工作 圍裙」運抵臺灣後,賴建佑、賴宏齊先向長暙公司購入載有 「佳顥滅菌組合包」、「型號:滅菌牙科組合包-手術衣45g 、滅菌牙科組合包-手術衣35g」、「佳顥生醫有限公司委託 長暙有限公司製造」等文字之紙塑袋(長暙公司代表人張秋 霖、業務人員張芳銘幫助冒用本人合法醫療器材名稱、幫助 詐欺取財部分,另經原審判決,未據上訴而告確定),再指 示不知情之佳顥公司員工,將從中泰公司輸入之上開不織布 工作圍裙,裝入上開紙塑袋內,加以封緘、裝箱,運送至不 知情之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善德公司,址設臺 中市○區○○路0○00號10樓之1)進行滅菌程序。嗣賴宏齊、賴 建佑接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向如附表二所示之人佯稱 上開手術衣符合前述「佳顥滅菌組合包」許可文件內容等語 ,致使各購買人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而分別購買如附 表二所示數量之手術衣,並將如附表二所示價金合計920萬9 ,695元交予賴建佑實際收受。  二、案經彰化縣衛生局函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 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核轉暨寶島公司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壹、審理範圍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 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 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該條第2項所稱「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 不以在主文內諭知者為限,即第一審判決就有關係之部分於 理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諭知者,亦屬之。 原審判決後,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佳顥公司兼代表人 賴宏齊、路德豐公司兼代表人賴建佑就原判決有罪部分提起 上訴(上訴範圍詳下述),檢察官並未提起上訴,是被告賴 宏齊、賴建佑經原審於理由中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非本院 審理範圍,合先敘明。 二、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 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若當事人明示僅針對量刑 部分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犯罪事實、罪名部分,自非 第二審之審查範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13號判決 意旨參照)。第二審針對僅就科刑為一部分上訴之案件,祇 須就當事人明示提起上訴之該部分踐行調查證據及辯論之程 序,然後於判決內將聲明上訴之範圍(即上訴審理範圍)記 載明確,以為判決之依據即足,毋庸將不在其審判範圍之罪 (犯罪事實、證據取捨及論罪等)部分贅加記載,亦無須將 第一審判決書作為其裁判之附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 第262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佳顥公司、賴建佑兼路 德豐公司代表人提起上訴,明示僅就原判決刑之部分提起上 訴(見本院卷第171、173、175頁),故依前揭規定,本院 應僅就原判決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並以原判決所認定之 犯罪事實及論斷之罪名,作為審認量刑是否妥適之判斷基礎 。至於本案關於上開被告之犯罪事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 證據及理由、所犯罪名,均詳如第一審判決書之記載。 貳、被告賴宏齊上訴部分 一、認定被告賴宏齊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事實欄一、㈠部分   訊據被告賴宏齊固坦承其於路德豐公司擔任特別助理,並依 照賴建佑指示處理匯款、載運貨品、報關事宜等情,惟矢口 否認有何販賣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冒用他人合法醫 療器材名稱與標籤、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犯行,辯 稱:其對於路德豐公司使用寶島公司名稱及標籤販賣手術衣 之事並不知情,上述事宜均由其父即賴建佑負責處理,不能 以其等為父子關係即遽認其知情等語。經查:  ⒈上揭醫療用衣物係由大陸地區中泰公司輸入進口,並冒用偽 造之寶島公司標籤,以路德豐公司名義對外銷售獲利之事實 ,業經被告賴建佑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供認在卷(見原審訴 593卷二第114至115、120頁、本院上訴字卷第133至134頁) ,核與證人即寶島公司負責人劉阿葉、路德豐公司員工陳淑 惠、蕭雅閔、董姿吟、樺豐出版社負責人許樺芸、購買者宏 基醫療器材行業務黃孟堯、漾潔牙醫診所助理謝羽堤、尊昊 股份有限公司護理長許雅婷、宏國醫療儀器有限公司行政人 員邱美秀、松荃衛生材料有限公司總經理陳由賢、興旺牙科 器材有限公司行政人員楊玉龍、詹成晚牙醫診所助理萬珍儀 於警詢或偵訊時陳述情節相符(見偵35098卷一第39至41、5 5至57、71至73、109至112、183至184、185至186、539至54 4頁,偵35098卷二第827至832、867至879、873至875、913 至916、1041至1044、1047至1050、1307至1312、1341至134 4、1393至1396、2357至2358頁,偵35098卷三第2207至2212 、2235至2243、2255至2261、2287至2290、2299至2307頁) ,並有彰化縣政府110年1月19日府授衛藥字第1100020328號 函、冒用醫療療器材照片、寶島公司生產之醫療用衣物包裝 袋影本、衛署醫器製壹字第004555號許可證、寶島公司藥商 許可執照、宏基醫療器材行買賣資料、中泰公司介紹網頁資 料、進口商品明細、中泰公司產品外包裝照片、寶島公司授 權資料、衛福部食藥署許可證查詢資料、醫療器材分類分級 查詢資料、衛福部食藥署111年6月7日FDA器字第111013936 號函、中泰公司進貨資料、佳顥公司進貨憑單日報表、產品 別交易明細表、衛福部食藥署111年9月26日FDA器字第11100 23399號函、訂購標籤貼紙資料、樺豐出版社請款明細、衛 福部食藥署112年1月19日FDA器字第1110034528號函、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111年9月19日數位採證報告暨被告賴 建佑手機內容擷圖、宏基醫療器材行、佳顥公司變更登記相 關資料、路德豐公司變更登記及停業登記相關資料、樺豐出 版社登記資料在卷可稽(見偵35098卷一第17至19、21、65 、67、123、125、129至131、133至134、141、143、145、1 47、149、151、195至205、261至268、329至333、337至341 、393至405、763至771頁,偵35908卷二第1143至1159、115 7至1159、1165至1191、1225至1245、1741至1755、2365至2 366頁,偵35908卷三第2449至2453、2455至2469、2471至24 77頁,他327卷第3至4頁,數採130卷第3至515頁,偵59815 卷第15至17頁、原審訴593卷一第355至356頁),另有扣案 如附表三編號2-4至2-9、2-15至2-17所示之物可資佐證,堪 信屬實。  ⒉被告賴宏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並舉證人陳淑惠、蕭雅閔均 證述賴建佑為實際負責人,賴宏齊僅在貨櫃進來報關時才到 公司等語為證(見偵35098卷二第2675、1883頁)。惟:  ⑴被告賴宏齊於路德豐公司擔任特別助理,並依照被告賴建佑 指示處理匯款、報關及載運貨物事宜,並為佳顥公司登記負 責人等情,為被告賴宏齊所是認(見原審112訴593卷一第30 7頁、卷二第67頁),且與證人即同案被告賴建佑、證人即 路德豐公司員工蕭雅閔於警詢、偵訊時陳述之情節相符(見 偵35098卷一第410至412、559頁,偵35098卷二第830頁)。  ⑵前揭證人陳淑惠及蕭雅閔亦均一致證述路德豐公司與佳顥公 司係名稱不同之前後公司等語,而本案由大陸地區中泰公司 進口之醫療用衣物,係由佳顥公司簽訂採購契約、以「工作 用不織布圍裙」名義輸入進口並報關,有佳顥公司108年1月 1日至111年8月29日申報進出口貨物紀錄資料(見偵35098卷 一第357頁、偵35098卷二第1203、1205頁)、財政部關務署 111年8月31日台關業字第1111021604號函暨檢附佳顥公司進 口報關資料加密光碟(偵35098卷二第1033頁)、保安警察 第三總隊海運進口貨櫃落地檢查(109年8月4日、9月7日) 申請表及進口報單資料(偵35098卷一第367至369頁)在卷 可稽,被告賴宏齊亦坦承該採購契約係由其簽約等語(見偵 35098卷第476、547頁、本院上訴字卷第290頁)。  ⑶再由被告賴建佑扣案手機內容顯示,被告賴宏齊確有與中泰 公司微信暱稱「昌昌」之業務人員聯繫訂購醫療用品,該中 泰公司「昌昌」並有回覆「賴特助」(按:指被告賴宏齊) 之事實,有扣案手機數位採證資料可參(見數採130卷第139 頁)。  ⑷基上,被告賴宏齊既任職於路德豐公司擔任特別助理,亦為 佳顥公司登記代表人,負責處理本案醫療用衣物採購契約簽 訂及進口報關事宜,且路德豐公司自107年間申請停業後, 其公司業務即陸續由佳顥公司承接,堪認被告賴宏齊確與被 告賴建佑共同參與路德豐公司及佳顥公司之經營,對於本案 路德豐公司經銷之醫療用衣物,實際係由大陸地區輸入進口 ,並非寶島公司製造之情形,自難諉為不知。  ⒊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 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 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 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間,非僅 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 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不 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 之,且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 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517號判決意旨 參照)。經查,被告賴宏齊既與被告賴建佑共同參與路德豐 公司、佳顥公司之經營,已如前述,且被告賴宏齊為被告賴 建佑之子,彼此間具有相當信任關係,且賴宏齊自陳退伍後 即任職於路德豐公司(見偵35098卷一第547頁),期間非短 ,分工負責醫療用衣物進口報關、貨物載運事宜,堪認被告 賴宏齊亦為路德豐公司、佳顥公司之核心成員,被告賴建佑 、賴宏齊相互利用彼此部分行為,以完成犯罪目的,縱使被 告賴宏齊對於賴建佑之整體犯行未必有細節性之認識,仍應 就全部之犯罪事實,令負共同正犯之責,故被告賴宏齊上開 所辯,不足採信。  ㈡前揭事實欄一、㈡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賴宏齊於原審及本院 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原審訴593卷二第117至119頁),核 與證人即佳顥公司員工陳淑惠、蕭雅閔、董姿吟、林楷㛓、 長暙公司會計人員楊月眉、善德公司滅菌主任吳志成、購買 者宏基醫療器材行業務黃孟堯、宏國醫療儀器有限公司行政 人員邱美秀、松荃衛生材料有限公司總經理陳由賢、臺灣牙 易通公司專員吳佩陵、詹成晚牙醫診所助理萬珍儀於警詢或 偵訊時陳述情節相符(見偵35098卷二第539至544、739至74 3、827至832、867至869、1041至1044、1307至1312、1341 至1344、1347至1350、1393至1396、2357至2358頁,偵3509 8卷三第1775至1778、2207至2212、2235至2243、2255至226 1、2267至2273、2299至2307頁),並有中泰公司介紹網頁 資料、進口商品明細、衛福部食藥署許可證查詢資料、醫療 器材分類分級查詢資料、衛福部食藥署111年6月7日FDA器字 第111013936號函、中泰公司進貨資料、佳顥公司進貨憑單 日報表、產品別交易明細表、善德公司滅菌資料、紙塑袋訂 貨單及進貨憑單、衛福部食藥署111年9月26日FDA器字第111 0023399號函、佳顥滅菌組合包申請文件資料、長暙公司、 佳顥公司藥商許可執照、委託製造合約書、長暙公司說明函 、長暙滅菌組合包許可證、長暙滅菌組合包、佳顥滅菌組合 包醫療器材仿單標籤黏貼表、被告張芳銘、賴建佑間通訊軟 體LINE對話紀錄、長暙公司對帳單、衛福部食藥署112年1月 19日FDA器字第1110034528號函、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 官111年9月19日數位採證報告暨被告賴建佑手機內容擷圖、 宏基醫療器材行、佳顥公司工商登記資料在卷可稽(見偵35 098卷一第129至131、133至134、141、413、261至268、329 至333、337至341、393至405、763至771頁,偵35908卷二第 1057至1128、1129至1139、1143至1153、1157至1159、1165 至1191、1259至1262、1263、1264、1266、1267、1268、12 70至1278、1288至1299、1525至1535、1567至1605頁,偵35 098卷三第2365至2366頁,數採130卷第3至515頁),足認上 開被告賴宏齊之自白與上開事證相符,堪以採信。  ㈢另依卷內現存證據,並無證據證明參與詐欺如附表一、二所 示被害人之詐欺正犯除被告賴宏齊、賴建佑外,另有第三人 ,故依罪疑唯輕及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僅得認定被告賴宏 齊就事實欄一㈠、㈡部分均係構成普通詐欺取財犯行,附此敘 明。  ㈣綜上所述,被告賴宏齊就事實欄一、㈠部分所辯,與客觀事證 不符,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就事實欄一、㈡部分之自 白則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賴宏齊上 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  ㈠適用法律之新舊法比較說明  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賴宏齊、賴建佑、路德豐公司行為 後,法律有變更,其比較結果如下所示:  ⑴醫療器材管理法經總統於109年1月15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900 004021號令制定公布,由行政院於110年2月17日院臺衛字第 1100001220號令發布自110年5月1日施行生效。該法制定目 的係將醫療器材管理由藥事法中抽離,以健全醫療器材管理 制度,故醫療器材管理法第83條規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 ,醫療器材之管理,應適用本法之規定,藥事法有關醫療器 材之規定,不再適用。」可見醫療器材管理法與藥事法為新 舊法關係,其中:①藥事法第84條第1、2項規定:「未經核 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 、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 前項規定處罰之。」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第1、2項則規定 :「意圖販賣、供應而違反第25條第1項規定,未經核准擅 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或違反第25條第2項規定,應辦理 查驗登記而以登錄方式為之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 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 列者,亦同。」。是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62條第1、2項有選科拘役、罰金刑之空間,較藥事法第84 條第1、2項無從選科其他主刑為輕,應以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62條第1、2項之規定較有利於上開被告。②藥事法第4條規定 :「本法所稱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藥事法第86條 第1、2項規定:「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 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 下罰金。明知為前項之藥物而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 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2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醫療 器材管理法第61條第1、2項則規定:「擅用或冒用本人或他 人合法醫療器材之名稱、說明書或標籤者,處5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 項之醫療器材而輸入、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轉 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然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1 條僅增列「冒用本人合法醫療器材之名稱、說明書或標籤」 部分作為處罰事由,對於被告賴宏齊、賴建佑、路德豐公司 就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犯「冒用他人合法醫療器材之名稱與 標籤」事由並無影響,且法定刑度亦未修正,自無須為新舊 法比較,而逕行適用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1條第1、2項規定論 處。  ⑵另按犯罪之行為,有一經著手,即已完成者,例如學理上所稱之即成犯;亦有著手之後,尚待發生結果,為不同之評價者,例如加重結果犯、結果犯;而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吸收犯、結合犯、連續犯、牽連犯、想像競合犯等分類,前五種為實質上一罪,後三者屬裁判上一罪,因均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2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第5119號判決要旨參照)。被告賴宏齊、賴建佑、佳顥公司就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犯販賣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製造醫療器材罪,屬實質上一罪之接續犯,且其行為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1年8月8日為警查獲時止,則本案接續犯之行為終了日為111年8月8日,已屬新法實施期間,無新舊法比較適用,應逕適用新法。  ⒉按醫療器材管理法所稱醫療器材,指儀器、器械、用具、物 質、軟體、體外診斷試劑及其相關物品,其設計及使用係以 藥理、免疫、代謝或化學以外之方法作用於人體,而達成下 列主要功能之一者:診斷、治療、緩解或直接預防人類疾 病。調節或改善人體結構及機能。調節生育。前項醫療器 材之分類、風險分級、品項、判定原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醫療器材管理法第3條第1、2項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製造、輸入醫療器材,應向中央主管機 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為之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5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本案 如事實欄一、㈠、㈡所示醫療用衣物均屬醫療器材,有衛福部 食藥署112年1月19日FDA器字第1110034528號函1份在卷可佐 (見偵卷第35098卷三第2365至2366頁),惟路德豐公司、 佳顥公司均無申請「醫療用衣物」或「醫療用防護衣」之查 驗登記資料,亦未申請輸入醫療器材自用原料之紀錄等情, 有衛福部食藥署111年9月26日FDA器字第1110023399號函、 申請許可證核定情形表在卷可佐(見偵35098卷第1157至116 3頁),依法不得輸入醫療用衣物、醫療用防護衣或手術衣 等醫療器材,然被告賴宏齊及同案被告賴建佑、佳顥公司仍 於事實欄一、㈠、㈡自大陸地區中泰公司輸入醫療用衣物,並 販賣予如附表一、二所示購買者,其所為顯構成販賣未經核 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犯行。  ⒊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文書,以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該文書為要件之一,行為人基於他人之授權委託,在授權範圍內即有權代表本人製作本人名義文書,而不成立該條之罪,惟若逾越授權範圍之行為,即不得以曾經授權而免責(最高法院 105年度台上字第2915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賴宏齊、賴建佑委由不知情之樺豐出版社製作之上開偽造標籤貼紙,均載明該等手術衣係由寶島公司製造之醫療用衣物等文字,經判讀,可據以辨識商品之製造商及品質,依習慣或特約,足以表示其用意之證明,依上開規定,應屬刑法規定之準私文書無疑。而寶島公司並未授權路德豐公司自大陸地區輸入手術衣販售,被告賴宏齊、賴建佑卻擅自將載有上開虛偽不實事項之標籤貼紙黏貼於自大陸地區輸入之手術衣包裝袋上,並佯裝為在寶島公司生產之醫療用衣物對外行使,依上說明,自該當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構成要件,並足生損害於附表一所示購買者及不特定消費者對上開醫療器材使用之安全性、寶島公司之聲譽與衛福部對醫療器材管理之正確性。  ㈡核被告賴宏齊就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1 條第1項冒用他人合法醫療器材名稱與標籤罪、醫療器材管 理法第62條第2項販賣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罪、刑法 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 欺取財罪;就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1 條第1項冒用本人合法醫療器材名稱罪、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 2條第2項販賣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罪、刑法第339條 第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賴宏齊意圖販賣未經核准擅自輸入 醫療器材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販賣冒用他人或本人合法醫療器材名稱 與標籤之低度行為,為冒用他人或本人合法醫療器材名稱與 標籤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公訴意旨雖未論及被告賴宏齊犯詐欺取財部分,惟此部分各 與上開被告犯冒用他人合法醫療器材名稱與標籤罪、販賣未 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部分,屬 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詳如後述),為起訴效力所 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且原審及本院均已告知上開被告此 部分罪名(見原審訴593卷二第63、64頁、本院上訴字卷132 、220頁),對上開被告之刑事辯護防禦權並不生不利影響 ,附此敘明。  ㈣另按刑法第220條並非罪刑之規定,僅係闡述在紙上或物品上 之文字、符號,如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 ,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 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於觸犯刑 法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應以文書論,即學理上所 謂之準文書。惟偽造或變造準文書時,仍依其文書之性質適 用各該有罪刑規定之法條論罪科刑(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 字第11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公訴意旨雖未論及被告賴宏 齊、賴建佑指示不知情之樺豐出版社製作之標籤貼紙,性質 上屬準私文書,而未援引刑法第220條第2項之規定,然依照 上開說明,刑法第220條並非罪刑之規定,故無庸變更起訴 法條,附此敘明。  ㈤正犯之說明  ⒈被告賴宏齊就事實欄一、㈠部分,利用不知情之樺豐出版社員 工製作上開虛偽標記手術衣製造商、品質之標籤貼紙及利用 不知情之路德豐公司員工張貼上開標籤貼紙於手術衣包裝上 ;就事實欄一、㈡部分,利用不知情之佳顥公司員工包裝手 術衣及利用不知情之善德公司進行滅菌,以遂行上開犯行, 均為間接正犯。  ⒉被告賴宏齊、同案被告賴建佑就事實欄一、㈠、㈡所示犯行, 均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 同正犯。  ㈥罪數之說明  ⒈被告賴宏齊就事實欄一、㈠、㈡所示犯行,在自然意義上雖非 完全一致,然行為間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 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罪之想像競合犯,是被告賴宏齊就 事實欄一、㈠所示犯行,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 斷;就事實欄一㈡所示犯行,從一重論以冒用本人合法醫療 器材名稱罪處斷。  ⒉被告賴宏齊就事實欄一、㈠、㈡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冒用本 人合法醫療器材名稱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被告賴宏齊上訴猶否認事實欄一、㈠之犯行,指摘原判決不當 。惟證據之取捨及證據證明力如何,均屬事實審法院得自由 裁量、判斷之職權,苟其此項裁量、判斷,並不悖乎通常一 般之人日常生活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且於判決內論敘其 何以作此判斷之心證理由者,即不得任意指摘其為違法。原 判決參酌卷內各項供述、非供述證據相互勾稽,而為綜合判 斷、取捨,據此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並於理由欄內詳為說明 判斷依據與心證,且經本院就被告賴宏齊辯解不足採信之理 由另補充論述如前,被告賴宏齊上訴意旨猶憑前詞否認犯罪 ,要係對原判決已說明事項及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 使,持憑己見而為不同之評價,任意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 可採。  ㈡次按量刑之輕重,屬於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一切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輕重失衡情形,不得遽指為不當或違法。查原判決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賴宏齊行為時正值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屬我國全體國民及國際社會高度關注之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為防止該疾病之流行,維護全體國民健康,政府及民眾均付出相當之精力共同防疫,故國人對防疫物資之需求大增,其與其父賴建佑為牟私利,未經核准擅自大陸武漢地區輸入品質不明之醫療用衣物,並以前述方式冒用他人或本人合法醫療器材名稱,詐欺如附表一、二所示購買者而販售之,因此獲取不法利益,並足生損害於各購買者及不特定消費者對上開醫療用衣物使用之安全性,所為均應予以非難,又考量被告賴宏齊坦承部份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賴宏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販售醫療用衣物之數量、價格及規模,暨被告賴宏齊於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原審訴字卷二第122頁、本院上訴字卷第29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各1年2月,並審酌被告賴宏齊所犯2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及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經整體評價後,就被告賴宏齊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暨說明:被告賴宏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憑,審酌被告賴宏齊就本案犯行造成之損害固然非輕,且就事實欄一、㈠部分仍否認犯行,然其於本案犯罪分工多聽從其父賴建佑之指示,屬次要角色,因一時失慮,致觸犯本案罪刑,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4款規定,予以附條件之緩刑宣告。