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22
案號
PCDM-113-聲-2807-20241122-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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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婕安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8日所 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宣告刑欄關於「有期徒刑3月」之記 載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2月(聲請意旨誤載為有期徒刑3 月)」。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宣告刑欄關於「有期徒刑3 月」之記載之記載,顯係「有期徒刑2月(聲請意旨誤載為有期徒刑3月)」之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榆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