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1296號
原 告 吳帟靚
被 告 廖帷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審附民字第414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
民國113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9,975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3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
當庭變更請求之本金為119,975元(本院卷第30頁)。核其
所為,屬於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上開規定相符,應
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12年4月間起,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招財貓」(下稱「招財貓」)、
「東尼」(下稱「東尼」)及「馬克」(下稱「馬克」)之
人組成之詐欺集團,並負責取款車手及收水工作。由該詐欺
集團不詳成員佯稱解除分期付款云云對原告施用詐術,致其
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
額至訴外人巴詩婷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郵局帳戶)內,再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訴外人蔡婕
安於不詳時、地取得前開郵局帳戶提款卡,於如附表所示提
領時間,提領如附表所示款項後,於112年6月24日晚間11時
58分許,在桃園市桃園區同德六街及藝文二街交岔路口,將
所領款項交給被告轉交上手,藉此隱匿該犯罪所得之所在及
去向,致原告受有119,975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因前揭共同詐欺行為,經本院以113
年度審金訴字第114號刑事判決以被告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判處有期徒刑等情,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刑事卷證及判決書核
閱無訛。至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
認,是本院綜合本件調查證據之結果及全辯論意旨,堪信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上開共同詐欺行為侵害原告財產權,
致原告受有損害,已堪認定。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
,與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數人共同為侵權行為加損害於他
人,各有賠償其損害全部之責任。現今詐欺集團成員分工細
膩,分配工作者、撥打電話或假扮公職人員行騙者、取款者
,各司其職,且常為單向聯絡,俾減少為檢警查獲之機會,
為本院辦理相關案件職務上已知之事。被告與其等所屬詐欺
集團其他成員基於避免遭查獲等考量,分工以達詐欺原告之
同一目的,已如前述,自屬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原告所
受全部損害負賠償責任。是以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賠償其119,975元,洵為可採。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19,975
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3年6月
10日起(審附民卷第7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為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迄至言詞辯
論終結前,兩造亦未見支出訴訟費用,惟本院仍依民事訴訟
法第78條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
時,得以計其數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附表:
編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1 112年6月24日21時22分 9,999元 巴詩婷郵局帳戶 112年6月24日21時27分/2萬元 桃園市○○區○○路0000號1樓之1土地銀行北桃園分行 2 112年6月24日21時23分 9,999元 112年6月24日21時41分/2萬元 桃園市○○區○○路0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 3 112年6月24日21時24分 9,999元 4 112年6月24日21時34分 4萬9,989元 112年6月24日21時42分/2萬元 112年6月24日21時43分/2萬元 5 112年6月24日21時38分 3萬9,989元 112年6月24日21時46分/2萬元 桃園市○○區○○路0000號1樓之1土地銀行北桃園分行 112年6月24日21時47分/9,000元 112年6月24日23時36分/1,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桃全店 總金額 119,975元
TYEV-113-桃簡-1296-20241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