經核原審所為量刑既未逾越法定刑度,所定應執行刑亦未濫用裁量權限,與被告賴宏齊之罪責相當,並無量刑失衡顯然過重情形。  ㈢另就沒收部分,原判決業已說明: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1、2- 2、2-4至2-10、2-12、2-13、2-15至2-17所示之物,均為被 告賴建佑實際支配管領,且為本案犯罪所生之物,附表三編 號1-15所示之手機,為被告賴建佑所有,供本案犯罪聯繫之 用,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6所示電腦、編號3-1所示存摺, 為被告佳顥公司所有,爰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 定,於上開各該被告項下宣告宣告沒收;事實欄一㈠、㈡所示 之犯罪不法所得,則分別為路德豐公司及被告賴建佑取得, 亦分別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各該被 告項下宣告沒收追徵,因非被告賴宏齊所管領支配之物或實 際取得之不法利得,均未對被告賴宏齊宣告沒收、追徵,核 無不合。  ㈣從而,被告賴宏齊提起本件上訴,無非係就原審證據取捨及 量刑之適法職權行使,反覆爭執,並未再有其他舉證為憑, 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參、被告佳顥公司、賴建佑、路德豐公司上訴部分 一、上開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賴建佑、路德豐公司、佳顥公 司於原審時均已坦承犯行,節省司法資源,且賴建佑同時為 佳顥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佳顥公司之滅菌組合包係因長暙公 司人力不足,為便宜行事,始由長暙公司提供紙塑袋與佳顥 公司自行包裝後,另委託善德公司進行滅菌程序,並未以衛 生條件不佳之醫療器材對外販售,實際亦未造成公共衛生安 全之危害,原審對被告佳顥公司、路德豐公司所量處之罰金 刑、對被告賴建佑之量刑實嫌過重等語。 二、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 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 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 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斟酌至當。而刑之量定,乃法 律賦予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倘於科刑時,已以行為人之責 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 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亦無顯然違 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者,自不能任意指為違法(最 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42號判決參照)。查原判決以卷 內量刑調查資料,依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為量刑之準 據,就被告賴建佑、路德豐公司、佳顥公司之量刑詳為審酌 並敘明理由(原判決理由欄三、㈥),所為量刑未逾越法定 刑度;又依刑法第51條第5款限制加重原則,暨各該犯罪合 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情狀,定 被告賴建佑之應執行刑;復審酌被告賴建佑前於103年間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03年度中簡字第817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3年11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審酌其犯後坦 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4款 規定,予以附條件之緩刑宣告。經核原審就被告佳顥公司、 賴建佑、路德豐公司之量刑裁量,並無偏執一端或有違反罪 刑相當原則、平等原則或比例原則而失出失入之處,且就定 執行刑部分已給予被告賴建佑相當之折抵,並諭知緩刑,已 甚寬厚,與上開被告等之罪責相當,難謂有何量刑失衡或顯 然過重之情形。綜上所述,被告佳顥公司、賴建佑、路德豐 公司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為無理由,均應予 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芝瑋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林蓉蓉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胡宜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賴宏齊、賴建佑得上訴,被告路德豐公司、佳顥公司不得上 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1條 擅用或冒用本人或他人合法醫療器材之名稱、說明書或標籤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輸入、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 意圖販賣、供應而違反第25條第1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 輸入醫療器材,或違反第25條第2項規定,應辦理查驗登記而以 登錄方式為之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轉讓 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亦同。 【附表一】:(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時間 購買者 購買數量 每盒單價與購買者交付價金總額(含稅) 1 109年8月10日 宏國醫療儀器 8,400包 每包80元,共計672,000元 2 109年8月10日 松荃 1,0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0元 3 109年8月11日 許蕙蘭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4 109年8月11日 興旺牙科器材 1,850包 每包80元,共計148,000元 5 109年10月16日 宏國醫療儀器 8,400包 每包80元,共計672,000元 6 109年10月16日 宏國醫療儀器 200包 每包80元,共計16,000元 7 109年10月19日 科穎國際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8 109年10月19日 兆晶有限公司 750包 每包80元,共計60,000元 9 109年10月19日 皇琪 50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0元 10 109年10月19日 根達衛生材料 1,500包 每包75元,共計112,500元 11 109年10月20日 上遠有限公司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2 109年10月20日 上遠有限公司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3 109年10月20日 松荃 2,000包 每包80元,共計160,000元 14 109年10月20日 盈通牙材儀器 50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0元 15 109年10月20日 利多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6 109年10月20日 中興-板橋 750包 每包80元,共計60,000元 17 109年10月20日 丼原國際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18 109年10月20日 科穎國際有限公司 200包 每包80元,共計16,000元 19 109年10月20日 傑安-台北 350包 每包80元,共計28,000元 20 109年10月20日 傑安-台中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21 109年10月20日 展煜實業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22 109年10月20日 天望泰(瑞信)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23 109年10月20日 陳玉珊 200包 每包80元,共計16,000元 24 109年10月20日 建德牙科材料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25 109年10月20日 世達醫療器材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26 109年10月20日 王舜玄 200包 每包80元,共計16,000元 27 109年10月20日 明揚醫療器材 300包 每包80元,共計24,000元 28 109年10月20日 吳俊穎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29 109年10月20日 崙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30 109年10月20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400元 31 109年10月20日 大享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32 109年10月20日 宏基醫療器材 300包 每包80元,共計24,000元 33 109年10月20日 明冠器材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34 109年10月20日 聖路加牙材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35 109年10月20日 喬斯頓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1,000元 36 109年10月20日 諾貝爾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37 109年10月20日 昱晨(鴻達) 500包 每包80元,共計42,000元 38 109年10月20日 英普連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39 109年10月20日 富祥牙科器材 1,50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0元 40 109年10月20日 博世 200包 每包80元,共計16,000元 41 109年10月20日 丹特威 50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0元 42 109年10月20日 傑安-台中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43 109年10月20日 凱達牙科材料 1,0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0元 44 109年10月20日 懋鑫牙科器材 1,0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0元 45 109年10月23日 誠維貿易有限公司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1,000元 46 109年10月26日 中興-花蓮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47 109年10月27日 富山牙材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48 109年10月27日 盈通牙材儀器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49 109年10月30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50 109年11月2日 宏國醫療儀器 2,50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0元 51 109年11月2日 傑安-台中 200包 每包80元,共計16,000元 52 109年11月4日 陳逸霖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53 109年11月4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54 109年11月9日 宏展牙材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55 109年11月10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56 109年11月10日 佳利行牙科器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57 109年11月10日 上遠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58 109年11月11日 匯峰(匯登) 200包 每包80元,共計16,000元 59 109年11月17日 天望泰(瑞信)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60 109年11月17日 東河醫療器材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61 109年11月18日 謝芮菁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62 109年11月18日 鼎昕實業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200元 63 109年11月20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64 109年11月23日 科穎國際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65 109年11月24日 宏國醫療儀器 1,0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0元 66 109年11月27日 丼原國際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67 109年12月1日 凱達牙科材料 150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0元 68 109年12月1日 明冠器材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69 109年12月1日 天望泰(瑞信)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70 109年12月2日 明揚醫療器材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71 109年12月2日 王舜玄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72 109年12月8日 拜肯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73 109年12月10日 許蕙蘭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74 109年12月10日 育盛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75 109年12月10日 劉凌峰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76 109年12月10日 亞成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77 109年12月14日 奇祈牙科材料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78 109年12月17日 龍菲生技有限公司 1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元 79 109年12月17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80 109年12月17日 葆林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81 109年12月21日 陳翰璋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82 109年12月21日 綸昌牙科器材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83 109年12月23日 宏展牙科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84 109年12月23日 綸昌牙科器材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85 109年12月23日 銘恩牙醫診所 50包 每包100元,共計5,000元 86 109年12月23日 謝芮菁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87 109年12月25日 王齒科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88 109年12月28日 威勝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89 109年12月30日 劉凌峰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90 109年12月31日 陳昇國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91 109年12月31日 陳昇國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92 109年12月31日 劉凌峰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93 109年8月7日 根達衛生材料 8,400包 每包80元,共計672,000元 94 109年8月10日 安生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95 109年8月10日 中興-板橋 900包 每包80元,共計72,000元 96 109年8月10日 懋鑫牙科器材 850包 每包80元,共計68,000元 97 109年8月10日 博世 300包 每包80元,共計24,000元 98 109年8月11日 利多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99 109年8月11日 丹特威 300包 每包80元,共計24,000元 100 109年8月11日 醫橋科技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400元 101 109年8月11日 宏展牙材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02 109年8月11日 國華-桃園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400元 103 109年8月11日 立安醫療器材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04 109年8月11日 德科維(國維)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400元 105 109年8月11日 鴻傑生醫有限公司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106 109年8月11日 林靜毅(華毅)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07 109年8月11日 昱晨(鴻達)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600元 108 109年8月11日 陳玉珊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109 109年8月11日 吳俊穎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110 109年8月11日 國華-台北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200元 111 109年8月11日 陳翰璋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112 109年8月11日 葆林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13 109年8月11日 旭海貿易 200包 每包80元,共計16,000元 114 109年8月11日 兆晶有限公司 400包 每包80元,共計32,000元 115 109年8月11日 眾醫-台北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400元 116 109年8月11日 盈通牙材儀器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17 109年8月11日 惠民 50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0元 118 109年8月11日 東河醫療器材 200包 每包80元,共計16,000元 119 109年8月11日 順瑞牙科器材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20 109年8月11日 皇琪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121 109年8月11日 聖路加牙材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22 109年8月11日 威勝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23 109年8月11日 眾醫-高雄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400元 124 109年8月11日 明冠器材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125 109年8月11日 宏基醫療器材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126 109年8月11日 承恩醫療 50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0元 127 109年8月11日 雄健牙材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28 109年8月11日 王齒科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29 109年8月11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200元 130 109年8月11日 王舜玄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131 109年8月11日 鴻傑生醫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132 109年8月12日 奧齒泰葉小姐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133 109年8月12日 鴻傑生醫有限公司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134 109年8月12日 懋鑫牙科器材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135 109年8月12日 幸福醫療器材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36 109年8月13日 丼原國際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37 109年9月13日 柄旭生物科技 300包 每包80元,共計24,000元 138 109年8月14日 懋鑫牙科器材 350包 每包80元,共計28,000元 139 109年9月14日 凱達牙科材料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40 109年9月14日 富祥牙科器材 400包 每包80元,共計32,000元 141 109年9月14日 奇祈牙科材料 300包 每包80元,共計24,000元 142 109年9月14日 明揚醫療器材 50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0元 143 109年9月1日 皇琪 5包 每包80元,共計400元 144 109年9月15日 丹特威 600包 每包80元,共計48,000元 145 109年9月15日 上遠有限公司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46 109年9月15日 宏展牙科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47 109年9月15日 兆晶有限公司 750包 每包80元,共計60,000元 148 109年9月15日 喬斯頓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1,000元 149 109年9月15日 醫橋科技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400元 150 109年9月15日 松荃 1,0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0元 151 109年9月15日 國華-台北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200元 152 109年9月15日 博世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153 109年9月15日 懋鑫牙科器材 1,400包 每包80元,共計112,000元 154 109年9月15日 興旺牙科器材 1,0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0元 155 109年9月15日 德昌牙醫 100包 每包100元,共計10,000元 156 109年9月15日 皇琪 350包 每包80元,共計28,000元 157 109年9月15日 丁于倩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58 109年9月15日 順瑞牙科器材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59 109年9月15日 寶喬儀器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160 109年9月15日 世達醫療器材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161 109年9月15日 明冠器材 300包 每包80元,共計24,000元 162 109年9月15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200元 163 109年9月15日 昱鑫生技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64 109年9月15日 奇祈牙科材料 50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0元 165 109年9月15日 慶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400元 166 109年9月15日 宏國醫療儀器 8,000包 每包80元,共計640,000元 167 109年9月15日 王舜玄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68 109年9月15日 崙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169 109年9月15日 王齒科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70 109年9月15日 牙買嘉醫材 