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2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董宇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肆佰玖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董宇恩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14年02月12日止累計53,497元正未給付,其中49,85
3元為消費款;2,444元為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
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
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82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77元 董宇恩 自民國114年02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8676元 董宇恩 自民國114年02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CTDV-114-司促-2823-202503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