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朴簡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邵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11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邵掄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之記載。
二、核被告蔡邵掄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進而
施用之,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
另論罪。
三、被告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全國刑
案資料查註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表及臺灣
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畫面在卷可查,5年以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並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
5號解釋意旨,衡酌被告於上開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又再犯本件,可認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是認本案依累犯規
定對被告加重其刑,並無其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而致
其人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情事,故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
觀察、勒戒執行完畢,猶不思藉機徹底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
,仍再次施用毒品,並衡酌其坦承犯行,施用毒品係自戕行
為,施用毒品之手段,暨其自陳智識程度、職業、經濟狀況
,及其犯罪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雯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1102號
被 告 蔡邵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邵掄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㈠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
地院)以107年度簡字第160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㈡臺
南地院以107年度簡字第244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㈢
臺南地院以107年度簡字第264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3月
確定;㈣臺南地院以107年度簡字第296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㈤臺南地院以107年度簡字第313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
3月確定;上述㈠至㈤案,經臺南地院以108年度聲字第52號裁
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於民國108年3月6日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
112年度毒聲字第89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10月4日釋放,並經本署檢察
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1、1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
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之3年內,基於施
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3年1月12日13時31分為警採尿前
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嘉義縣○○鎮○○里○○000○0號居處,
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用水稀釋置入針筒內注射之方
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於113年1月1
2日13時31分許,採集蔡邵掄尿液檢體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
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邵掄於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坦
承不諱,並有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記錄、正修
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憑
,被告犯嫌堪以認定。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
嘉義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已因無繼續施用傾向於11
2年10月4日獲釋,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全國施用毒品案
件紀錄表、矯正簡表各1份在卷為憑,足見其於觀察、勒戒
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被告犯嫌堪以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之有期徒刑之執行
完畢,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
矯正簡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畫面各1份在卷
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審酌被告上開執行完畢之前案類型為施用毒品案件,與本
案罪質相同,足見其對施用毒品案件有特別之惡性,且刑罰
反應力薄弱,適用累犯加重規定,尚無違反罪刑相當原則,
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
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檢察官 謝雯璣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吉芳
CYDM-114-朴簡-96-20250327-1