50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0元 171 109年9月15日 宏基醫療器材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72 109年9月15日 昱晨(鴻達)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600元 173 109年9月15日 諾貝爾 250包 每包80元,共計20,000元 174 109年9月15日 陳翰璋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175 109年9月15日 陳翰璋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76 109年9月15日 育盛 50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0元 177 109年9月15日 根達衛生材料 7,500包 每包80元,共計562,500元 178 109年9月16日 中興-板橋 1,0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0元 179 109年9月16日 建德牙科材料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80 109年9月16日 旺財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81 109年9月16日 盈通牙材儀器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82 109年9月16日 銘恩牙醫診所 50包 每包100元,共計5,000元 183 109年9月17日 安生 50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0元 184 109年9月17日 傑安-台中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85 109年9月17日 博世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186 109年9月17日 博世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187 109年9月17日 傑安-台北 400包 每包80元,共計32,000元 188 109年9月17日 佳利行牙科器材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89 109年9月17日 利多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90 109年9月18日 富祥牙科器材 1,50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0元 191 109年9月23日 陳玉珊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192 109年10月6日 寶喬儀器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93 109年12月1日 林貝香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194 109年12月1日 昕業有限公司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195 109年12月9日 醫友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196 109年12月9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750元 197 109年12月9日 謝芮菁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198 109年12月10日 育盛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199 109年12月10日 松荃 1,250包 每包60元,共計75,000元 200 109年12月14日 劉凌峰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201 109年12月14日 謝芮菁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202 109年12月17日 劉凌峰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203 109年12月18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204 109年12月21日 劉凌峰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205 109年12月24日 興旺牙科器材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206 109年12月24日 育盛 1,250包 每包60元,共計75,000元 207 109年12月28日 陳昇國 50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0元 208 109年12月28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09 109年12月28日 陳逸霖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10 109年12月30日 謝芮菁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450元 211 109年12月30日 謝芮菁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450元 212 109年12月30日 謝芮菁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450元 213 109年12月30日 謝芮菁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450元 214 109年12月30日 謝芮菁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215 109年12月30日 謝芮菁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216 109年12月30日 謝芮菁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217 109年12月31日 興旺牙科器材 50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0元 合計(含稅) 7,903,150元 【附表二】:(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時間 購買者 購買數量 每盒單價與購買者交付價金總額(含稅) 1 110年1月13日 醫橋科技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8,375元 2 110年1月13日 牙買嘉醫材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3 110年1月19日 博世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4 110年1月25日 明冠器材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5 110年1月25日 劉凌峰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6 110年1月26日 宏展牙材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7 110年1月26日 亞成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8 110年1月26日 崙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9 110年1月26日 傑安-台北 350包 每包70元,共計24,500元 10 110年1月27日 宏國醫療儀器 2,50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0元 11 110年1月27日 葆林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12 110年1月27日 鴻傑生醫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13 110年1月28日 王舜玄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14 110年1月28日 東河醫療器材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15 110年1月28日 明冠器材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16 110年2月3日 全球-新竹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17 110年2月18日 立安醫療器材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18 110年2月23日 詹成晚 50包 每包70元,共計5,000元 19 110年3月4日 利多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20 110年3月12日 慶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1,025元 21 110年3月15日 中興-板橋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22 110年3月17日 博世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350元 23 110年3月19日 大享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24 110年3月19日 劉凌峰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25 110年3月26日 明冠器材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26 110年4月1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27 110年4月15日 利多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28 110年4月16日 博世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29 110年4月21日 上遠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30 110年4月22日 王齒科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31 110年4月23日 博世 200包 每包70元,共計14,000元 32 110年5月5日 皇琪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33 110年5月6日 宏展牙材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34 110年5月7日 大享牙科材料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35 110年5月10日 拜肯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36 110年5月12日 皇琪 60包 每包70元,共計4,200元 37 110年5月12日 博世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38 110年5月12日 傑安-台北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39 110年5月13日 上遠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40 110年5月13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41 110年5月17日 宏國醫療儀器 1,0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0元 42 110年5月24日 宏國醫療儀器 10,000包 每包48元,共計480,000元 43 110年5月25日 根達衛生材料 50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0元 44 110年5月25日 宏國醫療儀器 200包 每包48元,共計9,600元 45 110年5月26日 博世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46 110年5月26日 林靜毅(華毅) 100包 每包100元,共計10,000元 47 110年5月26日 昱晨(鴻達)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8,375元 48 110年5月26日 奇祈牙科材料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49 110年5月26日 中興-板橋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50 110年5月26日 許蕙蘭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51 110年5月27日 醫友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52 110年5月28日 宏國醫療儀器 5,00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00元 53 110年5月28日 陳翰璋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54 110年5月28日 陳逸霖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55 110年5月28日 東河醫療器材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56 110年5月28日 諾貝爾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57 110年6月1日 利多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58 110年6月1日 皇琪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59 110年6月1日 中興-板橋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60 110年6月1日 博世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61 110年6月1日 明冠器材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62 110年6月1日 奇祈牙科材料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63 110年6月1日 東河醫療器材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64 110年6月1日 科穎國際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65 110年6月1日 鴻傑生醫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66 110年6月1日 牙易通 50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0元 67 110年6月1日 冠京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350元 68 110年6月1日 陳逸霖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69 110年6月1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70 110年6月1日 謝芮菁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71 110年6月1日 綸昌牙科器材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72 110年6月1日 根達衛生材料 50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0元 73 110年6月1日 全成國際藥品 100包 每包100元,共計10,000元 74 110年6月1日 傑安-台北 1,0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0元 75 110年6月1日 懋鑫牙科器材 2,000包 每包70元,共計140,000元 76 110年6月2日 根達衛生材料 2,000包 每包60元,共計120,000元 77 110年6月2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78 110年6月2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79 110年6月2日 丹特威 300包 每包80元,共計24,000元 80 110年6月2日 利多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81 110年6月2日 李勁德 200包 每包70元,共計14,000元 82 110年6月2日 諾貝爾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83 110年6月2日 許蕙蘭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84 110年6月3日 謝芮菁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85 110年6月3日 王齒科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86 110年6月7日 宏國醫療儀器 8,500包 每包60元,共計510,000元 87 110年6月7日 陳逸霖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88 110年6月8日 皇琪 300包 每包70元,共計21,000元 89 110年6月8日 良友牙科器材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90 110年6月8日 亞成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91 110年6月9日 宏國醫療儀器 2,000包 每包48元,共計96,000元 92 110年6月10日 協和國小 50包 每包100元,共計5,000元 93 110年6月10日 宏基醫療器材 2,000包 每包65元,共計130,000元 94 110年6月11日 宏基醫療器材 500包 每包65元,共計32,500元 95 110年6月11日 佳利行牙科器材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96 110年6月15日 匯豐(匯登)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97 110年6月15日 陳昇國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98 110年6月16日 宏展牙材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99 110年6月17日 宏國醫療儀器 1,000包 每包48元,共計48,000元 100 110年6月21日 宏國醫療儀器 5,00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00元 101 110年6月21日 博世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102 110年6月21日 昕業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103 110年6月21日 陳昇國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104 110年6月22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105 110年6月22日 博世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106 110年6月22日 展煜實業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107 110年6月24日 博世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108 110年6月25日 陳昇國 -140包 每包70元,共計-9,800元 109 110年6月28日 展煜實業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110 110年6月28日 宏國醫療儀器 5,100包 每包60元,共計306,000元 111 110年6月28日 中信國際企業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0,500元 112 110年7月2日 皇琪 250包 每包70元,共計17,500元 113 110年7月5日 根達衛生材料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114 110年7月14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115 110年7月14日 根達衛生材料 5,00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00元 116 110年7月21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117 110年7月27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118 110年8月2日 亞成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119 110年8月3日 展煜實業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120 110年8月6日 陳逸霖 200包 每包70元,共計14,000元 121 110年8月9日 陳翰璋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122 110年8月12日 博世 200包 每包70元,共計14,000元 123 110年8月12日 劉凌峰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124 110年8月17日 宏國醫療儀器 300包 每包48元,共計14,400元 125 110年8月24日 醫橋科技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350元 126 110年8月31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127 110年9月7日 展煜實業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28 110年9月9日 劉凌峰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129 110年9月9日 劉凌峰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130 110年9月13日 明冠器材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131 110年9月14日 悅翔牙醫診所 100包 每包55元,共計5,500元 132 110年9月15日 陳昇國 300包 每包60元,共計18,000元 133 110年9月22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34 110年10月1日 德基興業有限公司 150包 每包70元,共計11,025元 135 110年10月12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36 110年10月18日 林靜毅(華毅)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200元 137 110年10月19日 博世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138 110年10月20日 宏展牙材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39 110年10月21日 明冠器材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40 110年10月25日 鴻傑生醫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141 110年10月25日 悅翔牙醫診所 200包 每包55元,共計11,000元 142 110年10月25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43 110年11月1日 惠民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44 110年11月1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45 110年11月2日 昱鑫生技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146 110年11月3日 詹成晚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47 110年11月5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48 110年11月9日 陳逸霖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149 110年11月12日 慶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300元 150 110年11月18日 林靜毅(華毅)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51 110年12月1日 陳昇國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152 110年12月2日 醫橋科技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300元 153 110年12月6日 葆林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154 110年12月6日 樺舍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150元 155 110年12月6日 威勝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56 110年12月7日 育盛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57 110年12月7日 皇琪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158 110年12月15日 博世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159 110年12月17日 群力醫療器材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60 110年12月20日 林靜毅(華毅)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161 110年12月20日 崙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162 110年12月20日 詹成晚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63 110年12月21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64 110年12月22日 悅翔牙醫診所 200包 每包55元,共計11,000元 165 110年12月23日 惠民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166 110年12月24日 利多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167 110年12月28日 大享牙科材料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168 110年12月29日 上遠有限公司 300包 每包55元,共計16,500元 169 110年12月30日 馥譽醫療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170 111年1月3日 中信國際企業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171 