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64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蓮天翔
相 對 人 戴棠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以附表所
示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
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之清償,設定最高限額①新臺幣(
下同)11,040,000元、②46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40年10月20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
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相對人於110年10月7日向聲請
人借用①9,200,000元、②380,000元,詎自113年4月1日起即
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8,974,624元及利息、違約金
,又第三人歆錡貿易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戴棠悅及第三人陳
家生為連帶保證人於112年1月9日向聲請人借用1,020,000元
,詎自113年4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613,
13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
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
他約定事項、個人貸款總約定書、借款契約書、催告函暨中
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發函通知相對人戴棠悅、第三人歆錡貿易有
限公司於收受該通知後5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
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渠等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均
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64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斗南鎮 中興 758-1 223 34分之1 002 雲林縣 斗南鎮 中興 765-4 887 32分之1 003 雲林縣 斗南鎮 中興 790-5 15 10分之1 004 雲林縣 斗南鎮 中興 790-6 209 10分之1 005 雲林縣 斗南鎮 中興 790-7 124 全部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64號 編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名稱 面積 (平方公尺) 號 屋層數 範圍 001 355 雲林縣○○鎮○○段00000地號 雲林縣○○鎮○○路000巷00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 一層71.86 二層79.57 三層52.44 203.87 陽台 5.95 全部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ULDV-113-司拍-64-202410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