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31

案號

TPDM-114-交簡附民-62-20250331-1

字號

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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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起因為過失傷害引起的案件,原告江淑梅和趙映怡對被告董宇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過,法院認為這個案子比較複雜,需要比較長的時間才能審理完畢,所以決定把這個案子移到民事庭去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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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2號 原 告 江淑梅 趙映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昆峯律師 張伃萱律師 何立傑律師 被 告 董宇恩 上列被告董宇恩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362號),經 原告江淑梅趙映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 用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許柏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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