111年1月5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72 111年1月6日 宏國醫療儀器 3,000包 每包55元,共計165,000元 173 111年1月11日 明冠器材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74 111年1月13日 鴻傑生醫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175 111年1月17日 陳昇國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176 111年1月18日 伊堤國際有限公司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177 111年1月19日 奇祈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78 111年1月19日 詹成晚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179 111年1月20日 醫橋科技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300元 180 111年1月20日 悅翔牙醫診所 200包 每包55元,共計11,000元 181 111年1月21日 宏展牙材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182 111年1月25日 博世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183 111年2月7日 昱晨(鴻達)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184 111年2月9日 宏國醫療儀器 2,500包 每包55元,共計137,500元 185 111年2月9日 眾醫-台北 200包 每包60元,共計12,600元 186 111年2月17日 傑安-台北 50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0元 187 111年2月24日 崙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188 111年3月2日 宏展牙材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89 111年3月4日 王舜玄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90 111年3月9日 鴻傑生醫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91 111年3月14日 勤美民生牙醫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192 111年3月15日 中興-板橋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193 111年3月16日 眾醫-高雄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150元 194 111年3月16日 中信國際企業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195 111年3月17日 國華-台北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150元 196 111年3月17日 國華-台北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150元 197 111年3月18日 劉凌峰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198 111年3月18日 上遠有限公司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199 111年3月22日 博世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00 111年3月28日 慶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150元 201 111年3月28日 逸鑫醫材 5包 每包60元,共計300元 202 111年3月31日 大享牙科材料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203 111年3月31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04 111年4月6日 宏國醫療儀器 2,500包 每包55元,共計137,500元 205 111年4月6日 大享牙科材料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206 111年4月6日 陳逸霖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07 111年4月7日 博世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208 111年4月7日 博世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209 111年4月7日 合皓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10 111年4月8日 喬斯頓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300元 211 111年4月11日 崙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212 111年4月15日 皇琪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13 111年4月19日 拜肯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14 111年4月20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15 111年4月21日 宏展牙材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16 111年4月22日 牙易通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150元 217 111年4月22日 林靜毅(華毅)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600元 218 111年4月26日 奇祈牙科材料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219 111年4月26日 慶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300元 220 111年4月28日 惠民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21 111年4月28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22 111年4月29日 牙易通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150元 223 111年5月3日 喬斯頓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150元 224 111年5月3日 東河醫療器材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225 111年5月3日 劉凌峰 25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元 226 111年5月4日 葆林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27 111年5月5日 奇祈牙科材料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228 111年5月6日 鴻傑生醫有限公司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229 111年5月6日 宏基醫療器材 400包 每包60元,共計24,000元 230 111年5月9日 傑安-台北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231 111年5月17日 展煜實業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32 111年5月18日 宏國醫療儀器 3,000元 每包55元,共計165,000元 233 111年5月24日 傑安-台北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234 111年5月24日 諾貝爾 1,50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0元 235 111年5月24日 富祥牙科器材 50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0元 236 111年5月25日 皇琪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237 111年5月26日 逸鑫醫材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38 111年5月27日 喬斯頓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150元 239 111年5月27日 利多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40 111年5月30日 崙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241 111年6月9日 馥譽醫療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42 111年6月13日 宏國醫療儀器 3,000包 每包60元,共計165,000元 243 111年6月20日 王舜玄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44 111年6月21日 逸鑫醫材 6包 每包60元,共計360元 245 111年6月22日 奧齒泰-台北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46 111年7月6日 林靜毅(華毅)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247 111年8月1日 大享牙科材料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248 111年5月9日 鴻傑生醫有限公司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249 111年5月9日 博世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250 111年5月9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51 111年5月10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52 111年5月10日 歐鈦科技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53 111年5月11日 國泰-台北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300元 254 111年5月11日 宏基醫療器材 400包 每包60元,共計24,000元 255 111年5月11日 馥譽醫療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256 111年5月20日 傑安-台北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257 111年5月20日 歐鈦科技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258 111年6月2日 劉凌峰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259 111年6月6日 立安醫療器材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260 111年6月28日 崙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261 111年7月1日 大象牙醫診所 1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元 262 111年7月4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63 111年7月4日 大象牙醫診所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264 111年7月4日 昱晨(鴻達)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65 111年7月5日 葆林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66 111年7月6日 皇琪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267 111年7月6日 展煜實業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68 111年7月7日 大享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69 111年7月7日 醫橋科技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450元 270 111年7月7日 宏展牙材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71 111年7月8日 詹成晚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272 111年7月8日 牙易通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300元 273 111年7月8日 大象牙醫診所 -50包 每包80元,共計-4,000元 274 111年7月19日 王舜玄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75 111年7月25日 皇琪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76 111年8月3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77 111年8月4日 歐鈦科技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278 111年8月4日 陳昇國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279 111年5月18日 宏國醫療儀器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280 111年6月6日 賴萬華牙醫診所 100包 每包55元,共計5,500元 281 111年7月5日 賴萬華牙醫診所 100包 每包55元,共計5,500元 282 111年7月13日 陳逸霖 300包 每包45元,共計13,500元 283 111年7月20日 賴萬華牙醫診所 200包 每包55元,共計11,000元 284 110年1月4日 陳昇國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285 110年1月4日 旭海貿易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286 110年1月5日 建德牙科材料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287 110年1月5日 柄旭生物科技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288 110年1月6日 建德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89 110年1月7日 承威生物科技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290 110年1月13日 牙買嘉醫材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91 110年1月15日 建德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92 110年1月18日 吳俊穎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293 110年1月21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94 110年1月21日 承恩醫療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95 110年1月22日 綸昌牙科器材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296 110年1月25日 承恩醫療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297 110年1月25日 兆晶有限公司 750包 每包60元,共計45,000元 298 110年1月25日 謝芮菁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299 110年1月25日 兆晶有限公司 50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0元 300 110年1月28日 謝芮菁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01 110年1月29日 松荃 1,250包 每包60元,共計75,000元 302 110年2月2日 謝芮菁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03 110年2月23日 順瑞牙科器材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04 110年3月5日 陳翰璋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305 110年3月16日 興旺牙科器材 50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0元 306 110年3月19日 興旺牙科器材 50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0元 307 110年3月26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150元 308 110年4月8日 威勝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09 110年5月4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10 110年5月6日 牙買嘉醫材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311 110年5月10日 丹特威 200包 每包60元,共計12,000元 312 110年5月12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300元 313 110年5月12日 興旺牙科器材 1,250包 每包60元,共計75,000元 314 110年5月13日 松荃 1,0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0元 315 110年5月13日 建德牙科材料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316 110年5月13日 旭海貿易 300包 每包60元,共計18,000元 317 110年5月13日 牙易通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318 110年5月13日 陳昇國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319 110年5月14日 陳昇國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320 110年5月14日 陳昇國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321 110年5月17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300元 322 110年5月17日 陳昇國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323 110年5月17日 宏國醫療儀器 1,50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0元 324 110年5月18日 順瑞牙科器材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325 110年5月18日 幸福醫療器材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26 110年5月18日 明揚醫療器材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327 110年5月18日 謝芮菁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328 110年5月18日 陳昇國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329 110年5月18日 謝芮菁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30 110年5月18日 威勝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31 110年5月18日 建德牙科材料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332 110年5月19日 鴻傑生醫有限公司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750元 333 110年5月19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34 110年5月19日 兆恩牙醫診所 50包 每包90元,共計4,500元 335 110年5月19日 兆恩牙醫診所 50包 每包90元,共計4,500元 336 110年5月20日 展煜實業 200包 每包60元,共計12,000元 337 110年5月20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38 110年5月20日 劉凌峰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339 110年5月20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40 110年5月20日 利多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341 110年5月20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450元 342 110年5月20日 崙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343 110年5月20日 富祥牙科器材 200包 每包60元,共計12,000元 344 110年5月24日 威勝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345 110年5月25日 中興-花蓮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346 110年5月25日 龍菲生技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47 110年5月25日 林貝香 600包 每包60元,共計36,000元 348 110年5月25日 林貝香 200元 每包60元,共計12,000元 349 110年5月25日 威勝 200包 每包60元,共計12,000元 350 110年5月25日 雄健牙科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51 110年5月25日 牙易通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352 110年5月25日 詹成晚 50包 每包90元,共計4,500元 353 110年5月25日 展煜實業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54 110年5月26日 承恩醫療 750包 每包60元,共計45,000元 355 110年5月26日 松荃 50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0元 356 110年5月27日 幸福醫療器材 2,050包 每包55元,共計112,750元 357 110年5月27日 兆晶有限公司 50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0元 358 110年5月27日 良友牙科器材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59 110年5月28日 建德牙科材料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360 110年5月28日 創心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61 110年5月28日 東河醫療器材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362 110年5月31日 興旺牙科器材 1,50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0元 363 110年6月1日 旭海貿易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364 110年6月1日 吳俊穎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65 110年6月1日 松荃 2,000包 每包60元,共計120,000元 366 110年6月2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67 110年6月2日 綸昌牙科器材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68 110年6月2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300元 369 110年6月2日 王齒科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70 110年6月2日 順瑞牙科器材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371 110年6月2日 利多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372 110年6月2日 陳昇國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373 110年6月2日 陳昇國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374 110年6月2日 昕業有限公司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375 110年6月2日 幸福醫療器材 4,500包 每包55元,共計247,500元 376 110年6月3日 鴻傑生醫有限公司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750元 377 110年6月3日 謝芮菁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78 110年6月3日 幸福醫療器材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379 110年6月3日 展煜實業 300包 每包60元,共計18,000元 380 110年6月3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81 110年6月3日 牙買嘉醫材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82 110年6月3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83 110年6月3日 劉凌峰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384 110年6月4日 奧齒泰-台中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85 110年6月4日 兆晶有限公司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386 110年6月7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87 110年6月7日 幸福醫療器材 200包 每包60元,共計12,000元 388 110年6月8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450元 389 110年6月8日 創心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390 110年6月9日 旺財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391 110年6月10日 安拓企業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300元 392 110年6月10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450元 393 110年6月15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94 110年6月15日 牙易通 200包 每包60元,共計12,000元 395 110年6月15日 許蕙蘭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396 110年6月15日 劉凌峰 -200包 每包60元,共計-12,000元 397 110年6月16日 明揚醫療器材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398 110年6月16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399 110年6月17日 綸昌牙科器材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400 110年6月18日 陳昇國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401 110年6月22日 展煜實業 -47包 每包60元,共計-2,820元 402 110年6月23日 陳昇國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403 110年6月28日 牙易通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404 110年6月28日 承威生物科技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405 110年7月1日 詹成晚 100包 每包90元,共計9,000元 406 110年7月2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407 110年7月2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300元 408 110年7月5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409 110年7月14日 牙易通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410 110年7月19日 劉凌峰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411 110年7月22日 小中興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412 110年7月23日 展煜實業 -200包 每包60元,共計-12,000元 413 110年7月23日 展煜實業 -48包 每包60元,共計-2,880元 414 110年7月29日 柄旭生物科技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415 110年8月2日 詹成晚 100包 每包90元,共計9,000元 416 110年8月2日 盈通牙材儀器 1包 每包60元,共計60元 417 110年8月4日 建德牙科材料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418 110年8月5日 盈通牙材儀器 50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0元 419 110年8月9日 明揚醫療器材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420 110年8月9日 福盛醫療器材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421 110年8月12日 牙易通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422 110年8月12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423 110年8月12日 盈通牙材儀器 100包 每包60元,共計6,000元 424 110年8月23日 小中興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425 110年8月24日 詹成晚 100包 每包90元,共計9,000元 426 110年8月25日 牙易通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427 110年8月30日 盈通牙材儀器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428 110年9月1日 承威生物科技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000元 429 110年9月2日 幸福醫療器材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30 110年9月8日 承恩醫療 250包 每包50元,共計12,500元 431 110年9月8日 興旺牙科器材 250包 每包50元,共計12,500元 432 110年9月8日 詹成晚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433 110年9月9日 上遠有限公司 300包 每包45元,共計13,500元 434 110年9月9日 醫友 -250包 每包60元,共計-15,000元 435 110年9月13日 統祥牙醫診所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436 110年9月14日 悅翔牙醫診所 1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元 437 110年9月15日 謝芮菁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438 110年9月15日 興旺牙科器材 250包 每包50元,共計12,500元 439 110年9月22日 明揚醫療器材 200包 每包50元,共計10,000元 440 110年9月24日 承恩醫療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41 110年9月29日 小中興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42 110年9月30日 詹成晚 100包 每包80元,共計8,000元 443 110年10月1日 德基興業有限公司 150包 每包60元,共計9,450元 444 110年10月1日 劉凌峰 20包 每包50元,共計1,000元 445 110年10月1日 吳俊穎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46 110年10月1日 牙易通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47 110年10月4日 崙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448 110年10月4日 幸福醫療器材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49 110年10月18日 牙易通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50 110年10月20日 興旺牙科器材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451 110年10月20日 宏展牙材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52 110年10月25日 詹成晚 150包 每包80元,共計12,000元 453 110年10月26日 創心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454 110年10月27日 牙易通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455 110年10月28日 崙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456 110年11月1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57 110年11月2日 育盛 200包 每包50元,共計10,000元 458 110年11月3日 育盛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459 110年11月8日 牙易通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460 110年11月8日 統祥牙醫診所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461 110年11月9日 小中興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62 110年11月11日 旺財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463 110年11月16日 奧齒泰林立唯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64 110年11月17日 牙易通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65 110年11月19日 謝芮菁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466 110年11月22日 馥譽醫療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67 110年11月23日 興旺牙科器材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468 110年11月24日 柄旭生物科技 250包 每包50元,共計12,500元 469 110年11月24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70 110年11月29日 牙易通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471 110年12月1日 牙買嘉醫材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72 110年12月2日 明揚醫療器材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73 110年12月6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625元 474 110年12月6日 牙易通 200包 每包50元,共計10,000元 475 110年12月7日 牙易通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76 110年12月7日 興旺牙科器材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477 110年12月8日 上遠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478 110年12月9日 昱鑫生技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479 110年12月9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875元 480 110年12月10日 盈通牙材儀器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481 110年12月14日 盈通牙材儀器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482 110年12月14日 興旺牙科器材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483 110年12月15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84 110年12月24日 陳昇國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485 110年12月28日 牙買嘉醫材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86 110年12月28日 小中興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87 111年1月3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88 111年1月3日 杏林牙醫診所 50包 每包70元,共計3,500元 489 111年1月3日 金昌牙科材料 500包 每包50元,共計26,250元 490 111年1月4日 建德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91 111年1月4日 興旺牙科器材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492 111年1月5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250元 493 111年1月7日 盈通牙材儀器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494 111年1月10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495 111年1月10日 牙易通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496 111年1月10日 順瑞牙科器材 200包 每包50元,共計10,000元 497 111年1月11日 興旺牙科器材 250包 每包50元,共計12,500元 498 111年1月11日 上遠有限公司 -290包 每包45元,共計-13,050元 499 111年1月13日 牙易通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500 111年1月13日 幸福醫療器材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01 111年1月17日 育盛 250包 每包50元,共計12,500元 502 111年1月18日 陳昇國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03 111年1月19日 牙易通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504 111年1月25日 牙易通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505 111年1月25日 興旺牙科器材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506 111年1月25日 丁于倩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07 111年2月7日 王齒科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08 111年2月7日 劉凌峰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09 111年2月7日 牙易通 300包 每包50元,共計15,000元 510 111年2月7日 統祥牙醫診所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511 111年2月7日 小中興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12 111年2月9日 創心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13 111年2月10日 柄旭生物科技 250包 每包50元,共計12,500元 514 111年2月10日 上遠有限公司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15 111年2月10日 旺財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16 111年2月15日 兆晶有限公司 500包 每包47元,共計23,500元 517 111年2月16日 昱鑫生技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18 111年2月16日 吳俊穎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19 111年2月17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20 111年2月21日 幸福醫療器材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21 111年2月21日 興旺牙科器材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22 111年2月21日 牙買嘉醫材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23 111年3月1日 幸福醫療器材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24 111年3月1日 旭海貿易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25 111年3月1日 富祥牙科器材 250包 每包50元,共計12,500元 526 111年3月1日 興旺牙科器材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527 111年3月1日 陳昇國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528 111年3月3日 鼎昕實業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625元 529 111年3月11日 牙易通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30 111年3月11日 吳俊穎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31 111年3月14日 劉凌峰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32 111年3月14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33 111年3月15日 建德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34 111年3月16日 承恩醫療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35 111年3月16日 松荃 1,50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0元 536 111年3月21日 良友牙科器材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37 111年3月23日 盈通牙材儀器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38 111年3月23日 小中興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39 111年3月25日 牙易通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40 111年3月30日 逸鑫醫材 1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元 541 111年3月30日 普威醫療器材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42 111年3月31日 興旺牙科器材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543 111年3月31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44 111年4月1日 幸福醫療器材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545 111年4月1日 馥譽醫療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46 111年4月6日 逸鑫醫材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47 111年4月8日 王齒科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548 111年4月11日 賴萬華牙醫診所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549 111年4月11日 興旺牙科器材 300包 每包50元,共計15,000元 550 111年4月11日 林貝香 50包 每包60元,共計3,000元 551 111年4月12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52 111年4月13日 逸鑫醫材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53 111年4月13日 順瑞牙科器材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54 111年4月14日 逸鑫醫材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55 111年4月14日 全球-新竹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56 111年4月15日 陳昇國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包 557 111年4月15日 錦暉牙材行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58 111年4月15日 興旺牙科器材 250包 每包50元,共計12,500元 559 111年4月15日 威勝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60 111年4月18日 全球-新竹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61 111年4月18日 逸鑫醫材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62 111年4月18日 牙易通 300包 每包50元,共計15,750元 563 111年4月19日 逸鑫醫材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64 111年4月19日 幸福醫療器材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565 111年4月19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66 111年4月19日 陳逸霖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67 111年4月19日 賴萬華牙醫診所 100包 每包70元,共計7,000元 568 111年4月20日 丁于倩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69 111年4月20日 承恩醫療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70 111年4月21日 建德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71 111年4月25日 承恩醫療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72 111年4月26日 崙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573 111年4月26日 承威生物科技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574 111年4月26日 盈通牙材儀器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575 111年4月27日 興旺牙科器材 250包 每包50元,共計12,500元 576 111年4月28日 明冠器材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77 111年5月3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400包 每包50元,共計21,000元 578 111年5月3日 劉凌峰 15包 每包50元,共計750元 579 111年5月4日 兆晶有限公司 250包 每包50元,共計12,500元 580 111年5月4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81 111年5月4日 幸福醫療器材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582 111年5月6日 陳逸霖 1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元 583 111年5月9日 小中興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84 111年5月10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85 111年5月10日 歐鈦科技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86 111年5月11日 興旺牙醫器材 250包 每包50元,共計12,500元 587 111年5月11日 創心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88 111年5月12日 牙買嘉醫材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589 111年5月12日 牙易通 120包 每包50元,共計6,300元 590 111年5月17日 育盛 250包 每包50元,共計12,500元 591 111年5月18日 歐鈦科技 200包 每包50元,共計10,000元 592 111年5月18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93 111年5月19日 建德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94 111年5月26日 柄旭生物科技 50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0元 595 111年5月30日 昱鑫生技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96 111年6月1日 良友牙科器材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597 111年6月1日 幸福醫療器材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598 111年6月1日 牙易通 500包 每包50元,共計26,250元 599 111年6月2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600 111年6月6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601 111年6月6日 王文聰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602 111年6月8日 王文聰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603 111年6月13日 丁于倩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604 111年6月15日 兆晶有限公司 250包 每包50元,共計12,500元 605 111年6月17日 牙易通 500包 每包50元,共計26,250元 606 111年6月17日 承威生物科技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607 111年6月21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625元 608 111年6月22日 建德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609 111年6月23日 陳昇國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610 111年6月24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611 111年6月29日 小中興牙科材料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612 111年7月1日 幸福醫療器材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613 111年7月6日 王文聰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614 111年7月8日 陳昇國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615 111年7月12日 興旺牙科器材 250包 每包50元,共計12,500元 616 111年7月13日 順瑞牙科器材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617 111年7月15日 王齒科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618 111年7月18日 丁于倩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619 111年7月18日 恆鑽貿易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625元 620 111年7月18日 明冠器材 200包 每包50元,共計10,000元 621 111年7月19日 傑安-台中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622 111年7月20日 逸鑫醫材 1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元 623 111年7月26日 林貝香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624 111年7月28日 丹特威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625 111年7月28日 牙易通 500包 每包50元,共計26,250元 626 111年7月29日 傑勝牙科器材 100包 每包50元,共計5,000元 627 111年7月29日 陳昇國 5包 每包50元,共計250元 628 111年8月2日 丁于倩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629 111年8月2日 幸福醫療器材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630 111年8月3日 興旺牙科器材 150包 每包50元,共計7,500元 631 111年8月4日 歐鈦科技 350包 每包50元,共計17,500元 632 111年8月4日 良友牙科器材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633 111年8月5日 上遠有限公司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634 111年8月5日 劉凌峰 50包 每包50元,共計2,500元 合計 9,209,695元 【附表三】扣押物品 ㈠搜索地點:臺中市○○區○○區○路00巷0弄00號 編號 品名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說明 1-1 出貨單 1箱 佳顥公司 僅屬證據資料,故不予宣告沒收。 1-2 中泰公司買賣合約書 1張 1-3 中泰公司進貨資 1件 1-4 善德公司滅菌資料 1件 1-5 長暙公司對帳單 1件 1-6 佳顥公司產品目錄表 1件 1-7 客戶銷貨資料總表(手術衣) 1件 1-8 長暙公司訂貨單 1件 1-9 庫存表 1張 1-10 寶島公司資料 1件 1-11 宏國公司資料 1件 1-12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戶名:董姿吟) 1本 董姿吟 非本案被告所有,且非屬違禁物,故不予宣告沒收。 1-13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戶名:路德豐公司) 1本 路德豐公司 與本案無關,故不予宣告沒收。 1-14 IPHONE X(含SIM卡 ) 1支 賴宏齊 與本案無關,故不予宣告沒收。 1-15 IPHONE 12 PRO(含SIM卡) 1支 賴建佑 為供被告賴建佑於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予宣告沒收。 1-16 ACER電腦主機(含電源線) 1臺 佳顥公司 為供被告佳顥公司於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予宣告沒收。 ㈡搜索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巷0○0號 編號 品名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說明 2-1 佳顥滅菌組合包(45G) 1箱 賴建佑 為本案犯罪所生之物,應予宣告沒收。 2-2 佳顥滅菌組合包(35G) 1箱 賴建佑 2-3 醫師頭套 1箱 賴建佑 與本案無關,故不予宣告沒收。 2-4 進口防護衣(45G) 1箱 賴建佑 為本案犯罪所生之物,應予宣告沒收。 2-5 進口防護衣(35G) 1箱 賴建佑 2-6 標籤紙(醫療用衣物35G) 28張 賴建佑 2-7 標籤紙(醫療用衣物42G) 20張 賴建佑 2-8 標籤紙(醫療用衣物)(未標示日期) 83張 賴建佑 2-9 醫療用衣物 9件 賴建佑 2-10 手術準備包滅菌袋 1袋 賴建佑 2-11 醫療椅套 1箱 賴建佑 與本案無關,故不予宣告沒收。 2-12 佳顥滅菌組合包(45G) 105箱 賴建佑 為本案犯罪所生之物,應予宣告沒收。 2-13 佳顥滅菌組合包(35G) 61箱 賴建佑 2-14 醫師頭套 77箱 賴建佑 與本案無關,故不予宣告沒收。 2-15 進口防護衣(45G) 241箱 賴建佑 為本案犯罪所生之物,應予宣告沒收。 2-16 進口防護衣(35G) 181箱 賴建佑 2-17 手術準備包滅菌袋 12,716袋 賴建佑 2-18 醫療椅套 65箱 賴建佑 與本案無關,故不予宣告沒收。 ㈢搜索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10樓 編號 品項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說明 3-1 臺灣企銀存摺 (帳號:00000000000號) 5本 佳顥公司 為供被告佳顥公司於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予宣告沒收。 3-2 中國信託存摺 (帳號:000000000000號) 1本 佳顥公司 與本案無關,故不予宣告沒收。 3-3 臺中銀行存摺 (帳號:000000000000號) 1本 佳顥公司 與本案無關,故不予宣告沒收。 3-4 電腦主機 1臺 賴宏齊 與本案無關,故不予宣告沒收。 ㈣搜索地點:臺中市○○區○○街000號1樓 編號 品項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說明 4-1 樺豐出版社向路德豐公司請款明細 1件 許樺芸 非本案被告所有,且非屬違禁物,故不予宣告沒收。 4-2 樺豐出版社電腦拷貝光碟(請款明細及標籤) 1片 許樺芸 ㈤搜索地點:臺中市○○區○○路00○00號 編號 品項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說明 5-1 長暙公司與路德豐公司交易紀錄光碟片 1份 張秋霖 僅屬證據資料,故不予宣告沒收。 5-2 路德豐公司對帳單 1件 張秋霖 5-3 「佳顥滅菌手術衣包」包裝袋 1個 張秋霖 為本案犯罪所生之物,應予宣告沒收。 5-4 手術衣包裝袋出貨單 1件 張秋霖 僅屬證據資料,故不予宣告沒收。   ㈥搜索地點:雲林縣○○鄉○○路00號 編號 品項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說明 6-1 善德公司銷貨確認單等資料 1份 蘇榮寶 非本案被告所有,且非屬違禁物,故不予宣告沒收。

2025-03-19

TCHM-114-上訴-36-20250319-1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董姿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 年度執聲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董姿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陸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董姿吟(下稱受刑人)因犯數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高雄、臺中地方法院及 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 編號2 至4 之罪為附表編號1 之罪之裁判確定前所犯,並以 本院為附表編號3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刑事判 決書附卷可憑。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處之刑 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3 、4 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依 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 查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 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 頁) ,合於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並由本院對應之檢察官 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程序上核無不 合 ,應予准許。   三、審酌受刑人所犯數罪全部宣告刑度為有期徒刑11年9 月,各 罪宣告刑之最長期刑為有期徒刑5 年8 月;附表編號1 至2  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月,附表編號3 至4 曾定應執 行刑為有期徒刑6 年2 月,內部界限為有期徒刑6 年9 月。 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數罪之類型,分別為侵害社會法益及身 體法益之犯罪;所犯侵害社會法益犯罪,其中一罪為病犯性 質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已執行完畢;另其中二罪為販賣第 二級毒品,始終坦承犯行,並斟酌二次販賣毒品價金及購買 者人數;所犯侵害身體法益犯罪為行車發生交通事故之過失 傷害罪,致使二名被害人受傷及其等傷勢程度,自首認罪並 已執行完畢。又本院審核各該判決所載犯罪事實之具體情狀 及受刑人於各該案件所為陳述之記載,於半年間犯前開四罪 等各罪行為模式與時間關連性,及受刑人依各該具體犯罪事 實所呈現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等情狀,另本院已給予受刑 人陳述本案定應執行刑意見之機會(見本院卷第59頁,於本 院所示期間未表示意見),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李東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瓊芳

2025-03-03

KSHM-114-聲-92-20250303-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姿吟 選任辯護人 李榮唐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煜凱 選任辯護人 孫嘉佑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劉俊鑫 選任辯護人 吳啓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11256號、第11349號、第11805號、第18690號、第1 86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董姿吟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共捌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 1至8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二、林煜凱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共捌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 1至8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三、劉俊鑫犯如附表一編號8及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共參罪,各 處如附表一編號8及附表二編號1至2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附表一編號8及附表二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共貳罪,應 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犯罪事實 一、董姿吟、林煜凱、劉俊鑫均知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及 持有,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董姿吟、林煜凱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聯絡 ,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時間、地點,各以所示之數 量、交易對價,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所示之 人。  ㈡董姿吟、林煜凱、劉俊鑫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之 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時間、地點,以所示之數 量、交易對價,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所示之 人。 二、劉俊鑫知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大麻分別為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管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 ,依法不得持有、逾量持有、意圖販賣而持有,竟分別為下 列犯行:  ㈠劉俊鑫基於意圖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而持有、持有第一級 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2年初某時,在屏 東縣某地,分別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20萬元之價格, 同時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成」之人,購買如附表三 編號18至20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而持有之,其中附表三編號18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34包 ,並欲伺機販賣與不特定人以營利。  ㈡劉俊鑫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3月間某時,在 其址設高雄市○○區○○街00○0號之居所內,向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綽號「阿龍」之人,無償收受如附表三編號21所示之第二 級毒品大麻及甲基安非他命(起訴書漏載)而持有之。  三、嗣經警偵辦吳政杰毒品案件(非本案起訴範圍),經其供稱 毒品上手為董姿吟、林煜凱、劉俊鑫,復分別持本院核發之 搜索票於112年5月30日10時許,前往董姿吟位於高雄市○○區 ○○○路000號之住所實施搜索,扣得如附表三編號1至7所示之 物;於112年6月6日18時36分許,前往劉俊鑫位於高雄市○○ 區○○街00○0號、59之1號之住居所實施搜索,扣得如附表三 編號9至30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四、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董姿吟 、林煜凱、劉俊鑫(下合稱被告3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當事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 表明同意有證據能力,或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 見訴一卷第216頁至第217頁、第236頁至第237頁;訴二卷第 297頁至第334頁),茲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 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應具有 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3人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 審判程序中均坦承不諱且互核相符(見警一卷第8頁;警二 卷第8頁、第72頁;偵一卷第92頁至第93頁、第100頁、第18 1頁;聲羈一卷第24頁;聲羈二卷第24頁、第27頁;訴一卷 第213頁至第214頁、第233頁、第473頁;訴二卷第296頁、 第328頁),並有下列證據可證,足認被告3人之任意性自白 與事實相符:  ⒈證人吳政杰、賴鈞懋、張家漢、蘇志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 述(見警一卷第103頁至第110頁;警三卷第117頁至第138頁 、第211頁至第215頁、第263頁至第267頁;偵一卷第79頁至 第83頁、第107頁至第111頁;偵二卷第35頁至第37頁、第13 5頁至第136頁、第149頁至第151頁)。  ⒉本院112年度聲搜字第308號、第345號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物品收據、本院扣押物品清單(見警一卷第15頁至第39頁、 第111頁至第121頁;警二卷第37頁至第45頁;訴一卷第493 頁)。  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6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8938號、第 7893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112年8月4日刑鑑字第1126007040號鑑定書、法務部調查 局112年7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341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 鑑定書(見警四卷第89頁至第91頁;偵一卷第161頁至第164 頁)。  ⒋被告董姿吟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董 姿吟中信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存款基本資料、 吳政杰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吳政杰中信 帳戶A)、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吳政杰中信帳戶B )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張家漢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家漢中信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 易明細(見警二卷第121頁、第125頁至第127頁、第185頁至 第187頁、第197頁、第203頁、第229頁、第249頁、第260頁 、第285頁;警三卷第277頁至第279頁)。  ⒌吳政杰、賴鈞懋操作ATM存匯款及相關監視器畫面擷圖、吳政 杰轉帳明細單翻拍照片、被告劉俊鑫手機聯絡人翻拍照片、 被告董姿吟門號查詢紀錄、賴鈞懋門號查詢及通話紀錄、暱 稱「狗狗」(即被告董姿吟)與吳政杰之對話紀錄、車輛照 片(見警一卷第127頁至第143頁;警三卷第157頁至第171頁 、第175頁至第177頁、第195頁至第197頁、第227頁至第235 頁;偵二卷第124頁至第126頁)。  ⒍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編號9、編號18至21所示之物。  ㈡按販賣毒品之所謂販賣行為,係行為人基於營利之目的,而 販入或賣出毒品而言。販賣毒品者,其主觀上須有營利之意 圖,且客觀上有販賣之行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否已 經獲利,則非所問。即於有償讓與他人之初,係基於營利之 意思,並著手實施,而因故無法高於購入之原價出售,最後 不得不以原價或低於原價讓與他人時,仍屬販賣行為。必也 始終無營利之意思,縱以原價或低於原價有償讓與他人,方 難謂為販賣行為,而僅得以轉讓罪論處。衡以近年來毒品之 濫用,危害國民健康與社會安定日益嚴重,治安機關對於販 賣或施用毒品之犯罪行為,無不嚴加查緝,各傳播媒體對於 政府大力掃毒之決心亦再三報導,已使毒品不易取得且物稀 價昂,苟被告於有償交付毒品之交易過程中無利可圖,縱屬 至愚,亦無甘冒被取締移送法辦判處重刑之危險而平白從事 上開毒品交易之理。是其販入之價格必較其出售之價格為低 ,而有從中賺取買賣價差或量差牟利之意圖及事實,應屬合 理認定。又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而毒品亦 無公定價格,係可任意分裝增減分量及純度,且每次買賣之 價格、數量,亦隨時依雙方之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對 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查獲 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之評估等因素,而異其標準,機 動調整,非可一概論之。從而販賣之利得,除非經行為人詳 細供出所販賣之毒品之進價及售價,且數量俱臻明確外,實 難察得其交易實情,然販賣者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方式雖 異,惟其販賣行為意在營利則屬同一。從而,舉凡「有償交 易」,除足以反證行為人確係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 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精確之販入價格,作為是否高價 賣出之比較,諉以無營利之意思而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最 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63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意圖販賣 而持有毒品之所謂「意圖」,即犯罪之目的,原則上不以發 生特定結果為必要,只須有營利之意圖為已足。本案就犯罪 事實一㈠、㈡(即附表一)既均係有償交易,且被告董姿吟於 偵查及本院審判程序供承:當時缺錢才會販賣第二級毒品, 且伊也有吸食毒品習慣,過程中上游偶爾會提供免費毒品給 伊等語(見聲羈一卷第24頁至第25頁;訴一卷第235頁); 被告林煜凱於本院審判程序供承:伊販賣毒品主要是因為缺 錢等語(見訴一卷第474頁至第475頁);被告劉俊鑫於本院 審判程序供承:伊大概會抽取販賣數量之5%,留下來自己施 用,就附表三編號18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34包,本來係其要 販賣之毒品,但尚未賣出即被查獲等語(見訴一卷第215頁 ;訴二卷第325頁)。是以,足認被告董姿吟、林煜凱就犯 罪事實一㈠;被告3人就犯罪事實一㈡;被告劉俊鑫就犯罪事 實二㈠之犯行,主觀上均確實存有藉此從中牟取不法利益之 營利意圖,至為灼然。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3人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 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法律適用之說明   按行為人意圖營利而購入毒品,其主觀上雖認知係為銷售營 利,客觀上並有購入毒品之行為,惟仍須對外銷售,始為販 賣行為之具體實現,此之對外銷售,自買賣毒品之二面關係 以觀,固須藉由如通訊設備或親洽面談與買方聯繫交易,方 能供買方看貨或與之議價,以實現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買方 銷售;至於對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行銷,進行宣傳、廣告 ,以招攬買主之情形(例如在網路上或通訊軟體「LINE」群 組,發布銷售毒品之訊息以求售),因銷售毒品之型態日新 月異,尤以現今網際網路發達,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宣 傳販毒之訊息,使毒品之散布更為迅速,依一般社會通念, 其惡性已對於販賣毒品罪所要保護整體國民身心健康之法益 ,形成直接危險,固得認開始實行足以與販賣毒品罪構成要 件之實現具有必要關聯性之行為,已達著手販賣階段,然行 為人意圖營利而購入毒品後,在尚未尋找買主前,即為警查 獲,既未對外銷售或行銷,難認其意圖營利而購入毒品之行 為,與該罪之構成要件實現具有必要關聯性,即非屬著手販 賣之行為,應僅成立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綜上,行為人 意圖營利而購入毒品,在尚未尋找買主前,即為警查獲,其 主觀上雖有營利之意圖,客觀上亦有購入毒品之行為,但其 既未對外銷售,亦無向外行銷之著手販賣行為,自難認已著 手實行販賣毒品,應論以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依最高法 院刑事大法庭裁定統一見解後之109年度台上字第4861號判 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劉俊鑫就犯罪事實二㈠部分,雖為 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而購入如附表三編號18所示之甲基 安非他命,然依卷內證據資料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並無積極 證據足認被告劉俊鑫已有尋找買主之對外銷售行為(覓得特 定人聯繫交易)或行銷行為(對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求售 ),是被告劉俊鑫此部分所為,尚難認與販賣毒品罪之構成 要件實現具有密切關聯,而未達著手販賣毒品之階段,合先 敘明。  ㈡被告3人所犯法條與罪名  ⒈核被告董姿吟、林煜凱就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為,均係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⒉核被告劉俊鑫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⒊核被告劉俊鑫就犯罪事實二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 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又如附表三編號20所示之海 洛因,經檢出有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僅供被告劉俊鑫 自行施用之毒品,而無持以販賣之意等情,業據被告劉俊鑫 供承在卷(見訴二卷第325頁),並有法務部調查局112年7 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341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在 卷可憑(見偵一卷第163頁至第164頁),公訴意旨固漏未論 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法條,然此部分與檢察 官起訴之事實,並經本院判決有罪之部分,屬裁判上一罪之 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復經本院於審判程序當庭告知檢察 官、被告及辯護人可能涉犯此部分罪名(見訴二卷第295頁 ),使之為辯論,自無礙於雙方之攻擊及防禦權,本院自應 併予審理。    ⒋核被告劉俊鑫就犯罪事實二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㈢實質上一罪  ⒈被告董姿吟、林煜凱就犯罪事實一㈠、㈡部分及被告劉俊鑫就 犯罪事實一㈡部分,各次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 等各次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⒉被告劉俊鑫就犯罪事實二㈠部分,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 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為其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起訴書就此部分予以論罪,容有 誤會。  ㈣裁判上一罪   被告劉俊鑫就犯罪事實二㈠之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意 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持有第二 級毒品罪等3罪,屬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 一重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斷。  ㈤共同正犯  ⒈被告董姿吟、林煜凱就犯罪事實一㈠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⒉被告3人就犯罪事實一㈡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 論以共同正犯。  ㈥數罪併罰  ⒈被告董姿吟、林煜凱就犯罪事實一㈠、㈡之8罪間,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⒉被告劉俊鑫就犯罪事實一㈡、二㈠、㈡之3罪間,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刑之加重事由  ⒈按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 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 ,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亦即被告 之「累犯事實」,係對被告不利之事項,且基於刑法特別預 防之刑事政策,此係被告個人加重刑罰之前提事實,單純為 被告特別惡性之評價,與實體公平正義之維護並無直接與密 切關聯,尚非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範圍,自應由檢察官負主 張及指出證明方法之實質舉證責任。檢察官所提出之相關證 據資料,應經嚴格證明程序,即須有證據能力並經合法調查 ,方能採為裁判基礎。至所謂檢察官應就被告構成累犯事實 「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係指檢察官應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提出足以證明被告構成累犯事實之前案徒刑執行完畢資料, 例如前案確定判決、執行指揮書、執行函文、執行完畢(含 入監執行或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數罪係接續 執行或合併執行、有無被撤銷假釋情形)文件等相關執行資 料,始足當之;若單純空泛提出被告前案紀錄表,尚難認已 具體指出證明方法而謂盡其實質舉證責任(依最高法院刑事 大法庭裁定統一見解後之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 參照)。  ⒉經查,被告劉俊鑫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4969號、98年度審訴字 第15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8月、4月;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518號、98年度上易字第835號 及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8 年、6月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9年度聲字第8 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10月確定,嗣於107年7月 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後於110年3月18日保 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業據檢察官提出補 充理由書暨被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完整矯正簡表、上開 前案裁判書、執行指揮書、觀護終結原因表、假釋證明書等 資料為證(見訴一卷第261頁至第305頁;訴二卷第335頁至 第353頁),並請求本院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是被告劉俊鑫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 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揆諸前開裁判意旨, 本院自得依上開資料作為是否論以累犯及加重其刑之裁判基 礎。   ⒊本院審酌被告劉俊鑫前開構成累犯之犯行,同為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卻再犯本案相同類型之罪,所侵害者亦屬 相同之保護法益,被告劉俊鑫顯然未能汲取教訓,對於刑罰 反應力薄弱,未因前案刑罰之執行知所警惕,主觀惡性較重 ,且本案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指依法加重最低本 刑,而致生不符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除法定刑為無期徒刑,依刑法第65條第1項不得加 重外,就其餘法定刑均加重其刑。  ㈧刑之減輕事由  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適用與否之說明  ⑴被告董姿吟、林煜凱就犯罪事實一㈠、㈡部分,於偵查及歷次 審判中均自白犯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 定,減輕其刑。  ⑵被告劉俊鑫就犯罪事實一㈡、二㈠部分,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 均自白犯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 輕其刑。就此部分,並應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後 減之。  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適用與否之說明  ⑴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所謂「供出毒品來源,因而 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係指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有關資 料,諸如前手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 徵等,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 查並破獲者而言。申言之,必須行為人供出毒品來源之對向 性正犯,或與其具有共同正犯、共犯(教唆犯、幫助犯)關 係之毒品由來之人的確實相關資料,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 務員據以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因此而確實查獲其人、其 犯行而言;而所謂查獲其人、其犯行,著重在其犯行之查獲 ,雖不以達有罪認定之已無合理懷疑存在之程度為必要,必 也已臻至起訴門檻之證據明確,且有充分之說服力,方得獲 邀上開減免其刑之寬典。換言之,供出毒品來源,及破獲相 關他人犯罪,二種要件兼具,才能因其戴罪立功,享受寬典 。從而,非謂行為人一有「自白」、「指認」毒品來源之人 ,即得依上開規定,予以減免其刑,猶須提供確實資訊,使 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進而查獲該 人及其犯行,否則,尚與上開減免其刑規定要件不合(最高 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317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369號判決 意旨參照)。  ⑵經查,被告董姿吟、林煜凱就犯罪事實一㈠、㈡部分,雖均稱 毒品來源為同案被告劉俊鑫(見警三卷第23頁、第48頁至第 49頁);被告劉俊鑫就犯罪事實一㈡、二㈠、㈡部分,亦稱毒 品來源分別為「劉志焜」、綽號「阿成」、「阿龍」之人( 見警一卷第12頁;偵一卷第9頁至第11頁)。然被告劉俊鑫 僅為警查獲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該次販毒犯行,而該次係 員警於偵辦吳政杰毒品案件之過程中,經由相關情資先行鎖 定犯嫌為被告劉俊鑫後,復經吳政杰指認在先,方由被告董 姿吟、林煜凱指認在後,始查獲該次犯行。又被告劉俊鑫所 指「劉志焜」部分,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 結,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所指綽號「阿成」、「阿龍 」之人,則未提供其等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或足以特定其等 身分之確實資訊供犯罪偵查機關調查,致無從查獲毒品來源 等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10月23日高 市警刑大偵23字第11372770800號函暨所附職務報告、劉志 焜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 3年度偵字第2024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見訴二卷第83 頁至第85頁、第261頁至第290頁)。是本案均未有因被告3 人供述因而查獲毒品來源之情形,自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或免除被告3人之刑,併此敘明。  ㈨爰以被告3人之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下述量刑證據與事實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8、附表二編號1至2 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附表二編號2主文欄所示之刑,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被告董姿吟、林煜凱所犯如附表 一編號1至8所示各罪,審酌其等就各該罪均係犯販賣第二級 毒品罪,罪質相同,販賣次數為8次,對象為2位,且行為時 間集中於111年9月5日至同年11月26日間等情狀,定其等各 自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就被告劉俊鑫所犯如附表一編號 8、附表二編號1所示2罪,審酌其就該2罪分別為販賣第二級 毒品罪、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罪質亦屬相近,行 為時間分別於111年10月22日、112年初之某時許,尚屬密接 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⒈被告3人均知悉甲基安非他命為國家嚴格查禁之毒品,不得販 賣,且使用容易成癮,濫行施用,非但對施用者身心造成傷 害,因其成癮性,常使施用者經濟地位發生實質改變而處於 劣勢,容易造成家庭破裂戕害國力,仍不顧販賣對象可能面 臨之困境,仍為本案各該販毒犯行,其等所為已助長毒品流 通,致生危害於社會及他人身體健康。被告劉俊鑫亦知悉海 洛因、大麻分別為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竟仍持 有該些毒品,被告3人所為均應嚴厲非難。  ⒉考量被告3人附表一各次販賣毒品之價量及犯罪所得多寡,及被告劉俊鑫持有與意圖販賣而持有之毒品數量非微之法益侵害程度。  ⒊被告董姿吟於本案案發前,曾因施用毒品、過失傷害等案件 遭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被告林煜凱曾因施用毒品、詐欺取財 、一般洗錢等案件遭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被告劉俊鑫曾因販 賣、持有、施用毒品、傷害致死、偽造文書、贓物、藏匿人 犯、違反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 煙毒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構成累犯之前科 不予重複評價)遭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前科素行,有各該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訴二卷第201頁至 第260頁)。  ⒋被告董姿吟自陳高中畢業之學歷,已結婚,沒有小孩,入監 前從事旅館房務工作,每月薪資約3萬元,與父親、弟弟同 住;被告林煜凱自陳高中肄業之學歷,已離婚,沒有小孩, 入監前從事酒店服務員,每月薪資約4萬元,與祖父母同住 ;被告劉俊鑫自陳空中大學肄業之學歷,目前種植水蓮,每 月收入約6萬元至8萬元,目前與弟弟、弟媳同住之智識程度 、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見訴二卷第330頁被告3人於本院審 判程序所述)    ⒌被告3人均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⒍檢察官請求本院依法量處適當之刑;被告董姿吟及其辯護人 表示,被告董姿吟已誠心就其所犯錯誤感到悔悟,請求本院 從輕量刑;被告林煜凱及其辯護人表示,被告林煜凱就其犯 行深感懊悔,深知所為造成之社會危害,願坦然接受及面對 法律制裁,請求本院從輕量刑;被告劉俊鑫及其辯護人表示 ,被告劉俊鑫本案犯罪情節尚輕,犯後態度良善,請求本院 從輕量刑之意見(見訴二卷第332頁至第334頁被告3人於本 院審判程序所述、第355頁至第362頁之刑事辯護意旨狀)。    四、沒收  ㈠違禁物   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如附 表三編號18至21所示之物,分別為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業 經鑑定明確(詳見附表三編號18至21所示鑑定書),且分別 係被告劉俊鑫為犯罪事實二㈠、㈡犯行中所持有,業據被告劉 俊鑫自承在卷(見訴二卷第325頁)。揆諸前揭規定,上開 毒品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就附表三編號18至20所示 毒品於被告劉俊鑫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罪主文欄中, 就附表三編號21所示毒品於被告劉俊鑫所犯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罪主文欄中,均宣告沒收銷燬(經取樣鑑驗用罄部分 ,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 沾有毒品而無法與之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 視為查獲之毒品,依前揭規定一併沒收銷燬之。  ㈡犯罪所用之物  ⒈按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 項 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扣案如 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手機1支,為被告董姿吟所有,供被告董 姿吟、林煜凱為犯罪事實一㈠、㈡犯行聯繫所用之物,業經被 告董姿吟、林煜凱供承在卷(見訴二卷第322頁至第323頁)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手機1支(含SIM卡1張),為被 告劉俊鑫所有,供被告劉俊鑫為犯罪事實一㈡犯行與被告董 姿吟聯繫所用之物,亦經被告劉俊鑫自承在卷(見訴二卷第 326頁),爰依上開規定,就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物,於被告 董姿吟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各罪主文欄中;就附表三 編號9所示之物,於被告劉俊鑫所犯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罪 主文欄中,均宣告沒收。  ⒉另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之罪所使 用之水、陸、空交通工具,沒收之」,依該項規定沒收之交 通工具,以專供犯第4條之罪所使用者為限,且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始得沒收。而所謂「專供」犯第4條之罪,係指該 水、陸、空交通工具之使用與行為人犯第4條之罪有直接關 連性,並依社會通念具有促使該次犯罪實現該構成要件者而 言,若僅是前往犯罪現場之交通工具,即不屬之(最高法院 109年度台上字第80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董姿吟、林 煜凱所駕駛前往交易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 稱本案車輛),僅係偶然作為本案販毒代步所用,與本案所 犯之罪構成要件之實現尚無直接關連。況且,該小客車本係 可供日常生活所用之一般交通工具,非「專供」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4條之罪使用之交通工具,自無從依上開規定宣 告沒收,附此敘明。  ㈢犯罪所得  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 、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所謂各人「所分得」之 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因 此,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犯罪所得分配明確時, 應依各人實際所得宣告沒收;若共同正犯對於犯罪所得,其 個人確無所得或無處分權限,且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 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然若共同正犯對於犯罪所 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僅因彼此間尚未分配或分配狀況未 臻具體、明確,參照民法第271條「數人負同一債務,而其 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 分擔之」,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共同訴訟人,按 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等規定之法理,應平均分擔(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271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經查,被告劉俊鑫於本院審判程序稱:附表一編號8該次犯行 所收取之價金6萬7,000元,被告林煜凱將其中6萬2,000元交 給伊等語;被告林煜凱於本院審判程序稱:案發當時伊與被 告董姿吟同居,就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各次犯行所收取之價 金,均是交由被告董姿吟保管,並一起支付伊與被告董姿吟 之日常生活開銷,就附表一編號8該次犯行所收取之價金6萬 7,000元,伊將其中6萬2,000元交給被告劉俊鑫,剩下的5,0 00元亦是用來支付伊與被告董姿吟之日常生活開銷等語;被 告董姿吟於本院審判程序稱:案發當時伊與被告林煜凱同居 ,生活開銷如同被告林煜凱所述,均為一起支付等語(見訴 二卷第328頁至第329頁),由上開被告3人所述互核以觀, 可知於附表一編號8該次犯行所收取之價金6萬7,000元中, 被告劉俊鑫分得6萬2,000元,被告董姿吟、林煜凱共同分得 5,000元,且被告董姿吟、林煜凱於案發當時為同居狀態, 日常生活開銷均為一起支付,足認被告董姿吟、林煜凱對其 等各次犯罪所得主觀上具有共同處分之合意,客觀上復有共 同處分之權限,惟彼此間分配狀況未臻明確,揆諸前開說明 ,應予平均分擔。   ⒊從而,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各次販毒之價金,既均經被告董 姿吟、林煜凱所收取;附表一編號8所示販毒之價金,亦經 被告3人所收取,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上開所示各次販毒 之價金,均屬被告3人犯各該罪之犯罪所得,縱均未扣案, 仍皆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各該被告之罪刑 項下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⒋另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所示之現金3萬6,000元,經被告劉俊 鑫表示該筆現金係其打算借朋友所領出來之款項,並非本案 販毒所得(見訴二卷第326頁被告劉俊鑫於本院審判程序所 述)。此外,亦無其他證據證明該筆款項為被告劉俊鑫本案 各次犯行之犯罪所得,自無從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及追徵。又參以該等款項並非鉅額,且 與被告所陳每月6萬元至8萬元之合法收入(見訴二卷第326 頁)亦非不成比例,且無事實足以證明係其他違法行為所得 ,乃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㈣至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2、編號8、編號10至11所示之物,被 告3人均堅稱非供本案犯行聯繫之用,與本案無關等語(見 訴二卷第322頁至第323頁、第326頁);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 至7所示之物,被告董姿吟亦稱為其施用毒品及日常所用之 物,均與本案無關等語(見訴二卷第322頁至第323頁);扣 案如附表三編號16至17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雖分別檢出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氟硝西泮成分,有高雄市立 凱旋醫院112年6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8939號濫用藥物成 品檢驗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112年7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22 391341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在卷可參(見警四卷第91 頁;偵一卷第163頁至第164頁),然被告劉俊鑫堅稱已經沒 有印象為何物,均與本案無關等語(見訴二卷第325頁);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至13、編號15所示之物,被告劉俊鑫雖 稱為其所有,然均與本案無關等語(見訴二卷第325頁至第3 26頁);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2至29所示之物,被告劉俊鑫堅 稱非其所有,亦均與本案無關等語(見訴二卷第325頁至第3 26頁);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監視器主機,亦非被告 劉俊鑫所有,且未見有何供本案犯行所用之情。此外,亦查 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認上開扣案物與本案有何關聯,爰均不予 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聖淵提起公訴,檢察官廖華君、曾馨儀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洪欣昇                   法 官 陳凱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販毒 對象 販毒時間/地點/種類、數量、金額 交易過程 主 文 1 ︵ 起 訴 書 附 表 一 編 號 1 ︶ 吳政杰 111年9月5日3時許 吳政杰先以通訊軟體Facetime(下稱Facetime)與董姿吟、林煜凱聯繫購毒事宜後,復於111年9月5日2時40分許,以張家漢中信帳戶匯款2萬9,000元至董姿吟中信帳戶。嗣由林煜凱於左列時間,駕駛本案車輛搭載董姿吟至左列地點,由董姿吟交付左列數量之毒品與吳政杰。 董姿吟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煜凱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高雄市○○區○○路0號巷子中之本案車輛內 甲基安非他命半台、2萬9,000元 2 ︵ 起 訴 書 附 表 一 編 號 2 ︶ 吳政杰 111年9月25日22時許 吳政杰先以Facetime與董姿吟、林煜凱聯繫購毒事宜後,復於111年9月25日21時2分許,以吳政杰中信帳戶A匯款3萬元至董姿吟中信帳戶。嗣由林煜凱於左列時間,駕駛本案車輛搭載董姿吟至左列地點,由董姿吟交付左列數量之毒品與吳政杰,並收取6,500元之現金。 董姿吟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煜凱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高雄市○○區○○路0號巷子中之本案車輛內 甲基安非他命半台、3萬6,500元 3 ︵ 起 訴 書 附 表 一 編 號 3 ︶ 吳政杰 111年9月26日21時許 吳政杰先以Facetime與董姿吟、林煜凱聯繫購毒事宜後,復於111年9月26日20時3分許,以吳政杰中信帳戶A匯款3萬6,500元至董姿吟中信帳戶。嗣由林煜凱於左列時間,駕駛本案車輛搭載董姿吟至左列地點,由董姿吟交付左列數量之毒品與吳政杰。 董姿吟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煜凱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高雄市○○區○○路0號巷子中之本案車輛內 甲基安非他命半台、3萬6,500元 4 ︵ 起 訴 書 附 表 一 編 號 4 ︶ 吳政杰 111年10月10日21時許 吳政杰先以Facetime與董姿吟、林煜凱聯繫購毒事宜後,復於111年10月10日18時37分許,以吳政杰中信帳戶B匯款3萬元至董姿吟中信帳戶。嗣由林煜凱於左列時間,駕駛本案車輛搭載董姿吟至左列地點,由董姿吟交付左列數量之毒品與吳政杰。 董姿吟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煜凱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高雄市○○區○○路0號巷子中之本案車輛內 甲基安非他命半台、3萬元 5 ︵ 起 訴 書 附 表 一 編 號 6 ︶ 吳政杰 111年11月4日21時許 吳政杰先以Facetime與董姿吟、林煜凱聯繫購毒事宜後,復於111年11月4日20時8分許,在統一超商新盛心門市以存款之方式,將1萬5,000元存入董姿吟中信帳戶。嗣由林煜凱於左列時間,駕駛本案車輛搭載董姿吟至左列地點,由董姿吟交付左列數量之毒品與吳政杰,並收取1萬5,000元之現金。 董姿吟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煜凱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高雄市○○區○○路0號巷子中之本案車輛內 甲基安非他命半台、3萬元 6 ︵ 起 訴 書 附 表 一 編 號 7 ︶ 吳政杰 111年11月16日15時許 吳政杰先以Facetime與董姿吟、林煜凱聯繫購毒事宜後,復於111年11月16日12時2分許,在統一超商博仁門市以存款之方式,將3萬元存入董姿吟中信帳戶。嗣由林煜凱於左列時間,駕駛本案車輛搭載董姿吟至左列地點,由董姿吟交付左列數量之毒品與吳政杰。 董姿吟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煜凱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高雄市○○區○○路0號巷子中之本案車輛內 甲基安非他命半台、3萬元 7 ︵ 起 訴 書 附 表 一 編 號 8 ︶ 賴鈞懋 111年11月26日18時許 賴鈞懋以通訊軟體LINE、臉書及手機與董姿吟、林煜凱聯繫購毒事宜後,復於111年11月25日22時1分許,在統一超商新立寧門市以存款之方式,將1萬1,000元存入董姿吟中信帳戶。嗣由林煜凱於左列時間,駕駛本案車輛搭載董姿吟至左列地點,由林煜凱交付左列數量之毒品與賴鈞懋。 董姿吟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煜凱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高雄市三民區遼寧二街229巷38弄賴鈞懋住處外之本案車輛內 甲基安非他命1錢、1萬1,000元 8 ︵ 起 訴 書 附 表 一 編 號 5 ︶ 吳政杰 111年10月22日23時許 吳政杰先以Facetime與董姿吟、林煜凱聯繫購毒事宜後,復由林煜凱於左列時間,駕駛本案車輛搭載董姿吟、劉俊鑫至左列地點,由林煜凱交付左列數量之毒品與吳政杰,後由董姿吟向吳政杰收取6萬7,000元之現金。 董姿吟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陸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煜凱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陸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俊鑫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高雄市○○區○○路0號之吳政杰租屋處內 甲基安非他命1台、6萬7,000元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主 文 1 犯罪事實二㈠ 劉俊鑫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8至20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2 犯罪事實二㈡ 劉俊鑫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1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附表三】扣案物 *編號1至7(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二卷第39頁) *編號8(本院扣押物品清單,見訴一卷第493頁) *編號9至30(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一卷第23頁至第25頁、第37 頁、第119頁) 編號 扣押物品 數量 所有人 1 蘋果廠牌iPad 1臺 董姿吟 2 蘋果廠牌iPhone 13手機(白色,無SIM卡) 1支 董姿吟 3 蘋果廠牌iPhone 8手機(黑色,無SIM卡) 1支 董姿吟 4 吸食器 1組 董姿吟 5 磅秤 1臺 董姿吟 6 摻食器 1臺 董姿吟 7 分裝袋 1包 董姿吟 8 蘋果廠牌iPhone手機 (白色,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1支 林煜凱 9 蘋果廠牌iPhone手機 (黑色,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1支 劉俊鑫 10 華碩廠牌手機(玫瑰金色,無SIM卡) 1支 劉俊鑫 11 三星廠牌平板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記憶卡1張) 1臺 劉俊鑫 12 電子磅秤(即警一卷第2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4之物) 1臺 劉俊鑫 13 鏟食器 2支 劉俊鑫 14 現金新臺幣3萬6,000元 劉俊鑫 15 米白色晶體(即警一卷第2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9之物) (未檢出毒品成分,驗前淨重64.28公克,驗後淨重63.28公克) (出處: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8月4日刑鑑字第1126007040號鑑定書【見偵一卷第161頁至第162頁】) 1包 劉俊鑫 16 綠色粉末(即警一卷第2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3之物)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驗前淨重3.19公克,驗後淨重2.7公克) (出處:法務部調查局112年7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341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見偵一卷第163頁至第164頁】) 1包 劉俊鑫 17 Modipanal藥錠 (檢出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成分,驗前總淨重1.42公克,驗後總淨重1.218公克) (出處: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6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893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警四卷第91頁】) 4顆 劉俊鑫 18 甲基安非他命(即警一卷第23頁至第2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至8、編號10、編號21、編號29、第119頁編號1至3之物,含包裝袋34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總淨重90.282公克,驗後總淨重90.005公克,其中警一卷第23頁至第2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至8、編號10、編號21、編號29之總純質淨重共68.36公克) (出處: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6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893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8月4日刑鑑字第1126007040號鑑定書【見警四卷第91頁;偵一卷第161頁至第162頁】) 34包 劉俊鑫 19 海洛因(即警一卷第23頁至第2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至12、編號19至20、編號30之物,含包裝袋5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前總淨重2.82公克,驗後總淨重2.73公克) (出處:法務部調查局112年7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341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見偵一卷第163頁至第164頁】) 5包 劉俊鑫 20 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即警一卷第2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2之物,含包裝袋1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2.08公克,驗後淨重1.72公克) (出處:法務部調查局112年7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341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見偵一卷第163頁至第164頁】) 1包 劉俊鑫 21 大麻(即警一卷第23頁至第2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編號13之物,含包裝袋3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所示2包,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所示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上開3包驗前總淨重1.323公克,驗後總淨重1.08公克) (出處: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6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893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警四卷第89頁】) 3包 劉俊鑫 22 電子磅秤(即警一卷第11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之物) 1臺 不詳 23 壓模器 1支 不詳 24 包裝膜 1捲 不詳 25 夾鏈袋(即警一卷第2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7之物) 1包 不詳 26 夾鏈袋(即警一卷第11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之物) 2包 不詳 27 分裝袋 1包 不詳 28 蘋果廠牌iPhone手機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1支 蘇志民 29 折疊刀 1把 蘇志民 30 監視器主機3TV 1臺 劉世榮

2025-01-24

CTDM-112-訴-380-20250124-1

豐簡
豐原簡易庭

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簡字第605號 原 告 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於正 訴訟代理人 朱慶龍 被 告 董姿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7日內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自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北豐原服務廠(地址:臺中 市○○區○○○道0段000號)停車位移出,並將前開停車位騰空 返還原告。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8,64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本案判決確定後至移出上開車輛之日止,按日給付 原告新臺幣480元。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1項、第2項得假執行;本判決第3項到期部分得假 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者。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民事訴 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及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 起訴原訴之聲明第二至四項分別為:「二、倘被告不履行移 出車輛,原告得將被告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車輛移置公有 停車格,其必要移置費用及公有停車格費用均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1,387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四、被告應自起訴後至其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車輛 移出原告所屬北豐原服務廠停車位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48 0元。」等語;嗣於本院113年10月1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捨 棄第二項聲明,並將原第三項聲明之金額變更為128,640元 ,及將第四項聲明變更為:「被告應自本案判決確定後至移 出系爭車輛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480元。」(見本院卷第8 3頁)等語,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不甚礙被告 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揆諸上開說明,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即 系爭車輛,因事故於112年2月22日拖吊至原告所屬之北豐原 服務廠(門牌號碼: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坐落於臺 中市○○區○路○段○路○○段000地號土地)停放,並由被告親友 即訴外人林煜凱簽署車輛入廠同意書及板噴車維修單。嗣原 告就系爭車輛之修繕進行估價後,致電被告多次均無法聯繫 ,原告遂未就系爭車輛進行維修,並於112年8月31日寄發存 證信函予被告,請被告於函至7日內將系爭車輛領回,經被 告母親於112年9月5日代收該信函。詎被告均置之不理,迄 今仍將系爭車輛停放於原告所屬北豐原服務廠內之停車位, 核屬無權占有他人之物,且影響原告之營運,並侵害原告對 於建物所有權之完整使用,顯已妨害原告之所有權。又被告 於112年9月13日起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日即113年6月7日 止,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將其所有之系爭車輛占用北豐原服務 廠內之停車位,致原告無從使用而受有損害,原告自得請求 被告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以原告所屬北豐原服務廠 鄰近之停車場為例,其租金費率行情為每小時20元,收費時 間為24小時,且未定有每日收費上限,故每日停放費用為48 0元。從而,原告請求112年9月13日至113年6月7日,合計26 8日共128,640元相當於不當得利租金之損害,以及自本件判 決確定後至被告將系爭車輛移出原告所屬北豐原服務廠停車 位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480元。為此,爰依民法第767條規 定、不當得利及車輛入廠同意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 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上開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中市 ○○○○○○○000○○○○○○○○○○○○○○○○○○○○○○○○○○○○○○○○○○○○○區○○○ ○號碼000189存證信函、掛號回執、系爭車輛停放照片等件 為證(見本院卷第27至43頁)。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前揭規定 ,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次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前段 及中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為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 建物即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北豐原服務廠之所有權人 ,被告長期將其所有之系爭車輛停放於北豐原服務廠內之停 車位上,無權占用該停車位,顯已妨害原告所有權之行使, 依前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應將系爭車輛移出服務廠,應予 准許。  ㈢又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 利益,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無權占有他人房地,可能獲 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亦有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1695號判 決參照。經查,被告自112年9月13日起無權占有原告所屬北 豐原服務廠內之停車位,已如前述,則其獲有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並致原告受有損害,堪可認定,故原告主張被告 應給付自112年9月13日起至113年6月7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 之日止,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自屬有據。而北豐原服務 廠鄰近之停車場每小時收費20元,收費時間為24小時等情, 有臺中市豐原區大明路中興停車場費率資訊在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45頁)。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112年9月13日至113 年6月7日止,共128,640元(20元×24小時×268日=128,640元 )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及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至被告將系 爭車輛移出原告所屬北豐原服務廠停車位之日止,按日給付 原告480元,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㈣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233條 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 付128,640元部分,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是原告請求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6月26日(見本院卷第61頁送達證 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同屬有據 。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規定、不當得利及車輛入廠 同意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於本案判決確定後7日內將系 爭車輛移出原告所屬北豐原服務廠停車位,並將該停車位騰 空返還予原告;及應給付原告128,640元,並自113年6月2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應自本案 判決確定後至被告將系爭車輛移出上開服務廠之日止,按日 給付原告480元,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2024-10-31

FYEV-113-豐簡-605-2024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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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7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董姿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伍仟肆佰玖拾參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董姿吟於民國110年06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288,0 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6月18日起至民國117年06月1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 0月09日止累計202,074元正未給付,其中193,178元為本金 ;8,596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董姿吟於民國109年03月17日向債 權人借款1,147,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3月17日起至民國 116年03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72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09日止累計590,589元正未給付,其中 565,303元為本金;25,167元為利息;11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董姿吟於民國11 1年08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5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8 月29日起至民國118年08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5.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 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 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09日止累計455,306元 正未給付,其中443,416元為本金;11,590元為利息;3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 董姿吟於民國111年0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430,000元,約定 自民國111年01月11日起至民國118年01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 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 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09日止 累計335,500元正未給付,其中320,926元為本金;14,276元 為利息;29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 息。(五)債務人董姿吟於民國110年06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6 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6月18日起至民國117年06月18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72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 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3年10月09日止累計42,024元正未給付,其中40,234元為本 金;1,79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 所示之利息。(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 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007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3178元 董姿吟 自民國113年10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65303元 董姿吟 自民國113年10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7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443416元 董姿吟 自民國113年10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72%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320926元 董姿吟 自民國113年10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72%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40234元 董姿吟 自民國113年10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72%計算之利息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4-10-30

SCDV-113-司促-10071-20241030-1

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5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董姿吟 選任辯護人 陳松甫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 2 年度訴字第788 號,中華民國113 年5 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偵字第33868 號,移送併 辦案號:同署113 年度偵字第441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審判範圍   刑事訴訟法第348 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 之一部為之。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 部為之。查上訴人即被告董姿吟(下稱被告)因犯販賣第二 級毒品罪,共2 罪,經原審判處罪刑、沒收及追徵,被告不 服提起上訴,本院審查被告上訴狀內容,均未就所犯犯罪事 實、罪名、沒收及追徵不服,僅就刑法第59條及第57條適用 當否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9 至12頁),經本院於審判 程序時闡明刑事訴訟法第348 條第3 項一部上訴之意旨,被 告及辯護人明示本案僅就原審判決宣告刑部分為一部上訴, 有審判程序筆錄可稽(見本院卷第50至51頁),是本院就被 告之審判範圍為原審判決宣告刑部分。 二、被告上訴意旨  ㈠被告所涉犯行情狀相較於以毒品為常業之毒梟及大盤商而言 ,對法秩序之違犯程度實非甚鉅,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罪最輕法定刑度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上之罪,縱因 被告於偵審自白減輕其刑,實有法重情輕情堪憫恕之虞,原 審未援引刑法第59條酌減被告之刑,實尚有未盡之處。  ㈡被告遭查獲後即均坦認所犯,堪見其犯後態度應屬尚佳。衡 以所涉情節及所獲利益,堪認被告所涉犯行對法秩序違犯程 度尚非甚鉅,原審固有審酌被告諸般情狀為其量刑之依據, 惟所定之刑度相較於被告所涉情節,容有情輕法重之虞。請 審酌被告所涉諸般情狀,再予重新量定其刑,以符罪刑相當 原則,為此提起上訴。 三、本院審判範圍之理由 ㈠刑法第59條部分   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固得 依據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條文所謂犯罪情狀, 必有特殊之環境及原因,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 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而所謂犯罪情狀顯可 憫恕,係指裁判者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行為人 之責任為基礎之一切情狀,予以全盤考量後,認其程度已達 顯可憫恕之程度,始有其適用。又法條所謂最低度刑,在遇 有其他法定減輕其刑之事由者,則是指適用該法定減輕其刑 事由後之最低刑度而言。經查:被告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 條第2 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法定刑有期徒刑部 分為10年以上,因符合偵審自白減輕之要件,可得宣告刑之 範圍得減輕至有期徒刑5 年以上。被告以本案販賣毒品非如 以毒品為常業之毒梟及大盤商,主張有刑法第59條之適用, 惟查:被告於本案有二次毒品交易,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 下同)9 千餘元,毒品數量至少有5 公克以上,難認在客觀 上顯然足以引起社會一般同情,足認被告有何特殊之環境及 原因,無從另以正當方式謀生,不得不販賣第二級毒品牟利 ,原審所載被告無刑法第59條適用之理由(見原審判決第3 頁第20行至第4 頁第3 行),核屬妥適,況原審已從最低處 斷刑酌增被告宣告刑為5 年8 月、5 年4 月。被告就此部分 提起上訴,核無理由。  ㈡刑法第57條部分   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賦予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苟 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而 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 為違法或不當。經查:審查原審對於被告所為販賣第二級毒 品犯行之刑罰裁量理由(見原審判決第4 頁第5 至19行), 尚無違法或濫用刑罰裁量權之情事,原審刑罰裁量之依據, 經本院查核後確實與卷證相符。被告提起上訴所指坦承犯行 及所取得犯罪所得數額等量刑因子,業據原審予以審酌,且 被告所指量刑因子於本院審理時並未變動,亦無從據以推翻 原審量刑之認定,另原審係由最低處斷刑酌增數月作為宣告 刑刑度,未有量刑過重情形,自難指為違法。上訴意旨執前 詞提起上訴,主張販賣第二級毒品2 罪之宣告刑量刑過重, 查無理由。  ㈢綜上,被告上訴意旨所指各節,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永翰提起公訴,檢察官黃莉琄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李東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瓊芳

2024-10-16

KSHM-113-上訴-551-202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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